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相关标准及法规政策解读湖南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2018年12月5日一、中央和省里关于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文件精神中央层面:(一)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323号)提出:注重统筹规划,提高保障水平。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立足实际,制定和完善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明确殡葬改革目标任务和方法步骤,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科学划分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统筹确定殡葬基础设施数量、布局、规模和功能。加大投入,重点完善殡仪馆、骨灰堂、公益性公墓等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功能齐全、服务便捷
2、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网络,为推动殡葬改革创造有利条件。(二)中央发改委、民政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社会20162848号)提出:十三五期间重点支持基本殡葬等社会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在火葬区尚无设施的县(市、区)新建殡仪馆或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对已达危房标准、设施设备陈 旧的县(市、区)殡仪馆实施改扩建,对已达到强制报废年限或不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县(市、区)火化设备进行更新改造。“十三五”社会服务兜底工程实施方案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明确项目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三)民政部、中央文明办等16部门关于印发 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 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3、(民发20185号)目标任务。到2020年,实现火葬区殡仪馆县级行政区域全覆盖并达到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覆盖到乡镇,逐步建立基本殡葬服务制度和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覆盖城乡居民的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遗体火化率逐年提高,骨灰格位存放、树葬、海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5O0/o以上,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法治 保障的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省级层面:(一)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南省2015-2020年殡葬事业发展规划(湘政办发2014115)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1426号)对殡
4、葬基础设施建设提出要求:力争到2020年,所有县(市)都建有殡仪馆,规模较大、人口集中的乡镇有治丧场所;火葬区的殡仪馆均有火化设备,并按照环保节能要求,更新改造一批火化设备;所有县(市)都建有公益性骨灰存放楼(堂、塔)或公益性墓地,火葬区的乡镇要建有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二)湖南省发改委、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十三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湘发改规划2016679号),明确十五大工程:基本殡葬服务建设工程:省级殡葬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和补助标准二、全省殡葬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全省现有殡仪馆84家其中无火化设施的殡仪馆16家。正在建设中的34家。经营性公墓90家。2017年全省火化遗体9.47万具,火化率19
5、.6%全省全省2015-2018年殡葬项目资金分配情况统计表年殡葬项目资金分配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全省2015-2018年殡葬项目建设情况统计表加快健加快健全全殡葬葬服服务设施施突出突出公益公益示范示范引引领防范防范风险严格格监管管科学科学规划划统筹筹推推进邻避问题政府主导保障基本殡葬服务;发展城、乡公益性公墓示范点建设;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率100%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原则和要求三、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的原则和要求债务 殡葬改革的重点、难点在农村。加快农村殡葬基础设施建设。2018年每个县要至少新建1个乡镇集中治丧点和1个农村公益性公墓示范项目 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等6部门印发湖南省乡村治
6、理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182020年)(湘民发201824号)提出:推动实施农村绿色殡葬。开展农村散埋乱葬、墓地水泥硬化专项治理,推动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和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2018年新建160个,2019年新建200个,2020年新建260个。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和农村公益性墓地项目申报要求:(一)资料要求:1.乡镇人民政府资金申请报告;2.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建设治丧场所/公墓的文件;3.县级民政部门同意建设治丧场所/公墓的批复;4.可行性研究报告;5发改立项;6.规划、国土、林业、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二)乡镇主导,但不反对村建;(三)节地生态安葬(骨灰/遗体);(一)湖南省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
7、施建设管理办法解读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是指为当地居民提供非营利性骨灰寄存和安放的楼、堂、塔等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区别于临时寄存:时间、项目、规模)提示:新建殡仪馆的地区四、办法和标准解读岳阳云溪区骨灰楼涟源市公益性骨灰楼攸县骨灰楼冷水江市公益性骨灰楼第六条(审批)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的建设,分别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并附项目建设的申请报告;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有关方面的初审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资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组织验收)参照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八条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
