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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利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与梁仕秀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doc

1、 律伴网()法律服务平台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深南法粤民初字第1441-1464号 原告深圳市金利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新光路147号丽苑三村三栋106、107、108。 法定代表人王荣友。 委托代理人洪伟、吴卓奇,该公司员工。 1441-1464号案被告侯廷选等二十四人,基本情况详见附表一。 各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莹,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总工会指派。 原告深圳市金利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分别诉被告侯廷选等二十四人劳动合同纠纷系列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2、委托代理人洪伟、吴卓奇,各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魏莹,1441号案被告侯廷选,1442号案被告梁仕秀,1443号案被告康丹壤到庭参加诉讼。本系列案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案情 一、基本情况:入职时间、工作岗位、离职时间、月平均工资详见附表一。 二、工作岗位:道路清洁工。 三、离职原因及经济补偿金:各被告主张,原告与政府签订的《市政道路清扫保洁承包合同》于2015年3月到期,原告未能再次中标,无法给各被告提供工作岗位,原告遂于2015年3月初口头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关系。原告则主张,其在承包合同到期后向各被告发出了调令,通知各被告到其他路段工作,但各被告不服从安排,且部分被告去了其他公司工作

3、原告没有解除双方劳动关系的行为。为此,原告提交了《工作调令书》、视频光盘、视频文字材料等证据。其中,《工作调令书》记载原告决定将包括本系列案部分被告在内的北环片区的五十名员工调往松岗片区工作。该调令书仅加盖了原告的公章,没有所列员工的签名。原告称视频内容为该公司有关管理人员宣读工作调令的场景,但该视频中声音嘈杂,无法辨清该管理人员宣读的内容,且原告自行整理的文字材料中也没有关于调整本系列案各被告工作地点的内容。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工作调令书》没有各被告的签名,视频中也没有关于对各被告进行工作调动的内容,因此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确已通知各被告调整工作地点而各被告拒不服从。鉴于各被告亦

4、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原告口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照公平原则,本院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是由原告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应向各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数额详见附表二)。 四、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原告主张其已安排各被告休2013年2月10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年休假。原告未提交其安排本系列案被告梁仕秀、袁成蓉、陈树均、郑显芬、李洪芳、郭晓红、李玉霞、龙少红、陈作英、周会芳、周琨芳休年休假的证据,故本院认定原告未安排上述被告休年休假。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

5、决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数额详见附表一)未超出法定标准,上述被告亦未起诉,故原告应按照仲裁委裁决的数额向上述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数额详见附表二)。关于其他被告的年休假情况,原告提交了《北环西员工年休表》和《入职超过一年以上人员年休假安排表》。其中,《北环西员工年休表》系手写,其中记载了包括本系列案部分被告在内的十八名员工的休假时间,但没有员工的签名确认。《入职超过一年以上人员年休假安排表》记载了包括本系列案部分被告在内的十九名员工的姓名、性别、年龄、入职年限、年休假天数等内容,其大部分内容系打印,年休假天数系用铅笔填写,“员工签名”一栏有本系列案被告侯廷选、康丹壤、连凤娥、刘国霞、刘国

6、凤、郑显英、赵文敏、梁英、余天琼、钟清炳、夏连娥、胡华容、李玉英的签名,但该十三名被告陈述签名时“年休假天数”一栏系空白,且签名并非确认已休过年休假。本院认为,《北环西员工年休表》系原告自行制作,没有员工的签字确认,不足以证明原告的主张。《入职超过一年以上人员年休假安排表》仅记载了十三名被告的基本情况和年休假天数,关于具体是哪几天休假、休假计划是否落实等问题,该证据并未反映,而且年休假天数系用铅笔填写,易于修改,因此,在无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仅凭此表不足以认定原告确已依法安排该十三名被告休年休假。原告应向该十三名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

7、数额详见附表一)未超出法定标准,该十三名被告亦未起诉,故原告应按照仲裁委裁决的数额向该十三名被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数额详见附表二)。 五、劳动仲裁情况:各被告分别向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案号详见附表一),请求原告支付2012年2月10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加班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以及2013年2月10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数额详见附表一)。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深劳人仲案(2015)2490-2513号仲裁裁决:1、原告支付各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详见附表一);2、原告支付各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

8、差额(数额详见附表一);3、驳回各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诉讼请求:1、原告无须支付各被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详见附表二);2、原告无须支付各被告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数额详见附表二);3、各被告承担本系列案的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金利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侯廷选等二十四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数额详见附表二); 二、原告深圳市金利物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应

9、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侯廷选等二十四人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数额详见附表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每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 魏 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运致 案号 仲裁 案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入职时间 月均工资 离职时间 仲裁请求 裁决结果 加班工资 赔偿金 年休假工资 补偿金 年休假工资 侯廷选 512928196006274

10、016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梁仕秀 511131197209240826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康丹壤 512926197311126564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11、袁成蓉 511324197202052248 2014.8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2,250 620.68 连凤娥 430722196611131020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陈树均 51113119701114082x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

12、75 2,068.97 刘国霞 511131197211170820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刘国凤 51113119750802084x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郑显芬 511131196509273828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

13、750 2,068.97 7,875 2,068.97 郑显英 511131196712300828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赵文敏 522730197603052224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梁英 511131197304131628 2012.2.10 2,250 201

14、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余天琼 511131196603132028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李洪芳 51113119710213322x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郭晓红 511131197003160820 20

15、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钟清炳 360281196301226037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夏连娥 360281196810156081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胡华容 51

16、1112197108062822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李玉英 511131196801191248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李玉霞 511131197012301226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17、 2,068.97 龙少红 432901197112053860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陈作英 511131196511053883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周会芳 532224197607262541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

18、0 2,068.97 7,875 2,068.97 周琨芳 53222419680626254x 2012.2.10 2,250 2015.3 25,121.07 15,750 2,068.97 7,875 2,068.97 附表一: 附表二: 案号 姓名 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补偿金 年休假工资差额 补偿金 年休假工资差额 侯廷选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梁仕秀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康

19、丹壤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袁成蓉 2,250 620.68 2,250 620.68 连凤娥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陈树均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刘国霞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刘国凤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郑显芬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20、 郑显英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赵文敏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梁英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余天琼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李洪芳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郭晓红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钟清炳 7,875 2,068.97 7,875 2

21、068.97 夏连娥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胡华容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李玉英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李玉霞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龙少红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陈作英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周会芳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周琨芳 7,875 2,068.97 7,875 2,068.97 文章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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