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n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n概念:n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n特征:n1、犯罪客观方面具有法定性。n2、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n3、犯罪客观方面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n4、犯罪客观方面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内容。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n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具体表现为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对象。n问题: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是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要件呢?n在我国刑法理论上,包括本书认为刑法上的因果
2、关系只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联系,并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n理论上的三种观点:1、必要要件说;2、选择要件说;3、非构成要件说n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n1、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依据。n2、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n3、犯罪客观方面是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重要界限。n4、犯罪客观方面是认定和分析犯罪主观要件的重要根据。n5、犯罪客观方面是量刑的重要根据。第二节、危害行为我国刑法第13条明确指出,犯罪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是我国刑法中犯罪客观方面首要的因素,是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没有危害行为就没有犯罪构成,自然也无
3、刑事责任可言。因此,研究和把握刑法上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危害行为的概念、特点及其表现形式,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一、外国刑法上的几种行为理论1、行为的三要素:(1)、行为的心素,即行为系由人的意思所发动;(2)、行为的体素,即指人的身体举动或静止;(3)、对外界所发生的影响,或称为介素,是指因思想活动所支配的身体动静而引起的有害结果。n2、几种行为理论n(1)、因果行为论,认为行为是由意思所惹起的外界的因果过程。这里的意思是无色彩的,属于责任的范畴。n在解释不作为犯罪问题上出现了难题n(2)、目的行为论:认为刑法上的行为是指行为人为达成某种目标而在现实的目的上,由意思所支配、操纵的身体活动。n
4、缺陷,在解释过失行为时吗,出现了难题。n(3)、社会行为论,以行为对社会的价值作为立论的依据,认为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人类举动。n(4)、人格行为论:人格行为论把行为看做是人格的外在化,是对行为起支配性的东西。n二、我国刑法上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n(一)、行为的含义:有如下三层:n1、最广义的行为,泛指人的一切行为,不论是否为犯罪行为。n2、广义的行为,同犯罪行为的含义相同,意指犯罪行为。n3、狭义的行为,专指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的行为,即危害行为。(二)、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n含义: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n特征:n1、危害行为在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
5、有体性特征)。n2、危害行为在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有意性)。n人的无意志和无意识的身体动静,即使造成了损害,也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A、人在睡梦中或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B、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C、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nD、特殊情形,在人受到精神强制、威胁时所实施的损害社会的行为,除非符合紧急避险条件而属于合法行为的以外,其他不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而达到触犯刑法程度的,应当认定为犯罪,因为这时行为人是在其意志和意识的支配下实施了这一行为。n3、危害行为在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危害的身体动静(社会性特征)。n(三)、言论能否治罪的问题n关键在于言论究竟是思
6、想还是行为。n三、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n(一)、作为n1、作为的概念: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n2、作为的实施方式n(1)利用自己身体实施的作为。n(2)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n(3)利用自然力实施的作为。n(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n(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n(6)利用身份条件实施的作为。n第388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n(二)、不作为n1、不作为的概念n不作为,就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7、n不作为除应具备危害行为的三个基本属性外,还应具备:A、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这是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B、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C、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2、不作为犯罪的表现形式n不作为表现为不为某种行为,刑法为什么惩罚不作为?涉及到的是不作为的行为性问题。n本书:不作为同作为一样,具有同等的否定性价值。n认定不作为犯罪时应慎重,通常要求不作为与作为行为构成该罪具有“相当性”。所谓“相当性”是指行为人以不作为行为而构成作为犯,该不作为行为与作为行为相当。n不作为的表现形式:既可能为消极的不为、也可能是积极的为。作为与不作为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与负有特定
8、法律义务相关联。与作为违反禁止性规范不同,不作为既违反禁止性规范,也违反命令性规范。n3、不作为义务的来源n(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n(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n认定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时,应注意,一、义务的时限;二、义务的对象:仅限于职务或义务范围内的事项。n(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n此处涉及到刑法学上的一个理论难题,即民刑分界问题。如何划分民事和刑事的界限值得研究。n(4)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n第一、先行行为是否仅限于违法行为?第二、犯罪行为能否作为先行行为而引起作为的义务?n4、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n不作为犯罪种类:一、刑法规定只能由不作为的形式规定的犯罪,这种情形叫做纯正
