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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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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更新).doc

1、菏泽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更新)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菏泽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菏泽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编制、设计及国有土地上的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牡丹区人民政府、菏泽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第四条 在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菏泽市平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使用现势性地形图和城市管网资料图,并与国家坐标系统相联系。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

2、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除满足本规定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国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规定要求。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市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菏泽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如需对本规定的内容作增补或修订,应按法定程序进行。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 建设用地分类第六条 本市建设用地,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进行分类与管理。第二节 建设用地兼容第七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按表2.1执行。相关地块内具体建设项目的适建范围,按表2.2执行。表2.1 城市

3、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兼容性规定可相容用地型 用地类型二类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宗教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二类物流仓储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R2A1A2A3A4A5A6A7A9BM1M2M3123SG二类居住用地R2行政办公用地A1文化设施用地A2教育科研用地A3体育用地A4医疗卫生用地A5社会福利设施用地A6文物古迹用地A7宗教设施用地A9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三类工业用地M3一类物流仓储用地W1二类物流仓储用地W2三

4、类物流仓储用地W3交通设施用地S公用设施用地绿地G注: 表示不相容 表示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表2.2 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规定序号 用地类别 建设项目二类居住用地三类居住用地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文物古迹用地宗教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一类工业用地二类工业用地三类工业用地一类物流仓储用地二类物流仓储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R2R3A1A2A3A4A5A6A7A9BM1M2M3123SG1低层住宅2多层住宅3高层住宅4单身宿舍5商住综合楼6小型农贸市场7小商品市场8办公建筑9商业

5、建筑10文化建筑(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11娱乐设施(影剧院、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等)12体育设施13医疗卫生建筑14商务办公、写字楼15一般旅馆16旅游宾馆17中、小学、幼托18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19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20科研设计机构21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工厂22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工厂23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工厂24对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的仓库25对环境有轻度干扰、污染的仓库26对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的仓库27农、副、水产品批发市场28社会停车场、库29加油站30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31客、货运公司站场32

6、施工维修设施及废品场33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34其他公用设施注:允许设置;不允许设置;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是否允许设置。第八条 建设地块内涉及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的,可视情况配建安置房屋。第三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朝向第九条 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一)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小于等于45度的,为南北朝向;(二)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小于45度的,为东西朝向;(三)住宅布局宜南北朝向,与正南方向角度不宜大于30度。第二节 建筑间距 第十条 建筑间距按本地

7、区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建筑属性及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并综合考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综合确定。第十一条 建筑物平行布置时建筑正面间距按表3.1、3.2、3.3执行。表3.1 住宅(含商住楼)与住宅(含商住楼)南北朝向平行布置时正面间距控制指标表北侧住宅最小间距南侧住宅低层(1-3层)多层(4-6层)中高层、高层(7层)低层(1-3层)121220多层(4-6层)202030中高层、高层(7层)L1L1L1表3.2 住宅(含商住)位于北侧与非住宅建筑南北朝向平行布置时正面间距控制指标表 北侧住宅 最小间距 南侧非住宅建筑低层(1-3层)多层(4-6层)中

8、高层、高层(7层)建筑高度12m12122012m建筑高度24m202030建筑高度24mL2L2L2表3.3 住宅(含商住)位于南侧与非住宅南北朝向平行布置时正面间距控制指标表北侧非住宅建筑最小间距 南侧住宅单层、多层(24m)高层(24m)低层(1-3层)1220多层(4-6层)2030中高层、高层(7层)2030注:1、新区建设项目: 12层及以下的,L1=30m;12层以上的,L1=30m(层数12)1.0m。36m以下的,L230m;36m以上的,L2=30m+(高度30)31.0m。 2、旧区改造项目:12层及以下的,L1=30m;12层以上的,L1=30m(层数12)0.8m。3

9、6m以下的,L230m;36m以上的,L2=30m+(高度30)30.8m。层数按地上自然层计算。3、裙房与多层商住楼突出商业部分参照非住宅建筑的标准。4、建筑东西朝向平行布置时参照执行。第十二条 建筑物平行布置时建筑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小于6米;(二)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小于13米;(三)住宅建筑端部居室均为东西朝向的,侧面间距不宜小于20米;(四)建筑物垂直布置时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住宅主朝向被遮挡时,遮挡建筑山墙面宽小于等于14米时,不宜小于15米;但当侧面有居室窗户时,不宜小于20米;当山墙面宽大于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五)两栋建筑物

10、夹角小于等于30度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两栋建筑物夹角大于60度时,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大于30度,小于等于60度时,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第三节 建筑日照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产生日照影响的,应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是指具有下列使用空间的建筑物:(一)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等居住空间;(二)医院的病房、疗养院的疗养用房;(三)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残疾人住宅的卧室和起居室;(四)幼儿园、托儿所的生活用房;(五)中小学校的教室;(六)宿舍的居室。 第十四条 生活

