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第十四十四章章 税务行政与税务代理税务行政与税务代理1.了解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情况、税务行政处罚机关与管辖权设定、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与听证程序2.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参加人、复议机构设定、审理与决定相关规定。3.理解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区别和联系。4.了解税务代理的特点与原则、业务范围。学习目标学习目标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税务行政处罚是我国行政处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法律依据是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1996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
2、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和税务行政听政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国税收征管法进一步规范了我国税务行政处罚活动。所谓税务行政处罚是指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税收管理机关,对有违反税收法律规范但尚不构成犯罪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的一种税务行政行为。第一节第一节 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1法定原则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公开原则3.以事实为依据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原则4.处罚相当原则处罚相当原则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6.监督、制约原则监督、制约原则三、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三、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1.税务行
3、政处罚的种类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1)财产罚财产罚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剥夺行政违法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适用于有经济收入的公民、有资产的法人或组织所实施的违法行为,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产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没收非法财物(2)申诫罚申诫罚主要适用于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违法行为,既可以适用于公民个人,也可以适用于法人和组织。这是影响违法者声誉的处罚,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提出谴责、警告,使其引起警惕,防止继续违法的措施。目前申诫罚的具体内容包括: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等。(3)能力罚能力罚是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法律、行政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特定行为能力的制裁措施,
4、是一种较严厉的行政处罚。能力罚的主要表现形式是: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出口退税权、暂扣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等。2.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税收行为规范,并规定违反该行为规范的行政制裁措施。我国现行税收法制的原则是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地方没有税收立法权,因而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均不得设定税务行政处罚。(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
5、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3)国家税务总局经国务院授权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但罚款应有规定的限额。四、税务行政处罚的机关与管辖四、税务行政处罚的机关与管辖 1.税务行政处罚机关的形式税务行政处罚机关的形式(1)税务行政处罚机关税务行政处罚机关亦称税务行政处罚实施主体,是指依法拥有税务行政处罚权,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处罚决定,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税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税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6、是县级以上的税务机关。(2)受托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组织受托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2.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管辖我国税务行政处罚管辖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税收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具体含义如下:从地域管辖来看,税务行政处罚实行行为发生地原则;从级别管辖来看,税务行政处罚机关必须是县(市、旗)以上的税务机关,法律特别授权的税务所
7、除外;从管辖主体的要求来看,必须有税务行政处罚权。(1)地域管辖(2)级别管辖(3)指定管辖(4)移送管辖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和执行五、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和执行1.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2.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税务机关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应在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并在规定期限内又不履行的,做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六、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六、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1.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1)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
8、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2)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需要说明的是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当场收缴罚款是有区别的,执法人员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一是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二是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2.简易程序的具体处罚程序简易程序的具体处罚程序(1)税务执法人员向税务违法当事人出示税务行政执法身份证件。(2)告知当事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依据和陈述申辩权。(3)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4)填写具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七、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
9、程序七、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1.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并立案发现行政违法行为并立案2.调查与取证调查与取证3.审理审理4.裁决裁决八、税务行政处罚的听政程序八、税务行政处罚的听政程序1.税务行政处罚的听政程序的适用条件税务行政处罚的听政程序的适用条件根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税务机关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举行听证。2.税务行政处
10、罚听证程序的具体内容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具体内容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上一级税务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议并做出裁决的一种行政活动,是解决税务行政争议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包括如下几层意思:(一)税务行政复议发生的前提是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其行政行为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税务行政复议因当事人的申请而产生,当事人不申请,就不可能通过行政复议的形式解决争议。(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不服从税务机关处理决定的
11、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这要求复议申请人与行政处理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他人无权申请复议。(三)税务行政复议以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中,当事人双方必须有一方是税务机关,并以被申请人的身份出现。税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一般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负责。第二节第二节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二、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承接关系,税务行政复议分为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必经复议是指在进入行政诉讼阶段前必须经过行政复议阶段,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选择复议是
