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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法规与执法实.pptx

1、课程地位:为林业专业核心课程。课程教学安排:1.时间为1-16周,周课时为2节。2.期末考试方式为开卷,时间在第十六周。3.具体教学安排:1-15周为授课时间,本课程内容有11单元和绪论部分,绪论一、我国林业法制建设发展的历程1.探索起步阶段:以1963年的森林保护条例为标志。2.逐步成型阶段: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试行)(1978-20世纪末)1981年的关于开展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 1985年的森林法 1998年的野生动物保护法3.全面发展阶段:农村土地承包法(21世纪)防沙治沙法 种子法 刑法修正案 退耕还林条例二、我国林业法治建设的主要成绩和面临的问题(一)主要成绩:1.林业

2、法律体系初步形成。2.林业行政执法不断加强。3.林业执法监督机制初步形成。4.林业普法宣传取得明显成效。5.林业行政为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二)面临的问题:1.仍以木材生产为主,没有转变到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思想上来。2.林业法律法规的制定滞后,与此相配的规章制度不健全,法律上仍有空白点。3.执法体制不顺,对违法行为打击不力,案件发生率居高不下。4.一些干部职工的林业法律法规的观念淡薄。5.林业执法人员的素质较低,出现重权轻责、忽视办案程序、滥用职权、以罚代刑等现象。6.对林业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三、推进依法治林的重要意义1.是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2.是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可持续

3、发展战略的需要。3.是加快林业发展的重要保障。4.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见P5-P6)四、学习本课程的方法1.老师教与学生自学相结合。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3.案例分析与讨论相结合。4.坚持课内教学与课外阅读相结合。第一单元:林业行政执法概述1.1林业法律法规体系1.1.1我国的立法体制:(1)含义:是中央统一领导和一定程度分权的多级并存、多类结合的立法权限的划分体制。(2)我国法的表现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和立法解释及具体应用解释。1.1.2法的适用规则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2.同位阶法律规范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

4、施。3.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4.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5.不溯及既往原则。6.对法律规范之间冲突的裁决机制的规定。1.1.3林业法律法规体系1.宪法。2.基本法律有:刑法、民法、行政法以及程序法。3.单行的林业法律,如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防沙法、种子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4.林业行政法规,如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5.林业部门的规章,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木材站管理办法等。6.林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1.2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1.2.1违法行方的概念及构成要件1.含义是指法律主体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给社会造成不同程度危害的一般违法和犯罪行为。有客观要件、主观要件、主体要件和客

5、件要件四个构成要件。2.客观要件:是违法行为的客观外在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3.主观要件:是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4.主体要件:是具有法律责任能力并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5.客观要件:是指违法行为所侵害的、为我国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1.2.2法律责任的概念、特点和分类1.概念:是指法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不利的法律后果。2.特点: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3.分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国家赔偿责任和违宪责任。1.2.3法律责任的归责、免责和确定法律责任的逻辑方法(一)1.归责原则是指确认法律主体和法律责任时必须遵

6、守的法定基本准则。2.主要归责原则有:责任法定原则、责任自负原则、因果关系原则、程序保障原则和公平正义原则。(二)法律免责的主要情形:1.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而免责。2.因超过法定时效而免责。3.因无法律责任能力而免责。4.因权利人弃权而免责。5.因法律豁免权而免责。(三)确定法律责任的逻辑方法:三段论的推理方法。1.明确大前提,即找出适用于法律规定。2.确认小前提,即明确违法事实。3.推出结论,即推出法律责任此方法也是我们研讨和分析案例最基本的逻辑思维方法。案例 1清明前夕是某县的森林防火期,该县虎山镇的一材民代某,明知县政府有关规定(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在野外用火),可他还是在清明节

7、前一天到 他亲属的墓地祭扫墓时烧纸。由于一时疏忽加之风大,火窜到了附近的集体森林边,由于代某及其家人积极扑救和材民及时赶到,很快扑灭了火,没有造 成大的损失,只是树林边缘的少量林木被火熏了。事后,村委会向县林业局报案,代某被县林业局给予林业行政处罚。请你用三段推理方法推理代某的归责过程。1.3林业执法的概念、特征和基本要求1.3.1概念及意义1.是指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律规定,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具有拘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2.意义:(1)是我国林业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2)是林业行政主体行政职权得以充分运用和实现的最有力的手段。(3)有利于维护和平衡各方面权益

