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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处理意见的形成方法.docx

1、事故处理意见的形成方法一、伤亡事故处理原则伤亡事故调查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二、责任事故劳动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要分清责任事故与非责任事故,主要调查处理责任事故。1. 责任事故是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2. 非责任事故是指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或在技术改造、发明创造、科学试验活动中,因科学技术条件限制无法预测而发生的事故;3. 责任追究(1)有下列情节之一时,应当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安全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安全

2、管理混乱,造成职工伤亡事故的;实行经济承包、租赁,承包合同没有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相应劳动安全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持证上岗操作或指挥生产,而造成伤亡事故的;机械设备、安全装置未按规定检验、检修、超过期限和超负荷带病运行,设备、设施有缺陷,无安全防护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安全、不卫生,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措经费,改善劳动条件,造成伤亡事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不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对危机安全生产的隐患问题,不负责

3、任,玩忽职守,不及时整改,造成伤亡事故的。(2)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违反操作规程,不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造成伤亡事故的;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器设备,擅自更改、拆除、毁坏安全防护设备、设施、造成伤亡事故的;不按规定配备、穿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造成伤亡事故的。(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对有关人员加重处罚:对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虚报、或故意迟延不报的;在事故调查中,故意移动破坏事故现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资料的、干扰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象,弄虚作假、

4、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打击报复甚至嫁祸于人的;事故发生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指挥抢救不力,造成更大伤亡的;事故发生后,不吸取教训和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在短期内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企业接到劳动安全监察意见书后,逾期不清除隐患而发生伤亡事故的;有意拖延事故调查处理,不按时结案的。三、处理程序1. 由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结果确定事故原因;2. 由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原因的基础上,根据有关法规和事故后果,对事故单位及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3. 事故调查组根据发生事故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建议,由企业生产、设备、动力等有关职能科室共同研究制订

5、措施,落实负责人和完成时限;4. 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5. 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执行了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6. 填报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格式填报事故调查报告书,根据事故类别按规定程序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审批结案;四、处罚1. 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概念和性质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应受惩罚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行政制裁。惩罚的社会功能主要在于督促工作人员遵守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防止和限制违法乱纪行为的发生。在劳动安全方面,对因违章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尚未构成犯罪的事故责任者、领导责任者和企业单位,按照

6、劳动法、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以及有关法规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劳动安全方面的行政处罚有两种:一种是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从外部对违反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规定造成重大责任的单位或行政领导者执行的处罚;另一种是企业、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在内部对所属工作人员、工人违反劳动安全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2)行政处罚形式及原则劳动安全监察机构,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安全法规规定,对违反法规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单位,给予下列行政处罚:罚款;建议有关部门注销或收回前发的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建立该单位的主管部门令该单位停产、整顿、封闭。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造成事故的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劳动安全监察

7、机构可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给予纪律处分。以上处分的实施原则是: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造成伤亡或重大事故的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追究纪律责任给予行政处分时,必须本着严肃慎重的方针,按照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和后果参照本人对安全生产工作一贯表现和错误认识程度,给予恰如其分的处分。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造成一定伤亡和损失的事故责任者,仍然可继续担任现行职务的,可分别给予记过、记大过、降低职务(岗位)工资等级处分;对严重违反劳动安全法规,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使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遭受严重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者,可给予开除留用察看或开除公职处分;对严重官僚主义、严重失职行为而造成重大

8、事故的领导责任者可给予撤职处分。对于犯有重大责任事故罪、渎职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但对于其中由司法机关免于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对违反劳动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伤亡事故受行政处分的有关责任者,对悔改表现好的或有特殊贡献的,应由原处分单位按有关规定分别解除处分或提前解除处分。2. 党纪处分依据中纪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在安全工作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对负有直接领导责任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负有一般领导责任者,给予党内警告处分或批评教育。造成巨大损失的,加重处分

9、。(1)不认真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法规,不采取措施排除事故隐患,或者批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开工生产,致使发生爆炸、火灾、翻车、翻船、飞机失事、工程倒塌以及其他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2)在灾害面前,未采取必要和可能的措施,贻误时机,使本来可以避免的损失未能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3)在组织群众性活动时,缺乏周密布置,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发生恶性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4)重大和巨大损失的标准;(5) 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重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10万至50万元;死亡15人,或重伤5人至30人;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的。(造成下列结果之一的是巨大损失:直接经济损失50

10、万元以上;死亡5人以上,或重伤30以上;造成特别严重政治影响。3.经济处罚经济处罚,是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造成伤亡事故的单位或事故责任者个人进行的罚款,是行政处罚的重要手段。在我国实行经济处罚办法,是适应改革开放发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新形势下的一项重大改革。在国外如美国、日本、前苏联等一些国家早已实行经济处罚。在我国一些省、市、地区制发的地方性劳动安全法规中规定,对发生事故的企业单位或责任者也实行经济处罚办法。实践表明:用经济手段强化劳动安全工作,对促进企业加强管理,预防和控制伤亡事故是行之有效的。(1)经济处罚的原则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造成职工伤亡事

11、故的用人单位或事故责任者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和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造成职工急性中毒事故、或伤亡事故的,除责令制订整改措施外,并可按每中毒或重伤或死亡一名劳动者罚款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罚,情节严重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产整顿。用人单位对发生的急性中毒或伤亡事故隐瞒,拖延不报或谎报的,以及故意破坏或伪造事故现场的,除责令改正外,可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对数次(二次及以上)违反劳动法等劳动安全法规,而造成伤亡事故的,可以加重处罚;加重处罚可按原罚款标准的25倍计算罚款金额。在违反劳动法行政外罚办法中对违反劳动安全法规造成责任事

12、故责任者经济处罚,也可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颁发的地方性劳动安全条例、规定的经济处罚办法给予罚款。在经济处罚中,因为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而造成的伤亡事故,或由于技术原因发生技术上不可预见的事故,可减少或免于经济罚款。(2)经济处罚程序对于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发生伤亡事故单位和个人的罚款,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应根据事实和适用罚则确定罚款数额,经一定审批程序,通过正式下发劳动安全监察罚款通知书执行。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自接到罚款决定通知书三日起,超过期限规定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被处罚单位对劳动安全监察机构经济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起诉。劳

13、动安全监察机构,对发生事故单位罚款,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罚款票据。所处罚款,应依照财政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地方财政。劳动安全监察机构,在调查处理事故办案过程中所需经费或补充办案经费不足,应向财政部门申请另批拨办案经费,不准从处以罚款中自行坐支。行政执行机关的监察人员,应取得行政执法和监督资格认证后,才能行驶行政执法职权。4* 刑事处罚(1)违反劳动安全法规的刑事责任具有行为能力和责任年龄的人员,出于过失或者故意行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就构成违法行为,造成伤亡事故或经济损失严重后果的,应当受这些法律和法规的约束和制裁。对于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人员,即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尚不够或者不应当受刑罚的责任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应当给予必要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或经济制裁,但对于有严重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伤亡事故和经济损失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人员,应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追究其刑事责任。(2)重大事故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规定了8类罪:其中涉及与劳动安全有关的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过失犯罪和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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