11、居住特征建筑物进行日照分析应符合以下标准:(一)住宅主要朝向的所有卧室、起居室(厅)、书房等居住空间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二)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同的日照标准;(三)托儿所、幼儿园主要朝向的生活用房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3小时的标准;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以外; (四)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残疾人住宅主要朝向的所有卧室、起居室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五)医院、疗养院主要朝向的所有病房和疗养室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六)中小学校主要朝向的所有教室

12、应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时间累计不低于2小时的标准; (七)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满窗日照时间连续1小时的标准;(八)申报项目内需保留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其日照标准应按照申报项目同等日照标准;申报项目内需保留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之间日照互相影响不满足日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应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时间;(九)申报项目外原有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因旧遮挡建筑不满足日照标准的,新建建筑不应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时间。 第十五条 在申报建筑物总高度1.6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但最大不超过160米半径扇形日照阴影范围,以受遮挡的生活居住特征建筑物为对象

13、,在其东西向各60米,南向120米范围内确定其他遮挡建筑。对申报项目范围内具有生活居住特征的多、高层建筑物进行日照分析沿线分析,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考虑多、高层建筑对低层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米)的日照影响,也不对低层建筑进行日照分析。第十六条 对申报项目进行日照等时线分析测算,其2小时等时线不应侵入用地红线正北侧低层建筑物,2小时等时线分析高度取申报项目用地红线最东端拐点与最西端拐点的黄海高程平均值加0.9米。第十七条 两个及以上相邻的项目均已申报方案,应满足以下日照要求:(一)对相邻申报项目规划方案的相互影响进行日照分析测算且测算结果满足日照要求;(二)申报项目规划方案与其他申报项目内现状

14、建筑的相互影响进行日照分析测算且测算结果满足日照要求。第十八条 对申报项目周边土地,应满足以下日照要求:(一)对申报项目周边现状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测算;(二)申报项目侧向有同等条件土地的,应按照相同日照要求进行日照分析测算。第十九条 申报项目北侧应按照要求进行日照分析测算,且申报项目2小时等时线不应越过规划设计条件所提退线要求。第二十条 申报项目周边有已批规划设计方案,但未申报已批规划方案建筑单体设计资料、竖向设计资料的,应按以下要求进行日照分析测算:(一)建筑轮廓线应按照已批规划方案中单体外围轮廓线绘制;(二)建筑高度应按照商业层高4米,其他建筑层高3米计算;(三)日照分析测算高度应按照商业高

15、度+0.9米计算;(四)竖向设计高程应按照申报项目用地红线最东端拐点与最西端拐点黄海高程的平均值设定;(五)不考虑申报项目对侧向民居的日照影响。第二十一条 下列建筑不作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一)违法建筑;(二)临时建筑;(三)被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四)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偏南60度以内)红线宽度5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第二排及其以北建筑;(五)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红线宽度50米以上的道路或控制宽度60米以上的河道两侧的,道路及河道另一侧的建筑。道路与河道相邻且二者控制宽度(含绿化带)之和在60米以上的

16、,适用前款第四、第五项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申报项目用地内需保留的建筑及用地周边现状建筑应进行日照测量并出具日照测量报告书。第二十三条 因设计方案调整致使建筑位置、外轮廓、窗户等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设计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第四节 建筑物退让第二十四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绿地、河道、铁路、公路两侧以及电力线保护区范围外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防汛、交通、安全、景观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线的建筑,根据相邻地块情况,按照下列规定退让:(一)相邻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批准或者选址意见书已经核发的,依据其

17、规划性质确定建筑间距,并按照确定的建筑间距的0.6倍退让;(二)相邻地块为现状建筑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总平面设计方案已经批准的,按照与现状建筑或者与已经定位的建筑确定建筑间距退让,且退让用地边界不小于0.6倍的建筑间距。第二十六条 建设用地周边为规划居住用地,建筑物后退建设用地边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一)新建低、多层住宅时,退南北侧用地边界应不小于规定建筑高度的0.75倍,且不小于10米;退东西侧用地边界应不小于10米;(二)新建中、高层住宅时,退南北侧用地边界应不小于规定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20米;退东西侧用地边界应不小于20米。第二十七条 沿城市道路的地下建筑物,后退道路红线

18、应不小于地上建筑物距离;不沿城市道路的地下建筑物,后退用地边界应不小于10米。第二十八条 建筑物后退城市道路红线的最小距离,按表3.4执行。表3.4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指标道路宽度(m)后退距离(m)建筑高度L6060L4040L20L20H24mH24m4540352560mH24m50454030H60m55504535注:人流、车流较多的大型公共建筑主出入口方位和道路交叉口附近建筑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应适当加大。第二十九条 建筑物的基础、台阶、管线、阳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或规划绿线;围墙退道路红线或规划绿线不小于1米;大门、警卫室、传达室等退道路红线或规划绿线不小于5米。第三