8、1.3.2林业执法的特征1.执法的主体是林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是。2.是林业行政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具有国家强制力保障,直接产生法律效果。3.是林业执法主体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作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行为,是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4.执法内容是林业行政机关对林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有利或不利的影响。1.3.3林业执法的基本要求和有效要件1.林业执法的基本要求:正确、合法、及时2.有效要件:主体合法、执法程序合法和实体合法。1.4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与相对人1.4.1林业执法主体的概念和要件1.概念: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执法权,能以自己的名义

9、从事林业行政执法活动,并能独立地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林业行政机关或组织。2.要件: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必须享有法定的行政执法权。1.4.2林业执法的种类1.享有林业执法权的国家行政机关;2.享有林业行政执法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1.4.3林业执法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1.概念是指被具体行政执法的行为影响力直接作用的自然人和组织。2.权利:提出申请的权利;知情权;要求听证的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和抵制违法行政的权利。3.义务:遵从和配合行政执法的义务;遵循行政程序的义务;接受行政执法监督的义务。1.5林业行政执法的内容及基本法律依据1.内容:是林业行政执

10、法主体依法行政,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各种法律事务。2.主要内容有:林权林地管理,造林绿化,退耕还林,林木种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防治,森林植物检疫,森林采伐,木材经营加工,木材运输,陆生野生动物保护,野生植物保护,植物新品种保护,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区保护区,防沙治沙行政执法等。3.基本的法律依据:见P22-23页1.6林业行政执法的种类1.6.1林业行政征收1.概念:是指林业行政主体根据林业建设与资源保护和发展的需要,依据林业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从林业行政相对处收取一定财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2.特征:单方性、公益性、强制性和非制裁性。3.种类:育林费、森林植被恢复

11、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植物检疫费等。4.原则:依法征收原则、公开征收原则和及时、足额征收和收支分离原则。1.6.2林业行政确认1.概念及特征概念: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征:主体是行政主体;内容是林业执法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书面形式)。行政确认的形式:1.确定2.认可3.证明4.登记5.行政鉴定。林业确定的作用:1.有利于预防林业纠纷的发生;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3.可以为法院审判活动提供准确、客观的处理依据。1.6.3林业检查1.概念及特征概

12、念是指林业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法律授予的权限对林业行政执法的相对人是否守法的事实进行单方面强制了解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征(1)是一种依职权的监督检查;(2)是一种限制性执法行为;(3)是一种单方面的依职权的行政执法行为。2.方法: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和特别检查。3.林业执法检查的法律控制:如应当佩带公务标志,出示证件;检查时,被检人在场并有一定数量的人员参加;入宅检查时需取得一定的检查证件。1.6.4林业处置1.概念及特 点概念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相对人违法标的物采取即时强制、限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为了暂时制约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通常有封存和暂扣两种。特点有:急迫性、临时性和即时性。2

13、林业处置的法律控制:一是必须合法地实施处置行为,不能越权;二是要尽量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1.7林业行政执法监督1.7.1概念和作用概念: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对林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林业行政执法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作用:预防、补救和改进。1.7.2内容:1.内容: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是否有执法证件;是否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依法行使;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办案处罚文书的使用是否规范;罚没财产是否按规定处置;林业行政复议案件是否依法受理和审理;以及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事项。2.目的:在于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促使林业主

14、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认真行使执法权,保障林业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运行,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7.3林业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1.行政复议2.行政听证3.行政执法检查4.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5.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6.林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2单元 林业行政许可2.1林业行政许可概述2.1.1林业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是指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2.特征:A是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性的行政

15、行为;B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行政行为;C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D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的林业活动的行为。2.1.2林业行政许可的功能和种类1.功能:控制危险;配置资源;证明或者提供某种信誉、信息。2.种类:森林资源管理类森林保护类森林利用类林木种苗和种植新品种管理类陆生野生动物管理类野生植物管理类自然保护区管理类沙化土地治理类2.1.3林业行政许可原则合法原则公平、公开、公正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林业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监督原则2.2.2设定林业行政许可的主体和形式1.设定林业行政许可的主体: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2.2.3林业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国务院可以通过制定行政法规设定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只能作出具体法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省级地方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地方性法规的行政许设定权可以设定但尚未设定的法律、法规有一些限制已有法律法规设定的,只能做一些具体的规定。2.3林业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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