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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公司决议纠纷判决.pdf

1、

目录 与滨州中明时装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1 胡传典、韩开苓等与邹城市正翔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6 李继斌、岳伟等与山东元华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8 李美霖与杜世东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 李淑珍与乐陵市兴大调味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3 李永敬与招远紫聪商贸有限公司、胡顺兵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5 林伟、张连香等与李海朋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7 王文江、赵锦鹏、王旗、潘峰、黄巨显、张秋颖、孟爱兰、于广学诉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联合发

2、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4 徐悦堂、崔德柱与山东淄博电动滚筒厂有限公司、李光全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8 周建生与裕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吕乃涛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4 薄存明、威海蒙威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2 丛玉华、宋吉庆与烟台耀华汽车玻璃有限公司、宋强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6 郭家辛与济南豪享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8 韩某甲与山东济宁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1 姜学鹏与青岛即墨顺发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4

3、 任庆崎、董世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6 王伟与山东迈可森能源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4 肖秀英与李金祥、安丘市鑫祥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7 许万杰、临沭县德坤建材有限公司、李敬德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80 中科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菏泽中科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88 北京瑞吉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百洋美华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92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

4、日升整理 3 郝明与潍坊硕海化学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96 李周洪与青岛洪源科瑞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98 刘总理与张兰兰、山东聚创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00 彭延贵与济南鹿泉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04 上海中春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临沂市鲁信钢材物流城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06 王兰与郯城县百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08 威海天亿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周慎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10 张青红与山东满月园母婴专护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

5、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16 朱兵与张倩、杨冲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19 费立战与日照市润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22 付启存、平邑县银河商业大厦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25 郭军见、郭洪江等与兰陵县鲁南蔬菜运输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31 李学义、李学用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34 聊城市隆昌投资有限公司、杨庆宏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44 刘守芹、杨振华等与新泰市中达煤矿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50 孙增义、郭东花等与诸城市益民土地整理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

6、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53 王国杰、杨伟韬等与山东中海光大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57 王丽、唐守旭等与沂源县宝丰粮油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0 王文善与魏益瑞、杨国权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66 毕庆伟诉被告蓬莱华岳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69 董世强与烟台爱心药业有限公司、王政娟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72 苗军与山东汉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78 山东交广传媒有限公司与山东交广美联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81 孙克法与王艺颖、烟台凤山置

7、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83 威海港领置业有限公司、孙立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192 郁新建与菏泽华鸿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0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4 原告青岛大省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成和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5 张颂晨与李庆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10 邹仁贵、泰安佳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15 冯兵与孙思胜、山

8、东帝麟竹柳产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18 郭桂艳、郭桂花等与临沂市振兴塑料印刷物资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22 临沂市冠兴贸易有限公司与费县梁邹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26 牛波与章丘亚控电子产品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31 蓬莱市明亮果品保鲜有限公司、刘乃平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34 山东省淄博健身器械厂、刘云鹏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38 徐传瑛、韩秀梅等与淄博市临淄稳达物资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41 杨庆宏、印丽等与聊城市隆昌投资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

9、民事判决书 243 郁新建与菏泽华鸿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46 赵维剑与威海大宇防火板材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51 范方苹与泰安市普天工贸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54 郭守海与孙思胜、山东帝麟竹柳产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57 郝文欣与山东省新迈特五金矿产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61 济南天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张炜等公司决议纠纷二审 2020 鲁 01 民终 882 号判决书.266 李金星与章丘市明信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71 滕江波与山东雅佳电子

10、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74 英俊与山东沂蒙老区酒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76 禹东与寿光市煜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81 郑长鹏与山东蜘蛛人建设有限公司、边文刚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84 中材键合科技(蓬莱)有限公司与瑞博生物制药(蓬莱)有限公司、苏州瑞博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89 姜国辉、威海诚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94 李杰、郝红文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02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

11、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5 刘清华与山东五一商贸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东营市日用工业品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07 宋兆磊与山东宏阳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11 苏昭春与青岛石化茂祥液化气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13 王丙志与荣成市金润通轴承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16 王克香与蒙阴县通安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19 张清臣等与王茁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23 赵东效与昌邑市利渔盐化有限公司公司决议

12、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26 宗秀芳与陈黛云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29 程文帅与济南新标地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31 崔峰与蔺存根、王纪波等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33 韩庆吉、王淑琴等与崔汝江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39 姜丹青与青岛弘信恒远地产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41 梁立帅、孙兆才等与临沂宇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45 山东省第三产业发展促进会等与济南正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51 王素兰、司玉珍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54 王文