9、真正)的不作为犯。遗弃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拒不援助友邻部队罪 二、不纯正(不真正)的不作为犯,是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的犯罪。n理解犯罪的作为与不作为应注意的问题:n(1)、不能把作为与不作为的划分同故意和过失的划分相混淆;n(2)、应正确认识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的危害程度;n(3)、要正确认识研究犯罪作为与不作为形式的重要意义。n(三)、持有n持有是指行为人对特定物品进行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支配、控制。n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俄罗斯等在刑法上明文规定犯罪行为的两种形式,但是在英美法系国家,在刑法理论上还有行为的第三种方式,即持有。n如美国模范刑法典第2.01
10、条规定:如果持有人有意识地获得或接受了该持有物,或者在能够终止其持有的充分时间内知道自己控制着该物,则此种持有即为一种行为。n我国刑法第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n持有的属性存在争论:n1、作为说;n2、不作为说;n3、择一行为说(有时是作为、有时是不作为)n4、独立行为说(持有是与作为和不作为并列的第
11、三种行为方式)四、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n(一)、地位:犯罪构成的核心。n大多数犯罪构成中要求的构成行为是实行行为。n实行行为是指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所实施的该当刑法典分则某一条文规定的危害行为。n但在有些犯罪构成中,则以非实行行为作为构成行为,如犯罪预备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则是非实行行为作为构成行为。n(二)、作用:正确定罪量刑的作用,否定了思想犯第三节、危害结果w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w关于危害结果的问题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争议。w观点一:危害结果是对客体的损害,这种损害包括实际造成的损害和可能造成的损害;w观点二:危害结果仅仅是危害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w观点三:在一
12、些一经实施就构成完整犯罪的情况,没有危害结果或者说没有物质性危害结果,在预备、未遂和中止犯中也没有造成危害结果。n产生的问题:到底结果是不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如果危害结果与犯罪客体密不可分,同危害行为同时产生,那么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在认定犯罪时还有无独立的意义?侮辱罪到底有无危害结果?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不具备的是什么危害结果?刑法因果关系里研究的是什么性质的结果?n教科书认为:n首先,应该对危害结果进行划分:n1、广义危害结果是指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甲骗乙财物、致乙死亡。n2、
13、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n此时在具体的构成要件中,应将发生的危害结果置于具体的构成要件中进行考量,确定是不是作为构成要件的结果。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人死亡这样研究危害结果时,便首先应该区分广义和狭义的危害结果n其次,从司法实践中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狭义的危害结果可以被进一步分为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n非物质性的危害结果,一经实施,就可认定为犯罪既遂。这在刑法理论上成为举动犯,如侮辱罪、诽谤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等(二)、危害结果的特征n第一、危害结果的客观性n第二、危害结果
14、的因果性n第三、危害结果的侵害性 n(区分危害结果和危害行为所造成的结果)n第四、危害结果的多样性二、危害结果的种类n(一)、构成结果和非构成结果:以危害结果是否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为标准进行的划分。n构成结果是指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如在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构成的犯罪中,通常要求危害结果。n非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有下列几种情况:a、存在于未遂犯或中止犯的中间结果;b、存在于某些结果加重犯中的、超出基本构成的构成结果之外的加重结果;c、可以存在于任何性质、任何形态中的随意结果。n(二)、物质性结果和非物质性结果,这是依据犯罪结果的形态所作的划分。n物质性危害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物质性变化的危害
15、结果。n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是指现象形态表现为非物质变化的危害结果。n(三)、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依据危害结果距离危害行为的远近或危害结果与危害行为的联系形式而对危害结果所作的划分。n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不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中介。n间接结果,是指由危害行为所间接造成的侵害事实,它与危害行为之间存在独立的另一现象作为联系中介。n三、危害结果的地位n主要是解决危害结果在犯罪客观要件中是共同要件还是非共同要件;如果是非共同要件,那么危害结果是哪些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因素。n教科书的立场是站在规范刑法学的立场上,认为从狭义上看,只有刑法规定的以某种特定的危害结
16、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才存在危害结果,即构成结果。n在考察危害结果时,一定要结合具体的构成要件来分析。n以“死亡结果”为例:n1、对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死亡结果是构成要件的结果,因没有死亡结果就不能成立该犯罪;n2、对于故意杀人罪,发生死亡结果是既遂,未发生死亡结果的是未遂;n3、对故意伤害罪而言,致人死亡的结果时,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此时是结果加重犯n4、对危害公共安全罪而言,对不特定人造成“死亡结果的可能性”,是构成该罪(危险犯)既遂的条件;对不特定人造成死亡结果的,属于结果加重犯第四节、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间的因果关系n n外国刑法理论上的因果关系学说外国刑法理论上的因果关系学说n n一、条
17、件说,条件即原因说或等价条件说。认为危害结果一、条件说,条件即原因说或等价条件说。认为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有多数条件或因素时,其中凡有逻辑意义上的的发生,如有多数条件或因素时,其中凡有逻辑意义上的任何条件,不问其为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均为结果发任何条件,不问其为直接原因还是间接原因,均为结果发生的原因,一切条件都是等价的。生的原因,一切条件都是等价的。n n过于苛刻,扩大刑罚适用面过于苛刻,扩大刑罚适用面n n二、原因说,也称条件原因区别说,或过重条件说。此说二、原因说,也称条件原因区别说,或过重条件说。此说认为,在多数条件(因素)中,只有一个条件是危害结果认为,在多数条件(因素)中,只有一个
18、条件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其他则为单纯的条件,都不是引起结果的原发生的原因,其他则为单纯的条件,都不是引起结果的原因。因。n n那么认定原因的标准是什么呢?那么认定原因的标准是什么呢?1 1、必要原因说,又称直、必要原因说,又称直接原因说,认为在多数条件中,接原因说,认为在多数条件中,只有必然引起结果的发生只有必然引起结果的发生且对结果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条件,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且对结果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条件,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偶然或间接与结果有关的都不是原因偶然或间接与结果有关的都不是原因。n2、有力原因说。认为在多数条件中,寻找出对结果发生最有力的条件,作为造成结果的原因。所谓最有力的条
