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市民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软环境建设,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政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制度改革遵循规范有序、优化环境、减轻负担、适当减免的原则。第三条 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权限集中在国家和省两级的规定。第四条 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要求,全面推行和完善收费公示制度,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和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和服务窗口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第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收缴分离”、“收支脱钩”制度,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收费票据,每日按时将收入上缴指定帐户。第六条 对不进行收费公示,扩大收费范围、收费对象、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交费单位和个人可以拒付,并向当地价格、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投诉。第七条 本制度由彭州市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