12、指在进入行政诉讼阶段前不一定经过行政复议阶段,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选择程序,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首先选择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1.必经复议的受案范围必经复议的受案范围必经复议的受案范围主要限于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征税行为存在争议,具体涉及:(1)征收税款;(2)加征滞纳金;(3)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4)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做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2.选择复议的受案范围选择复议的受案范围除对征税行为不服列入必经复议范围外,对其他行政行为不服均属选择复议范围,具体包括:(1)税务机关做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行为;(2)税务机关做出
13、的税收保全措施;(3)税务机关做出的强制执行措施;(4)税务机关做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5)税务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6)税务机关不予办理或答复的行为,包括:不予审批减免税或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不予出售发票、不予开具完税凭证和出具票据、不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予核准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7)税务机关做出的其他税务行政行为。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三、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税务行政复议的参加人包括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复议代理人。1.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
14、的申请人,指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出申请要求复议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如果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复议;如果有权申请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复议。2.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致使申请人不服要求复议的税务机关。纳税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派出机构按照税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以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申请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行为不服申请复议,以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如果做出具体
15、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被撤销、合并的,则以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3.税务行政复议第三人税务行政复议第三人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是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参加税务行政复议的其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争议当事人。例如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做出的代扣代缴行为有异议提出复议申请,纳税人是申请人,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是被申请人,而扣缴义务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4.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人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人税务行政复议代理人是指以被代理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授权的范围内,代理实施复议行为而参加复议的人。申请人委
16、托他人代为复议的,必须向税务机关递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中应注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四、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1.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对税务管理相对人而言,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行使法律赋予自己进行税务行政复议的权利,首先要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复议申请。(1)复议申请的特点(2)复议申请的条件(3)复议申请的方式2.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受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做出如下处理:(1)认为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受理复议。(2)对不符合复议申请条件的,裁决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理由和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裁
17、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的权利。(3)对复议申请书内容填写不详,应将复议申请书退还申请人,书面通知限期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应立案受理其申请,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五、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与税务行政复议机构五、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与税务行政复议机构1.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复议管辖是各级税务机关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划分,是税务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具体化。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对复议的管辖权作了以下具体规定:(1)一般级别管辖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征收分局、海洋石油
18、税务管理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复议管辖。(2)特殊管辖特殊管辖对共同行为的管辖。对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其各自的上一级国家和地方税务局共同管辖。对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管辖。对扣缴义务人做出的代扣、代收税款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最终批准的税务机关管辖。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其被撤销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
19、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3)移送管辖。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接受移送的复议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4)指定管辖。下级税务机关在复议管辖上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上级税务机关指定某一下级税务机关管辖。2.税务行政复议机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是指税务机关内部设置的负责有关税务行政复议工作的机构。税务行政机关复议机构分两个层次,即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和复议办公室。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审理税务争议案件的工作机构,负责对案件的审查、裁决、执行等工作。复议办公室是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处理日常
20、事务及负责承办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复议办公室应配备懂业务、懂法律的专职复议人员,他们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申请受理、案件调查取证、草拟复议决定,并受复议机关法人代表委托派员出庭应诉。六、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六、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1.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是指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案件实质性的审查,是审理和确认被申请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正确、是否合法的活动。2.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税务行政复议决定是指复议机关通过对复议案件的审理,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法规,针对申请人的要求所作的行政裁决,一般有下面几种类型:
21、(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正确,符合法定权限、程序的,决定维持。(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并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的;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4)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对申请书提出书面答复、提出当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或其他有关资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复议机关做出复议决定应当制作
