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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案例分析.pptx

1、1983年11月13日1983年1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华建公司与香港东方城市有限公司签订桂林华侨饭店合营企业公司合同合同约定,由双方合资兴建并经营桂林华侨饭店。1984年10月29日东方城市有限公司与渣打(亚洲)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贷款协议。协议约定东方城市有限公司为中国的合营公司桂林华侨饭店的营造向渣打(亚洲)有限公司借款28 773 050港元,此款由华建公司担保。担保是有条件的,必须用于桂林华侨饭店建设项目。华建公司向渣打(亚洲)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凭要求即付的担保书,并约定该担保书受香港法律管辖、按香港法律解释。东方城市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1987年9月9日

2、渣打(亚洲)有限公司致函华建公司,要求履行担保义务。华建公司认为担保此笔贷款,目的是将其用于建造桂林华侨饭店。借款人未如数投资,因此没有履行担保义务。1988年5月10日渣打(亚洲)有限公司追偿未果,向香港最高法院起诉,要求东方城市有限公司、华建公司还款。第1页/共17页原告渣打(亚洲)有限公司渣打(亚洲)有限公司东方城市有限公司东方城市有限公司东方城市有限公司东方城市有限公司华建公司华建公司华建公司华建公司被告香港最高法院审理香港最高法院审理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共同合资兴建华侨饭店结果:原告请求得到支持,但俩被告只支付了部分利息,并未支付剩余款项,渣打有限公司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华

3、建公司。第2页/共17页广西南宁中院一审争议点:贷款用途违背了担保条款,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渣打(亚洲)有限公司渣打(亚洲)有限公司华建公司华建公司华建公司华建公司原告被告结果:中院确认担保合同有效,判令华建公司应当承担担保责任,华建公司不服遂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第3页/共17页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争议点:担保书未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是否有效华建公司华建公司华建公司华建公司渣打(亚洲)有限公司渣打(亚洲)有限公司上诉人被上诉人结果:担保合同有效,华建公司支付本息但应扣除之前已支付的利息第4页/共17页几点思考?渣打公司在香港最高法院对其起诉已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又向南宁市中级

4、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是一事两诉?我国法院应否受理这起案件?我国法院对这件案件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附条件的担保合同该如何认定其效力?我国对涉外借款担保合同有哪些约束?第5页/共17页一、一事两诉 (一)概念:一事两诉又称为诉讼竞合。国际民事诉讼法上的一事两诉是指相同的诉讼当事人就同一诉由或诉讼标的在两个法院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同时诉讼。一事两诉是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具体表现。据此,一事两诉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国际平行诉讼和区际平行诉讼。类别为重复诉讼和对抗诉讼(二)分类国际平行诉讼:指相同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基于相同事实以及相同目的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进行诉讼的现象。区际平行诉讼:

5、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同时或先后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域的法院起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域的法院同时或先后受理时,即产生区际平行诉讼的问题。第6页/共17页重复诉讼:指一方当事人作为原告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域的法院就同一诉讼标的向同一被告提起诉讼。对抗诉讼:指一方当事人为原告在甲法域法院以对方当事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对方当事人以自己为原告在乙法域法院又以相对方为被告提起诉讼。(三)、国际平行诉讼的管辖冲突和协调(三)、国际平行诉讼的管辖冲突和协调1 1、管辖冲突主要原因:各国有关立法的差异、管辖冲突主要原因:各国有关立法的差异2 2、协调平行管辖冲突的几个原则、协调平行管辖冲突的几个原则(1)(1)

6、协议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2)(2)有效原则有效原则(3)(3)便利原则便利原则 (4)(4)先受理法院管辖原则先受理法院管辖原则3 3、协调处理方法、协调处理方法 (1 1)、不方便法院原则)、不方便法院原则 (2 2)、禁诉命令)、禁诉命令 (3 3)、未决诉讼命令)、未决诉讼命令第7页/共17页(四)国际立法与实践1、目前的国际条约:(1)1928年布斯塔曼特法典 (2)1968年欧共体布鲁塞尔公约 (3)1952年关于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若干规则的公约 (4)1958年海牙国际有体动产买卖协议管辖权公约 (5)1965年协议选择法院公约等2、实践上:确立了国际民事管辖权协调原则中的先受

