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贸易术语及其国际惯例 案例讨论题及参考答案案例1:FOB1997年3月,卖方A与买方B签订甜菜粕合同,价格条件是FOB大连,数量2000公吨,2%的溢短装,最迟装运日是8月20日。B与船方C备好船后通知A,8月14日:船到;8月16日:装船;8月17日:装货时下雨,部分货物被淋湿。此时A、B、C三方均有代表在场,于是达成扒舱协议,卸下受损货物108吨。8月19日装完船后,买方与船方认为实装1903吨,于是在大副收据上签了1903吨货物,当时卖方并未表示异议,但是后来卖方认为自己所交的货物是2011吨,卸下的108吨货物是上船后才发生的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该损失,遂不接受大副收据。据此,
2、A与B各不相让,但载货船只已抵达目的港,没有提单B无法提货,最后,C只得签发2011吨货物的提单。根据Incoterms2010,你认为A方这样做有无道理,为什么? 案例1:FOB 参考答案按照Incoterms2010,FOB术语中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风险,货物被雨淋湿是发生在指定装运港装上船之后,此时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因此卖方是有道理拒绝接受写有1903公吨货物的大副收据的。案例2:FOB2004年1月8日,河南开封一家外贸服装公司A与韩国一家公司XX签订了一批服装出口合同,共600箱,每箱100件,每件售价80美元,FOB青岛港,托收方式付款,装运期为2004年6月18日之前。该公司在
3、青岛设有办事处,于是在6月上旬将货物运到青岛,由青岛办事处负责存仓、装船。不料在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发生意外,电路遭雷击失火,导致600箱服装全部被毁。办事处立即要求其内地总部尽快赶制补发600箱,以便按期装船,但A公司原存货不够,只好要求韩国XX公司延长交货期,使装运期延误了一个月。根据Incoterms2010,你认为A公司这样做是否合适,为什么? 案例2:FOB 参考答案 本案中,由于采用了FOB术语,根据Incoterms2010,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装运港将将符合合同的货物按照港口惯常方式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完成交货,风险自此转移给买方。因此,作为卖方的河南开封A公司
4、要承担以下损失和风险:(1)自己负担货物被焚的全部损失;(2)按合同规定承担由于延期交货而对韩国XX公司的赔偿。据悉,河南开封处于我国内陆铁路交通干线上,货物运输十分方便,如果采用FCA术语,将货物在就近铁路站交承运人,由承运人将货物运至青岛港装船,则不仅可以节省长途运输的费用,而且可以避免长途运输途中及港口存仓的意外及风险。本案中,如果采用FCA术语,则货物在当地交给承运人时风险即转移给买方,那么存仓失火造成的货物被毁的损失就由买方负担。案例3:FOB1998年中国A公司作为卖方与韩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大豆的购销合同: 大豆单价为XX美元/吨,FOB天津,麻袋装,每袋净重XX公斤,买方须在19
5、98年8月派船到港接运货物;货物的质量以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证明为最终依据。但是,之后由于各种原因,B公司延误了数月后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完毕,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捡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以便向A公司索赔。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后,一方面拒绝赔偿,另一方面要求对方支付延误期间A方所支付的仓储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另外,保存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你认为A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为什么? 案例3:FOB 参考答案根据Incoterms2010,本案中,一方面,由于进口商B公司未按期到港接货,按照惯例规定,由此产生的
6、一切额外费用均应由买方负责;另一方面,按照FOB条件,买方承担货物自装运港装上船后的一切风险,卖方只能保证大豆在交货时的品质规格,对运输途中所引起的大豆品质变化不承担责任。由于保存在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检验货样至争议发生后仍然完好,未发生虫害,可以肯定卖方交货时的货物品质是完好的,因此,可确定大豆生虫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综上所述,进口商B公司的索赔是不能接受的。案例4:FOBS买卖双方签订FOBS合同,在日本某港装货,装到一半时突然遇到台风,为避免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港务部门要求船舶离开泊位,到锚地避风。由于时间仓促,加上尚未装完船,所以上船的货物未能理舱,结果货物在台风中受损。对于这部分损失由
7、谁承担的问题,买卖双方之间发生了争议。你认为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为什么? 案例4:FOBS 参考答案 在国际贸易中,根据实践做法,经常出现贸易术语的变形,但是术语的变形通常是为了解决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而产生的,至于这些变形是否会影响到风险划分的问题,按照传统的观点,贸易术语的变形只是用以解决装卸费用的负担问题,并不改变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限。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于一些当事人的理解和掌握上的偏差,往往会因此产生争执。而Incoterms2010未涉及贸易术语变形。在本案中,双方事先在合同中规定货物交付适用FOBStowed,即卖方需负责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承担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但并未因此规定,