8、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第七条(规模)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建设规模按照骨灰安放设施满足当地50年骨灰安放为标准进行总体规划。例子:50万人口*0.6%死亡率*10%安放率*50年=15000个100平米可容纳1000个左右格位骨灰安放区建设规模1500平方米总面积3000-5000平方米第八条(功能分区)骨灰安放设施布局,按功能分为骨灰安放区、业务办公
9、区和公共服务区,有条件的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可根据需求设置生命文化教育功能区。各功能区的设置应符合以人为本、流程简洁的要求。无锡市鹅湖镇骨灰堂第九条(建筑及设施设备)骨灰安放设施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等构成。房屋建筑包括骨灰存放用房、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等(各类用房构成参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通风、安保、通讯、空调、网络及消防设备等。场地包括祭祀场地、集散广场、绿地、道路及停车场等。(一)骨灰安放设施建筑设计应符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124)的有关规定。(二)骨灰安放设施建筑不宜高于6层,骨灰楼(堂)每层楼的骨灰安放格位数量宜由下到上逐层楼递减
10、原则确定。(三)骨灰寄存室层高不低于3.3米;骨灰安放架之间通道不低于1.2米;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指标不宜大于0.25平方米/格;(四)骨灰安放设施各类用房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配备相应的机械通风设备。(五)骨灰安放设施应根据实际需求配置通讯、广播和安全防范系统等设备。(六)骨灰安放设施应配置清晰、醒目、规范的标识系统。第十四条(定价)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五条(安全管理)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单位应加强机构安全管理,配齐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设备,建立消防、值班巡查、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制定重大祭扫日等突
11、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机构运营安全。第十六条(文明祭扫)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单位应倡导移风易俗,引导群众文明低碳祭扫,宜设置统一的遗物祭品焚烧区域和焚烧设备,鼓励群众以鲜花祭扫取代鞭炮、香烛、纸钱,鼓励骨灰安放单位提供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服务。第十七条(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民政部门应当将树葬、草坪葬、撒散、格位葬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纳入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范围,鼓励群众积极参与。(62个出台)第十八条(基本殡葬服务保障)民政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为优抚对象及城市低保、“三无”人员等困难群体免费或低收费提供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所需资金由市、县级财政予以保障。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推进基本公共服
12、务均等化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9号)十三五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基本殡葬服务:为城乡困难群众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遗体接运、暂存、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为优抚对象及城乡困难群众免费或低收费提供骨灰节地生态安葬服务。第十九条(监督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县级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的监督管理。(二)湖南省乡镇集中治丧场所建设管理办法解读无锡安镇街道长青园殡仪服务中心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乡镇集中治丧场所,是指以乡镇为单位建设,为本区域内居民提供殡仪服务的场所,属社会公益事业。第五条(审批)需要建设乡镇集中治丧场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并附项目建设的申请报告;发改、建设(规划
13、)、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有关方面的初审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资料,报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批准。(第十条 验收)第六条(规模)乡镇集中治丧场所设施应基本满足辖区内居民治丧的实际需求,一般不少于2个悼念厅,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有管理和综合服务用房、停车和适用治丧活动的场地。第十三条(定价)乡镇集中治丧场所的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社会监督。常德津市乡镇集中治丧场所(三)湖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办法解读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为当地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农村公益性公墓属社会公益事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禁止改变为经营性
14、公墓。第六条(审批)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并附项目建设的申请报告;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有关方面的初审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资料,报县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批准。(十五条 验收)第七条(名称)农村公益性公墓单位名称冠以某某县(市辖区)某某乡镇农村公益性公墓。第八条(规模)农村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建设。乡镇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规模一般应满足本乡镇居民30年的使用需求。例子:5万人口乡镇*0.6%死亡率=300人300人*30年=9000个9000个/300个亩=30亩第十二条墓区建设(一)遗体或骨灰安葬(放)区应按照墓区整体规划施工
