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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养殖管理办法.doc

1、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养殖场畜禽消毒管理制度 一、装卸动物、动物产品的车辆在装前、卸后要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开展消毒工作。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要严格按照GB16548-xx进行消毒。 三、存放动物的圈舍、动物的屠宰车间,每天坚持清扫、消毒一次。 四、对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必须要按照固定消毒管理流程进行严格消毒。 五、对经营畜禽及畜禽产品的场所必须定期消毒。 六、对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工作人员、服装、污染场所必须进行严格消毒。 七、要规范使用消毒药品

2、领取、配置应有记录,手续齐全。 养殖场畜禽无害化处理管理制度 一、经营场所、养殖场(户)必须制定无害化处理制度。 二、检疫中发现的病死畜禽及染疫畜禽产品,按照规定在检疫人员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动物防疫监督管理机构对无害化处理制度的落实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检查,对不执行制度及造成疫情传播者,按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必须建立无害化处理档案,对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必须作好记录,并列入档案管理。 五、无害化处理措施和方式必须按照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进行。

3、 六、无害化处理的场所建设必须科学合理,远离居民区、水源和交通要道等,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养殖场畜禽用药管理制度 一、采用环保型消毒剂,勿用毒性杀虫剂和毒性灭菌、防腐药物。 二、兽药保管员在新购药品时,依据发票查清件数,根据产品保管要求分类存放,如有过期药品及时销毁。 三、药品、添加剂须从正规大型规范厂家购入,并严格执行国家《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不得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兽用原料药,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 __药物。 药品的分发、使用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监督、指

4、导使用。 四、兽用生物制品购入、分发、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生物制品,如疫苗、血清、类毒素等必须严格执行冷链制度。 五、做好用药记录,包括:动物品种、年龄、性别、用药时间、药品名称、生产厂家、批号、剂量、用药原因、疗程、反应及休药期。 养殖场畜禽预防免疫接种制度 一、遵守《动物防疫法》,按兽医主管部门的统一布置和要求,认真做好国家强制性免疫病种的免疫工作。 二、严格按场内制定的免疫程序做好其它疫病的免疫接种工作,严格免疫操作规程,确保免疫质量。 三、遵守

5、国家关于生物制品安全方面的规定,使用于合法渠道的疫苗产品,不使用实验产品或中试产品。 四、接种活菌苗前后1周停用各种抗菌素。 五、遵守操作规程、免疫程序接种疫苗,疫苗接种后,按规定佩戴免疫标识并详细记入免疫档案。 六、废弃疫苗按照国家规定无害化处理,不乱丢乱弃疫苗及疫苗包袋物。 七、免疫注射时,尽量不打飞针,严格按操作要求进行。 养殖场畜禽产地检疫申报制度 一、为有效防控畜禽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养殖场的畜禽在离开养殖场前必须实行产地检疫申报。 二、规模

6、养殖场的畜禽在出栏时应提前2天向当地镇(街道)兽医站申报检疫。 三、申报检疫的畜禽必须经强制免疫和佩戴动物标识后,方可申报检疫。 四、养殖场的畜禽经兽医站检疫人员检疫合格后,方可出场。 五、运输畜禽的车辆装载前和卸载后应清洗消毒,并取得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六、未经检疫的畜禽禁止出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实行隔离观察、治疗。 七、申报产地检疫数作为项目申报核定出栏数的重要依据。 八、违反上述规定将按《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畜禽养殖场建设管理规范

7、 为规范畜禽养殖场的建设、生产与管理,推行标准化养殖模式,提高畜产品质量和效益,控制养殖业对环境污染,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 __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 __畜牧法》、《中华人民 __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 __水污染防治法》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凡xx县境内畜禽养殖场建设、生产、管理,均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所称畜禽养殖场是指规模为生猪年存栏100头以上、家禽存栏3000只以上、奶牛、肉牛存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的养殖场。

8、 1、建设规范 1.1 选址条件 1.1.1 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应当遵守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禁养区内不得建设畜禽养殖场,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限养区内控制和限定畜禽饲养总量,不得新建、扩(改)建畜禽养殖场,现有畜禽养殖场要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1.1.1.1 禁养区是指: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 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基本农田保护区;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

