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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大学XX学院校内商铺(营业房)管理办法.docx

1、XX大学XX学院校内商铺(营业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校内商铺(营业房)管理,规范商户经营行为,保障广大师生的合法消费权益,营造文明、公平、和谐、安全的营商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条例、法规和行业规范,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学院校园内各合法经营的商铺。 第三条校内商铺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信息公开,校内商铺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日常管理信息等进行公开,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四条各商铺在租赁期间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其经营行为承担一切经营

2、范围、食品安全、用电、用水、采暖的法律责任和经营后果。 第二章 商铺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后勤基建处负责拟定校内商铺的用途规划、经营范围的确定、商铺合同的起草、签订。负责校内商铺在校经营期间的日常管理,负责各商铺用水、用电、用暖保障服务。 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商铺的对外出租,租赁审批,资产评估,商铺起租营业时间的确定以及与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沟通协调等工作。 第三章 商铺出租及合同管理 第七条校内各商铺的承租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政策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进行招标竞拍。招标组织工作要在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国资处和后勤基建处具体负责。后勤基建处负责提供招标、采

3、购所需技术指标、经营要求等有关基础性资料,国资处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实施。 第八条商铺出租招标原则上由国资处牵头委托有招标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开展商铺出租评估、招标竞拍活动。研究确定招标竞拍工作中相关范围、条件、政策等,组织开展合同会审工作。 第九条商铺出租合同和学校制定的校内商铺管理办法是有效管理商铺日常经营的合法依据。双方签订应遵守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内容应当完整、准确、严谨、合法。 第十条合同文本由后勤基建处、国资处负责组织拟订,合同条款中应明确商铺经营内容、范围要求、租赁期时间、租赁金及履约保证金交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和违约处罚条款等主要内容。合同文本审

4、核按学校有关经济合同审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合同签订由后勤基建处组织实施,具体签订要求按《XXXX学院采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合同正本由后勤基建处管理,并向国资处、计划财务处各提供一份副本。合同执行部门负责做好租赁期间合同管理和资料管理工作。合同及需要存档的资料,应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交由档案室保管。 第十二条商铺管理负责人应当熟悉合同条款,督促承租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规范商户经营行为,维护学校师生利益,定期向学校汇报合同履行情况,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管理单位不得订立背离学校商铺招标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合同。经招投标竞拍的商铺,中标价即为合同价,招标完成

5、后一般在30日内完成合同签订,如因疫情或者其他特殊情况影响,可以延期签订合同。合同日期可依据商铺实际入驻日期为合同签订日期。未签订合同者不得进校经营。 第四章 商铺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按照国资处同意的或者以实际入驻日期确定的租赁时间,后勤基建处组织校内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商铺承租负责人,召开商铺交接会,做好商铺入驻工作。承租人必须出示中标确认书、营业执照和承租人身份证,在租赁期间不得私自转租,严禁以租代管,以包代管。 第十五条承租方经营的商铺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方可开业经营。对商铺从业经营人员要持健康证或体检证明从业经营,所有执照证件等必须张贴在醒目处。杜

6、绝各类传染病患者进校从业,商铺和个人的执照证件未办理的,不准开业经营。 第十六条强化安全文明经营管理。校安处全面管理商铺各类安全问题,监督各商铺建立健全商铺安全责任体系。校安处对商铺的安全营业活动和违规违法行为有管理、上报的责任和权利,对商户存在的各级各类安全隐患、危险行为有权制止和取缔,商户有义务配合校安处的工作。监督检查商铺安全文明经营实施情况,尤其是各承租方在校经营期间不得与在校学生发生任何冲突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校方有权单独解除租赁合同,一切后果由承租方负责承担。 第十七条承租方经营商品要严格质量管理。承租人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要求、食品管理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所经营的商品、食品负责,进

7、货商品严格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校园安全管理处有权对各商铺经营的产品进行安全抽检。 第十八条商铺承租人对所经营的各类商品必须保证进货渠道正规,保证商品质量,严禁出售“三无”商品、过期变质商品、假冒伪劣商品,所有商品的价格必须保证和市区各大超市内同类商品价格相同,不得提价销售,所有商品必须明码标价并张贴在醒目处,不得虚假标价或者强买强卖。校安处有权处理或者上报食药或相关司法部门处理。后勤基建处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商铺承租方承担所有责任。 第十九条商铺承租方必须服从管理,严格按照与校方签订合同内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三次以上的,后勤基建处可责令其停业整改,涉及安全隐患的,校安

8、处可责令其停业整顿。后勤基建处可作断水断电处理,对双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承租方承担。 第二十条校内商铺的承租方(承租人)是第一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的商铺和人员安全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严格按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义务,对违反规定引起火灾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承租方法律责任,对学校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承租方不得擅自改造商铺,装饰装修必须提前向后勤基建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具体方案,经后勤基建处审核并书面同意方可开工。 第二十三条承租方商铺用电用水不得私自安装、连接、搭建、改变电线、插座等电器设备,不得私自使用安装大功率

9、用电设备,不得私自改装、安装、改变水管和下水设备等,确需安装和使用的,必须报后勤基建处审核并书面同意。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上述第十九条至二十三条规定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承租方承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校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承租方在校期间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及学校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凡是对疫情防控相关文件、通知不配合、不执行的商铺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完成整改要求。因承租方未按疫情防控规定执行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六条承租方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在校内租赁期间禁止在校园内叫卖、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占用公共区域经营,严禁贩卖、租赁淫秽物品和涉及危害国家安全

10、内容的商品,禁止通过手机、网络等转发传播不当信息,严禁摆放销售与经营范围无关的各类物品和娱乐设施,严禁办理各类快递业务和存放快递物品,性质严重的以文件形式报乌兰察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所引发的一系列后果承租方承担,涉嫌违法的上报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商铺承租方要按时缴纳与经营有关的水电费、供暖费和国家相关规定的税费,未按时缴纳所产生的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直接影响正常办理退还抵押金。 第二十七条商铺承租方所经营的商铺要保证卫生整洁,每个商铺都按卫生区域划分,门前不得堆放杂物、货物等物品,不得张贴广告牌,散发广告宣传单等,所有的商铺门牌统一规划,按照规划设计要求进行制

11、作,不得在商铺内饲养各类动物宠物。门前卫生实行三包责任制,商户自行清理门前卫生,保持整洁干净。 第五章 商铺管理监督 第二十八条后勤基建处、校安处、国资处、计划财务处、监察、审计部门应依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校内商铺管理、监督、制约机制和相关制度,合力加强对经营各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加强社会民主监督,校内商铺管理应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自觉接受学校师生员工的监督,各商铺名称和承租人姓名应在商铺显著位置公示。 第三十条本办法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情况制定。在本办法框架下,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如遇上级有关政策变动,以上级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学校规定另行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学校授权由后勤基建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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