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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老板最容易触犯的罪职务侵占罪.doc

1、民营企业老板最容易触犯的罪职务侵占罪 2017年因王宝强经纪人宋某人涉嫌职务侵占被捕,职务侵占罪这个名称开始在网络上走红。2018年,因安邦保险集团原董事长兼CEO吴小晖入狱,职务侵占罪这个名词再次引爆网络。其实,职务侵占罪对于民营企业来讲,一直是个重灾区,只不过由于那些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捕的民营企业家名气不够大,一直没有引起大家的重视。根据4月21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发布的一项企业家腐败犯罪报告(下称报告),他们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至2017年公布的所有刑事案件裁判文书的检索,统计发现,涉及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总人数为2337人,其中民营企业家1569人、国有企业家76

2、8人。根据报告,企业家腐败犯罪共涉及17个罪名,包括受贿罪、贪污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其中,职务侵占罪与受贿罪,分别为民营企业家和国有企业家的第一大腐败犯罪。而根据在案例数据库中的检索,2014年全国法院审结的职务侵占罪案件7823件,2015年有6953件,2016年有6348件,2017年是4518件(前面的数字是单纯涉及企业家的,后面的数字不仅包括企业家,还包括企业高管、财务及销售人员等)。每年有这么多企业家前赴后继,这究竟是一个啥罪名啊?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

3、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我们先看看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是怎么回事吧。新华社上海5月10日电 1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小晖集资诈骗、职务侵占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对吴小晖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九十五亿元;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亿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零五

4、亿元,违法所得及其孳息予以追缴。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小晖隐瞒股权实控关系,以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掌管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财险)、安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邦集团),并先后担任安邦财险副董事长和安邦集团董事长、总经理等职。2011年1月起,吴小晖以安邦财险等公司为融资平台,指令他人使用虚假材料骗取原保监会批准和延续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2011年7月至2017年1月,吴小晖指令他人采用制作虚假财务报表、披露虚假信息、虚假增资、虚构偿付能力、瞒报并隐匿保费收入等手段,欺骗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以承诺还本付息且高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诱饵,超过原保监会批准的规模向社会公众销售投

5、资型保险产品非法吸收巨额资金。其间,吴小晖以虚假名义将部分超募保费转移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百余家公司,用于其个人归还公司债务、投资经营、向安邦集团增资等,至案发实际骗取652亿余元。此外,法院还查明,吴小晖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侵占安邦财险保费资金100亿元。案发后,公安机关查封、冻结吴小晖及其个人实际控制的相关公司名下银行账户、房产、股权等资产。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小晖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根据上面的报道,吴小晖涉嫌两种犯罪,一种是集资诈骗罪,一种是职务侵占罪。集资诈骗罪我在以前的文章

6、中已经讲过,现在说说职务侵占罪。根据网络有关文章和相关案件材料,我总结了一下,职务侵占罪常见的表现形式大体有以下几种类型:1、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行为。实践中,这类常见的职务侵占行为包括:擅自使用公司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购买房屋、汽车或者其他物品,有的甚至直接支取公司财产用于购买土地、厂房等个人用途。如,广州某电器实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钟某,擅自使用公司资金500多万元为家庭成员和公司员工购买房产和车库,并从公司划款时在会计账上作冲平其他应付款处理,被法院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钟某以该罪名获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2、公司股东擅自占有出资企业财产的行为。从资金

7、来源上看,公司虽然是股东出资设立的,但是,股东一旦将资金投入到公司,其投入的财产及收益就不再属于其个人,而属于公司所有。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组织,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股东个人财产混为一谈。如果股东利用其在公司担任职务的便利,将公司财产混同于自己的财产,或者认为公司的财产就是其个人财产,从而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占有、私分,或将公司财产擅自转让给自己或他人或者自己或他人控制的另外的公司,便构成职务侵占。3、将公司的股权转让款据为己有的行为。公司股权转让是公司经营中经常出现的现象。公司持有的股权对内对外转让的,其转让款属于公司财产。如果公司股东、高管或其他负责人以及财务人员将股权转让款占为己有的,也属于职务

8、侵占罪。如,杨某原为北京某大型商场总经理,未经本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利用职务之便,伙同他人将本公司资金共计人民币3000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其中一个重要的犯罪事实就是:在公司转让股权过程中,他将公司应收取的300多万元转入其个人账户。4、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并将该借款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的行为。公司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以公司名义向他人借款,之后却将借款占为己有或携款逃匿,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对其借款承担偿还责任,行为人则属于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的财产,也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征。5、公司负责人利用其在本公司的职务便利,让自己的其他个人控股公司参与投资本公司项目、非法侵占公司收益的行为。如:原长