13、江、赵锦鹏等与威海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联合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60 杨玉江、崔宝花等与沂源县万盛隆超市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65 中科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菏泽中科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68 曹毅与烟台环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72 陈浩与济南卓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76 九州新能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爱地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78 厉福早与日照市东方运输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83 刘颖、山东冠宇海产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

14、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87 马曰松与王庆军等人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391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6 青岛市企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与青岛朗讯科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393 孙忠厚等与达森生物药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2019)鲁 01 民初3263 号判决书.398 修鲁峰与青岛海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03 袁利华、陈积亮与青岛全球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5、407 滨州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邵志宇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12 韩以超、张玉安等与邹城市群力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16 解强、吕航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23 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则平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27 佟贤礼与山东省昌邑市华侨绣服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30 王金星、郭士云等与王西朋等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34 威海永图电子有限公司、文登光圆电子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40 徐艳丽与山东迈可森能源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45 张则平、王步强公

16、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47 淄博依信行轻工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刘永法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453 陈淦辉与昌邑中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56 陈刚、陈运河等与纪伟涛等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59 丁莎、莱阳市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64 董传锋与李学军、徐智勇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68 郭敏、郭志田等与山东黄金鑫意经贸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70 李元芸与日照河海化工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74 临沂市冠兴贸易有限公司、费县梁邹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

17、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78 牟善存、滕厚发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81 潘金松、郑军卫等与山东泰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492 山东千千药业有限公司、董曰进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94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7 肥城华益晨燃气有限公司、青岛华益晨能源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498 韩兴亮与山东济宁皮革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02 李英英与山东国贝科贸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

18、定书.506 刘志挺与黄海造船有限公司、黄海造船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09 日照市东方运输有限公司、厉福早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11 山东光耀利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李贵杰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16 盛延利与科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24 孙运霞、费立战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29 孙兆才、梁立帅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32 枣庄市鑫盛塑编有限公司、高西善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38 姜丹青与青岛弘信恒远地产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40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荣

19、成市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45 李佃鹏、滨州市银信担保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55 李永敬与招远普欢商贸有限公司、郑勇涛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557 李元芸与日照河海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国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孙方熙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59 尚庆涛与青岛鼎虎海拓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63 许树阳与聊城市惠辉生物能源有限公司、赵长辉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67 张硕一、莒县翔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69 赵国彬与山东直通车品牌家产品展销

20、有限公司、张广军、刘吉春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78 赵维剑与威海大宇防火板材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80 北京师范大学附属烟台学校、北京晶博远大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83 韩开刚、淄博鲁沈建材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588 刘立兵与长岛鑫源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付良东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91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8 青岛时代安远企业管理中心与青岛坤安安全管

21、理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594 田艳萍与耿宗祺、淄博瑞农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01 王克香与蒙阴县通安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02 徐志春、徐志达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05 叶星孟与山东华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15 原告张桂勇与被告东营望海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19 张永强、肥城天华规划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22 曹光农与济南四喜居快餐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25 丁照义、张永军等与日照

22、市阳城建材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29 董世强、烟台爱心药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34 韩开刚与淄博鲁沈建材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39 林宏伟、孙春青等与聊城市东昌第一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42 刘玉钦、矫恒安等与青岛晋能燃料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45 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庆旭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48 孙成运与孙成滨、烟台市鸿源管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53 张倩、杨冲等与曲阜新东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

23、决书.656 郑长鹏、山东新空间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60 丁照义、张永军等与日照市阳城建材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65 刘自文与刘建领等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671 尚庆涛、上海鼎虎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674 史启航、郑玉梅等与山东航远工业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81 孙洪钢、王永进等与青岛金富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86 孙明玉、马洪军等与山东高密市通达机械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696 郯城县开吉农机化服务农民专业合作社、颜健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

24、决书.702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9 吴婷婷与青岛鼎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段明耀、王妮娜、第三人姜卫刚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05 张则平、王步强等与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08 邹仁贵与泰安佳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12 卞兆胜、邓吉强等与德州银龙集团有限公司(原德州银龙棉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16 常利红与王伟良、王庆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20 李德伟与烟

