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为了确保KTV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防止火灾和爆炸事故发生,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是指国家标准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中以燃烧爆炸为主要特性的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过氧化物;毒害品、腐蚀品中部分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二、各部门购买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类、数量、存放地点等情况,应事先向主管领导书面报告备案。 三、各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根据不同性质,分别包装、分别运输、分别储存,严禁混装、混运、混存。 四、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容器、包装应完好、可靠,并采取防静电、防明火等安全措施。其运输车辆,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不得进入营业场所内。 五、凡拥有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建立健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运输、管理及防火防爆制度,张贴上墙,严格执行。 六、各部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确定专人管理,定点存放。存放地点的通道间距、灯光等电源间距,应符合消防要求,防止跑、冒、滴、漏的事故发生。使用时,应严格履行领料登记制度。 七、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存放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应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发现隐患及时处置。 单位名称:负 责 人:日 期:2020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