8、风险转移的界限也随之转移,仍然以装运港船上为界划分买卖双方的风险。由于受损的货物已经装上船,所以装船后所发生的一切风险、费用及损失都应由买方承担。因此,关于贸易术语的变形和风险转移的界限买卖双方应在签订合同时予以明确规定,以免发生争执。案例5: CIF在二次大战期间,美国卖方A与英国买方B按照CIF条件达成一笔交易。装运港在美国东部某港口,目的港是英国某港口。合同签订后,卖方备妥货物,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和装运港将货物发运。载货船只在大西洋上被敌对国德国的潜艇发现,并被对方发射的鱼雷击沉。买卖双方均得知了这一消息。卖方将合同规定的全套单据备好后,通过银行向买方提交,并要求买方付款赎单。买方则以
9、卖方所交的货物已全部灭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为此,双方发生了诉讼。根据Incoterms2010,如你作为法官,如何判决此案? 案例5: CIF 参考答案 最后,法院以卖方通过提交合格单据完成其交货的义务为由,判买方败诉。案例6: CIF法国某卖方按照CIF条件向英国某买方出口一批货物,装运港为法国的加来,目的港在英国的多佛尔。卖方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备妥了货物并安排好了船只。但在办理装运时,卖方考虑到装运港到目的港距离很近,风平浪静,估计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就没有办理保险。载货船舶起航后也很快平安抵达目的港。当卖方通过银行向买方提示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赎单时,买方发现其中缺少保险单,就以
10、此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卖方则以货物完全合格,且安全抵达,保险单已失去效用为由进行抗辩。根据Incoterms2010,如你作为法官,如何判决此案呢? 案例6: CIF 参考答案 最后法院判卖方败诉。 可见,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是凭单交货,买方是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 (名称、内容和份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接受有关单据并履行付款义务。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本案中,卖方提交的单据中缺少保险单,因此,买方拒绝接受单据和支付货款。 但是,必须指出,按
11、CIF术语成交,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履行交货义务。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需要注意的是,卖方除了要备齐合同所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还要及时向买方办理交单。许多案例表明,如果卖方发运了合格的货物,出具了规定的单据,但是提交单据的时间超过了约定的时间,买方仍然有权拒绝接受。案例7:CIF我某外贸公司按CIF条件向国外出口一批化工产品。该产品在常温下呈小颗粒结晶状态,但在高温天气下就会熔化,并对品质产生影响。签订合同之后,买方曾发传真给卖方,提醒他注意装船时的温度,避开高温天气,并且要求采用集装
12、箱直达运输,中途不转船。卖方回电表示他会照办的,请买方放心。到了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即当年的7月底,卖方租用了集装箱发运货物,但未能租到直达船,于是该船在香港转船。转船期间,在香港遭遇到高温天气。货物运抵目的港,在卸货过程中,买方雇佣的工作人员发现部分包装箱底部与集装箱粘连,仔细查看原因发现是由于货物发生熔化渗漏出来所导致的。而造成货物熔化的原因,则是在运输途中遇到高温天气。买方就此向卖方提出索赔,认为他违反了双方的约定。但卖方却拒绝理赔,理由是合同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根据Incoterms2010,你认为卖方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案例7:CIF 参考答案 本案中对于直达运输和防高温问题,虽然在
13、合同和信用证中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在交易双方来往的函电中,买方已提出了具体要求,而且卖方也回电表示可以照办。这就说明双方在这些问题上已经达成了合意,对合同条款作了增添,卖方应该照办。后来卖方没有按照约定的条件办理装运,而在高温天气下在中途港转船,导致了买方的损失,属于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采用CIF条件成交时,作为合同的卖方在办理租船订舱时,还应注意所租用的船只是否具有适航性和适货性。所谓适航性(Sea Worthiness),是指载货的船只在装运港启运时,从船舶的性能和船上人员的配备情况来看,已具备了将货物从装运港运抵目的港的能力。适货性 (Cargo Worthiness)是指船舶从其
