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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伤调查处理的报告.doc

1、关于工伤调查处理的报告 1目的 为了规范工伤事故和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落实工伤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有效防止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活动及与生产活动有关的活动中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和险肇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职工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不适用本制度。 3主要职责 3.1安全生产管理处、企管处负责公司的工伤事故和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监督各部门工伤事故事件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执行和落实。 3.2各相关部门负责按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4管理内容和要求 4.1管理内容 4.1.1工伤事故包括人身伤害

2、事故和险肇事故两类。 4.1.1.1人身伤害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a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的事故; b重伤事故,指造成人员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105天的事故; c轻伤事故,指造成人员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大于等于5天小于105天的事故; d轻微伤害事故,指造成人员失能伤害的损失工作日小于5天大于等于1天的事故; e可记录伤害事故,指造成人员伤害实际损失工作日在1天以内,够不上轻微伤害工伤事故认定标准的事故; 4.1.1.2险肇事故,指出于侥幸的原因未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但其过程表现的本质危害性类同人身伤害事故的情形。 4.1.2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

3、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的经过、原因和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本规定追究责任。 4.2事故报告 4.2.1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电话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处(或安全生产管理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处(或安全生产管理处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立即电话汇报公司领导和分管领导,从事故的发生到公司领导及分管领导接到电话报告应不超过半小时。发生死亡事故,安全生产管理处(安全生产管

4、理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还应在1小时内电话报告南丰镇人民政府安监办或张家港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轻伤及轻伤以下事故、险肇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白天发生的应当电话立即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处(或安全生产管理处及其相关科室负责人),晚上发生的应在第二天早上一上班电话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处(或安全生产管理处及其相关科室负责人)。 4.2.2发生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的单位在电话报告之后,应在1小时内将事故的相关情况以书面形式扼要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处,内容包括: a.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 b.事故的简要经过。 c.人员的受伤情况。 d.已经采取的措施。 4.2.3轻伤事故、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

5、伤害事故、险肇事故应在24小时内将书面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处:轻伤事故、轻微伤害事故应填写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书面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可记录伤害事故和险肇事故采用书面报告的形式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处。(因特殊情况:如人员调查、事故分析、责任认定、责任追究没有及时完成,应请示安全生产管理处,得到同意后方可延期上报事故的书面报告)。 4.2.4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2.5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

6、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4.3事故调查 4.3.1轻伤及轻伤以上事故由安全生产管理处及企管处应依照本制度,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调查处理工作。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由分厂、车间、单位进行调查处理,对性质严重或存在重大违章违纪的,安全生产管理处和企管处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可直接介入事故调查。 4.3.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生产管理处和企管处牵头,同时也邀请相关职能条线和技术方面的专家参加。 4.3.3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a.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

7、济损失。 b.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c.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d.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f.提交轻伤及轻伤以上事故的调查报告以及直接介入调查的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的调查报告。 4.3.4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应当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 4.3.5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自发生之日起3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给公司分管领导。 4.3.6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调查报告报

8、送公司领导批复之后,所在单位应及时填写好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报安全生产管理处。轻伤及轻伤以上事故还必须填报工伤事故登记和报告的电子档案给安全生产管理处综合科。 4.3.7事故调查报告或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和事故调查相关的材料在事故调查结束后应当存档保存: a.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包括经过情况、受伤者的基本概况、附事故现场照片和事故发生的示意图等)。 b.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c.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d.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e.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4.4事故处理 4.4.1重伤及重伤以上事故按照公司领导的批复进行处理;轻伤事故

9、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处和企管处的调查意见进行处理;由安全生产管理处、企管处直接介入调查的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处和企管处的调查意见进行处理;由所在单位调查的轻微伤害事故、可记录伤害事故、险肇事故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 并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和企管处批准。 4.4.2对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不仅要根据造成人身伤害的后果,还要考虑其过程表现的本质危害性和可能性。对险肇事故责任人的处理主要根据其过程表现的本质危害性和可能性,性质严重或重大违章违纪的险肇事故应从重处理。重复性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险肇事故应从重处理。 4.4.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负有责任的条线主要负

10、责人、班组长和管理人员,按照安全生产红黄牌制度进行处理;在事故发生中存在违章违纪负有直接原因的肇事者,按照员工违反安全生产制度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互保联保小组中负有责任的成员按每年年初签定的互保联保责任书中的条款进行处理。 4.4.4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职工监督。安全生产管理处、企管处应对事故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对整改落实不力的,应上报公司领导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4.4.5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情况由安全生产管理处采用事故处理通报、安全管理学习资料的形式及时进行公布。 4.4.6对事故报告

11、和调查处理中的违纪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管理处、企管处等相关职能部门及至集团公司领导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和领导应当及时处理。 4.5其他 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登记轻伤、重伤、死亡,由事故发生单位填写,报安全生产管理处、财务处、工会各一份,单位留存一份。工伤事故审定登记表登记轻微伤害事故,报安全生产管理处、财务处各一份,单位留存一份。 5监督考核 5.1本制度由安全生产管理处负责监督实施,各生产单位以及职能处室执行。 5.2若出现下列情形,将按公司规定给予相应考核。 5.2.1各类工伤事故未按要求及时上报的。 5.2.2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5.2.3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的。 5.2.4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5.2.5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5.2.6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阻挠调查人员进行事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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