19、十条 建筑物后退城市绿线的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一)城市道路、铁路有规划绿化带的,建筑物后退绿线应不小于10米;(二)低、多层建筑退规划河流或坑塘绿线、大堤绿线不小于15米;高层(含中高层)建筑退规划河流或坑塘绿线、大堤绿线不小于20米。第五节 建筑面宽第三十一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建筑物高度的变化控制(大型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除外):(一)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24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70米;(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但小于或等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45米;(三)建筑高度大于60米的,其最大连续面宽投影不宜大于55米。第三

20、十二条 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面宽上限值按较高建筑高度执行。第六节 建筑高度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的高度应当根据项目区位、用地条件、功能要求、周边建筑及景观要求合理确定。除环城公园内部区域和特殊地段的区域外,其他区域鼓励建设高层建筑。第三十四条 建筑高度一般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女儿墙顶点或檐口顶部的垂直距离计算,当坡屋面坡度角大于26度时,建筑高度从屋脊算起。但位于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等工程设施周边及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内的建筑,其建筑高度应按建筑室外地平至建筑物或构筑物最高点的垂直距离计算。 下列凸出物不计入建筑高度:(一)凸出屋面的楼

21、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的;(二)凸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装饰构件、花架、通信设施等;(三)空调冷却塔等设备。第三十五条 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特殊地段,建筑高度按表3.5的要求控制。 表3.5 特殊地段的建筑高度控制要求 与绿线距离(m)建筑高度特殊地段位置40 40且7070且100环城公园内侧1218环城公园外侧121835环堤公园内侧3555环堤公园外侧55洙水河两侧3555第三十六条 多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5米,高层建筑女儿墙高度不宜大于1.8米。女儿墙上方确需设置装饰性构架的,不得形成围合墙体,其高度根据建筑造型与景观需要合理确定。第三十七条 毗

22、邻城市道路或广场建设的公共建筑,临道路或广场一侧不宜修建围墙。确需进行空间分隔的,鼓励开墙透绿或采用绿篱、绿植等形式。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结合整体景观统一设计透空型围墙,且不应高于2.2米。第七节 建筑立面第三十八条 低、多层住宅应采用坡屋顶形式。第三十九条 沿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应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宜设置开敞阳台;沿河道两岸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廊道的通透性;沿各类城市公园、广场周边的建筑,应当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第四十条 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应当符合节能、环保、美观的要求。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等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其位置和形式应当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设置

23、装饰构件。第四十一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符合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卫生、安全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物附属大型广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应当与建筑立面统一设计,整体效果应当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居住建筑、行政办公建筑、教育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公园、绿地及文物保护单位不得设置商业广告。第四章 居住区配套公建第四十二条 居住区公建应按照组团、小区、居住区三级进行配建,其中居住区级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配建。第一节 教育第四十三条 分级配置:组团应配建托幼,中小学校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第四十四条 建设规模:每0.51万人口设一所不少于12个班规模的

24、幼儿园,每生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第四十五条 幼托室外活动场地面积(平方米)不小于160+80N(N为班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第二节 医疗卫生 第四十六条 分级配置: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小区应配建卫生站,居住区应配建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门诊所(卫生所)。第四十七条 建设规模按表4.1执行。 表4.1 医疗卫生设施建设规模卫生站门诊所医院服务人口1-1.5万人3-5万人10万人左右,300-400床用地面积(m2)5003000-500015000-25000建筑面积(m2)3002000-300012000-18000第三节 文化第四十八条 分级配

25、置: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独立组团和小区应配建文化活动站,居住区应配建文化活动中心。第四十九条 建设规模按表4.2执行。表4.2 文化设施建设规模居民健身设施文化活动站文化活动中心用地面积(m2)-8000-12000建筑面积(m2)-400-6004000-6000第四节 体育第五十条 分级配置: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组团宜配建居民运动场,小区应配建居民健身设施。第五节 社区服务第五十一条 分级配置: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组团应配建物业管理(含业主委员会办公)、社区办公、城管执法、治安管理,小区应配建社区服务中心(含社区办公、老年人活动中心),宜配建托老所。第五十二条 建设规模按表4.3执行。表4

26、.3 社区服务设施建设规模物业管理社区办公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社区服务中心托老所建筑面积(m2)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5,且100平方米3005050300600-1000第五十三条 设置要求:社区服务设施宜在小区中心区域或住宅小区主出入口附近集中设置,不宜与住宅、商业混合设置,不得设置在地下。第六节 市政公用第五十四条 分级配置: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组团应配建热交换站、变电室、高压水泵房、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居民存车处、停车场(库),小区应配建燃气调压站、垃圾转运站。第五十五条 建设规模按表4.4执行。表4.4 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规模市政公用设施热交换站变电室高压水泵房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点燃气调压站