14、性能和设备情况来看,适合运输合同所约定的货物。 在实际业务中,有些CIF合同的卖方忽视了上述问题,导致货物损失并引发贸易纠纷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有一笔交易中,卖方按CIF条件出口一批冻虾。卖方租用的船只的冷藏设备失灵,装船时就在装虾的船舱内放人许多大冰块。结果船到目的港时,许多虾已经变质,无法食用。在类似案例中,只要卖方租船订舱时已知道所租船舶不适航或不适货的情况,就不能免除其责任。如果上例中,双方买卖的不是冻虾,而是普通食品,合同中未规定必须冷藏运输,但买方来函要求用冷藏集装箱运输。卖方在租船时未能办到,应及时向对方作出解释,而无须承担责任。案例8: CFR1993年,美国某出口商与韩国某进口
15、商签订了一份CFR合同,规定由卖方出售小麦2000公吨给买方。小麦在装运港装船时是混装的,共装运了5000公吨。卖方准备在船抵港后由船公司负责分拨2000公吨给买方。但载货船只在途中遇高温天气而使小麦变质,共损失2500公吨,其余2500公吨安全抵港。卖方在船抵达目的港后称出售给买方的2000公吨小麦在运输途中已全部损失,并认为根据CFR合同,货物风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不需负担2000公吨小麦的损失。买方则要求卖方执行合同,交付2000公吨的小麦。双方争执不下,于是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请求仲裁解决。如你作为仲裁员,如何裁决此案呢? 案例8: CFR 参考答案 仲裁机构经过
16、取证,最后裁决:卖方不应推卸自己的责任,货物在途中的损失不能转嫁到买方。 本案例是涉及国际货物买卖风险转移的典型案例。双方签订的是CFR合同,按照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CFR合同下当事人的风险转移界限是装运港船舷。本案例中的货物是在运输途中遭受的风险,表面上似乎应由买方承担。但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卖方在装船时是将5000公吨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海运途中,买方的2000公吨货物并未从卖方的其他货物中划拨出来,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已在装运港越过了船舷,但风险仍不发生转移,在运输途中的风险损失仍由卖方承担。由本案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中因货物风险转移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一定要综合考
17、虑多方面的因素,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生搬硬套相关条文规定。本案中因卖方没有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划拨,所以没有形成一般CFR合同风险转移的前提,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引用CFR合同中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进行抗辩是没有合法的理论依据的。如果现在裁决此案,仍然裁决卖方承担责任。理由是:无论Incoterms2010对CFR术语解释的区别在于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在“装运港船上”,还是之前的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此规定在“装运港船舷”,这不影响对本案的裁决。本案例的焦点在于货物未清楚地划分为本合同项下。Incoterms2010B7规定,买方从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
18、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者为限。案例9: CFR一个日本出口商向中国某公司出口一批钢材,按CFR条件成交。合同签订后,出口商通过一家香港二船东租了一条船装运这批钢材。结果该船在运输途中加油时被船东的债权人扣押,最后由法院将船拍卖还债,船公司倒闭。这样一来,这批钢材滞留在中途港仓库。进口商得知情况后,向出口商施压,让他完成货运责任,把货物运到目的港。日本商人没有办法只好又付出了一大笔运费,另外租了一条船把货运到目的港。但事后出口商觉得很窝囊(付了两次运费)就起诉二船东,指控他收了运费,但没有完成运输任务。二船东反驳说出口商是多此一举,他根本没有义务再去租船把货物送到目的港。本案中,出口商
19、到底有没有义务再去租船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呢? 案例9: CFR 参考答案 本案中,买卖双方按CFR条件成交,根据Incoterms2010,卖方是在装运港完成其交货义务,风险于装上船时转移给买方,因此运输途中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其中包括运输途中船东倒闭的风险。因为这是卖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意外事件,而且是在卖方完成其交货义务之后发生的,所以,卖方确实没有义务再次派船去运输货物。当然,如果卖方在办理租船订舱时,已经知道承运人濒临破产倒闭的境地,仍然为了个人私利,与之订立运输合同,那就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于由此产生的后果不能免除责任。这里又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卖方在办理租船订舱时是否有义务了解承运人
20、的资信情况呢? 在CFR条件下,卖方实际上是代买方租船订舱,办理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货物运输事项,但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负责运输的承运人的资信如何,直接关系到买方的切身利益。在航运市场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如果卖方从自己利益出发,选择运费报价最低,但信誉不佳的承运人来运输货物,就给买方带来很大的风险。如果遇到 黑船,情况更糟。但能否因此要求卖方在办理租船订舱时为承运人的资信承担担保义务呢?这个问题值得研究。一般来讲是不合适的,因为对卖方要增加额外的风险,所以卖方通常不会接受。但在买方市场的情况下,作为一个正派的卖方,他也会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安排运输事项,否则,只贪图眼前利益,损人利己
