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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有限公司 信息服务协议 信息使用方 甲方:xx(以下称“甲方”) 联系人: Email: 电话: 传真: 地址: 邮编: 信息提供方 乙方: 联系人: Email: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就乙方向甲方提供信息服务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经和谐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信息服务的类型、开通 1.1本协议所称信息服务是指乙方将自己或第三方所有的信息(通过在互联网或其他质介上发布)向甲方提供的网上

2、新闻服务及其他相关信息服务(以下称“信息服务”)。信息服务的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2甲、乙双方约定 年 月 日为开通日。 二、信息服务期限 本协议信息服务期限从本协议约定的开通日起开始计算,期限为 年。即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 三、协议价款、支付 3.1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价款按以下方式计算和支付。 协议月费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元(含税6%),小写 元(含税6%) 。协议价款总额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含税), 小写 元(含税6%)。本协议费用一次性支付,付款前乙方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甲方将在收到发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

3、日内支付费用。具体如下: ),乙方将在2023年 月 号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正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后1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帐户支付款项。若乙方未在约定期间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期限。 3.2付款方式:□支票 □汇款 □钞票 开户名称: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4.1乙方权利、义务 4.1.1 乙方有规定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协议价款的权利。 4.1.2 乙方保存根据乙方的需要对所提供信息的来源媒体做出调整的权利。 4.1.3 假如甲方非为本协议约定之目的或者未以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使用乙方提

4、供的信息服务,乙方提前告知甲方后有权中止本协议的履行,或根据实际情况依据本协议第10.4条解除本协议。 4.1.4 乙方有义务在服务期限内为甲方提供登陆乙方主页 的用户名和甲方指定的密码(以下称“专用账号”)。 4.2甲方权利、义务 4.2.1 甲方及其授权用户有权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并为本协议约定的目的使用乙方所提供的信息服务。甲方有权使用乙方提供的专用账号。 4.2.2 甲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本协议价款及其他应付款项。 4.2.3 甲方根据本协议条款所获许可对信息服务的接触和使用是非排他的、不可转让的和受限制的。授予甲方的许可仅涉及:(i)每一个

5、授权用户有权使用信息服务所提供的指定功能,并有权通过将内容以电子形式一次显示在一个个人电脑终端上的方式接触指定内容以供其个人做排他性的使用;以及(ii)每一个授权用户有权通过信息服务中提供的打印或下载命令,以无纸化方式就其接触的每条信息获取一份打印件和/或重新访问并存储一份可机读的副本,以供其个人做排他性的使用;但其前提是在信息服务中出现的所有有关版权和其他专属权利的声明必须以同样的形式包含在被复制或存储的信息之中;以及(iii)每一个授权用户仅有权与享受相同特性信息服务的任何其他授权用户互换任何内容。“内容”系指经由或通过信息服务提供的所有内容、信息和数据。 4.2.4 甲方知悉专用账号

6、对于本协议的履行至关重要,甲方承诺善意保管并依据本协议约定而使用上述专用账号。甲方不得转让、分享、出售、出借或互换该专用账号。若因甲方自身因素导致该专用账号丢失、被盗用或失去控制等情况,甲方应自行承担责任并补偿因此导致乙方或第三方的任何损失。 五、知识产权 5.1乙方提供应甲方的所有信息的相关权利,涉及但不限于所有权、著作权与商标权归乙方或授权给乙方的第三方所有,甲方不因本协议的签署而获得任何上述权利。 5.2在本协议项下乙方就信息服务授予甲方的许可使用权具有不可转让性和非排他性。 5.3除非本协议明确约定或乙方另行书面批准,甲方及所有授权用户不得以任何方式或为任何目的下载、储存、

7、编辑、销售、复制、传递、散播、改编、散发、广播、出版、展示、拷贝、分发、反向汇编、反向还原、分解、使用任何内容或基于任何内容创作衍生作品,和/或授权或允许任何人从事上述行为。 5.4本协议不管何种因素变更、解除或终止均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六、保密 6.1 双方对本协议的存在、本协议的内容、双方的合作以及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或专有信息(涉及但不限于双方所购买的产品数量、清单、经营信息及双方客户清单、客户关系等)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乙方特别承诺,对于甲方专用平台,乙方保证甲方的使用记录、用户名、密码等相关信息的安全。乙方任何工作人员不得在公共

8、场合谈论甲方的任何保密信息,也不得将甲方的信息置于电脑桌面等容易泄密的地方。此外,除甲方指定的相关负责人外,乙方其别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了解甲方的相关信息,涉及甲方专用平台。 6.2甲方知悉乙方所提供的专用账号的机密性与重要性,甲方应仅为本协议明确约定的目的、以本协议明确约定的方式、在本协议明确约定的范围内使用该等专用账号。对于任何不符合前述约定的行为,甲方应立即予以制止并毫不迟疑的告知乙方。 6.3 本协议不管何种因素变更、解除或终止均不影响本条款的效力。 七、不可抗力 7.1不可抗力是指本协议签署后出现的、完全或部分地妨碍任何一方履行本协议的所有事件,并且该等事件是本协议双方所

