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吉林省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污水处理费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第三条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城镇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应遵循下列原则:
2、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符合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及城市总体规划等要求。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污水处理相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五条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监审,应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调查、测算、审核经营者成本并核定
3、定价成本。 第六条 污水处理定价成本包括污水收集输送的运行维护成本、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期间费用。 第七条 污水收集输送的运行维护成本,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将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的生活污水、工业污(废)水和径流水收集输送到污水处理厂所发生的合理运行费用支出。包括污水收集输送环节职工薪酬、动力费、维护费等。不包括污水收集输送管网固定资产折旧费。 第八条 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是指污水处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合理支出,包括直接材料费、动力费、职工薪酬、污泥处置费、固定资产折旧、土地摊销、维修费、监测检验费、机物材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它费用等。 第九条 期间费用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
4、污水收集处理工作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污水处理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含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专业培训费、会议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财产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绿化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它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是指污水收集处理生产经营者在销售净化水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本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物料消耗、代征(代收)手续费、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它营业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
5、污水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在生产经营期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不还本付息的不计财务费用)。 第十条 直接材料费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原材料、辅助材料、药剂费等材料费用。 第十一条 动力费是指污水处理经营直接用于收集、输送、污水处理所需动力的费用。动力费分环节核定计入污水收集输送生产成本、污水处理生产成本。 第十二条 主要技术指标中直接材料、燃料、动力等单位产品消耗数量的核定方法:超过行业标准上限的,按行业标准上限核定;低于行业标准下限的,按行业标准下限核定。 直接材料
6、燃料等购进价格按不高于同期同类同质产品的市场平均价格核定。 第十三条 职工薪酬是指污水处理经营企业在经营污水处理期间为获得职工所提供劳务而给予的各种形式报酬以及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非货币性福利。 第十四条 职工人数参照《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劳动定员参照表》(附件一)核定。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职工人数低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下限核定。各项人员数量指标按年平均人数计算。 职工平均工资
7、原则上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供应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核定职工工资总额=核定年均职工人数×核定年均职工平均工资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养老、基本、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和企业年金,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不含个人交纳的部分。计提基数按核定的职工工资总额确定,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确定,超过规定计提比例的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按不
8、超过核定工资总额的14%、2%和2.5%据实核定。 以上各项费用不得重复列支。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原值核定、折旧方法按照《吉林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吉省价审〔2016〕23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修理费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为维持城镇污水处理正常生产运行需要发生的大修理费和日常维护费用,成本监审时据实核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核定固定资产原值的2%。 第十八条 水质检测费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为保证净化水质量,对水质进行检测分析所发生的费用。根据国家、地方有关标准据实核定。 第十九条 污泥处置费是指污水处理经营者对产生的污泥按工艺设计要求干化脱水处理后进
9、行运输、处置发生的费用。成本监审时据实核定。 第二十条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企业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定价成本,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 第二十一条 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平摊计入定价成本。其中,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如果已计入地面建筑物价值且无法分离的,随建筑物提取折旧;其它情况下,均按土地使用年限分摊。 第二十二条 财务费用中贷款利息支出原则上根据与污水处理业务相关的实际贷款余额与贷款利率核定,但贷款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公布的平均同期贷款利率,并按照还贷期计算年平均贷款利息。其中,建设贷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规
