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气象监测信息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十五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地方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适时发布基本气象探测资料。2.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通过网络适时、滚动向社会发布下列基本气象资料,供公众无偿下载:(一)我国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通信系统(GTS)交换的地面气象站的定时(4次)观测报告和高空站的定时(2次)观测报告;(二)我国参加地面气候资料国际交换的气象站(附录1)的气温、气压、湿度、风、降水、日照等要素的当年的月、年统计值。3.气象信息服务
2、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制定基本气象资料和产品清单并向社会公布。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关于芜湖市公共气象服务产品目录的通知(芜政办秘201043号)。二、承办机构芜湖市气象局气象台三、服务对象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申报材料无 五、服务流程芜湖市气象局气象台通过气象局门户网站及市气象局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六、服务时限即时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电话:0553-3995522(芜湖市气象局气象台)气象预报信息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
3、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2.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全国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六条:气象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应当按照职责通过气象预报发布渠道向社会发布,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发布气象预报。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关于芜湖市公共气象
4、服务产品目录的通知(芜政办秘201043号)。二、承办机构芜湖市气象局气象台三、服务对象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申报材料无 五、服务流程芜湖市气象局气象台通过广播电台、芜湖气象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或手机短信等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六、服务时限即时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电话:0553-3995522(芜湖市气象局气象台)专业气象预报信息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需要,发布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并配合军事气象部门进行国防建设所需的气象服务
5、工作。2.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关于芜湖市公共气象服务产品目录的通知(芜政办秘201043号)。二、承办机构芜湖市气象局公共服务中心三、服务对象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申报材料无 五、服务流程芜湖市气象局公共服务中心通过电视台、芜湖气象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市气象局微信公众号等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六、服务时限即时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电话:0553-3995528(芜湖市气象局公共服务中心)气象预警信息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
6、气警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补充或者订正。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第570号令):第三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向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通报;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3.安徽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根据可能造成气象灾害的监测信息和天气变化趋势,按照国家气象主管机构的规定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4.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6号):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
7、台站应当及时发布预警信号,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或者解除预警信号,同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防灾减灾机构。当同时出现或者预报可能出现多种气象灾害时,可以按照相对应的标准同时发布多种预警信号。5.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气象局关于芜湖市公共气象服务产品目录的通知(芜政办秘201043号)。二、承办机构芜湖市气象局气象台三、服务对象个人(公民)、法人、社会组织四、申报材料无五、服务流程芜湖市气象局气象台通过电视台、芜湖气象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网等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六、服务时限即时七、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八、咨询方式电话:0553-3995522(芜湖市气象局气象台)防雷装置检测服务
8、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可能遭受雷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的检测工作。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的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
9、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3.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九条 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应当每年检测一次,对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应当每半年检测一次。二、承办机构芜湖市气象局公共服务中心三、服务对象拥有防雷装置的个人(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四、申报材料芜湖市防雷装置安全检测申请表(一式三份)五、服务流程申请人至芜湖市气象局公共服务中心申请,符合服务条件的由芜湖市气象局公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上门服务。
10、六、服务时限3个工作日七、收费依据及标准皖价规201591号。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成本、市场需求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八、咨询方式电话:0553-3995533(芜湖市气象局公共服务中心)气象灾害资料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条 气象事业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基础性公益事业,气象工作应当把公益性气象服务放在首位。第四条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主要为农业生产服务,及时主动提供保障当地农业生产所需的公益性气象信息服务。2.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国气象资
11、料共享工作的管理。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资料共享工作的管理。第七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共享气象资料提供工作的单位,应当免费向从事气象工作的机构、事业单位开展的公益服务、非营利性科研和教育机构从事的非商业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有关部门和单位与气象部门合作开展的业务和科研项目所需的气象资料,按双方建立合作关系时商定的原则和方法处理。为企业、事业单位从事的经营性活动提供所需的气象资料,除收取资料复制和交付成本费外,可以补偿性收取资料加工处理费。二、承办机构芜湖市气象局公共服务中心三、服务对象个人(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四、申报材料芜湖市气象灾害证明材料服务申请表(一
12、式三份)五、服务流程服务对象至芜湖市气象台公共服务中心申请,符合服务条件的将证明材料通过EMS快递送达服务对象或或服务对象至芜湖市气象局自取。六、服务时限2个工作日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八、咨询方式电话:0553-3995526(芜湖市气象局公共服务中心)气象灾害调查和鉴定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二十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可能影响当地的灾害性天气
13、的监测和预报,并及时报告有关气象主管机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三十七条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所属的气象台站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启用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开展现场气象服务,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灾害性天气实况、变化趋势和评估结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3.安徽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2号):第十六条 遭受雷电灾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报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和鉴定。二、承办机构芜湖市气象
14、灾害防御技术中心三、服务对象个人(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四、申报材料无五、服务流程服务对象至芜湖市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申请,符合服务条件的由芜湖市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工作人员赴现场调查鉴定。六、服务时限2个工作日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八、咨询方式电话:0553-3995533(芜湖市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组织开展气象科普及教育活动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气象科学技术研究、气象科学知识普及,培养气象人才,推广先进的气象科学技术,保护气象科技成果,加强国际气象合作与交流,发展气象信息产业,提高气象工作水平。 2.中
15、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体育、气象、地震、文物、旅游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结合各自的工作开展科普活动。3.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提高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学校应当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有关课程和课外教育内容,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气象灾害防范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气象等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的气象灾害防御教育进行指导和监督。二、承办机构芜湖市气象台三、服务对象个人(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四、申报
16、材料无五、服务流程结合具体工作安排,确定时间、地点由芜湖市气象台工作人员赴现场进行气象科普及教育活动。六、服务时限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组织开展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八、咨询方式电话:0553-3995522(芜湖市气象局气象台)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服务指南一、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气候资源的特点,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方向和保护的
17、重点作出规划。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有关部门提出利用、保护气候资源和推广应用气候资源区划等成果的建议。3.安徽省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服务、指导与监督。 4.芜湖市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办法(芜政办201526号):第三条 第二款 市气象局负责气候资源综合调查、区划,组织开展气候监测、分析、评价和气候可行性论证。第六条 市气象局应当组织开展光能、热量、风能、云水和其他大气成分等气候资源调查,建立气候资源数据库,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并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免费提供有关资料。二、承办机构芜湖市气象台三、服务对象个人(自然人)、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四、申报材料无五、服务流程服务对象至芜湖市气象台申请,符合服务条件的由芜湖市气象台工作人员赴现场开展气候资源开发利用服务。六、服务时限30个工作日七、收费依据及标准无五、咨询方式电话:0553-3995522(芜湖市气象局气象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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