22、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七、税务行政复议的执行七、税务行政复议的执行税务行政复议的执行是指当事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复议决定,将其内容和要求加以实现的活动。申请人不服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应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于既不履行复议决定又逾期不上诉的,将被依法强制执行,具体情况分为两种: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由复议机关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拒绝执行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可以直接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对其法人代表给予行政处分。一、
23、税务行政诉讼概述一、税务行政诉讼概述1.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理裁决的司法活动。税务行政诉讼具有如下特征:(1)税务行政诉讼原告是作为税务管理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告是税务机关。(2)税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税务行政争议案件,争议的对象是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第三节第三节 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2.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分为一般性原则和特有原则
24、。(1)一般性原则。一般性原则是指在开展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民事诉讼中都必须遵守的共有原则。审判权独立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辩论、两审终审等原则。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案件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实行法律监督原则。(2)特有原则。特有原则是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特殊原则。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辖权,即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税务行政争议案件,对税务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抽象行政行为而提起的税务行政诉讼不予受理。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司法不能代替行政,法院原
25、则上只能撤销原处理机关做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或者要求重新做出新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而不能直接予以变更。不适用调解原则。税收行政管理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无权依自己意愿进行处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对行使税收行政管理权产生的税务争议进行调解。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当事人不能以起诉为理由而停止执行税务机关所确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起诉期间不能停止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由于税务行政行为是税务机关单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税务机关应当提供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3.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联系和区别税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联系和区别税
26、务行政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联系在于二者都是解决税务争议的一种手段,对于部分税务争议案件,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税务行政诉讼是税务行政复议的继续。其目的都是为了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管理权,防止和纠正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二者的区别在于:(1)性质不同。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仍然是行政行为,属行政范畴,而税务行政诉讼属司法范畴。(2)受理的机关不同。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机关是做出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而受理税务行政诉讼的机关是人民法院。(3)审查的范围不同。和征税有关的税务争议是必经复议的,而对于其他税务争议,复议仅
27、是选择程序。在税务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原则上只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税务行政复议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对其适当性进行审查。与此相适应,法院原则上只能撤销原处理机关做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或者要求重新做出新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而不能直接予以变更。二、税务行政诉讼的提起与受理二、税务行政诉讼的提起与受理1.税务行政诉讼的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提起税务行政诉讼的提起,也称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起诉权是单向的权利,税务机关
28、不享有起诉权,只有应诉权,即税务机关不能反诉,只能作被告。2.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是指对原告提起的诉讼,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并立案审查的活动。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一般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审查是否属于法定的诉讼受案范围,审查是否具备法定的起诉条件,审查是否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受理,审查是否有诉讼管辖权,审查是否符合法定的期限,审查是否经过必经复议程序。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原告对不予立案的裁定
29、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与判决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与判决1.税务机关应诉税务机关应诉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原告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税务机关。收到起诉状副本以后,税务机关应对原告的起诉按人民法院审查的几个方面再次审查,对诉状审查有异议的,应及时书面提请法院处理。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书,同时附上有关的证据材料、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书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发送原告。被告税务机关不提出答辩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2.诉讼开庭前的准备诉讼开庭前的准备(1)确定诉讼人。原告为公民的,可以自己进行诉讼
30、,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原告为法人、其他组织的,以及作为被告的税务机关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原告、被告双方都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应当办理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发送人民法院。(2)证据的收集与整理。(3)分析案情,拟好庭审发言和辩论提纲。3.法院开庭审理与判决法院开庭审理与判决税务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但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审理采用合议庭审理方式,合议庭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法院开庭审理可分为第一审和第二审。(1)第一审程序。包括传唤、宣布开庭、申请回避、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合议庭评议、宣告判决。(2)第二审程序。二审程
31、序与一审程序基本相同,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书面审理,这是二审程序独有的。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进行全面审理后,分别做出以下判决或者裁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做出二审判决。四、税务行政诉讼判决或裁定的执行四、税务行政诉讼判决或裁定的
32、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税务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自行依法强制执行。2.税务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对应当退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税务机关的账户内划拨。(2)从规定履行期限到期之日起,对该税务机关按日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3)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一、税务代理概述一、税务代理概述1.税务代理的概念
