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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docx

1、 煤矿安全红线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杜绝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标准安全治理和操 作行为,确保集团公司安全进展,依据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 煤矿安全红线分为“安全治理红线”和“安全操作红线”, 凡触碰安全治理红线者赐予降职或撤职处分,触碰安全操作红线者赐予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三条 集团公司、涉煤二级公司、矿(洗煤厂)对执行本制度负 主体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

2、用于集团公司各涉煤(控股)单位。 其次章 安全治理红线 第五条 凡违反安全治理红线规定的责任者,赐予以下处分。 1、安排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操作人员上岗作业,赐予分管矿领导降职处分。 2、未严格按规定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赐予降职处分;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对主要负责人赐予降职处分。 3、矿井无证照、证照不全或证照失效仍生产或建立;存在超层越界 或开采防隔水煤柱。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赐予矿长撤职处分,赐予生产矿长降职处分,存在其次种情形的,同时赐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4、矿井风量缺乏;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未按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未 实现分区通

3、风;采区巷道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给 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赐予总工程师降职处分。 5、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未按规定安装“双风机双电源”或不能自 动切换;未设置“三专两闭锁”。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赐予机电矿长撤职处分。 6、未进展瓦斯等级及突出危急性鉴定;应进展瓦斯抽采的矿井在采 掘区域内瓦斯抽采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在突出煤层进展采掘活动而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以检验报告为依据);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安装监控系统(或监控系统失效)或者瓦斯超限断电值设置大于《煤 矿安全规程》规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赐予通风助理撤职处分,赐予 总工程师

4、降职处分。 7、未实行措施查明采掘区域矿井水文地质状况及井田范围内采空区、 老窑积水等状况而组织生产或建立,分别赐予矿长、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8、未制定采掘探放水设计或未真实开展探放水作业,赐予总工程师撤职处分。 9、使用淘汰的煤矿机电设备、工艺或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的电气设备违规入井,赐予机电矿长降职处分。 10、煤矿建立工程私自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未签订安全生产治理协议,赐予矿长撤职处分。 11、凡不执行上级下达的停工停产指令或未阅历收而私自复工复产, 赐予矿长撤职处分。 12、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监察不力、追责不到位,赐予安全矿长降

5、 职处分。 第三章 安全操作红线 第六条 凡违反安全操作红线规定的责任者,赐予以下处分。 1、凡酒后或携带烟火、易燃易爆物品入井,或在井下吸烟,赐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2、凡扒、蹬、跳矿车或乘坐斜井物料车,或乘坐皮带、溜子,赐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3、井下、井口四周20米范围内、地面煤仓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 泵站不按专项措施进展电氧焊等动火作业,赐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4、严峻违章爆破作业或私藏火工品、私带火工品上井,赐予责任者 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5、有意移动或遮挡瓦斯传感器;在瓦斯检查中瓦斯检查员漏检、假检或擅离职守

6、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赐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6、凡破坏通讯、通风、监测监控及瓦斯抽采设施设备或私自翻开密闭、私自进入盲巷,赐予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7、矿井或作业地点受到水害威逼或消失停风后不准时撤离或拒不撤 离;瓦斯超限后不实行措施连续作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赐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8、掘进工作面未按探放水设计进展超前探放水或超出允许掘进距离 而进展掘进,赐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9、大型设备、特种设备在爱护装置失效或甩掉爱护装置状况下连续 使用;在用电气设备存在失爆;违反规定强行带电检修或移动电气设备;不执行停送电规定设备故障未排解强行送电

7、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赐予 责任者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10、违反规程、措施规定不使用超前支护空顶作业;擅自转变支护 材料、支护参数降低支护强度;遇地质构造或巷道开口、贯穿等特别状况时未按规程措施加强支护。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赐予责任者开除留用 处分。 11、无特种作业资质从事特种作业、强令无特种作业资质的人员从 事特种作业,赐予责任者开除留用处分。 12、发觉其他严峻危害安全的行为将赐予责任者开除留用或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第四章 执行程序 第七条 煤矿安全红线规定经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程序公布执行。 第八条 集团公司各级各类安全检查,必

8、需严格对比安全红线规定 进展检查。 第九条 凡发觉违反安全红线规定,检查人员必需现场认定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意见。 第十条 对认定的责任追究,由人事(组织)部门详细落实,安监部门督查。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情形纳入安全绩效考核范畴。 第十二条 消失多人屡次违反安全红线规定,集团公司对二级公司及矿(厂)主要领导进展安全诫勉谈话。 第十三条 安监部门每月对违反安全红线规定的状况进展公开通报, 承受广阔职工监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安全治理红线”中的处分对象“矿长”包含煤矿的董事长、总经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晋能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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