27、垃圾转运站开闭所消防站建筑面积()-30-5040-6030-60-50100200-300-第五十六条 设置要求:公共厕所每1000-1500户设一处,垃圾转运站服务范围0.7-1平方千米,独立设置的与周围建筑物的间距不小于5米。第五章 停车场第五十七条 各类新建、扩建居住、商业、办公等场所应规划配备相应的停车场或停车位。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应当合理安排与建设用地出入口、建筑主要人流出入口和周边道路的关系,满足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的要求。机动车停车场用地面积,宜按当量小型汽车停车位数计算,非机动车停车位面积按自行车停车位计算。地面停车场用地面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0平方米;停车楼和地下停车库的建筑面

28、积,每个停车位宜为35平方米。停车位大小根据换算比例确定,详见表5.1。表5.1 停车泊位换算系数车型机动车非机动车摩托车微型小型轻型中型大货大客自行车三轮车助力车换算系数0.30.71.01.72.52.73.21.02.51.5第五十八条 (新建建筑停车设施配置)规划区内新建建筑配建停车设施应不小于表5.2的规定: 表5.2 停车设施配置标准建筑类型计算单位机动车非机动车说明旅馆三星及以上星级车位/客房0.61.0其他普通旅馆车位/客房0.41.0办公建筑行政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4.01商务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3.0其他办公车位/100m2建筑面积0.85.0商

29、业大型超市、商业中心车位/100m2建筑面积1.210.0市场车位/100m2建筑面积0.88.0其他商业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6.0餐饮、娱乐车位/100m2建筑面积1.63.0医院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1.04.0其他医院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5.0文化博物馆、纪念馆、群艺馆、科技馆、图书馆、展览馆、美术馆车位/100m2建筑面积0.65.0体育场馆一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3.030.02二类体育场馆车位/100座2.025.0影剧院电影院车位/100座4.030.0剧院车位/100座5.020.0游览场所市区公园车位/100游览面积0.080.1其他

30、公园车位/100游览面积0.070.01对外交通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码头车位/100旅客(高峰日)3.03.03机场5.0学校幼儿园车位/100名师生0.55.0小学车位/100名师生0.520.0中学车位/100名师生0.570.0大、中专院校车位/100名师生2.540.0住宅低层住宅车位/每套2.0144高档商品房车位/每套1.51.0120-144商品房车位/每套1.31.090-120m2普通商品房车位/每套1.21.090m2普通商品房车位/每套0.81.5经济适用房车位/每套0.52.0廉租房车位/每套0.12.0注: 1、工厂办公包括生产办公、综合楼等,其配建停车设施可在工

31、厂用地范围内统一集中设置。2、一类体育场馆指不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不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二类体育馆指小于15000座的体育场或小于4000座的体育馆。3、交通类建筑的配建停车场指标仅供参考,具体设计时根据停车需求分析的结果来确定。第五十九条 社会停车场的设置,依照菏泽市道路网与停车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定执行。第六章 绿地第六十条 本规定所称绿地面积,包括各类建筑基地内的集中公共绿地面积、街坊道路两侧、房前屋后以及规定的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面积。城市公共绿地广场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第六十一条 各类用地绿地率控制下限应符合表6.1的规定。表6.1 绿地率控制下限指标用的性质用地名

32、称绿地率公建设施用地学校、科研、公共文化设施、机关办公、医疗35一般办公、金融、商业20体育、酒店30居住用地新区范围30旧区范围25仓储用地20市政设施用地30注:环城大堤以内为旧区范围,大堤以外为新区范围。第六十二条 作为绿化景观组成部分的建筑小品、水池、溪流、步道等,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覆土厚度达1.5米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屋顶绿地可一并计入绿地面积;采用植草砖铺装的停车位,按照铺装面积的30%计算绿地面积。第六十三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居住项目中,应设置集中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中心绿地、小区中心绿地、组团中心绿地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公共绿地的设

33、置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要求,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净用地面积的10,旧城改造集中公共绿地面积不应小于净用地面积的8。(二)居住区内公共绿地的总指标,根据居住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平方米/人,小区(含组团)不少于1平方米/人,居住区(含小区与组团)不少于1.5平方米/人,并应根据居住区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统一安排、灵活使用。 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三)沿城市道路红线40米及以上的沿街地块中,沿街用地长度不少于200米的,应设置沿街片林,片林沿街长度不少于地块沿街长度的20%,进深不少于30米,分开设置的单块片林沿街长度不少于40米。片林的株距和行距均不得大于6米。第六十四条 菏泽市的城市防护绿地主要包括:道路生态廊道、河流生态廊道、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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