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汽车电气设备产品型号编号方法 QC/T 73-93 代替 JB 1546-83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电气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及其管理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电气设备产品。 本标准不适用于灯具、仪表、车身附件、火花塞、音响设备和电信设备。 2 产品型号的组成 a. 直流电动机的型号组成如下: b. 除直流电动机外.其它产品的型号组成如下: 2.1 产品代号 2.1.1 按产品的名称适当选择其中2~3
2、个单字,并以该单字汉语拼音的第一 个大写字母组成。产品代号用2个字母组成时,则按先后顺序排列;若产品代号 需用3个字母组成时,则将表示产品特征的字母放在基本名称的字母之后。 2.1.2 产品代号应符合表1的规定。 2.2 分类和分组代号 2.2.1 按各种产品的电气参数、结构和用途等,选取其中两个主要特征,一 般各以一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允许有二位阿拉伯数字作为分组代号。 对于结构较简单的产品,不再分组,其分组代号以“0”表示。 2.2.2 产品若选用电压等级作为分类代号时,应符合表2的规定。 2.2.3 直流电动机 a. 直流电动机以电压等级为分类代号,
3、以功率等级为分组代号; b. 分组代号应符合表3的规定。 2.2.4 直流发电机、交流发电机、整体式交流发电机、带泵交流发电机、无 刷交流发电机、永磁交流发电机。 a. 以电压等级为分类代号,电流等级为分组代号; b. 分组代号应符合表4的规定。 2.2.5 起动机、减速起动机、永磁起动机 a. 以电压等级为分类代号,功率等级为分组代号; b. 分组代号应符合表5规定。 2.2.6 发电机调节器、电子发电机调节器、闪光器、电子闪光器、蜂鸣器、 电子蜂鸣器、电喇叭、电子电喇叭、气喇叭、电动气喇叭、电控气喇叭 a. 以电压等级为分类代号,结
4、构型式为分组代号; b. 分组代号应符合表6规定。 2.2.7 点火线圈、干式点火线圈、电子点火系统用点火线圈、电磁开关、继 电器、报警器、电子报警器、语音报警器 a. 以电压等级为分类代号,用途为分组代号; b. 分组代号应符合表7规定。 2.2.8 电磁阀 以电压等级为分类代号,结构为分组代号,分组代号应符合表8的规定。 2.2.9 酒后开车控制器 以电压等级为分类代号,以功能为分组代号,分组代号应符合表9规定。 2.2. 10 座式电风扇、壁式电风扇、顶式电风扇、电动换气扇 以电压等级为分类代号,扇翼直径为分组代号,分组代号应
5、符合表10的规定。 2.2.11 分电器 以缸数为分类代号,离心提前调节器和真空提前调节器的结构型式为分组代 号。 a. 分类代号应符合表11的规定; b. 分组代号应符合表12的规定。 2.2.12 无触点分电器 以缸数为分类代号,以触发脉冲方式为分组代号。 a. 分类代号应符合表13的规定; b. 分组代号应符合表14的规定。 2.2.13 电子组件(电子点火系统用) 以结构为分类代号,以触发脉冲方式为分组代号。 a. 分类代号应符合表15的规定; b. 分组代号应符合表16的规定。 2.2.14
6、电容器、机械开关、电阻器、阻尼装置、电气连接件、保险装置、高 压点火线、机械气阀 a. 以结构型式为分类代号,不再分组,分组代号为“0”; b. 分类代号应符合表17的规定。 2.2.15 点烟器、洗涤器、无线电干扰抑制器、中央配电盒、气喇叭电动泵以 电压等级为分类代号,不再分组,分组代号为“0”。 2.3 用途代号 直流电动机的用途代号应符合表18的规定。 2.4 设计序号 按产品设计先后顺序,以1~2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2.5 变形代号 2.5.1 产品的主要电气参数和基本结构不改变的情况下,一般电气参数和结 构作某些改变称为变型,以汉字
7、拼音大写字母A、B、C……顺序表示。特殊产品 允许以汉语拼音大写字母表示特定的变型。 变型代号不得采用“I”“O”两个字母。 2.5.2 各种交流发电机的调整臂位置标记:从驱动端视,在中间不加标记; 在右边时,以Y表示;在左边时,以Z表示,作为变形代号。 2.5.3 喇叭的音色标记:高音以G表示,低音以D表示,作为变形代号。 2.6 型号举例 例1 ZD1331:直流电动机、电压等级为12V、功率等级为20~30W、用途是 刮水,设计序号为1。 例2 ZD1153:直流电动机、电压等级为12V、功率等级为~10W、用途是洗 涤,设计序号为3。 例3 JF1
8、52B:交流发电机、电压等级为12V、电流等级为>50~59A,设计序 号为2、第二次变形 例4 DL124:电喇叭、电压等级为12V、结构形式为单音盆形,设计序号为4。 例5 DY103:点烟器、电压等级为12V,设计序号为3。 3 产品型号管理办法 产品型号管理办法按附录A(补充件)规定。 附 录 A 产 品 型 号 管 理 办 法 (补充件) A1 采用联合设计的图样生产时,其型号应采用联合设计时规定的型号。 A2 对采用国内其它厂的已定型产品的图样,不作或稍作改动,但易损件仍能互
9、换,主要电气参数、安装连接尺寸不改时,在征得原厂同意后,可采用原型号。 否则,应申请统一代号。 A3 自行设计的产品,仿制国外样品的产品,应申请统一型号。 A4 凡属于已申请统一型号的变型产品,原申请厂可自行编制变型代号。 A5 各生产厂不得自行按本标准规定的办法,占用或编制统一型号,统一型号应 向电器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长沙汽车电器研究所申请。申请办法按下述规定。 A5.1 产品在设计阶段应备文申请,文中应说明:该产品的分类、分组代号用的 内容、有关变型代号的内容、适用车型或机型、以及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A5.2 申请型号时,还应附有产品的外形安装尺寸图、电路图各一份。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长沙电器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蔡明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