25、台市尼普顿家具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23 刘立兵与长岛鑫源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28 青岛华益晨能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肥城华益晨燃气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32 任庆崎与董世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37 山东省天地建设顾问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745 王河东与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48 魏益瑞等与王文善等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 2020 鲁 01 民终 2432 民事判决书.751 武新祥、武宝霞与管延亮、邓宝、原审被告东营市顺鑫

26、祥管道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756 安融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幼华等公司决议纠纷二审(209)鲁 0 民终 2528 号民事判决书.759 北京瑞吉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原北京美华时代经贸有限公司)与青岛百洋美华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百洋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原青岛百洋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62 程安宇、刘青洋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65 何庆旭与山东省建设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69 济南金河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与李宝盛等股东会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

27、72 李佳与济南鼎恒自动化控制设备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75 宋光辉与山东华滋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79 谢礼英与胡常青、李子奇、黄海清、山东汉格动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珠海汉格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82 赵国彬等与张广军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87 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0 赵军、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91 管延亮、邓宝与武新祥、武宝霞等

28、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795 海阳市和盈置业有限公司、朱长林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797 蒋广伟、刘玉景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801 蓬莱奋发置业有限公司、张晓峰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804 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同力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薛亭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813 邵志宇、滨州华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815 王立光、孙即文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819 王秀峰、高青迎宾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823 徐炳南与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826 获取 500

29、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1 与滨州中明时装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与滨州中明时装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审民事事判决书判决书 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2014)滨中民二外字第 2 号 原告:DongBangFashionCorporation(东邦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马里亚纳群岛,塞班,ChalanPiao,MP96950。法定代表人:Kyun,HeeKun(中文译名:权熙建),该公司总裁。委托代理人:吴东悦,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

30、理)。被告:滨州中明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经济开发区韩国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姚春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戈,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第三人:朴日。第三人:姚春青。委托代理人:郑新兵,山东中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 DongBangFashionCorporation(东邦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邦公司)与被告滨州中明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明公司)、第三人朴日、姚春青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原告于 2014 年 5 月 26 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于 2014 年 7 月 23 日进行证据交换,原告东邦公司委托代理人吴东悦,被告滨州中明公司委托

31、代理人张戈,第三人姚春青委托代理人郑新兵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朴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东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东悦,被告中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姚春青,委托代理人张戈,第三人朴日、姚春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东邦公司诉称,原告独资注册成立被告中明公司,此后被告中明公司的经营状况并不太好,2007 年被告中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朴明子委托第三人朴日管理公司,并交付了公章证照等公司印信,继续维持被告公司的运转。原告查询工商档案发现被告伪造了董事会决议及原告法定代表人权熙建的签名,骗取了工商登记,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进行

32、了变更,于 2007年换成第三人朴日,又于 2009 年换成了第三人姚春青,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工商局提交的 2007 年 3 月 25 日的委任书无效;2.被告向工商局提交的 2007 年 3 月 26 日的任免书无效;3.被告向工商局提交的 2009 年 7 月 1 日的董事会决议书无效;4.被告向工商局提交的 2009 年 7 月 9 日的任免书无效;5.被告将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财务章、公司账本等交付原告;6.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中明公司答辩称,原告诉讼请求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原告主张 2007 年将公司交由第三人朴日管理,

33、于 2009 年将公司以股权转让形式转交第三人姚春青管理,均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现在提出改回原有状况事实和理由不足,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第三人姚春青陈述称,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真实性有待验证核实,原告诉状中没有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也没有按手印,虽有“权熙建”的签字,但是无法证明是否本人亲笔所签,无法证实起诉是否东邦公司法定代表人权熙建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

34、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2 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的相关规定,原告代理人应当出具证据证明原告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且起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第三人姚春青在工商局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均系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存在伪造董事会决议和原告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情况。2009 年 7 月 7 日,原告代理人朴日与姚春青签订滨州中明时装股份转让协议,将原告全部股权转让给了第三人姚青春,朴日向姚春青出具了原告董事签名盖章的董事会决议和任免书,并委托姚春青向工商局进行了企业法人变

35、更登记,姚青春的法定代表人变更资料均系原告前任法定代表人朴日提供,均在工商局办理了合法的变更登记手续,符合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有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姚春青不可能伪造;股权转让后,姚青春支付了转让款,朴日向中明公司交付了公章印信。原告主张 2009 年 7 月 1 日的董事会决议和 2009 年 7 月 9 日的任免书无效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常理。董事会决议和任免书是公司内部文件,是公司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手段。原告作为出资人和股东,在 2003 年成立中明时装公司之后,长达 10年时间才对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一事知悉根本不符合常理,工商变更登记对外具有公示效力,并且不止变

