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180号 2008年11月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我区企业改制上市步伐,扩大直接融资规模,鼓励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现就鼓励和扶持企业上市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企业上市工作的总体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企业上市工作重要性的认
2、识。加快企业上市工作,是筹集境内外资金,促进区域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支撑,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提升产业层次的重要途径。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迅猛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将面临上市融资的历史机遇。大力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增加上市企业数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已成为我区利用资本市场、加快经济发展的迫切任务。 (二)主要工作目标。要重点从我区着力打造的“五优一新”产业中选择一批成长性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通过政策、资金、项目扶持,促使其加快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努力形成“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核准发行一批”的上市批次推进格局,到“十一五”末,力争全区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直接融总量达到100亿
3、元。 二、完善企业上市工作保障机制 (三)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领导。各市、县 (区)政府要把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工作列入政府目标任务考核,自治区政府将企业上市及直接融资列入对各级政府工作考核的内容。 (四)设立企业上市工作机构。自治区金融办作为全区企业上市工作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全区的企业上市工作。自治区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简称 “上市办”)设在自治区金融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落实全区企业上市工作。设立“上市办”或增挂上市企业工作机构牌子,建立健全上市企业指导服务工作体系,落实机构、人员、经费,尽快形成区市县上下联动的工作局面,为推进上市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4、 (五)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上市办要建立企业上市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及时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重点上市培育企业,自治区上市办和各地要明确专人负责联系,跟踪服务。 (六)完善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自治区上市办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挑选和培育一批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的企业作为上市后备企业,建立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市也要建立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努力扩大上市后备资源。自治区上市办、各地要加强对自治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分类指导和重点培育,根据企业上市工作进展情况及市场变化情况公布自治区重点上市后备企业
5、名单,定期通报工作进度,确保每年有一批企业上市融资。 (七)加强培育和项目管理。自治区上市办要以后备上市企业培育为重点,加强培育和项目管理。上市后备企业和上市重点企业采取企业自荐方式,由自治区上市办择优确定。对基本符合上市条件的后备企业,督促企业及时向宁夏证监局上报材料,进入辅导程序。 (八)发挥中介机构作用。发挥证券保荐、投资咨询、会计、法律、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作用,建立企业上市交流平台,拓宽企业上市渠道。强化中介机构责任,规范中介机构服务行为。自治区上市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诚信和执业档案。 (九)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自治区上市办要
6、会同有关部门及境内外中介机构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的培训,提高上市后备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认识,增强上市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改制上市步伐。各地要采取各种形式对从事企业改制和上市工作的人员进行资本市场知识培训。新闻单位要加强对企业上市工作的宣传,提高社会各界对资本市场的认知度。 三、加快企业上市工作的优惠政策 (十)企业资产评估增值纳税补助。自治区后备上市企业中凡列为拟上市企业的,在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资产(所属土地、房产等)评估增值而补缴企业所得税所带来的负担,由地方政府参照其补缴税额本级留成部分全额或部分给予资助金补助;拟上市企业因上市过程中涉及调整以往年度应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补
7、缴的税款,其地方留成部分,亦可通过自治区财政专项支出用于企业生产发展。拟上市企业三年后如未能如期上市,第四年必须将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全额上缴 。 (十一)个人所得税补助。拟上市企业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本级财政在留成部分申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发展生产。拟上市企业三年后如未能如期上市,第四年必须将财政给予的补助资金全额上缴财政。 (十二)纳税贡献补助。拟上市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辅导备案后两年内,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全额或都分给予资金补助,享受时限截止至企业上市。拟上市企业上市后的三年内,按照该公司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部分的一定
8、比例给予资金补助。 (十三)募集资金使用补助。拟上市企业上市募集资金主要在宁夏区内进行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新增企业所得税本级留成的50%列支补助企业。 (十四)并购重组补助。按照 《宁夏回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关规定,企业收购、兼并自治区资不抵债和长期亏损企业,从收购、兼并的次年起,第一年至第三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五)保证项目建设用地。拟上市企业在宁夏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市县要优先安排土地、优先办理立项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对拟上市企业改革中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依法
9、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租赁、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入股)等方式予以处置,支持拟上市企业发展。 (十六)免缴费用。拟上市企业自建自用的生产性建设项目,自与上市保荐机构签署保荐协议之日起,免缴该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强化公共服务和降低上市成本 (十七)产权过户收费。拟上市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度没有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免交除工本费外的其他一切费用。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十八)资产过户收费。拟上市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和上市重组过程中一
10、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船等权证过户费,只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 (十九)并购改组收费。拟上市企业在发起或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凡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及税收,应按规定征收,除工本费、上缴上级的部分外,自治区留成部分,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由自治区财政给予全额返还。 (二十)扶持资金优惠。拟上市企业在近五年内因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优惠政策 (减免税、财政专项资金、财政贴息等)而形成的扶持资金,财政、税务部门在按企业上市要求进行规范的同时,全额由企业使用,用于企业发展。 (二十一)建立“绿色通道”。自治区上市重点企业使用政府性资金确需审批的项目,实行限
11、时办结制,并不得收取政策规定外的任何费用。上市重点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项目,发展改革、国土等有关部门要优先办理土地、预审、核准等手续。 五、其他奖励和扶持配套措施 (二十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拟上市企业在原始积累过程中出现的不规范问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作妥善处理。对于企业改制有关遗留问题,特别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时约有关做法与新老《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不完全一致所造成的问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更注册为股份有限公司手续时,给予变通处理。 (二十三)设立财政专项扶持资金。自治区政府设立上市企业扶持专项资
12、金,用于鼓励企业改制上市和奖励高管人员。凡我区在境内外首发上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上市企业根据情况对高管人员和其他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二十四)给予政策性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自治区上市重点企业,自治区发展改革、财政、经委、科技等有关部门要在申报工业结构调整资金、农业结构调整资金、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金、自治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基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类政策性资金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二十五)实施信贷倾斜支持。区内各金融机构要优先保证进入辅导期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需求。对于拟上市企业逾期贷款可按规定办理展期手续,不降低信用等级。鼓励担保公司给拟上市企业提供担保。 (二十六)改善人才环境。鼓励拟上市企业建立高管人员薪酬与企业业绩挂钩的激励制度,健全上市公司员工社会保障体系,落实上市公司员工与本市居民同等就学待遇,对上市公司引进高层次人才给予优先办理户口迁入、享受自治区有关职称评定、专家评选等方面优惠政策,吸引更多高端人才汇聚上市公司。 各市、县(区)可以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加快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相关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相关的配套政策措施,认真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