19、件,就是对结果发生起最大作用的条件。3、优势原因说,又称决定原因说。认为在多数条件中,对结果的发生具有优势力量或决定作用的条件才是结果的原因。4、最终原因说,认为在多数条件中,以最后一个引起结果发生的条件为原因,在他之前与结果有关的条件,均不是原因。5、异常原因说,认为多数原因中,足以改变事物正常进展顺序,使其为异常的发展,而违反生活常规的条件,才是结果发生的原因。n缺点:没有考虑到一果多因问题、和因果关系的复杂性n(三)相当因果关系说。此说认为在多数条件中,凡与结果发生有相当关系的条件,即为结果发生的原因。在通常情况下,相同的条件均可发生相同的结果,条件相当是认定因果关系的依据。n怎样判断条
20、件的相当性呢?n1、主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应当以行为人在行为当时所认识或者可能认识的情况,作为决定因果关系的基础。2、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认为因果关系应作事后的审查,综合行为当时的一切客观情况为基础,依一般人的经验来判断。只有在相当的环境,有相当的行为均发生相同的结果时,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就存在。3、折衷的因果关系说。此说以客观说为基础,以行为当时一般人可能认识和行为人所认识的情况为参考,为决定因果关系的标准。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的因果关系理论n以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解决因果关系问题,应掌握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n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n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刑法上的因果关
21、系是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间的特定关系,因此因果关系具有特定性,这可从以下两点进行理解:n1、作为因果关系中的结果,是指法律所要求的已经造成的有形的、可被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n2、刑法因果关系中的原因,是指危害社会的行为。n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n对象不能犯n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n查明因果关系时,应从危害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来考虑n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n一果多因,指某一危害结果是多个原因造成的。表现在责任事故类犯罪案件中;和共同犯罪案件中。n一因多果,指得是一个危害行为同时引起多种结果的情况。n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问题n 偶然因果关系指某种行为本身并不包含
22、产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必然性,但在其发展过程中,偶然又有其他原因加入其中,即偶然地同另一原因的展开过程相交错,由后来介入的这一原因合乎规律地引起了这种危害结果的情况。n偶然因果关系通常对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n偶然因果关系有时对定罪与否也有一定的影响。n七、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n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法律拟制的。不作为与作为是行为的两种表现方式,都是处在客观事物的普遍联系之中。因此,不论是作为或是不作为,都不可能不在现象的普遍联系中既是其他现象产生的结果,同时又是产生另一现象的原因。在不作为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实施某种行为以防止或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的特定义务,但却没有
23、实施该种行为,以致危害结果发生,如果行为人履行特定的义务,危害结果便不会发生,因此,行为人的不作为是危害结果发生的原因。n八、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 的联系与区别n不是说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须对此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诸要件的统一,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为了解决已经发生的危害行为是由谁的行为造成这一问题,因此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并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因果关系的形式n根据原因行为的单复或在因果过程中介入新的原因为依据,将因果
24、关系划分为:n1、简单的因果关系:一个危害行为合乎规律地引起一个或几个危害结果。n2、复杂的因果关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共同作用或相互衔接,产生了一个或几个危害结果。n3、中断的因果关系:指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介入了另一原因,从而切断了原来的因果关系,行为人只对另一原因介入前的现实情况负责,介入原因引起的最后结果,与前因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第五节、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n一、犯罪的时间、地点对定罪的意义n二、时间、地点、方法对量刑的意义n犯罪时间n(一)、构成要件的时间n1、法条明文规定的时间n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
25、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n2、法条隐含的时间n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n这里的交通工具必须是正在使用的期间n(二)、量刑情节的时间 n犯罪地点n(一)、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地点 成立犯罪必须具备一定的场所或区域n1、海关口岸、边防海岸线n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n2、内海、领海海域n第一百五十五条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n(二)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
26、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n3、禁渔区、禁猎区、林区n4、羁押、监管罪犯、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的场所或押解途中。n5、战场、军事行动区n第三百七十一条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n7、在上,在境内、在境外。n第一百二十三条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第一百五十四条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一)未经
27、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n8、公共场所n第二百九十一条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n(二)、影响量刑的地点n n犯罪方法 n是指危害行为实施的方式、手段、途径和步骤。n(一)、构成要件的犯罪方法n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
28、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n(二)、量刑情节的犯罪方法 n犯罪的特定前提 是指构成要件的危害行为必须是违反特定的非刑法法规的行为,或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必须是违反特定的规章制度、管理规定的行为引起的。n1、违法国家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n2、违反某个法律或法规n第一百八十九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3、违反某种规章、制度n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n4、行为人负有特定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特定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