36、更过一次,作为股东和出资人不可能在这么长的时间不知道,而是另有隐情,原告在公司经营不好并没有提出异议,现在公司经营出现转机时提出异议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原告主张撤销董事会决议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会决议自作出之日(2009 年 7 月 1 日)起已经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六十日,原告主张无效实际是撤销,应当驳回

37、原告诉求。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原告并没有按照协议约定将股权转让协议报批及变更工商事宜,对企业债务没有向姚春青说明,致使姚春青在接手后麻烦不断,经营困难。并为此支付了超出股份转让协议约定的债务,对此将保留对原告的诉讼权利。第三人朴日没有陈述意见。庭审中,原告共提交十四份证据。证据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信息,证明中明公司董事长现为姚春青;证据二,投资方情况,证明原告是被告的唯一投资主体即唯一股东;证据三,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证明中明公司现在的法定代表人为姚春青;证据四,人员情况,证明现在中明公司董事会成员的组成情况;证据五,企业变更登记情况,证明企业历次变更情况,有朴明子先变更为朴日,后变更为姚春青;

38、证据六,委派书,证明原告认可、签发委派朴明子为董事长的文件;证据七,东邦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工商局档案的股东信息;证据八,委任书,证明该份委任书上面的权熙建手签章是虚假的,与证据六的手签章不一致,并非权熙建手签章;证据九,任免书,该份任免书为虚假的,不是董事会的决定;证据十,法定代表人审查意见,证明朴明子的签名是假的,这份是审查朴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审查的意见;证据十一,董事会决议书,证明董事会决议书上权熙建、朴明子的签名是虚假的;证据十二,任免书,证明任免书上权熙建的手签章与证据六的手签章不一致,是虚假的;证据十三,法定代表人审查意见,证明权熙建、朴明子的签名是虚假的;证据十四,公司章程,第四章

39、组织机构中明确指明公司成立董事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经质证,被告中明公司对原告提交证据一至十四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原告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被告认为原告手签章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前后两枚印章不同不能说明是伪造的。根据原告运营情况来看,上述两枚公章均存在合理使用的背景,只是使用阶段不同,不能任由原告指认印章。对于签字应当由签字人亲自到庭核实,或进行鉴定。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中东邦公司的营业执照与其开庭前提交的经中国领事馆认证的记载的内容不符,经营范围不同,有效日期不同,执照号码不同,生效日期不同,应当不是同一单位。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

40、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3 第三人姚春青具体质证意见同被告意见,同时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实具体那一枚手签章是伪造的,从证据来看,原告在注册公司和变更公司相关事项时均有过委托代理人在工商登记部门签字的问题,存在签字不一致是合理的。第三人朴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提交 2004 年 1 月 8 日董事会决议一份,证实在公司成立时存在代签的情况,说明外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里代签字情况普遍存在。经质证,原告对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代签并不代表有授权。第三人姚春青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该证据能够证实公司成立时存在股东非本人亲自签字的情况,工商

41、登记材料并非一定要本人签字,董事会决议上的签字并非是权熙建本人所签。第三人姚春青共提交两份证据。证据一,滨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文件一份,证实自 2004年 1 月 8 日之后,朴日系中明公司董事会成员,涉案董事会决议有朴日的签名,而根据原告提交的公司章程,其并没有约定董事会决议必须由全体董事亲笔签名,涉案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证据二,中明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一份,证明 2009 年 7 月 7 日原告委托朴日与姚春青签订股份转让协议,约定原告将持有的中明公司 10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姚春青,且约定了转让价格,支付方式以及相关违约责任的事实,该协议加盖了原告法定代表人权熙建的手签章,朴日在担任董事长

42、时已经使用该手章。经质证,原告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朴日是法定代表人。对证据二真实性有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实原告或权熙建委托朴日与姚春青办理股权转让协议,不能证明原告和权熙建对协议及手章是认可的。被告对第三人姚春青提交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五、六、十四均来源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且证明目的与其记载内容一致,且当事人对真实性没有异议,故上述证据应当予以采信。对于证据七虽然被告和姚春青提出异议,但是营业执照加盖有滨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印章,对该证据应当予以采信。对于证据八因无其他证据证实,且被告与第三人姚春青提出异议,仅凭原告手签章前

