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备案号: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 DB 37/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2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 Emission standard of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and odor pollutants for urban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稿)2016-发布 2016-实施 山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厅 山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发布 DB37/I 目目 次次 前 言.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错误!未定义书签。错误!未定义书签。4
2、 排放控制要求.2 5 运营管理和监控.3 6 监测要求.3 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4 附 录 A.5 DB37/II 前前 言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解释。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设计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DB37/1 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 2 部分:城镇污水处理厂 1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运营管理与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
3、排放管理,以及新、改、扩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各类以生产型企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集中污水处理厂,该类污水处理厂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排放原则上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执行。以高科技产业、服务业和办公居住为主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可参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焚烧装置和锅炉执行相应的国家或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 规范性引用文件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162
4、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918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8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4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5、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法-质谱法 环境监测管理方法(国家环保总局令 第 39 号)3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 城镇污水处理厂 urban wastewater treatment plant 指市、县、乡、镇通过城镇污水收集系统收集的居民生活污水,机关、学校、医院、商业服务机构及各种公共设施排水(包括允许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初期雨水和少量工业
6、废水)的污水处理厂,以及居民小区和工业企业内独立的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也包括为两家及以上排污单位(同行业类型的除外)提供废水处理服务的企业或机构,如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DB37/2 3.2 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指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 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英文简称 VOCs。3.3 恶臭污染物 odor pollutants 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3.4 臭气浓度 odor pol
7、lutants 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要的稀释倍数。3.5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3.6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发布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城镇污水处理厂。3.7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镇污水处理厂。3.8 标准状态 standard state 指温度为 273.15 K,压力为 101.325 kPa 时的气体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规定的
8、 VOCs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3.9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aximal permitted emission rate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任何一小时浓度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3.10 厂界 boundary 由法律文书(如土地使用证、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中确定的业主所拥有使用权(或所有权)的场所或建筑物边界 3.11 厂界大气污染物监控点 reference point for air pollutants at enterprise boundary 按照 HJ/T 55 确定的厂界监控点,根据污染物的排放、扩散规律,当受条件限制,无法按上述要求布设监测采样点时,也可将
