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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规培训.pptx

1、税务审核标准 法务部 2011-6-18目录目录关连交易集团转让定价研发费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其他税种关连交易审核点关连交易审核点管控点管控点 控制目标控制目标控制措施控制措施关连交易金额填列正确真实、有效1、财务经理应与各个部门保持沟通,以避免关连交易出现漏报情况2、区域经理应对各月关连交易发生额进行审核后再上报财务总部关连交易按时上报及时性按要求每月按时上报报表集团内转让定价审核点集团内转让定价审核点管控点管控点 控制目标控制目标控制措施控制措施集团内部定价符合集团制定政策合规关联交易定价符合集团颁布的关联贸易管理指南内部定价符合国家转让定价要求合规1、关联交易定价符合国家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

2、法(试行)的规定2、上报国税关联交易表格符合国家颁布的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的规定研发费审核点研发费审核点管控点管控点 控制目标控制目标控制措施控制措施研发费账务设置是要求合规1、账务按规定的“管理费用-研发费-明细科目-项目”设置2、按规定设置台帐研发费归集正确有效、真实、合规1、按规定将费用计入各个科目2、各个项目之间比例合理3、研发费各月之间均衡研发费加计扣除注意点研发费加计扣除注意点 1、研发费中的人员工资为实际放发的工资额,不能包括五险一金;2、研发费中不能体现差旅费,理由是不能确定发生的差旅费用是不是与研发项目有关;3、将制造费用计入到研发费的,要有

3、辅助账支撑;4、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与专项审计研发费不应有太大的金额差异;5、高新技术企业须有年度专项审计报告(从2009年开始);6、高新技术企业需至税务机关备案;研发费加计扣除注意点研发费加计扣除注意点 8、即从事生产经营又从事研发的人员工资,不应全部计入到研发费,应按比例分配;9、研发与生产经营共用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要按比例分配;10、研发成果转化之后的后续支出,不能计入到研发费,注意时间节点;11、科技和研发人员范围问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参与研发活动的熟练技工);12、高新专项审计和加计扣除审计的中介机构要具有财政局认定可做高新技术企业审计的资格,财政局建议最好由一家

4、中介机构来做;研发费可加计扣除点研发费可加计扣除点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2.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3.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4.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5.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6.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7.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8.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

5、收费用。增值税审核点增值税审核点序号序号管控点管控点 控制目标控制目标控制措施控制措施1 1销项税计算正确真实1、根据销售额匡算销项税是否正确2、视同销售业务同时计算了增值税销项税额2.1、免费样件已计算销项税2.2、其他视同销售情况销项税计算正确3、固定资产销售销项税计算正确2 2进项税计算正确真实1、所有增值税发票都按时进行认证2、没有接收无实质交易的增值税发票;3、运费发票那规定抵扣4、不能进项税抵扣的发票已做进项税转出4.1、用于福利的固定资产进项税已转出4.2、用于在建工程的固定资产进项税转出4.2、非正常损失的材料、成品进项税已转出4.4、其他不得进项税抵扣的项目进项税已转出3 3

6、应交增值税及时、真实、合规1、获取或编制应交增值税申报表,加计复核其正确性,并与明细账核对相符,比较两者是否总体相符2、每个月按时申报纳税申报报表问题:赔偿款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吗?问题:赔偿款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吗?案例:某工厂采购A公司原材料10000万吨,A公司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已经全部支付,该工厂与B运输公司达成协议,运费每吨300元,按实际运到数量开具运费发票,另:实际运到数量与装货数量偏差率超过1%按照原材料价格(1000元/吨)赔偿,本月收到运输公司赔偿款20万元,问20万元赔偿款需要做进项税转出吗?答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7、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故收到的赔偿金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案例:某公司为汽车电子生产企业,产品更新换代较快,产品及原材料报废较多,其中主要由以下三种原因报废:a.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原材料、半成品及产成品不能用于生产或销售而报废:b.由于产品质量问题,售后发生召回,再将产品进行的报废;c.产品更新换代,部分专用材料失去了使用价值,形成的报废;以上三点理解不做进项税转出是否正确?另:财务从谨慎性原则出发,对于已经报废的材料做了进项税转出,如以上三点成立怎样将转出的进项再转回来?问题:

8、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问题:存货报废进项税是否可以转出?答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是自然灾害损失;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

9、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综上,上述三种情形的资产损失,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问题:总分机构固定资产调拨是否视同销售?问题:总分机构固定资产调拨是否视同销售?案例:2009年以我总公司名义购入固定资产一批,抵扣了进项税额,2010年全部调拨给不在同一县市的一生产性分支机构用于生产使用,该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汇总我总公司缴纳,按比例在当地预缴,增值税在生产经营地独立缴纳,问这批调拨的机器设备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另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

10、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中的统一核算是增值税核算的统一还是指会计核算的统一?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根据以上规定,你公司调拨的机器设备如果用于生产使用,而不是用于

