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苏州工业园区信息化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苏州工业园区(简称“园区”)信息化项目的管理,进一步降低项目风险,提高财政性资金投资效益,全面提升政府管理水平,根据苏州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苏州工业园区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苏州工业园区信息化专项及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园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各局办需在每年10月前向园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信息化办”)申报第二年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需求,信息化办在征求财政局意见后,主持制定信息化建设预算方案,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审议通过后,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执行。第三条 根据项目性质,本细则中涉及的信息化项目主要包
2、括:软件和系统集成项目、设备采购类项目、服务类项目等三类。第四条 在本细则中,园区信息化项目管理流程分为:项目规划、项目启动、项目建设和项目推广四个阶段,具体包括:可行性研究立项、可行性研究实施、可行性成果论证、立项审批、招投标、合同签订、项目建设、试运行、项目验收、项目运维、宣传推广等十一个环节。各类信息化项目都需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建设和实施。第二章可行性研究立项第五条 为了有效发挥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项目实施的成功率,鼓励开拓创新,园区信息化项目凡金额超过200万元(含)的,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低于200万元的,局办可根据需要进行申请。可行性研究的经费由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统筹
3、安排。第六条 可行性研究项目,由局办每年3月、8月进行申报,信息化办定期统计汇总。各局办产生新的信息化创意后,需要先向信息化办提交可行性研究申请;可行性研究预算超过30万元(含)的,需要信息化办报园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预算低于30万元的, 报信息化办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立项。可行性研究立项后,根据工作进度,信息化办在会同财政局核对经费后,拨付可行性研究所需经费。第七条 软课题研究资金的拨付,原则上按五五比例分两次支付,签订协议后支付50%,完成可行性成果论证后,支付剩余50%。第三章可行性研究实施第八条 对于核定经费超过30万元(含)的软课题研究项目,如需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研究,则应由局办
4、按照政府采购法进行公开招标;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软课题研究项目,由局办向信息化办提供采购标准及要求,信息化办汇总后统一公开征集方案,由局办组织议标,确定承建单位并报信息化办和财政局备案。第九条 局办与软课题承建单位签定合同后,组织实施,并对研究过程和成果把关。第四章可行性研究成果论证第十条 软课题承建单位提交研究成果后,由局办进行成果预审,预审通过后报信息化办,由信息化办根据项目性质和特点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将专家评审结果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审核无异议,由信息化办核发结项通知书。第十一条 本阶段里程碑:通过论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章立项审批第十二条 局办根据工作需要提交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
5、,报园区相关技术支撑部门(信息中心,规划局等)进行方案的技术审核,会同技术部门审核意见,报信息化办立项。第十三条 如立项申请项目已备案并明确预算,且资金未超出备案预算的,立项通过。第十四条 凡未列入“园区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由信息化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申报资金合理性的审核。审核预算低于30万元的立项申请,由信息化办审核;审核预算超过30万元(含)的立项申请,需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复审。如审核无异议,由信息化办核发立项通知书。第十五条 凡已经通过立项审批,因特殊原因未能在当年取得实质推进而需转入来年的项目,需重新启动立项审批流程。第十六条 每年额度固定的常规性支出项目,在初次支出时,需立项审批
6、;此后每年支出额度除非发生变化,毋需反复立项审批。第六章招投标和合同第十七条 立项通过后,局办组织进行项目招投标的相关工作。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含)的信息化项目,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进行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由局办组织议标,议标过程和结果需报信息化办和财政局备案。同等条件下遵从“优先选择在园区信息化项目承建商征信平台中有良好记录的供应商”的原则。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前,建议先经过法务审核,签订后的合同须报信息化办和财政局备案。第十九条 本阶段里程碑:已签订的合同。第七章项目建设第二十条 为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园区信息化项目建设,应实行项目监理制,监理费用列入园区信息化专项资金预算。第
7、二十一条 为规范项目管理流程,信息化项目建设过程分为:方案和计划、需求分析、设计、开发实施、测试、系统部署六大环节。第二十二条 局办需对项目建设过程的产出物组织技术支撑部门、监理单位、承建单位进行质量审核。审核通过后,开始下一阶段工作。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项目整体架构、建设范围、里程碑计划、合同金额的”变更,须由信息化办协同相关单位和人员综合评估变更的合理性。评估结果报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批,审核通过方可实施,并报信息化办和财政局备案;其他变更,局办可以协商监理单位和承建单位自行实施,结果报信息化办备案。第二十四条 本阶段里程碑:1、方案和计划:系统方案和项目计划。2、需求分析:需求规格说明书。3
8、、设计:设计文档。 4、开发实施:项目开发文档和测试报告。第八章系统试运行第二十五条 信息化项目在验收之前,根据需要进行项目的整体试运行。试运行期间,由局办和监理单位一起评估试运行结果。试运行阶段结束后,承建单位须向局办提交试运行报告,经局办正式确认后,报信息化办备案。第九章项目验收第二十六条 试运行结束后,项目转入验收环节,局办会同监理单位一起进行项目预验收。第二十七条 对于涉及多个局办的,或金额超过50万元(含)的,或园区重点信息化建设项目,必须报信息化办组织外部专家进行验收;其他项目,可由局办组织内部验收。第二十八条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必须及时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方可正式投
9、入运行,并报信息化办备案。第十章项目运维第二十九条 管委会机关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原则上应委托园区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运行维护;涉及地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建成后,其中共享的地理信息原则上应委托园区规划建设局(地理信息处)负责维护。第三十条 除计算机信息中心负责运维的项目外,信息化项目建成后的运维管理,实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制,运维费用原则上应列入项目建设单位日常经费预算。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第三方运维单位进行定期绩效考核和备案。第十一章项目推广第三十二条 系统运行后,信息化办会同局办协调相关部门,促进系统的运行使用。第三十三条 根据需要,局办应协同项目承建单位面向政府、企业和社会公众提供专业的信息化培训,推动信息化项目的宣传推广工作。第十二章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信息化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附件:1、苏州工业园区信息化项目管理流程图2、苏州工业园区信息化项目管理流程输入输出表3、苏州工业园区信息化项目建设填报模板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