9、监测采样点设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厂界内侧靠近厂界的位置。3.12 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 concentration limit at fugitive emission reference point 指在厂界监控点的污染物浓度在任何 1h 的平均值不得超过的限值。4 排放控制要求排放控制要求 4.1 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本标准。4.2 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表 1 的规定。表 1 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 DB37/3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1 甲硫醇 0.5 2 VOCs 30 3 氨 30 4 硫化氢 5
10、5 臭气浓度 800(无量纲)当国家相关标准严于本标准时,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应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文件执行。4.3 企业厂界监控点限值执行表 2 的规定。表 2 厂界监控点污染物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项目 浓度限值(mg/m3)1 甲硫醇 0.004 2 硫化氢 0.03 3 氨 1.0 4 VOCs 2.0 5 臭气浓度 10(无量纲)5 运营管理和监控运营管理和监控 5.1 污染控制污染控制 5.1.1 污水预处理、生化处理、污泥贮存和处理等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的建(构)筑物和装置应设置密闭收集措施,合理设计送、排风系统,收集后的废气应全部进入集中净
11、化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5.1.2 污水处理单元的封闭措施应达到负压状态,并在封闭单元设置负压状态指示,防止废气泄漏。5.1.3 污泥的处理、运输、储存等环节应采取密闭措施;有恶臭污染物产生的所有生产车间门窗在正常状态下处于关闭状态,不得随意开启。5.1.4 封闭措施应不影响污水处理的运行效果、日常操作和管理,应设置必要的观察窗、巡检门。5.1.5 污水处理单元废气经密封收集后,应设置适型的风机和排气筒进行强制排放。5.1.6 废气收集和处理应考虑防腐、防爆等安全要求,配备必要的防范和监控措施。5.1.7 排气筒高度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或执行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要求。5.2 污染治理
12、设施运行与管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管理 5.2.1 建立企业检维修、非正常排放、废气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监测等台账记录,保存相关记录三年以上。5.2.2 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防范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应急处理设施。6 监测要求监测要求 6.1 一般要求一般要求 6.1.1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规定,建立企业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6.1.2 排气筒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标志。采样孔及采样平台的建设应满足采样的技
13、术要求。DB37/4 6.1.3 新建企业应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进、出口均设置采样孔和采样平台;现有企业如污染物处理设施进口能满足相关工艺及生产安全要求,则应在进口处设置采样孔。若排气筒采用多筒集合式排放,应在合并排气筒前的各分管上设置采样孔。6.1.4 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的相关规定,设置污染物在线监测系统并保持正常运行。6.1.5 实施监督性监测期间的工况应与实际工况相同,排污单位人员和实施监测人员都不应任意改变当时的运行工况。6.1.6 排气筒污染物监测的采样按照 GB 16297、GB/T 16157 或国家及地方相关标准方法的规定执行。6.1.7 企业边界污染物监控按照 HJ/T 55 执
14、行,采样时应避开周边干扰。6.2 分析方法分析方法 对企业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测定采用表3所列的方法标准。表 3 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名称 方法来源 1 甲硫醇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2 VOCs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法-质谱法 HJ 759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3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
15、44 3 氨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氨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3 环境空气 氨的测定 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4 4 硫化氢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GB/T 14678 环境空气和废气 硫化氢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附录 A 5 臭气浓度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4675 注: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国家或山东省发布的其他相关监测分析方法也可作为本标准的监测方法。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7.2 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规定
