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8年度长乐区乡镇(街道)和区级机关单位 依法行政工作指标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行政指标绩效管理工作,全面落实我区2018年依法行政各项工作,根据《中共福州市长乐区委办公室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州市长乐区2018年度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委办〔2018〕79号)及福州市对我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的有关要求,特制定2018年我区依法行政工作指标考评办法如下: 一、考评对象 18个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纳入依法行政指标绩效考评范围的71个区级机关单位(不含区政府办)。 二、考核内容和计分方法 参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关于印发2017年福州市依法行政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的通知》(榕政办〔2017〕331号),制定《2018年长乐区对乡镇(街道)依法行政指标考评标准》(详见附件1)和《2018年长乐区对区级机关单位依法行政指标考评标准》(详见附件2),考核主要采取积分制积分,先以100分进行计分,然后根据绩效权重分值换算成实际得分。 (一) 对18个乡镇(街道)的考评 根据《福州市长乐区2018年度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长乐区乡镇(街道)绩效管理指标二级指标共78个,其中依法行政指标权数为5分,考核主要根据各乡镇(街道)依法行政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采取积分制积分,先以100分进行积分,最终得分=百分
3、制得分/100*5。 (二) 对区级机关单位的考评 根据《福州市长乐区2018年度绩效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各考核责任单位在组织实施年终绩效考评时,不考核本单位,故本次纳入依法行政指标绩效考评的区级机关单位有71个,分为三个层面。区级机关单位考核指标体系设置权重分1600分,分为统一考核指标(1500分)和工作业绩指标(100分),依法行政指标属于统一考核指标中的“区政府重点工作”内容之一,分值为15分。考核主要根据各区级机关单位依法行政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采取积分制积分,先以100分进行积分,最终得分=百分制得分/100*15。 考虑到部分区级机关单位不涉及或者极少涉及依法行政指标
4、工作任务,本次拟将纳入考核的71个区级机关单位分两类进行考核:一、考核全部指标的区级机关单位(共33个单位);二、其他区级机关单位(共38个单位),仅考核部分指标,根据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计分。 三、 组织领导 本次依法行政工作指标考评具体由区政府法制办牵头,区法院、检察院配合组织实施,考评结果将纳入2018年长乐区对乡镇(街道)及区级机关单位的绩效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对照《2018年长乐区对乡镇(街道)依法行政指标考评标准》和《2018年长乐区对区级机关单位依法行政指标考评标准》,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1.2018年长乐区对乡镇(街道)依法行政指
5、标考评标准 2.2018年长乐区对区级机关单位依法行政指标考评标准 3.纳入考核的区级机关单位名单 附件1 2018年长乐区对乡镇(街道)依法行政指标考评标准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评分标准 备注 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5分) 成立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工作,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组成人员。 未成立领导小组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人员的,扣1分。 制定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党政联席会议每年至少1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 未制定的,扣1分;全年未听取汇报并研究部署的,扣
6、1分。 向区政府提交本行政区域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未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政府报送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的,扣1分。 每年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1次。 未组织参加的,扣1分。 健全重大行政依法决策机制 (6分) 每年选择1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决策调研论证、公众参与、方案协调、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结果公开等必经程序。 未执行的,扣6分,缺一个程序扣1分。 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14分) 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
7、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每件扣2分。 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区政府提交备案报告、文件正本及起草说明,并附送电子文本。 经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按要求自行纠正的每件扣1分;未纠正的每件扣2分;漏报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每件扣2分。 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定期向区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所有文件目录。 每年1月15日前报送前一年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所有文件目录,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的,扣2分。 按照区政府的要求,配合区政府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未按要求配合定期开展清理工作的,扣2分。 加强行政复
8、议工作的基本要求 (21分)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每件扣2分。 作为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复议答复义务。 未按规定期限提交书面答复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每件扣2分。 作为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履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 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的,每件扣2分。 按照行政复议信息报备管理系统要求按时上报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 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复议、应诉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的,每缺少一项扣2分。
9、 加强行政机关 应诉工作 (25分) 受指定承办区政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的承办机关应当积极履行应诉职责,在法定时限内及时提交书面答辩和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未按规定提交的,扣2分。 行政诉讼案件需要协调或其他需解决的问题,受指定承办区政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的承办机关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未及时报告的,扣2分。 作为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报告相关案件情况,防止败诉。 未及时报告的,1个案件扣2分;败诉1个案件,扣3分。 行政诉讼案件若败诉或收到法院司法建议书,受指定承办区政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的承办机关应
10、及时将善后或办理情况向区政府报告。 未及时报告的,扣2分。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未执行的,扣1分。 规范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20分) 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 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未进行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的,发现一次扣2分;行政执法人员未持证上岗的的,发现一人,扣2分。 政府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把关,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0日内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未经法制机构审核把关的,每件扣2分;应当备案而未按要求
11、备案的,扣2分。 按照区政府的要求,依法依规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未配合区政府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扣5分。 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 (6分)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未落实的扣2分。 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未落实的扣2分。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未落实的扣2分。 依法行政的其他要求(3分) 建立并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未建立并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未按照法制顾问智库制度选聘政府法律顾问的,扣2分。 完善推进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未纳入的,扣1分。
12、 激励指标(4分) 本单位有2人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 有落实的,加2分。 积极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本单位每个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该出庭。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为依据),加2分。 附件2 2018年长乐区对区级机关单位依法行政指标考评标准 考核指标 考核内容和基本要求 评分标准 备注 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组织领导 (5分) 成立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工作,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组成人员。 未成立领导小组并根据情况及时调整人员的,扣