43、后两枚不同不能证明证据八上的手签章是伪造的,该证据不能证实原告的主张,不予采信。证据九,被告和第三人姚春青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对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单纯该证据不能证实该任免书是虚假的。对证据十、十一、十三,经鉴定上面的签字并非本人所签,足以证实原告主张,对上述三份证据予以采信。对于证据十二,因董事会决议书上的签字是虚假的,说明基于董事会决议的任免书应当是虚假的,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工商登记材料,原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对真实性予以确认,但是该证据是成立公司时的材料,不能证实董事会决议上权熙建的签字是经其本人授权,不予采信。对第三人姚春青提交的证据一,原告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对该证

44、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证据不能证实涉案董事会决议的有效性。对第三人姚春青提交证据二,股权转让协议,因原告对其真实性有异议,并且第三人姚春青说明该证据提交的是复印件,对该证据不予采信。案件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当事人同意本院委托日照浩德司法鉴定所对 2009 年 7 月 1日滨州中明时装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书上的权熙建和朴明子的签名进行鉴定;对(权熙建、朴明子、朴日 3 人签名,并盖东邦公司权熙建手签章的)法定代表人审查意见 上的“权熙建”和“朴明子”的签名进行鉴定;对(朴明子 1 人签名的)法定代表人审查意见上的“朴明子”的签名进行鉴定。经鉴定,送检的文字中“朴明子”和“权熙建”的签名均非其

45、本人所签。经质证,原告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被告对鉴定意见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鉴定意见书的效力有异议,认为样本来源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的照片,不能确定是否权熙建本人书写。第三人姚春青的质证意见同被告质证意见。第三人朴日对鉴定意见没有异议。获取 50000 份干货请关注公众号“法律意见书”添加吴先吴先好友(微信号:wuxian010),可申请加入所在城市所在城市微信大群 本文件由林日升整理 14 本院认为,关于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的照片,能否作为鉴定样本的问题。本院认为,鉴定样本系经公证处公证的证据,应当能够确定系权熙建本人所写,符合作为鉴定样本的条件。涉案鉴定意见是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由本院委托有

46、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该鉴定意见合法有效,应当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庭审过程中,朴日述称,其是于 2007 年从朴明子手中取得的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均是当时中明时装公司法定代表人朴明子与其签订的。原告对朴日的上述陈述无异议。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03 年 3 月 28 日由东邦公司认缴出资设立中明公司,主要经营纺织服装制造。被告公司章程第五条规定,独资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后,成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第十四条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五条规定,董事会决定公司一切重大事宜,包括重要职员的任免。第十九条规定,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

47、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第二十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召开前三十天书面通知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被告成立后,东邦公司委派朴明子为中明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孙相浩为副董事长,权熙建为董事。2004 年中明公司董事会决议追加投资 30 万美元,追加投资部分由东邦公司出资,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美元。2004年董事会成员进行了变更,由孙相浩变更为朴日,朴日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长。2007 年 4 月 16 日中明时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朴明子变更为朴日,2009 年 7 月 10 日法定代表人由朴日变更为姚春青。2009 年 7 月 1 日的董事会决议书,朴明子一人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审查意

48、见,权熙建、朴明子、朴日三人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审查意见 中朴明子、权熙建的签名均非其本人所签。2009 年 7 月 9 日的任免书是虚假的。对于 2007 年 3 月 25 日的委任书、2007 年 3 月26 日的任免书,原告并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是虚假的。本院认为,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涉案的中明公司是由原告在中国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并且其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因此准据法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议,应当由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依照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

49、定的程序,召集全体董事出席,并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主持人主持会议。董事会需要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时,应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进行决议,达到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权比例时方可形成董事会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的通过董事会进行决议的过程是相关民事法律关系形成、变更的过程,相关董事应当参与股东会议并作出真实意思表示,是董事会决议有效的必要条件。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重要职员的任免应当由董事会决定,因此涉案中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由董事会决议表决。而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涉案董事会决议及法定代表人审查意见上董事权熙建、朴明子的签名均系伪造的,并非董事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在没有证据表明实际召开了董事会的情况下,也就不能认定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是真实有效的。故涉案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法定代表人审查意见是伪造的,实际上并不存在,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对于 2007 年 3 月 25 日的委任书、2007 年 3 月 26 日的任免书,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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