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户外广告发布合同 合同编号:2010—00 甲方:万宁海航大康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万宁市兴隆康乐园酒店30栋 联系人及电话:张磊 0898-62577863 18789581991 传真电话:0898-62576250 乙方: 海南紫金阳光传媒有
2、限公司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龙珠大厦19楼F座 联系人及电话:苏才惠 0898-66710955 13876021416 传真电话:0898-66701355 甲、乙双方根据《合同法》,经协商一致,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在海南东线高速公路发布( 壹 座 贰 面)户外单立柱广告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制作和发布户外广告牌位置、类型、规格: 位置: 海南东线高速K149东侧 类型:单立柱广告牌 规格:广告牌发布板面高 6 米,宽 18 米, 贰 面共计面积 216 平方米。 二、广告发布费(人民币): 12 个月共计人民币伍拾伍万元整(大写)即¥55
3、0,000.00(小写)。广告费总额已包含:每年 贰 次(含首次)电脑普通喷绘广告画面( 贰 面)的制作安装费用、税金及广告牌租金等。 三、广告发布期:即2010 年 9 月 1 日至 2011年8 月 31日止。发布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有优先续约权。(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在安装后2天内完成验收,则视为甲方已验收通过)。 四、付款方式: 1.本合同的广告费采用一年 叁 付的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当年度广告费总额的40%即¥ 220,000.00元支付给乙方,画面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当年广告费总额的 50%即¥ 275,000.00元支付给乙方,合同
4、履行至180天时将当年度广告费总额的 10 %即¥ 55,000.00元支付给乙方。 2.画面制作并安装完工后,乙方须向甲方送交广告正常发布的白天照片,以作付款佐证。 3.甲方应将上述款项付至乙方以下帐号: 开户全称:海南紫金阳光传媒有限公司 帐 号:46001003536059668866 开户行:建设银行海口龙珠支行 五、委托要求: 1.乙方应保证广告牌在广告发布期内的正常发布,保证不被拆除、移动。如因政府规划和市政改建及海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单位征用等社会原因致使广告牌需拆除、移动、中止或终止发布等,乙方负责在一个月内另找位置,报请甲方批准再另行发布,迁移所有费用
5、须由乙方负责;若双方就广告牌迁移在45天内无法达成协议,乙方应将甲方已付的广告发布费按天扣除已履约部分后退还甲方。(注:履约期界定为自发布期首日起至广告牌被拆除、移动之日止。) 2.广告正式发布之日起,乙方有保护广告画面、基本设施等安全及不被损坏或被盗的义务和责任。 3.乙方确保广告牌设置的牢固安全,牌面不漏风并足够平整,平整度误差不超过0.5厘米。如发生广告牌倒塌事故造成广告牌、画面等损坏或第三方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乙方在广告牌安装过程中、安装固定后造成乙方及第三方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承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除有重大天气影响外,在5天内完成一切画面制
6、作安装工作。 六、如因甲方提供的广告画面因内容失实及相关原因而导致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 七、乙方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免费喷绘及安装 贰 次(含首次)广告牌画面,如超过 贰 次(含首次)后甲方还需更换画面,所需喷绘及安装费用由甲方负责,相关喷绘制作和安装费用按 30 元/㎡计算。 八、甲方保证在合同签订后2天内向乙方提供电子版本设计图及其工商报批资料(包括甲方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甲方委托乙方发布广告的证明、甲方销售许可证明等复印件各壹份)逾期不提供上述资料造成相关发布时间延误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甲方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款,如甲方逾期付款超过10天,乙方有权撤下画
7、面,因广告画面撤下产生的费用及广告画面撤下期间的广告发布费均由甲方承担。同时,甲方每逾期付款一天,甲方应按当期应付款的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滞纳金,如甲方逾期超过15天,经乙方书面催缴后仍未付款,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甲方相关法律责任,合同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书送达到甲方时合同终止,因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十、本合同正式签订后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各项约定,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本合同。任何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本合同金额的30%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十一、由于台风、地震和恶劣天气等自然原因造成的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甲乙双方均
8、不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将甲方已付的广告发布费按天扣除已履约部分后退还甲方 十二、保密条款: 1.本合同及相关内容和信息属于商业机密,甲乙双方未经一方书面许可,均不能向第三方泄露,否则视为违约。 2.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发布的广告设计画面知识产权属于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泄露,如因甲方发布的广告设计画面与第三方发生纠纷或分歧,乙方应给予甲方支持及配合。 十三、本合同履行期间,任何一方发给另一方的通知及书面文件均应盖公章。所有通知、书面文件及发票均送达以下地址,如有修改,都要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一方。 甲方地址:海南省万宁市兴隆康乐园酒店30栋 乙方地址:海口市龙昆北路2号龙
9、珠大厦19楼F座 十四、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五、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的内容为准。 十六、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须向另一方提供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各壹份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七、本合同自双方法人代表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日 期: 日 期: 合同签约地: .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