16、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获得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7.3 违反标准规定,未采取污染控制措施的,未安装或未正常运行废气收集系统、废气处理装置的,视同超标。7.4 本标准实施后,新制定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严于本标准的,按相应的排放标准限值执行。DB37/5 附附 录录 A(规范性附录)环境空气和废气 硫化氢的测定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A.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和废气中硫化氢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及
17、废气中硫化氢的测定。对于环境空气,当采样体积为 60L,定容体积为 10ml 时,方法检出限为 0.001mg/m3,测定下限为 0.004mg/m3;对于有组织排放的废气,当采样体积为 10L,定容体积为 10ml 时,方法的检出限为 0.007mg/m3,测定下限为 0.03mg/m3。A.2 方法原理 硫化氢被氢氧化镉聚乙烯醇磷铵溶液吸收,生成硫化镉胶状沉淀。聚乙烯醇磷酸铵能保护硫化镉胶体,使其隔绝空气和阳光,以减少硫化物的氧化和光分解作用。在硫酸溶液中,硫离子与对氨基二甲基苯胺溶液和三氯化铁溶液作用,生成亚甲基蓝,根据颜色深浅,用分光光度法测定。A.3 干扰和消除 二氧化硫浓度在 0.
18、8mg/m3以下、氮氧化物浓度在 0.08mg/m3以下对硫化氢测定不干扰。若样品溶液中二氧化硫浓度超过 10g/ml 时,需要多加几滴磷酸氢二胺溶液以去除干扰。A.4 试剂和材料 除非另有说明,分析时均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分析纯试剂,实验用水为新制备的去离子水或蒸馏水。A.4.1 硫酸(H2SO4):=1.84g/ml。A.4.2 硫酸溶液(H2SO4):1+1。A.4.3 吸收液 称取 4.3g 硫酸镉(3CdSO4 8H2O)、0.30g 氢氧化钠和 10.0g 聚乙烯醇磷铵,分别溶解于少量水后,将三种溶液混合在一起,强烈振摇,混匀,用水稀释至 1000ml。此溶液为乳白色悬浊液。在冰
19、箱中可保存一周。A.4.4 三氯化铁溶液,C(FeCl3 6H2O)=1g/ml:称取 50g 三氯化铁,溶解于水中,稀释至 50ml。A.4.5 磷酸氢二铵溶液,C(NH4)2HPO4=0.4g/ml:称取 20g 磷酸氢二铵,溶解于水中,稀释至 50ml。A.4.6 对氨基二甲基苯胺贮备液NH2C6H4(CH3)2 2H2O。A.4.6.1 量取浓硫酸(A.4.1)25.0ml,边搅拌边倒入 15.0ml 水中,待冷。A.4.6.2 称取 6.0g 对氨基二甲基苯胺盐酸盐,溶解于上述硫酸溶液(A.4.6.1)中,在冰箱中可长期保存。A.4.7 对氨基二甲基苯胺使用液NH2C6H4(CH3)
20、2 2H2O:吸取 2.5ml 对氨基二甲基苯胺贮备液(A.4.6),用硫酸溶液(A.4.2)稀释至 100ml。A.4.8 混合显色剂:临用时,按 1.00ml 对氨基二甲基苯胺使用液(A.4.7)和 1 滴(约 0.04ml)三氯化铁溶液(A.4.4)的比例相混合。若溶液呈现浑浊,应弃之,重新配制。A.4.9 硫化物标准溶液,C(S2-)=100g/ml:可直接购买市售有证标准溶液。A.4.10 硫化物标准使用液,C(S2-)=5g/ml:吸取硫化物标准溶液(A.4.9)10.00ml 于 2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标线。临用前现配。A.5 仪器和设备 A.5.1 大型气泡吸收管:10
21、ml。A.5.2 具塞比色管:10ml。DB37/6 A.5.3 空气采样器:流量范围 01L/min。A.5.4 烟气采样器:流量范围 01L/min。A.5.5 分光光度计。A.5.6 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A.6 样品 A.6.1 样品采集 吸取摇匀后的吸收液 10ml 于大型气泡吸收管中,对于环境空气和企业边界污染物样品,以 1.0L/min 的流量,避光采样 3060min;对于有组织排放的废气样品,以 1.0L/min 的流量,避光采样 1015min。A.6.2 样品保存 采集的样品应在避光环境中运输及保存。现场加显色剂,814h 内测定完毕。注:加显色剂时操作要迅速,防止在酸性条
22、件下,硫化氢溢出,造成测定误差。A.7 分析步骤 A.7.1 标准曲线的绘制 取七支 10.0ml 具塞比色管,按表 A.1 配制标准系列。表 A.1 硫化氢标准溶液 管号 0 1 2 3 4 5 6 吸收液(ml)10.0 9.90 9.80 9.60 9.40 9.20 9.00 硫化氢标准溶液(ml)0 0.10 0.20 0.40 0.60 0.80 1.00 硫化氢含量(g)0 0.50 1.00 2.00 3.00 4.00 5.00 向各管加入混合显色剂(A.4.8)1.00ml,立即加盖,倒转缓慢混匀,放置 30min。加 1滴磷酸氢二胺溶液(A.4.5),以消除三价铁离子的颜
23、色,混匀。在波长 665nm 处,用 1cm比色皿,以水为参比,测定吸光度。以吸光度对硫化氢含量(g),绘制标准曲线。A.7.2 样品的测定 采样后,取一定量样品加入吸收液,定容至 10.0ml,以下步骤同标准曲线(A.7.1)的绘制。A.7.3 空白试验 取 10.0ml 吸收液作为空白样品,分析步骤同标准曲线(A.7.1)的绘制。A.8 结果计算与表示 A.8.1 结果计算 硫化氢(H2S,mg/m3)=34.0832.06nWV 式中:W 样品溶液中硫化氢的含量,g;Vn 标准状态(273.15K,101.325Kpa)下的采样体积,L。A.8.2 结果表示 当测定结果小于 1.00mg
24、/m3时,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当测定结果大于 1.00mg/m3时,保留三位有效数字。A.9 精密度和准确度 本方法采样吸收率可达 97%以上;加标回收率为 97.7%100.3%。A.10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A.10.1 仪器设备 测定要在仪器的有效鉴定期内进行,以保证检出限、灵敏度、定量测定范围满足方法要DB37/7 求。若为国家认可实验室要定期做仪器的期间核查报告,以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度、精密度等指标符合计量部门鉴定报告的要求。A.10.2 校准曲线 由于实验环境温度、试剂纯度和贮存时间等因素的不稳定性,每批样品测定前要做好校准曲线的绘制,其相关系数要保证 0.999 以上,每次实验应带一个标准曲线中间浓度校核点,中间校核点测量值与其标准溶液浓度值的相对误差不应超过 10%。若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应重新绘制校准曲线。A.10.3 空白实验 空白样品分试剂空白和全程空白,全程空白样品的浓度测定值不能大于方法检出限,而且平行双份测定值的相对差值不应大于 50%,每批样品最少要有 2 个空白样。A.10.4 平行样 每批样品要有 10%的平行样测定结果,其相对偏差的计算参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10.5.2 的公式,控制指标式样品含量和基体不同一般为 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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