15、建造,提供树葬、草坪葬、花葬、撒散、深埋、格位葬、小型墓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的节地生态安葬率要达到100%。(二)单人遗体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安葬两人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鼓励建造占地面积低于0.5平方米的节地型墓位。鼓励家庭成员合葬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三)减少地面硬化面积,提倡深埋不留坟头,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平卧化或不立碑。立式碑的高度不超过0.8米,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四)农村公益性公墓墓区建设应体现园林化特点,绿化覆盖率达到50%以上。殡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八条第十八条【墓位面积和墓碑高度墓位面积和墓碑高度】严格限制公墓
16、墓位占地面积、墓碑高度和使用期限。安葬骨灰的独立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平方米,合葬墓位的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平方米。安葬遗体的墓位(含合葬墓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4平方米。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地面0.8米。第十八条(定价)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开展墓穴的经营活动,不得向本乡镇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火葬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接纳遗体土葬。墓区内禁止建造豪华墓、宗族墓、活人墓,禁止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骨灰装棺再葬;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当凭火化证明(或者死亡证明)、户籍证明、安置协议等安排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第二
17、十一条(文明祭扫)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倡导移风易俗,引导群众文明低碳祭扫,墓区宜设置统一的焚烧区域和设施,鼓励群众以鲜花祭扫取代鞭炮、香烛、纸钱,鼓励公墓单位提供集体共祭、网络祭扫等服务。第二十二条(节地生态安葬奖补)民政部门应将树葬、花葬、草坪葬、撒散、格位葬、深埋等不占或少占地方式,纳入节地生态安葬奖补范围,鼓励群众积极参与。第二十三条(惠民殡葬)民政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政策,为优抚对象及农村低保、五保等困难群体免费或低收费提供节地生态安葬,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予以保障。第二十五条(农村骨灰安放设施)倡导不占地或少占地的方式处理骨灰,鼓励在农村建设公益性骨灰安放设施。(四)城市公益性公墓建
18、设标准解读背景:背景:民政部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文件民事(民政部文件民事199224199224号)号)第三条: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三)加强公墓管理。按照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公墓建设经营的审批管理,从严审批经营性公墓。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不得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
19、完善的地区,要认真研究经营性公墓控制机制,除纳入规划的外,原则上不再许可建设经营性公墓或扩大既有公墓占地面积。积极发展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加大投入和建设力度,满足群众骨灰安放需要。未经批准,任何形式的公益性公墓不得转为经营性公墓。2012年起,部分省份不同程度开展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但全国总体上处于起步和试点阶段。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2018(2018年年9 9月):月):第十三条【殡仪馆、公墓、骨灰堂审批】建设殡仪馆、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所在地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公墓、骨灰堂建设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
20、民政府应当根据设施规划,优先建设公益性骨灰堂,统筹建设公益性公墓,从严审批建设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用地以划拨等方式取得,经营性公墓(骨灰堂)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取得。第三条 (定义)本建设标准所指的城市公益性公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城镇居民提供安葬(安放)骨灰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第八条 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模应根据骨灰安置总量确定,并与服务人口数量、年死亡率、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协调。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墓穴安葬数量不宜高于骨灰安置总量的40%,其建设规模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定:第九条(功能分区)城市公益性公墓由墓地建筑及构筑物、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场地等构成。第十条城市公益性公
21、墓墓地建筑及构筑物包括骨灰安葬墓穴构筑物、骨灰安放格位建筑及构筑物等。骨灰安葬墓穴包括独立墓穴和合葬墓穴;骨灰安放格位建筑及构筑物包括骨灰楼、骨灰堂、骨灰廊、骨灰墙、骨灰亭、骨灰花坛等。第十一条城市公益性公墓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第十二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建筑设备包括建筑给排水、建筑通风、建筑照明、建筑采暖、建筑电气等设备。第十三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场地包括集散广场、祭扫场地、绿地、道路及公共停车场等。第十六条(功能分区)城市公益性公墓应按功能分为:骨灰安置区、业务办公区和公共服务区等,有条件的城市公益性公墓可根据需求设置生命文化教育功能区。其中,骨灰安置区可分
22、为骨灰安葬墓穴区、骨灰安放格位区和骨灰生态循环区。各功能区的设置应符合以人为本、流程短捷、绿色文明等要求。第十七条(绿化率)城市公益性公墓墓区建设应体现园林化特点,宜开设防火隔离带,绿化覆盖率宜不低于50%。第十九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内道路应有明显标识,通向骨灰安置区的道路应有环行路。城市公益性公墓道路出入口应不少于2个,出入口最大宽度宜不大于10m。第二十条(面积)城市公益性公墓独立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5m2,合葬墓穴的单位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m2(不含公共绿化和道路用地)。第二十一条骨灰安放格位的单位建筑面积指标不宜大于0.25m2/格,骨灰堂(楼)每层楼的骨灰安放格位数量宜按由下
