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 再生资源回收联合审批办理指南 1.1 重要申明:本办理指南旨在帮助您迅速了解获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并不能代替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因此,作为申请人在申请前有义务详细阅读并了解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您申办过程中如有任何意见建议及投诉举报,可以联系: 1:96178效能投诉中心投诉电话:96178 2:宁波市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投诉电话:87187501 3:¨¨县(市)区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投诉电话: 1.2 适用范围:从事再生资源(不含放射性物质、危险固体废物)的回收经营 1.3 须办证照批文: 1:供销社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许可证; 2:环保局的
2、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3:工商局的营业执照。 1.4 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1.5 受理地址:宁波市供销社(江东区镇安街86号五楼)审批窗口(含海曙、江东、江北三区)。¨¨县(市)区供销社审批窗口 1.6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1.7 简要流程: 步骤一:向供销社窗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许可证》提出申请,供销社组织环保部门现场联合踏勘。 步骤二:联合踏勘通过,申请人开始筹建工作。 1 步骤三:申请人筹建完毕,向供销社窗口提出现场联合验收申请,并一次性提交供销社、环保等部门所需材料。 步骤四:联合验收或整改通过,供销社、
3、环保部门核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送供销社窗口。 步骤五:供销社窗口一次性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意见发放给申请人。申请人向工商部门申办营业执照。 1.8 申请必备条件(详细的申请条件请见2.2): 1:投资人员,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国家相关规定的犯罪情形; 2:符合城镇规划、行业规划、环境功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详见《宁波市中心城可再生资源回收设施规划》); 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生产性回收经营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生活性回收经营场地不少于100平方米;社区便民回收点不少于20平方
4、米; 4:中心城区闹市区域主要道路两侧200米内不得设立固定收购点; 5:新开设的回收网点,应对周边居民生活不会造成妨碍和影响; 6:新开设(或移址)的回收网点与已有的同类回收点间隔距离不少于500米。 1.9 需要缴纳费用:无 1.10 涉及的审批部门窗口地址及咨询联系方式: 1:市供销社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2:环保部门窗口地址: 联系电话: 1.11 警示: 未取得许可证(件)是非法的,将坚决予以关闭或整改,申请人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所有损失。 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将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
5、 2 指南索引 指南概要…………………………………………1 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4 联合审批程序……………………………………6 所需表格…………………………………………10 注意事项…………………………………………12 附录………………………………………………13 1.法规摘要………………………………………13 2.国家行业标准…………………………………13 3 2.获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2.1 前置条件: 1:获取工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核准 2.2 申请条件 1:投资人员
6、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国家相关规定的犯罪情形; 2: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应是具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 3:符合城镇规划、行业规划、环境功能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同时与周边自然和人文环境相协调(详见 《宁波市中心城可再生资源回收设施规划》); 4: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生产性回收经营场地不少于1000平方米;生活性回收经营场地不少于100平方米;社区便民回收点不少于20平方米; 5:具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相关回收设备和安全卫生防范设施; 6:在中心城区闹市区域主要道路两侧200米以内不得设立固定收购网点; 7:新开设的回收网点,应对周边居民生活
7、不会造成妨碍和影响; 8:新开设(或移址)的回收网点与已有的同类回收店间隔距离不少于500米; 9:回收加工企业排放的污染物,应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10:新开设的中心城区社区回收点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必须承诺所申办网点达到按规划要求统一制式、统一标式站名、统一持证上岗、统一管理“四统一”的规范要求做好网点建设,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验收整改。 4 11:企业或个人经营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行业主管部或行业协会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规范经营(培训地点:宁波市华严街169弄76号五楼,宁波市再生资源行业协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站;咨询电话:87
8、333376)。 2.3 申请材料: 1:由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仅指增加经营范围); 2:关于要求“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申请报告”及“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业设立申请表”; 3:场所的产权证明、平面布局示意图和租赁协议(合同)复印件三份; 4:注册验资文本或银行资金信用证明; 5:经营组织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 6:投资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三份; 7: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 5 3.联合办理流程 3.1联合审批流程 3.1.1申请和受理(2个工作日) 申请人应: 1:在向工商部门申请并获取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向市供销社窗口提