13、1分。 1、制定2018年依法行政年度工作要点; 2、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议每年至少1次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研究部署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 1、 未制定的,扣1分; 2、 全年未听取汇报并研究部署的,扣 1分。 向区政府提交本行政区域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 未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区政府报送本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报告的,扣1分。 每年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参加法律知识培训1次。 未组织参加的,扣1分。 其他区级机关单位(共38个单位)也要落实。 健全重大行政依法决策机制 (6分) 每年选择1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决策调研论证、
14、公众参与、方案协调、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结果公开等必经程序。 未执行的,扣6分,缺一个程序扣1分。 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 (15分) 1、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2、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官方网站上公布。 1、未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查的,每件扣2分; 2、未公布的,每件扣1分。 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区政府提交备案报告、文件正本及起草说明,并附送电子文本。 经区政府法制办备案审查发现存在合法性问题的,按要求自行纠正的每件扣1分;未纠正的每件扣2分;漏报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存在合法性问
15、题的每件扣2分。 按照区政府的要求,定期向区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所有文件目录。 每年1月15日前报送前一年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所有文件目录,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的,扣2分。 按照区政府的要求,配合区政府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未按要求配合定期开展清理工作的,扣2分。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基本要求 (20分) 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适当。 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责令限期履行的,每件扣2分。 作为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复议答复义务。 未按规定期限提交书面答复和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每
16、件扣2分。 作为被申请人应当及时履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 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生效行政复议决定的,每件扣2分。 按照行政复议信息报备管理系统要求按时上报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 未报送的,每缺少一项扣2分。 加强行政机关 应诉工作 (10分) 受指定承办区政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的承办机关应当积极履行应诉职责,在法定时限内及时提交书面答辩和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 未按规定提交的,每件扣2分。 作为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报告相关案件情况,防止败诉。 未及时报告
17、的,每件扣1分;败诉,每件扣2分。 行政诉讼案件若败诉或收到法院司法建议书,受指定承办区政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的承办机关应及时将善后或办理情况向区政府报告。 未及时报告的,每件扣2分。 行政诉讼案件需要协调或其他需解决的问题,受指定承办区政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的承办机关应及时向区政府报告。 未及时报告的,扣2分。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未执行的,每件扣1分。 规范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35分) 1、建立并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 2、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
18、员持证上岗制度。 1、未进行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就向区政府上报申领执法证的,发现一次扣2分; 2、行政执法人员未持证上岗的、发现临时工、合同工等非执法人员行使执法权的,发现一人,扣2分。 1、按要求及时向区政府法制办报送整理好的执法案卷和案件目录; 2、按照《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的要求,做好执法案卷的合法性审查和案卷目录的整理归档工作。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的,扣2分; 2、年底由区政府法制办抽取一定数量案卷对照评查标准扣分,该项分值为15分。 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包含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及其他
19、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把关,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作出之日起30日内报区政府法制办备案。 未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审核把关的,每件扣2分;应当向区政府法制办备案而未按要求备案的,扣2分。 依法向区政府法制办申请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合法性审核,行政职权来源合法,设定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应有法律依据。 对外公布的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未经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的,扣2分。 建立并动态执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未经区政府法制办审核的,扣2分。 按照区政府的要求,依法依规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 未配合区政府做好证明事项清理
20、工作的,扣5分。 运用网上行政处罚系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 未运行网上行政处罚系统的,扣7分;有运行,但未在网上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每件扣1分,最高扣5分。 在“两法衔接”平台上录入行政处罚案件信息。 漏录入案件的,1件扣2分。 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工作。 未按照时限和内容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的,每件扣1分,最高扣2分。 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 (6分) 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未落实的扣2分。 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未落实的扣2分。 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未落实的扣2分。 依法行政的其他要求
21、3分) 建立并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未建立并实施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未按照法制顾问智库制度选聘政府法律顾问的,扣2分。 其他区级机关单位(共38个单位)也要落实。 完善推进依法行政财政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未纳入的,扣1分。 其他区级机关单位(共38个单位)也要落实。 激励指标(4分) 本单位有2人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 有落实的,加2分。 积极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本单位每个年度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应该出庭。 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为依据),加2分。 注:其他区级机关单位(共38个单位)仅需落
22、实“备注”中列明的工作任务,若其他指标有落实,可做相应加分。 附件3 纳入考核的区级机关单位名单 一、考核全部指标的区级机关单位(33个) 区发改局(含物价局、粮食局)、区财政局(含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区商务局(含支前办、经信局、投促局)、区统计局、区科技文体局、区农业局(含农办)、区海洋与渔业局、区住建局(含城市综合执法局、住宅发展中心)、区人社局(含公务员局)、区国土局(含不动产登记局)、区环保局、区城乡规划局、区市场监管局(含食安办)、区审计局、区安监局、区交通局(含交通战备办)、区水利局、区林业局、区卫计局(含计生协会、红十字会)、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民政局
23、含革命老根据地办、老龄办)、区农机站、区公路分局、区档案局、区广电局、区气象局、区地震办、区税务局、区城建监察大队、区旅游局、区消防大队。 二、其他区级机关单位(38个) 区委办(含政研室、党史研究室)、区人大机关、区政协机关、区委组织部(含组织员办、非公工委)、区委宣传部(含社科联)、区委政法委(含综治办、610办)、区纪委监委(含巡察办)、区委统战部(含民宗局、工商联)、福州新区长乐功能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筹)、区信访局、区委编办、区委文明办、区法院、区检察院、区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区“智慧长乐”管理服务中心、闽江口工业园区办公室、闽江河口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区方志办、区委老干局、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委党校(含行政学校)、区文联、区委台办、区侨联、区残联、区委区直机关工委、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区海滨度假村管委会、区科协、区土地发展中心、区贸促会、区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区供销合作社、区商业贸易总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