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故管理制度事故汇报第一条 企业凡发生重大、特大事故和涉及死亡的一般事故,应到集团公司汇报。 其次条 汇报人员。 1 合同制职工多于5万人的企业。 发生涉及死亡的上报集团公司一般事故(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下同),由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安全处长汇报。 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的重大事故,或者事故死亡人数累计到达3人,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 发生上报集团公司特大事故,由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汇报。 2 合同制职工少于5万人的企业。 发生涉及死亡的一般事故的,根据“谁主管谁负责”
2、的原则,由企业主管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展汇报。 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由企业的主要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安全处长及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展汇报。 第三条 汇报时间。 在对事故主要缘由根本调查清晰的根底上,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尽快到集团公司进展汇报,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天。 第四条 汇报材料。 1 事故报告12份。 2 事故现场录像带。 3 事故现场照片。 第五条 听取汇报的单位和人员。 1 一般事故:向集团公司安全与环保监视局汇报。油田部参与听取油田企业的事故汇报;炼化部参与听取炼化企业的事故汇报;工程部参与听取施工企业的事故汇报;销售部参与听取销售企业的事故汇报。 2 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向集团公司领导汇报,除上述相关部门外,人教部、监察局参与听取汇报。 第六条 汇报程序。 1 发生事故的企业汇报事故状况; 2 与会人员共同分析事故缘由和教训; 3 领导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集团公司建立事故汇报记录并存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