9、交以下申请材料: 1)由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仅指增加经营范围); 2)关于要求“设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申请报告”及“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业设立申请表”; 审批部门应: 1:供销社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面退还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供销社窗口接收材料后通知环保部门联合踏勘。 3.1.2 联合踏勘(3个工作日): 申请人应: 1:做好接受供销社、环保联合踏勘的各项准备; 2:积极配合现场踏勘; 3:记录并执行供销、环保部门提出的意见。 审批部
10、门应: 1:供销社组织环保部门进行现场联合踏勘,咨询直接利害关系人意见; 2:记录并当场指出需要整改的内容; 6 3:与申请人核对整改内容,确保申请人明白无误。 4:如联合踏勘通过,通知申请人开始筹建工作。 3.1.3 书面审查(7个工作日)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应再次向供销窗口提交以下材料: 1:场所的产权证明、平面布局示意图和租赁协议(合同)复印件三份; 2:注册验资文本或银行资金信用证明; 3:经营组织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 4:投资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三份;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 审批部门应: 1:供销社窗口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形式的
11、受理;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并当面退还申请人,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2:供销社窗口接收材料后将有关材料转送给环保部门审核,需要补充的环保部门在2日内告知供销社受理窗口,受理窗口综合相关情况后在5日内(包括前面2日)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3:通知申请人联合验收的时间。 3.1.4 联合验收(与书面审查同步) 申请人应: 1:做好接受供销社、环保联合踏勘的各项准备; 2:积极配合现场踏勘; 3:记录并执行供销、环保部门提出的意见。 审批部门应: 7 1:供销社组织环保部门进行现场联合踏勘,咨询直接利害关系人意见; 2:记录并当场
12、指出需要整改的内容; 3:与申请人核对整改内容,确保申请人明白无误。 3.1.5审批决定(3个工作日) 审批部门应: 1:现场验收通过或申请人整改到位后,供销社、环保部门分别核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 2:供销社窗口一次性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核发给申请人。 申请人: 1:签订治安等相关责任承诺书。 2:领取相关证照文件。 8 3.2 联合审批简要流程图: 税务:办理税务登记 质监:办理机构代码证 公安:刻制企业印章 统计:备案 供销社窗口:受理申请材料,并组织环保现场踏勘 申请人:向工商局窗口申请名
13、称预核准 申请人:向供销社窗口申请回收经营许可证 9 申请人:到供销社窗口一次性领取《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估评价文件批复,并申办营业执照 供销社、环保部门核发《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估评价文件批复,送供销社窗口 工商:核发营业执照 工商窗口:通过名称预核准 现场验收通过 供销社:组织环保部门开展联合现场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供销社窗口:一次性受理供销社、环保所需申请材料,分送各部门审查 申请人:筹建,并在筹建后提出现场验收申请 现场踏勘通过 4.所需表格及填写要求 1:再生资源回收业设立审批表 10 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业设立审批表
14、 1.再生资源回收业设立审批表样表 甬供再生20 年第 号 经营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地 址 电 话 注册资本 手 机 经营场所面积 ㎡ 从业人员数 人 经济性质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本人经营 态度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市供销社 再生办 意见
15、 (盖章) 年 月 日 1.凭此表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备案 2.此表一式三份 11 5.注意事项 1: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在收购、加工、利用、销售过程中必须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要求,并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管理和督查。 2:《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需要延续《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在《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书面提出延续申请。 3:取得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出借、倒卖、出租。 4:取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办理
16、《经营者备案登记》送达到当地公安部门,并办理好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等相关手续。 12 6.附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估法》2003年9月1日;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8日; 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年10月1日; 5: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 6:国家商务部等六部委令《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8号; 7:《废旧物资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6号令; 8:《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4年3月1日; 9:《宁波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2009年3月1日; 10:《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2007年8月1日; 11:《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年8月1日。 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