9、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 7.2 假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本协议双方的义务在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期内应予中止。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本协议恢复履行,其有效期将自动延长,延长的时间与本协议中止期相等。 7.3 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告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向另一方提供该不可抗力的发生和连续时间的适当证明。 八、违约责任 8.1 如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给另一方导致损失,该违约方应就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补偿责任。 8.2 不影响上述第8.1条的一般合用性,甲方批准在相关发票或帐单上载明或双方另行约定的到期日届至之前向乙方全额支付第3.1条项下各个选项中

10、约定的协议价款。假如甲方未能在到期日之前完毕支付,乙方有权就到期未被全额支付的所有协议价款按照每月千分之一的利率收取从到期日到实际全额支付日(无论是在裁决之前还是之后)之间的利息。在经乙方以书面形式催告甲方付款后一周后,甲方仍未能履行付款义务的,信息服务也许被中断,但在甲方全额支付了所欠协议价款以及利息、合理的处置和催收费用后,乙方应恢复提供信息服务。 8.3假如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应向另一方支付本协议价款的百分之 50 作为违约金;假如该等违约金局限性以补偿协议另一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涉及但不限于该协议另一方支付的法律费用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违约方应当就相关违约所

11、导致的实际损失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8.4如乙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提供信息服务,应向甲方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但乙方的补偿责任无论基于违约、侵权或任何其他合用的法律规定均不应超过甲方的实际损失。乙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对甲方任何间接的、结果性或特别的损失承担责任,涉及但不限于成本或费用的增长,或利润、收益、资料、业务或商誉的损失。 8.5协议一方因违反本协议应仅就违约行为给协议另一方导致的直接损失承担补偿责任;且该违约方承担的补偿责任不应超过依据本协议第2条的信息服务期限及第3条协议月费计算出的协议价款。 九、责任限制 9.1 甲方完全理解并批准自行承担使用网络服务的常规风险。 9.

12、2 由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故障,导致乙方暂时不能正常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乙方不为此承担责任,但有义务及时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交涉,以尽快解决该问题。 9.3由于甲方的因素导致不能获取乙方的信息服务,则相关的责任和/或由此导致的任何损失,与乙方无关。 9.4由于政府有权部门或司法机构的命令,导致乙方不能通过互联网正常提供服务的,乙方不为此承担责任,但应归还已收取的未履行期间的服务费用。 十、协议变更、转让与解除 10.1 未经双方协商批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项下条款;变更后的条款须经双方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10.2 未经双方协商批准并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本协

13、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 10.3 因对方违约而规定解除协议的,解除协议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第八条的有关约定规定违约方承担补偿责任。 10.4 在下述情况下,一方无须取得另一方的批准,可以提前15天向另一方发出书面告知在信息服务期限届满前解除本协议: 10.4.1 另一方严重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致使双方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 10.4.2 另一方破产、资不抵债、进入清算程序、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其他必备的政府许可、履行本协议所必需的财产被征收、扣押或冻结,或者已经丧失或即将丧失履行本协议的能力; 10.4.3 对另一方履行本协议导致严重影响的任何不可抗力事件连续超过45天;或 10

14、4.4 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第六条的约定。 10.5 在下述情况下,乙方无须取得甲方的批准,可以向甲方发出书面告知在信息服务期限届满前解除本协议: 10.5.1 提前30天有合法理由时书面告知甲方解除本协议(但这种情况下乙方应归还已收取的未履行期间的协议价款); 10.5.2 出现本协议第8.2条所约定的解除协议事由。 10.6 除非合用法律另行规定,假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随意解除本协议,则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可以主张本协议第3.1条所约定的三个月的协议价款作为违约金;该等违约金不影响本协议第8.1条的一般合用性。 10.7甲乙双方协商续签约事宜过程中,本协议服务

15、期限届满的,除非甲方以书面形式明确通 知乙方终止服务,乙方继续向甲方提供服务的,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10.8甲方有权提前30天书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协议(这种情况下乙方应归还已收取的未履行期间的协议价款)。 十一、送达 11.1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互相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告知、文献、资料,均以首页所列明通讯方式以邮寄或电子邮件送达。 11.2 一方因迁址或者变更电话、电子信箱的,应当邮件或书面提前5日告知对方;否则,另一方依据本协议列明的通讯方式向对方送达的,视为已经送达。 十二、争议解决方式 12.1 双方本着平等和谐的态度并在相关法律法规约定范围内签订本协议,若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提请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三、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 服务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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