23、到上逐层楼递减原则确定。第二十七条骨灰安葬墓穴区和骨灰安放格位区应按照墓区整体规划施工建造。骨灰安葬墓穴提倡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墓碑应体现小型化、多样化、艺术化等特征,最大限度降低硬化面积;骨灰楼、骨灰堂等建筑不宜高于6层,倡导建设骨灰廊、骨灰墙、骨灰亭、骨灰花坛等设施。第二十八条城市公益性公墓骨灰安放格位区的用房建筑应符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l24)的有关规定。第三十条城市公益性公墓应根据当地经济条件并结合实际需求,为不保留骨灰者建立统一的纪念设施。第三十四条一、二类城市公益性公墓应配置遗物祭品焚烧专用设备,三、四类城市公益性公墓宜配置遗物祭品焚烧设备。(五)湖南省经营性公
24、墓建设管理办法解读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城乡居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墓地。三次火化区的划分:第一次:湖南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1986年2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发布)全省划定12个火葬区(除张家界、湘西州)第二次: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089号)“在全省已划定84个县市区火葬区范围的基础上,新增加平江县、石门县 等18个县市区为火葬区范围”。第三次: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办发201426号)根据人口、耕地、交通等情况,对现有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进行重新调整划分,适当扩大
25、火葬区的范围,原则上县城所在地均划为火葬区,火葬区范围要明确到街道、乡镇和社区、村。长株潭地区火葬区覆盖面逐步达到100%。第七条(用地性质)经营性公墓建设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严禁个人私自买卖、转让、出租墓位或格位。第八条(功能分区)经营性公墓的布局,按功能划分为骨灰安葬(放)区、业务办公区和公共服务区;各功能区应符合业务流程简捷、方便等要求。第九条(建筑设施)经营性公墓设施由墓地建筑及构筑物、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和场地等构成。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管理用房和附属用房等;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安保、通讯、空调、网络及消防设备等。场地包括集散广场、祭扫场地、绿地、道路及停车场等。第十条墓区建设
26、(一)骨灰安葬(放)区应按照墓区整体规划施工建设,提供树葬、草坪葬、花葬、撒散、格位葬、小型墓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节地生态安葬率要达到规定标准。(二)安葬两人以下骨灰的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鼓励建造占地面积低于0.5平方米的节地型墓位。鼓励家庭成员合葬提高单个墓位使用率。(三)减少地面硬化面积,一律深埋不留坟头,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平卧化或不立碑。立式碑的高度不超过0.8米,面积不超过0.5平方米。(四)经营性公墓墓区建设应体现园林化特点,绿化覆盖率达到50%以上。第十一条(审批管理)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市(州)民政局审核后,报省民政厅审批。省直管试点县(市)、经县
27、(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抄送市(州)民政局,报省民政厅审批。第十三条(审批流程)经营性公墓的审批分为筹建审批和行政许可验收审批。筹建审查合格后,省民政厅出具同意建设的批复文件,筹建期为一年;筹建期内建成并达到经营条件的,向省民政厅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颁发湖南省经营性公墓许可证。(一)筹建审批申报材料:1.公墓筹建申请报告及县、市级民政部门审核意见;2.可行性研究报告;3.本级政府同意建设的会议纪要或文件、批复;4.发改、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环保等有关方面的初审意见;5.公墓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资金来源说明等资料;6.其他有关材料。(二)行政许可验收申报材料:1.筹建单位申请验收报
28、告;2.不动产权证书;3.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5.其他资料。第十四条(扩大面积)经营性公墓扩大占地面积,对公墓新扩大面积部分需重新按照本办法办理审批和验收手续。第十五条(变更)经营性公墓更名、变更法人代表、改变合作(合资)单位、售完、关闭或改变墓地用途的,应当报省民政厅备案或注销,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公墓单位变更说明;2.县、市级民政局的审核意见;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人事部门的有关变更证明;4.改变合作(合资)单位的,应提交新合作单位协议;5.公墓关闭或改变墓地用途的,应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及建设、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方面的审查意见,注销证明及处置报告;6.其他需要提
29、交的材料。第十七条(预售)除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公墓经营单位须严格凭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提供墓位或格位。第十八条(定价)经营性公墓的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准并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九条(合同)公墓单位须与购墓人签订墓位使用合同,按规定收取有关费用。第二十条(管理费)墓穴管理费一次性收取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到期仍需继续使用的,使用方应当办理续用手续。第二十二条(公益责任)经营性公墓单位应履行社会责任,建设不少于40%的低价位墓地,满足低收入群体的丧葬需求。城市经营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区别城市经营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区别项
30、 目目城市城市经营性公墓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城市公益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公墓村公益性公墓主办主体企业法人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民办非等社会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村审批层级省级民政厅本级政府县级民政局营利性质以营利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价格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政府定价土地性质出让划拨等集体用地等占地面积2人以下骨灰墓不超过1;3人以上不超过2;鼓励建设不超过0.5节地型墓穴;立式碑高度不超过0.8米,面积不超过0.5独立墓穴不得超过0.5;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0.82人以下骨灰墓不超过1;3人以上不超过2;单个遗体墓不超过4;鼓励建设不超过0.5节地型墓穴;立式碑高度不超过0.8