9、客集团董事长兼总经理田某利用职务便利,使自己控股的某公司以空调设备租赁投资收益的形式非法侵占长客集团人民币1500多万元,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00万元。6、公司职员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使用本公司财物的便利,将公司财产占为已有的行为。如将自己所占有的单位房屋、设备、汽车等财产谎称是自己的财产而标价出售,或者将仅有居住权的单位房屋过户登记在自己名下,或者故意隐匿保管物,谎称被盗窃、遗失、损坏等。6、公司负责人利用职务便利,在未付款的情况下,拿走公司产品并出售获利,所得价款归其个人所有的行为。如,北京某汽车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取未付车款提车的方式,

10、骗取该公司奥迪牌轿车七辆,共计价值人民币400多万元,法院认定其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刑六年。7、公司项目负责人或业务人员,虚构不存在的业务项目,使公司支付“垫支款”并将该钱款据为己有的行为。如,北京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温某,虚构不存在的业务项目,骗使公司支付“垫资款”168万元并据为己有。9、擅自将应该归公司所有的代理费、服务费分配给本部门人员的行为。如:原重庆市某运输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杜某,伙同另两位副总经理,利用管理总公司的职权,将各分公司车辆投保业务收归总公司统一管理,并与保险公司约定,保险手续费由总公司与保险公司结算。在收到保险公司给付的应归总公司所有的保险代理手续费后,三人利用

11、职务之便,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分配处理程序,私下将部分保险手续费分配给公司部分高层管理人员。最后法院认为三人的行为具有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财物的性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要件。10、对公司通过签订合同取得的货款、收入等不入账、据为己有的行为。公司通过签订货物销售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取得货款或者收入等,属于公司财产,如果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款项据为己有,或者用于其他个人用途,则符合构成职务侵占的特征。如,北京某房产开发公司营销部经理在明知公司不允许员工承揽公司业务的情况下,利用其负责房屋销售的职务便利,在未经公司知晓和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其实际控制的另一公司,在销售现场收取客户购房预付款共计人民币1

12、400余万元并非法占为己有。11、擅自支取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且不予归还或采取虚假入账等方式平账的行为。如,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郑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指使其他人,从该公司先后划款人民币300多万元,用于其在广州市海珠区购买一幅土地的使用权作为其建造私人别墅和别墅装修之用,部分款项以“营业外支出”入账。12、擅自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的行为。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特别是在公司大股东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的情况下,他们认为公司就是自己个人的,随便使用公司资金;或随意在公司报销个人费用,侵占公司财产。如广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郑某不仅擅自支取公司资金用于个人别

13、墅的装修,甚至为别墅购买的家具家电等费用,以及其家人的医疗费用等,均以不同名义在公司报销。12、制作假工资表或者劳务费用套取公司资金的行为如,夏某在担任唐山某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伙同本公司首席财务官王某、副总经理付某等人,利用各自职务之便,采取制作假工资表的方法,套取公司资金,以发放奖金等名义侵吞公司财物,先后作案23起,获取赃款40多万元,被以职务侵占罪判刑八年。14、购买货物或者接受服务时高价虚开报销凭证并将差价据为己有的行为这种情况也比较常见。例如:魏某原系青岛某生物公司总经理,利用其负责采购工程建设钢材的职务便利,指使手下工作人民孙某与钢材供应商青岛某机电公司总经理王某,商定在每吨

14、钢材款的价格上虚报人民币300元。后王某将生物公司支付钢材款中虚报的60多万元转账给魏某个人使用。15、指使本公司员工为其个人事务或其自有公司工作,而由本公司承担费用的行为。如:青岛某生物公司总经理魏某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指使生物公司员工为其个人注册的吉林某生物科技公司、杭州某生物公司工作,为此所支付的20多万元费用均由青岛某生物公司负担。该行为也被法院认定为职务侵占。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1、职务侵占数额较大,达到六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职务侵占数额巨大,达到一百万元以上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职务侵占罪是民营企业家、公司高管最容易触犯的一种犯罪,但是,好多企业家却对此并不重视。这是非常危险的,在此奉劝企业家朋友,对于上面这些行为千万不可忽视,一旦被有关部门找上,人财两空。近几年,一些著名企业家因此被判入狱的,也不在少数。除了前面说的吴小晖之外,还有:真功夫原董事长蔡达标因职务侵占罪等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雷士照明(中国)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吴长江因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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