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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企业税收优惠.pptx

1、1相关法规n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一条规定,本通知所称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是指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2适用条件适用条件:n一、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n二、搬迁补偿收入须从政府取得3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内容企业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的内容n一、从政府取得的按规定标准搬迁补偿收入n二、因搬迁处置相关资

2、产而取得的收入。不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以及其他和搬迁没有关系的收入,通过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形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也必须和政策性搬迁相关,否则不是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4享受优惠的条件n一、必须有重建计划一、必须有重建计划n二、五年内完成政策性搬迁五年内完成政策性搬迁5无重建计划则无所得税优惠无重建计划则无所得税优惠n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也

3、就是说按非货币性资金产交换处理。资产处置当年就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既没有金额上的优惠,也没有所得税的递延优惠。6五年内未完成政策性搬迁的情况五年内未完成政策性搬迁的情况n如企业五年内未完成政策性搬迁的,国税函2009118号没有规定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各地规定也有重大差异,比如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规定,企业在5年内未完成搬迁的,其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在第5年按政策规定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5年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可以在税前扣除。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则规定对搬迁收入一律从第六年起计算缴纳

4、企业所得税。如果没有地方性规定则,实务中所得税处理可能产生分歧。7五年内未完成政策性搬迁的情况(续)五年内未完成政策性搬迁的情况(续)n个人理解,搬迁资产处置在前,而重置固定资产则须要较长的时间。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五年内未完成政策性搬迁的不适用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的所得税处理,也就是说既没有金额上的优惠,也没有所得税的递延优惠,即搬迁资产处置当期就应当确认损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报搬迁规划,而五年内未完成政策性搬迁,则面临重大涉税风险。8优惠内容n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

5、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9优惠内容n一、扣除的内容一、扣除的内容n1.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n2.重置土地使用权n3.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n4.安置职工费n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内容的扣除还要根据企业搬迁规划,因此,企业搬迁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

6、或立项报告即(搬迁规划)十分重要,扣除项目和搬迁规划直接相关,计划或立项报告未列,不能扣除。10优惠内容n二、须处置或者报废的资产折余计税基础和其他搬迁费用二、须处置或者报废的资产折余计税基础和其他搬迁费用不能扣除不能扣除n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那么不符合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须处置或者报废的资产折余计税基础和其他搬迁费用不能扣除。须处置或者报废的资产折余计税基础和其他搬迁费用通过重置固定资产折旧或摊销得以补偿,而非财产损失。所得税优惠应纳税

7、所得金额为,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一须处置或者报废的资产折余计税基础和其他搬迁费用。11优惠内容n三、优惠金额的上限规定三、优惠金额的上限规定n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重置固定资产和其他可扣除项目,指的就是本条款的应纳税所得额不可以为负值,如为负值则,负值部分不是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重置固定资产和其他可扣除项目,仅为一般的固定资产购置和改良。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不能超过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减安置职工费。12优惠内容n四、所得税的递延优惠。四、所得税的递延优惠。n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

8、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搬迁完成后,于搬迁完成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13账务处理规定n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按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123号)要求进行会计处理:1、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2、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当核销专项应付款:(1)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2)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3)企业因

9、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4)其他因搬迁而灭失的资产损失,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5)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14项目备案n因政策性原因需要整体搬迁(包括部分搬迁或部分拆除)或处置相关资产的企业,应在与政府或搬迁公司签订搬迁协议后的30日内,相关资产处置之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搬迁项目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书面申请及相关资料(无锡市国家税务局规定,济南市尚无具体规定)(一)关于执行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政策的书面申请;(二)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三)搬迁协议;(四)企业搬迁或处置资产的计划,包括:搬迁或处置资产的时间和方式的说明、土地转让计划

10、处置资产清单、职工安置方案等内容,其中处置资产清单中应完整列明资产名称、已在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及其折余价值。(五)将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用于重置固定资产、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技术改造、安置职工的计划;(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15范例一:n企业2009年度发生政策性搬迁业务,搬迁中拆除厂房净值、灭失土地使用权折余价值600万元,发生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用70万元,发生职工安置费10万元,取得搬迁补偿收入1000万元,五年内完成搬迁,重置固定资产850万元。16n(一)会计处理:(1)取得搬迁补偿收入借:银行存款(其它应收款)1000贷:专项应付款1000(2)拆除厂

11、房净值、灭失土地使用权折余价值处理借:专项应付款600贷: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600(3)支付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和职工安置费用借:专项应付款80贷:银行存款80(4)结转搬迁补偿收入余额借:专项应付款320贷:资本公积320(5)重置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850贷:在建工程(银行存款)85017n(二)企业所得税处理:(1)搬迁项目完成年度,结算搬迁收入余额搬迁收入余额1000850701070(万元)(2)该余额70万元应计入结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19行3列。(3)如企业未按规定将拆除厂房、灭失土地使用权等账面剩余价值、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等支出计入专项应付款

12、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在计入损益年度作纳税调增。(4)确定重置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850万元。18范例二:n如该企业重置固定资产500万元。n(一)会计处理(1)取得搬迁补偿收入,拆除厂房净值、灭失土地使用权折余价值处理,支付搬迁设备拆卸运输安装费和职工安置费用、结转搬迁补偿收入余额业务同上(2)重置固定资产借:固定资产500贷:在建工程(银行存款)50019n(二)企业所得税处理:(1)搬迁项目完成年度,结算搬迁收入余额搬迁收入余额10005007010420(万元)(2)该余额420万元应计入结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申报表填报: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19行3列。(3)如企业未按规定将拆除厂房

13、灭失土地使用权等账面剩余价值、支付的职工安置费等支出计入专项应付款,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应在计入损益年度作纳税调增。(4)对拆除、灭失原资产账面折余价值600与重置资产500的差额允许在搬迁结算年度税前扣除,如涉及搬迁年度与搬迁结算年度税收待遇不同的,应追溯调整。(5)确定重置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为500万元。20范例三:n如该企业无重置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重置计划,则应按一般固定资产处置进行所得税处理,即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1n(一)会计处理借:营业外支出600贷:固定资产清理600(二)企业所得税处理(1)结算固定资产处置应纳税所得额1000600360万元;(2)涉及的安置职工费用可在实际发生年度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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