7、理法院原则(五)、中国的立法中并没有有关平行诉讼的管辖权确定的规定。有关这一问题的处理在司法实践 中主要是根据1992年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第15条和第306条第8页/共17页1)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果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2)第306条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起诉,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

8、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第9页/共17页(六)区际平行诉讼及其管辖权 区际平行诉讼属于平行诉讼中的分支。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可能存在着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的地区,这些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度的地区称为“法域”。当某一民事案件的主体、客体、内容或有关法律事实涉及到两个以上的法域时,就产生了区际民事案件1、大陆和香港管辖权冲突的内容首先关于一般地域管辖权冲突。内地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而香港确定涉外民事案件管辖权的依据则是实际控制及有效原则。即被告在香港出现,且法院能将传票有效送达被告,而无论被告在香港境内

9、有无住所或与香港有无联系等,香港法院均可行使管辖权。在英国称这一原则为管辖权的“实际有效控制”原则。第10页/共17页其次,关于特殊地域管辖权冲突。在内地领域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只要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在内地,则可由内地法院管辖。在香港,若被告处于香港法院无法实际有效控制范围之内时,原告可单方申请法院行使域外管辖权。这种情形取决于两个条件:其一是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其二是法院的裁量权。再次,关于专属管辖冲突内地规定了因不动产、港口作业、继承遗产而产生的纠纷以及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10、、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所提起的诉讼,由以上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香港对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只能从香港对物诉讼的实践中得知:香港法院只对位于其境内的不动产物权诉讼行使专属管辖。第11页/共17页2、内地关于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规定 没有特别规定但实践中有以下几种处理方法(1)对涉港经济纠纷事案件参照涉外诉讼处理(2)被告在内地有住所的,一般采“原告就被告”原则。(3)对涉港合同案件、侵权案件和离婚案件等实行特别管辖。(4)肯定平行诉讼,并规定内地诉讼具有优先效力。我国法院对国内民事诉讼中的平行诉讼持根本否定态度,对于涉外案件平行诉讼则基本肯定,并规定国内诉讼具有优先效力。

11、(5)承认协议管辖至此:关于该案是否属于一事两诉问题,我们小组不能达成统一意见,有以下两种意见第12页/共17页此案不属于一事两诉原因如下当事人不同:在香港高院审理时,渣打银行是亦华建公司和东方城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而在广西南宁中院审理时被告仅为华建公司权利依据不同:香港高院审理中,原告是依据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约定的权利而起诉的,而南宁中院审理时,原告是依据担保合同起诉诉求不同:原告在香港高院起诉的诉求是还本付息,而在南宁中院起诉的诉求是还清剩余款项故该案不属于一事两诉,而是两个案子,我国法院应该受理认为是一事两诉的理由:当事人相同:原告相同,都是渣打亚洲公司法律事实相同:基于借款的同一事实起

12、诉诉求相同:都是还款付息 故:原告向香港高院起诉后又向南宁中院起诉,香港此时属于英国,因此此案应为国际平行诉讼。第13页/共17页二、我国法院对这件案件行使管辖权的依据是什么?此案发生在2007年之前应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在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合同纠纷案件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保证合同适用保证人住所地我国法院对这件案件仍具有管辖权。第14页/共17页三、附条件的担保合同该如何认定其效力?所附条件是合同当事人自己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其法律特征:第一,所附合同是

13、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第二,条件是将来可能发生的事实;第三,所附条件是用来限制合同法律效力的附属意思表示;第四,所附条件必须是合法的事实。我国司法实践中未就附条件的担保合同作细致分析,但是国际商会中确定“无条件与不可撤销”的约定属于独立担保的典型表述之一,即有了无条件不可撤销条款的担保合同,一般会被视为独立担保合同,此案中的担保合同属于不可撤销的担保书,手续完备,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国际惯例,且不违反我国法院规定,所订条款应确认有效。第15页/共17页四、我国对涉外担保合同有哪些约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

14、外担保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三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四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五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第16页/共17页第17页/共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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