31、米,面积不超过0.5安葬类型骨灰骨灰骨灰、遗体(六)殡仪馆建设管理办法和建设标准的解读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殡仪馆,是指提供遗体处置、火化、悼念和骨灰寄存等部分或全部殡仪服务的场所。第四条(审批)殡仪馆设施建设由县级和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建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第七条殡仪馆的建设要根据人口、地域、交通等因素,科学规划设计,做到合理布局、设施齐全、功能配套、景观和谐,具体建设规模参照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衡阳殡仪馆殡仪馆建设标准(建标181-2017)例子:50万人口县城*6死亡率=3000人(四类)面积:3000人*(
32、1.82.0)=54006000平方米南县殡仪馆第十一条 殡仪馆的选址(三)殡仪馆宜建在当地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侧,并应有利于排水和空气扩散。(五)考虑到殡葬工作的特殊性,尽量选择周边单位和居民较少、相对独立、交通便利的地域,并处理好与周边单位及居民的关系,符合火葬场卫生防护距离标准(GB18081-2000)规定。第十二条 殡仪馆的规划布局与总平面布置应满足下列要求:(一)布局合理,节约用地。(二)殡仪馆建筑布局应根据殡仪服务流程科学设计,功能分区明确,同一功能区内的建筑用房可相对集中布置,管理及后勤区宜独立设置。(三)合理组织交通,馆区内应设接运遗体的专用道路和专用出入口。(四)殡仪馆绿地率
33、应满足当地规划部门的要求,新建殡仪馆的绿地率宜为35%,改建、扩建殡仪馆的绿地率宜为30%。(五)应设置室外公共活动场地和公共厕所。(六)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殡仪车停车场与公共停车场分开设置,并符合当地政府相关规定。第八条(建筑设施)殡仪馆设施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及场地等构成。殡仪馆房屋建筑包括业务用房、殡仪用房、火化用房、骨灰存放用房、办公和辅助用房等。殡仪馆建筑设备包括专用焚烧、尾气处理、供电、给排水、通风、安保、通讯、空调、网络及消防设备等。殡仪馆场地包括集散广场、绿地、道路及停车场等。第九条(功能分区)殡仪馆的总平面布局要符合接洽服务、入殓服务、守灵服务、告别服务、火化
34、服务、安葬服务、纪念服务的服务流程。功能分区宜包括:业务区、遗体处理区、悼念区、火化区、骨灰寄存区、祭扫区、集散广场区、后勤管理区等功能区。津市殡仪馆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于2002年5月1日施行。第一次修订(2处):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2011年1月)序号序号原条文原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后条文依据或参考、理由依据或参考、理由1.第二十二条禁止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禁止跨市、州设立经营性公墓办事机构。禁止倒卖炒卖、传销或变相传销墓穴和骨灰存放格位。2004年5月19日,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61.公墓单位跨省设立销售机构
35、审批五、湖南省实施办法两次修订情况说明序号序号原条文原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后条文依据或参考、理由依据或参考、理由2.第二十五条制造、销售丧葬用品,必须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丧葬用品制造和销售的管理。制造、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民政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制造、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工商注册登记工作时,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的意见。2004年5月19日,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60生产、销售丧葬用品审批第二次修订(4处):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36、288号(2017年12月)序序号号原条文原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后条文依据或参考、理依据或参考、理由由1.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火化的遗体,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后火化。但下列情况除外:(一)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下同)死亡的,丧主凭医院出具的死亡通知书,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二)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者遗体,由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丧主办理手续后火化。(三)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前款第(三)项所需的火化费用,由县(市、区)财政列支。按照本办法规定必须火化的遗体,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取得公安部门
37、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后火化:(1)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丧主凭本辖区社区卫生医疗机构或者乡镇(街道)卫生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2)在医院(含其他医疗机构,下同)死亡的,丧主凭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3)因交通事故或其他原因造成非正常死亡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或者其他司法部门法医鉴定后出具死亡证明,通知丧主接运遗体并办理手续后火化。(4)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法医鉴定后通知殡仪馆接运、火化。前款第(四)项所需的火化费用,由县(市、区)财政列支。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三
38、条: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序号序号原条文原条文修改后条文修改后条文依据或参考、理依据或参考、理由由2.第十七条按有关规定对应当发放丧葬费、抚恤费的,有关单位应当凭殡仪馆出具的遗体火化证明办理。删除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3.第二十七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将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丧主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丧主承担。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将骨灰装棺土葬的,由民政部门责令丧主限期改正。行政强制法及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版第二十条4.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强制平毁、迁移,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以外的地方建造坟墓;恢复和建造宗族墓地;建造永固性墓穴、活人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行政强制法谢谢聆听!谢谢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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