11、销售,无需按视同销售处理。“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中的统一核算指的是会计核算的统一。营业税审核点营业税审核点序号序号管控点管控点 控制目标控制目标控制措施控制措施1 1营业税计算正确 真实1、所有应交营业税项目均正确计算营业税1.1、房租营业税计算正确1.2、股票投资营业税计算正确1.3、理财收益、委托贷款收益、现金池收益营业税计算正确1.4、其他应交营业税项目计算正确2 2应交营业税及时、真实、合规1、获取或编制应交营业税申报表,加计复核其正确性,并与明细账核对相符,比较两者是否总体相符2、每个月按时申

12、报纳税申报报表问题:股票买卖是否缴纳营业税?问题:股票买卖是否缴纳营业税?“财税【2002】191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目前并没有废止,该文明确了“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股票买卖也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遵照此文,股票买卖就应该不交营业税。请问,该文件是否有效?答案:按照现行营业税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均应照章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持有的大小非股票解禁后在股票市场销售抛出,属于金融商品买卖行为,应当缴纳

13、营业税。财税2009111号文件规定,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问题:国外企业为国内企业设计施工图纸设计费是问题:国外企业为国内企业设计施工图纸设计费是否征收营业税否征收营业税?国内一建设单位请国外某机构设计建设、装璜图纸,在付汇是要求税务部门确认,请问此项设计费是否征收营业税?根据什么相关法律?答案: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14、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因此,支付境外机构设计费,符合接受劳务的单位在境内的规定,应该缴纳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旅店业、饮旅店业、饮旅店业、饮食业、仓储

15、业,食业、仓储业,食业、仓储业,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所得税审核点所得税审核点管控点管控点 控制目标控制目标控制措施控制措施所得税纳税调整事项正确真实、合规1、纳税调整符合税法规定1.1、减值准备1.2、开办费1.3、交际费1.4、福利费1.5、罚款待摊费用、无形资产入账、摊销摊销正确及时、真实1、待摊费用摊销符合税法规定1.1、待摊费用入账及时、准确1.2、费用摊销符合合同收益期1.3、费用及时摊销2、无形资产摊销符合税法规定2.1、无形资产入账符合规定2.2、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符合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正确及时、真实

16、1、固定资产符合税法规定1.1、固定资产入帐符合税务规定1.2、残值率符合税法规定1.3、折旧年限符合税法规定1.4、每月按时折旧,未出现大额波动问题:固定资产暂估入账问题:固定资产暂估入账,折旧能税前扣除吗?折旧能税前扣除吗?某公司2009年3月购入一台设备,2009年4月正常投入使用,未取得发票,按合同金额暂估入账,并于2009年5月份计提折旧,请问,这种未取得发票按暂估金额所计提的折旧,能税前扣除吗?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

17、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因此,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按上述规定处理所得税审核点管控点管控点 控制目标控制目标控制措施控制措施预提所得税计缴正确 及时、真实1、利息计提正确,并在计提月份计缴预提所得税2、技术提成费计提正确,并在计提月份计缴预提所得税3、股利分配当月正确计缴预提所得税所有发票均符合规定 真实、合规所有发票均符合税法规定应交所得税及时、真实、合规1、获取或编制所得税税申报表,加计复核其正确性,并与明细账核对相符,比较两者是否总体相符2、每个季度按时申报增值税报表,年终按时汇算清缴

18、问题:质量赔款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质量赔款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案例:某公司于2008年销售一批设备,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今年该公司销售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对方将出现质量问题的设备退回该公司,同时要求赔偿因产品质量问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3000万元。请问:该公司的3000万质量赔款,可否在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可以扣除,进行账务处理时后附什么原始凭证。需不需要对方开具发票?答案: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在经济交易行为中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允许在

19、税前扣除。由于该质量赔款是由销售方支付购货方,不属于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范围,因此,不需要开具发票,但是入账并税前扣除应具备必要的证据以证明该经济行为的真实性。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他税种审核点序号序号管控点管控点 控制目标控制目标控制措施控制措施1 1其他税计算正确真实1、教育费附加计算正确2、城建税计算正确3、土地使用税计算正确4、房产税计算正确5、印花税计算正确6、其他税计算正确2 2应交税金及时、真实、合规1、获

20、取或编制纳税申报表,加计复核其正确性,并与明细账核对相符,比较两者是否总体相符2、每个月按时申报纳税申报报表出差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出差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司(非行政事业单位)出差,交通费、住宿等凭发票报销,另外根据出差地点的不同,给予一定的补贴(按天计算),请问,现金发放的补贴是否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人所得税?出差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出差补贴个人所得税问题?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二)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1.独生子女补贴;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

21、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3.托儿补助费;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6313号)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出差人员住宿,暂时按照副部长级人员每人每天600元、司局级人员每人每天300元、处级以下人员每人每天150元标准以下凭据报销。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的公杂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支出。”根据上述规定,对因公出差,在当地规定标准范围内取得的差旅费津贴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标准部分并入取得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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