10、定的数额。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具体规定审核标准的其它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审核,原则上据实核定,但应符合一定范围内社会公允水平。 第二十四条 下列费用支出不得计入污水定价成本: (一)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费用; (二)与污水处理生产及收集输送无关的费用,虽与污水处理经营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出售和报废的净损失; (四)各类捐赠、赞助、违约金、罚款、滞纳金等支出; (五)对外投资等支出; (六)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等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包括向上级公司或管理部门上交的费用、代上级公司或
11、管理部门缴纳的各项费用、向出资人支付的利润分成以及对附属单位的补助支出等; (七)全部或部分由政府补助或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 (八)污水收集、处理经营权发生变动所产生的转让费(即按历史成本原则核定); (九)依据环境保护部门的监测结果,污水经处理后未达到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十)其它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五条 其它业务成本应单独核算,不计入污水处理成本。不能单独核算或者核算不合理的,核定污水处理定价成本时应当从污水处理总成本中扣除其它业务成本,其它业务成本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收入比例法、工时比例法或资产比例法等合理核定。 销售中水等其他业务利润冲减污水处理
12、定价成本。 第二十六条 污水处理经营者为经营主营业务和其它业务共同发生的期间费用,应选择合理的分摊方法(如按从业人员数量比例、资产价值比例、业务收入比例等)计算应计入定价成本的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污水处理定价总成本及单位成本核算方法: 定价总成本=污水收集输送运行维护成本+污水处理生产成本+期间费用 单位定价成本=定价总成本÷核定污水处理总量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x月x日起试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物价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劳动定员参照表 2. 污水处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13、 附件1 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劳动定员参照表 污水厂常规生产人员、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定员比例表 人员分类 比例% 全部职工定员 100 一、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 80以上 其中:1、直接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 60以上 2、附属、辅助生产工人占全部职工定员 20以下 二、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 18-20 其中:1、管理与工程技术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 13-14 2、服务人员占全部职工定员 5-6 注:一、法规规定岗位应获得职业上岗证书; 二、生产人员含: (一)直接生
14、产人员:运行操作、设备维修、管网巡查维护、水质化验、污泥处理等; (二)辅助生产人员:车辆驾驶、污泥运输; 三、管理与工程技术、服务人员含: (一)管理与工程技术员:厂长、副厂长、总工程师、办公室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安全管理、设备管理、财务管理等; (二)服务人员:后勤保卫等。 一、二级污水厂的劳动定员标准(人/座) 建设规模 人员数量 污水厂级别 5万m3/d以下 1万m3/d以上 5万m3/d 10万m3/d 20万m3/d 20万m3/d以上 一 30—50
15、 50—55 60—70 70—80 每增加10万m3/d增配5—8人 二 30—45 45-50 55-65 65-75 每增加10万m3/d增配5—8人 注:一、劳动定员标准是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业资格的直接生产人员、管理、与技术人员数量; 二、提高污水深度处理需增加人员,可按实际处理能力相应增加6—12人; 三、生产运行劳动定员标准中,泵站生产人员参照每座3—5人确定。场外污水管网巡查维护人员参照6人/80公里确定; 四、污水处理厂只负责运行生产,没有进行单独经济核算,在劳动定员标准中每座减少财务人员2人,化验人员根据实际处理能力核定
16、为1—3人。 附件2 污水处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资产类别 折旧年限(年) 残值率 % 备 注 一、房屋建筑及构筑物 房屋建筑 (一)生产用房(腐蚀性、强震性) 25-40 3-5 (二)非生产用房 35-45 3-5 (三)简易房 8-10 3-5 构筑物 (一)非生产构筑物 15-25 3-5 (二)腐蚀性生产构筑物 20-25 3-5 (三)非腐蚀性生产构筑物 15-25 3-5 二、设备 机器设备及配套 (一)水泵 4-10 3-5 提升泵、回
17、流泵、污泥泵等 (二)水下推流搅拌设备 4-10 3-5 粗细格栅、砂水分离系统 (三)除渣设备 4-10 3-5 搅拌器、推进器 (四)表面曝气设备 4-10 3-5 曝气机 (五)刮渣吸泥设备 4-10 3-5 沉淀池刮渣吸泥机 (六)加药、脱泥设备 4-10 3-5 加药及脱泥系统 (七)紫外线消毒设备 4-10 3-5 二氧化氯消毒设备 4-10 3-5 鼓风机 4-10 3-5 带式污泥浓缩脱水机 4-8 3-5 离心污泥脱水机 4-10 3-5 板框污泥脱水机 3-6 3-5
18、 叠螺式污泥脱水机 4-10 3-5 水下推流器 3-6 3-5 粗格栅除污机 6-10 3-5 细格栅除污机 6-10 3-5 钟式沉砂池 搅拌机 6-10 3-5 曝气沉砂池 行车 4-8 3-5 螺旋输送机 3-6 3-5 砂水分离机 3-6 3-5 空气提砂机 6-12 3-5 旋转式滗水器 6-12 3-5 纤维盘式过滤机 5-8 3-5 不锈钢盘式过滤机 10-15 3-5 闸阀 3-8 3-5 蝶阀 3-8 3-5
19、 截止阀 3-8 3-5 锥形阀 4-8 3-5 紫外消毒设备 电气设备及配套 (一)变压器及高压电缆 5-10 3-5 (二)高压配电柜及配套电器元件 5-8 3-5 (三)低压配电柜及配套电器元件 5-8 3-5 (四)低压控制柜及配套电器元件 5-8 3-5 (五)低压配套电缆及辅助设备 5-10 3-5 监控设备 (一)进出水COD在线监测仪 3-6 3-5 (二)进出水氨氮在线监测仪 3-6 3-5 (三)中控平台及配套 5-10 3-5 (四)探测仪表及配套
20、传导设备 3-8 3-5 (五)安全监控设备及配套 3-8 3-5 水质检测设备 (一)可见分光光度计 4-8 3-5 (二)COD快速测定仪 3-6 3-5 (三)溶解氧仪 3-6 3-5 (四)其他辅助设备 3-6 3-5 三、管网 截污干管 (一)钢管 15-20 3-5 含配套检查井、沉沙井、接入井等 (二)水泥管 20-30 3-5 (三)玻钢管 10-15 3-5 工艺管道及附属设备 (一)PE管 15-20 3-5 (二)PPR管 15-20 3-5 (三)
21、钢管 15-20 3-5 计量设备 (一)40-50mm流量计 4-10 3-5 (二)100-150mm流量计 4-10 3-5 (三)200及200mm以上流量计 4-10 3-5 四、运输设备 (一)施工及维护车辆 6-8 3-5 (二)办公车辆 8-10 3-5 五、办公设备及其他 (一)办公类电子设备 5-7 3-5 (二)办公家具及其他用品 5-10 3-5 建议:国外品牌取上限,国内二线品牌取下线,国内一线品牌取中值。 - 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