33、和特点税务代理的概念和特点税务代理是税务代理人在国家法律规定的代理业务范围内,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涉税事宜的各项行为的总称。税务代理作为代理的一种类型,具有自身的特点:(1)主体资格的特定性(2)法律约束性(3)内容确定性(4)税收法律责任的不转嫁性(5)有偿服务性第四节第四节 税务代理税务代理2.税务代理原则税务代理原则税务代理是社会中介服务形式之一,因此,税务代理人在从事税务代理活动中,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委托原则(2)依法代理原则依法代理是税务代理的一项重要原则。首先,从事税务代理的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税务代理人必须是经有关部门批准认定的具有税务(3)独立、公正
34、原则(4)维护国家利益和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原则(5)合理收费原则二、税务代理业务范围二、税务代理业务范围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的发票领购手续;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制作涉税文书;审查纳税情况;建账建制、办理账务;开展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变更与终止三、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变更与终止1.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税务代理关系的确立注册税务师承办代理业务,必须由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或合同)。协议书中应当载明代理人、被代
35、理人名称、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应明确的内容,并由注册税务师及其所在的税务代理机构和被代理人签名盖章。税务代理人应按照委托协议书约定的代理内容和代理权限、期限进行税务代理。需要超出协议书约定范围的业务代理时,必须先修订协议书,才能确定代理关系。2.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税务代理关系的变更遇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应由协议双方协商对原订协议书进行修改和补充。(1)委托代理项目发生变化的原委托代理项目有了新发展,代理内容超越了原约定范围,经双方同意增加或减少代理内容的。如原来签订的是单项代理,后改为综合代理等。由于客观原因,委托代理内容发生变化,需要相应修改或补充原协议内容的。(2)注册税务师
36、发生变化的(3)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延长完成协议时间的上述内容的变化都将使税务代理关系发生变化,因此,必须先修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并经过委托方和受托方以及注册税务师共同签章后才能生效,修订后的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税务代理关系的终止税务代理关系终止有两种情况:(1)自然终止按照法律规定,税务代理期限届满,委托代理协议书届时失效,税务代理关系自然终止。(2)人为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被代理人在代理期限内可单方终止代理行为:注册税务师已死亡;注册税务师被注销资格的;税务代理机构已破产、解体或被解散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注册税务师及其代理机构在委托期限内也可单方面终止代理行为:被代
37、理人死亡或解体;被代理人授意注册税务师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经劝告仍不停止其违法活动的;被代理人提供虚假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造成代理错误或注册税务师自己实施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委托方或注册税务师按规定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关系的,终止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并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同时公布终止决定。四、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四、注册税务师的权利和义务1.注册税务师的权利注册税务师的权利税务代理作为民事代理的一种,其代理人注册税务师享有以下权利:(1)注册税务师有权依照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规定的范围,代理由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的税务事宜。(2)注册税务师依法从事税务
38、代理业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注册税务师有权根据代理业务需要,查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文件,查看经营现场和设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代理人提供真实经营情况和财务资料。(4)注册税务师有权向当地税务机关订购或查询税收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资料。(5)注册税务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委托,有权拒绝。(6)税务代理人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2.注册税务师的义务注册税务师的义务(1)注册税务师在承办代理业务时,必须由所在的税务师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被代理人签定税务
39、代理协议书,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擅自收费。(2)注册税务师有向被代理人、税务机关及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出具证明的义务,对其代理业务的所有文书有签名盖章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3)税务代理人对被代理人偷税,骗取减税、免税和退税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及时报告税务机关。(4)注册税务师有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和考核,并作为重新注册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5)税务代理人在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期间和停止代理业务以后,都不得泄露因代理业务而得知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6)税务代理人应当建立税务代理档案,如实记载各项代理业务的始末和保存计税资料及涉税文书。税务代理档案
40、至少保存5年。五、税务代理的基本程序五、税务代理的基本程序税务代理的基本程序,是指税务代理人员,在执行税务代理业务时所遵循的基本工作步骤。由于税务代理的具体业务不同,税务代理的程序是不完全相同的,这里主要介绍基本的工作程序。税务代理工作的开展过程,按其性质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即代理准备阶段,代理实施阶段、代理完成阶段。六、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六、税务代理的法律责任规范税务代理法律责任的是我国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其他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税务代理关系各方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1.委托方的法律责任委托方的法律责任如果
41、委托方违反代理协议的规定,致使注册税务师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代理协议,由此而产生法律后果的法律责任应全部由委托方承担,其中,纳税人除了应按规定承担本身应承担的税收法律责任外,还应按规定向受托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金。2.受托方的法律责任受托方的法律责任(1)按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损失由受托方负责。(2)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3)注册税务师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注册税务师资
42、格制度暂行规定从事代理行为两次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停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1年以上。(4)注册税务师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税务代理活动或知道自身的代理行为违法仍进行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注销其注册税务师注册登记,收回执业资格证书,禁止其从事税务代理业务。(5)注册税务师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6)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和有关行政规章的规定进行税务代理活动的,由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以罚款,或请有关部门给予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3.属于共同法律责
43、任的处理属于共同法律责任的处理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练习题一、单选题1.甲公司与市国税局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执:国税局要求甲公司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共计200余万元,甲公司对此表示不能接受。在缴纳完上述款项后,甲公司可以国税局为被告向市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国税局的决定。对于甲公司提起的诉讼,市法院下列()做法是正确的。A.以原告未经行政复议程序为由裁定不予受理B.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被告,原告拒绝变更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C.通知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拒绝变更的,裁定不予受理D.予以受理答案:A2听证主持人与调查检查人员分离,体现了行政处罚的()原则。A.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B.监督制约原则C.“一事不二罚”原则D.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答案:B二、多选题1.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A.罚金B.罚款C.没收非法所得D.没收非法财产答案:BCD2.税务代理的业务范围包括()A办理纳税申报或扣缴税款报告B办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C制作涉税文书D审查纳税情况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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