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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扶贫工作记录时间2017.10.12地点会议室负责人内容河南省财政厅文件参与人员全体教师内容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有关政策的通知 第一条 为促进教育公平,确保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制学生顺利接受义务教育第二条 生活费补助对象为在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第三条 寄宿生在校期间生活费的基本补助标准为:小学生2元天,初中生(含特教生,下同)3元天。每学期在校时间均按125天计算。各地可在基本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调高补助标准。第四条 落实寄宿生生活费基本补助标准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按照50的比例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财

2、政应承担资金由市、县级财政分别承担。第五条 省财政厅、教育厅分县(市、区)下达补助名额。第六条 按照民主、公平、公开的原则,补助对象每学年在秋季学期评定一次,春季学期根据补助名额和补助对象变动情况进行个别调整和评定。第七条 评定程序:(一)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公布生活费补助信息,包括补助政策、补助名额、补助程序和申诉程序等。(二)学校组织符合补助条件并希望获得补助的寄宿生填写申请书。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生家庭基本情况、申请补助的理由。(三)学校成立由学生家庭所在村委会成员代表、学生家长代表和教师代表等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政策规定和相关办法进行评审,初步确定受助寄宿生名单。学生来自较

3、多村组的学校可以成立若干个评审小组。(四)学校将评审结果在校内及学生家庭所在行政村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第八条 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在每学期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逐级下达到各有关学校。第九条 有关学校按照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批的受助寄宿生名单,将本学期生活费补助资金以现金或银行存折(卡)形式及时足额一次发放给受助寄宿生本人或家长;发放花名册(格式见附件3)经受助寄宿生本人或家长签字后,报县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管理;会同同级教育部门及时下达春季学期、秋季学期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预算;监督有关学校发放寄宿生生活费,防止截留挪用。第十一条 各地要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资金加强管理,严格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建立健全相应的财务和审计制度,确保此项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和发放,保证受助寄宿生的利益不受侵害。第十二条 各地要大力宣传国家补助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达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确保国家政策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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