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QC/T 438一1999
代替ZB T37 006-90
汽车点火系高压塑料件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分电器盖、分火头和点火线圈盖等高压塑料件(以下简称
塑料件)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发动机点火系高压塑料件。
2 引用标准
GB 484 车用汽油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SY 1351 变压器油
ZB T35 001 汽
2、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ZB T36 002 点火系统的测试方法
3 技术要求
3.1 塑料件应符合本标准的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
文件制造。
3.2 塑料件应能承受振动。振动试验后,塑料件应无损坏,塑料件内的
金属嵌件应无松动。
3.3 塑料件表面应平滑、有光泽,无裂纹、起层、气泡、斑点、疏松、
缺口、变形、夹杂物等。金属嵌件外露部分及插座孔内,不得有残余塑料或
污物。
3.4 塑料件经表1规定的温度变化试验后,应无裂纹、起泡、膨胀和变形
等现象。
3.5 塑料件应能耐汽油和变压器油,浸油后应无裂纹、起泡、膨胀和变形
等现象。
3.6 塑料
3、件应能经受有效电压22 kV历时1min的绝缘介电强度试验而不被击
穿。
3.7 塑料件应能经受有效电压14 kV历时1min的表面放电试验而无烧蚀痕迹。
3.8 在高温高湿条件下,三级针状放电器符合ZBT36002的规定时,分电器
盖和分火头应能经受分电器运转30min火花强度试验,塑料件表面的绝缘部分
应无烧蚀痕迹。
3.9 在120℃的高温下,点火线圈盖内的高压插座与低压接线柱之间的绝缘
电阻应不低于500MΩ。
3.10 塑料件的耐久性应与配用的分电器和点火线圈相同。
4 试验方法
4.1 外观检查
用目测检查塑料件外观。
4.2 振动试验
振动试验按
4、ZR T35 001规定进行定频、扫频振动试验。
4.3 温度变化试验
将塑料件放入温度为15~35℃的试验箱,在30min内匀速地降低到-40±
5℃,历时3h取出;在15~35℃空气中,历时2h,放入15~35℃的试验箱,在
60min内匀速地升到100±5℃(分电器盖、分火头)或130±5℃(点火线圈盖),
历时2h,然后将塑料件取出,冷却到室温。与样品比较,检查外观。
4.4 耐油试验
将塑料件分别浸入温度为15~35℃的变压器油(符合SY 1351)和汽油(
符合GB 484)中,各历时24 h后取出,擦干表面。与样品比较,检查外观。
4.5 绝缘介电强度试
5、验
试验用变压器的容量应不小于5kVA,频率为50 Hz。
试验时,塑料件应浸入温度为15~35℃的变压器油中,试验电压应施加
在塑料件工作时最容易击穿的部位。施加的电压应从不超过试验电压全值的
一半开始,然后稳步地或分段地以不超过全值的5%增加至全值。电压自半值
增加至全值的时间不少于10s。全值电压应历时1min,然后匀速地将电压下降
至零。
4.6 表面放电试验
试验用变压器同4.5条要求。
试验时,塑料件应放在温度为15~35℃的空气中,试验电压应施加在塑
料件工作时最容易产生表面放电的部位。施加的电压从不超过试验电压全值
的一半开始,然后稳步地或
6、分段地以不超过全值的5%增加至全值。电压自半
值增加至全值的时间不少于10s。全值电压应历时1min,然后匀速地将电压下
降至零。
4.7 分电器盖、分火头火花强度试验
火花强度试验在专用设备上进行,其电路图如图1所示:
恒温箱应具有强制空气循环装置,其加热温度能达到200℃。
蓄电池容量应不小于84Ah。
三极针状放电器应符合ZB T36 002的规定。
分电器转速为700~800 r/min。
点火线圈端电压为12.2±0.2V。
把分电器盖装满水,分火头放在分电器盖中水里,再一同放入温度为95±
5℃的恒温箱内,历时6h取出,立即将水
7、倒掉(不得擦干表面),安装到分电
器上连续运转30min。运转时,三极针状放电器上应形成连续火花。
试验后,分电器盖、分火头表面的绝缘部分应无烧蚀的痕迹。
4.8 点火线圈盖的绝缘电阻测定
点火线圈盖的低压接线柱用裸铜线连接后,放入温度为120±5℃的恒温
箱,历时2h取出,立即用1000V的绝缘电阻测量仪测定高压插座与低压接线柱
之间的绝缘电阻。
4.9 耐久性试验
将塑料件装在配用的分电器或点火线圈上,按分电器或点火线圈的标准规
定进行耐久性试验。
5 检验规则
5.1 产品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5.2 塑料件须经出厂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并附有证明产品
8、质量合格的文件。
5.3 出厂检验
5.3.1 抽样方法按GB2828规定的一次正常检查抽样方案,样本大小字码按
一般检查水脾Ⅰ,合格质量水平(AQL)为2.5。
5.3.2 出厂检验项目:外观、尺寸、点火线圈盖的绝缘电阻、绝缘介电强度、
表面放电。
5.4 型式检验
5.4.1 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一批产品中随机抽取6个塑料件,先检查外观及尺
寸,检验合格后将样品等分成2组。
5.4.2 各组检验项目及程序如下:
a.第一组:耐油、振动、温度变化、火花强度;
b.第二组:耐久性。
6 标志、包装、运输
6.1 塑料件的外表面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的内容和方法应符合有关规定。
6.2 塑料件的包装应考虑防潮、防震的要求,并符合运输的规定。
6.3 每箱毛重一般不超过30kg。
6.4 随同塑料件提供的文件有:
a.装箱单;
b.合格证或合格标记。
6.5 包装箱外壁应有“小心轻放”、“切勿受潮”文字与标志。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长沙汽车电器研究所归口。
本标准由长沙汽车电器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蔡明德。
本标准于1980年首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