21、,丧失了信誉,就会丢掉客户,到头来损失会更大。案例10: FCA 美国T食品加工公司于2011年3月与巴西的L公司签订了购买900公吨咖啡豆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交货条件是FCA布宜诺斯艾利斯每公吨950美元。合同中规定,由T公司在签约后的20天内预付货款金额的40%作为定金,剩余款项由T公司在收到货物后汇付给L公司。合同签订后20天内,T公司如约支付了定金,L公司也于5月2日将货物交给布宜诺斯艾利斯的一家运输代理公司,即T公司指定的承运人。L公司交货后,即电告T公司要求其付款。然而,5月3日晚,布宜诺斯艾利斯市突然遭遇罕见大雨,由于货代公司疏忽,致使堆放货物的仓库进水,100箱咖啡豆受水浸泡损
22、坏。由于货物损坏,T公司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巴西的L公司遂提出上诉。如你作为法官,如何判决此案件? 案例10: FCA参考答案根据Incoterms2010规定,在FCA合同中,卖方只要在约定的地点将货物交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处置,即完成交货义务,此后货物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本案中,巴西L公司己在布宜诺斯艾利斯将货物交付给买方T公司指定的运输代理人支配,即已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买方T公司不得以未收到货物为由拒付货款,但是他可以在支付款项后,根据其与货代签订的运输合同向货代进行索赔。案例11: CPT加拿大某出口商同时与一家日本进口商和一家韩国进口商分别签订了3000公吨
23、和2000公吨的小麦出口合同,合同中均规定采用CPT术语。由于两份合同的交货时间相近,且又在同一地点分别交付指定的承运人,因此,按照约定的时间,卖方将5000公吨小麦使用同一运输工具一同运往指定地点,并打算货到后再进行分拨。然而,货到后卖方并未来得及划分,遂将全部货物交付给两个承运人,请他们第二天自行划分。结果当天晚上突降暴雨,由于存放小麦的仓库进水,小麦损失了2500吨。对此,韩、日两进口商均以货物未特定化为由要求卖方赔偿,而卖方认为已经将货物交付承运人处置,风险已经转移,其不应承担损失责任。双方莫衷一是,僵持不下。你认为应该由谁承担货损责任呢? 案例11: CPT参考答案 本案的关键在于货
24、物是否已经特定化。在本案中,卖方是将混合在一起的小麦共同交给代表两个买主的两个承运人处置,并请他们在第二天自行划分货物,因此说在当天晚上因暴雨而遭受损失的时候货物并没有特定化,此时,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仍需承担相关的损失。Incoterms2010对CPT术语B7规定,买方从约定的交货日期或交货期限届满之日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但以该货物已清楚地确定为合同项下之货物者为限。案例12:EXW 1997年4月在广州春交会上汕头市某出口公司(以下简称“ B公司”)与香港某进口商 (以下简称 “A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尼龙皱纹布跑步衫上装3000打的合同。合同规定每打15美元EXW汕头
25、,纸箱装,每箱5打,6月15日之前交货,支付方式为经A公司验货合格后电汇货款。6月9日B公司通知港商货已备妥速来验收。6月10日A公司派代表来汕头,由B公司陪同赴汕头市某服装厂 (以下简称“C厂”)验货。6月11日该批货全部验收合格后并在港商代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港商出具的唛头装箱刷唛。随即该代表向港商A公司发出电传,称货已验收刷唛完毕,B公司方等货款汇到后即可提供商业发票和其他有关的单证。6月12日B公司方收到港商汇来的货款45000美元,随即B公司方将有关票证交付港方代表。这时该代表向B方提出货物暂放C厂,等其与汕头某货运代理联系集装箱和出口报关事宜妥当后便来工厂提货。B公司当即与C厂联系
26、, C厂回答该批货物已单独存放,随时可供提取。6月13日下午港方代表来电称,货代要到14日上午才能安排车来C厂拉货。不料14日凌晨C厂因隔壁一家化工厂爆炸,致使C厂突遭火灾,全部厂房及物资均化为乌有。港商问讯后立即来汕头要求B公司退还货款,理由是他并未提货,货物被焚应由B公司方负责。B公司拒不同意,理由是着火灾属于不可抗力,而且他已按时履行了交货手续,该损失应由A公司方自己承担。A公司却认为C厂并未开具货物出厂证,货物所有权仍在B公司方。双方各执一词,最后港商A公司向汕头市人民法院控告B公司方未履行交货义务,理应承担退还货款的责任。如你作为法官,如何判决此案?案例12:EXW参考答案 法院在认
27、真审理此案后作出以下判决:(1)卖方B公司已在合同规定日期和指定的交货地点将符合买方要求的货物如数交给买方A公司。这点有买方代表发给港商A公司的电传内容为证。(2)根据Incoterms2010中对EXW这一贸易术语的解释,买方自工厂点收货物后即应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的一切风险。更何况,该案是在买方代表监督下装箱刷唛,单独存放,事实上已充分说明该货物已完全特定化并置于买方支配之下了。(3)工厂未开出厂证,只是工厂办理货物运出厂门的一项内部管理的手续,它并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4)被告B公司不应承担退还货款的责任。(5)原告所遭损失以及C厂因邻厂爆炸而着火应另案处理,与本案无关。即使运用Incoterms2010,法院如此判决也是符合国际惯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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