9、养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1.1.1.2 限养区是指:集镇规划区;学校、村庄边缘周边区域;国道、省道两侧各500米以内的区域,县道两侧200米以内区域;畜禽养殖集中、养殖密度大的区域. 1.1.2 场所位置远离饮水源地、动物屠宰场、动物及产品集贸市场、种畜禽场、动物饲养场、动物诊疗场所、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道路等主要干道的距离符合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要求。 1.1.3 养殖场应建在地势高燥、背风向阳和村庄的下风向,且未被污染和没有发生过疫情的地方。

10、 1.1.4 养殖场公共设施方面实现 “三通”,即水通、电通、路通,道路便利,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养殖要求。 1.2 规划布局 1.2.1 养殖场建设规划布局要科学合理,既有利于生产管理,又便于动物防疫。养殖场分管理区、生产区、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三部分。管理区、生产区处于上风向,废弃物处理区处于下风向。 1.2.2 场区周围建有围墙 1.2.3场区入口处与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饿消毒池,场区入口处设置消毒室,并安装喷雾消毒和紫外线消毒设施。 1.2.4 生产区、生活区与废弃物无害化

11、处理区分开,并隔离设施。 1.2.5 生产区入口处设置更衣消毒室,各养殖场栋舍入口设置消毒池或者消毒消毒垫。 1.2.6 生产区有良好的采光,通风设施设备,圈舍地面和墙壁选用适宜材料,以便清洗消毒。 1.2.7 生产区内清洁道,污染道分设。 1.2.8生产区内各养殖栋舍间距离在5米以上或者有隔离设施。 1.2.9 配备疫苗冷冻(冷库)设备,消毒和诊疗等防疫设备的兽医室,或者有兽医机构为其提供相应服务。 1.2.10 建有相对独立的引入动物隔离舍和患病动物隔离

12、 舍。 1.2.11 废弃物及无害化处理区建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 2、生产管理 2.1 管理制度。 养殖场应当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制度,包括:畜禽出入场管理制度、兽药购进使用管理制度、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卫生防疫制度、消毒制度、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制度、疫情监测报告制度。 2.2 品种引进。 2.2.1跨地、市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应当办理审批手续,经审批后方可引进。 2.2.2 引进的种用、乳用动物应当附具有引种证

13、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对方的《种畜禽生产许可证》证明,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 2.2.3 跨省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乳用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到达目的地后,饲养者或货主应在24小时内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2.2.4 省内引进用于饲养的非种用、乳用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 2.3 投入品使用管理。 2.3.1 应当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使用规范,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其他产品。 2.3.2 不得使

14、用发霉变质的饲料。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必须有产品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并在有效保质期内。 2.3.3 使用的兽药应当具有GMP认证号、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购买兽药应当从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使用兽药时应严格按照说明书的使用,不得随意加大用药量。 有休药期规定的,严格遵守休药期规定。不得将原料药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不得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2.4 消毒及无害化处理 2.4.1 规模养殖场应实行封闭管理,外来人员、车辆及其他物品。进入场区应严格消毒。生

15、产人员进入生产区应更衣、消毒。 2.4.2 场区周围、场区内以及用具器械应定期消毒。饮用水应每月消毒一次,同时定期带畜禽消毒。 2.4.3 应根据疫病流行情况调整消毒方法。 2.4.4 场地消毒和消毒室、消毒池应定期更换消毒药品,并保证正常使用。 2.4.5 病死畜禽严禁出售、食用或随意乱丢病死畜禽,应按规定进行焚烧、深埋、消毒等无害化处理。 2.5 建立养殖档案。 畜禽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2.5.1 畜禽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

16、况、和进出场日期; 2.5.2 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2.5.3 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2.5.4 畜禽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日期:xx-8-2] [ 作者:---- ]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9号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xx年3月20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 解振华 二○○

17、一年五月八日 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二条 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 __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四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的原则。 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拟定本辖区的环境保护规划时,应根据本地实际,对畜禽养进行调查和评价,并将其污染防治

18、纳入环境保护规划中。 六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必须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办理 禽养殖场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方案和措施。 七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19、 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八条 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施必须入运营的同时予以落实。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竣工验收时,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畜禽废渣综合利用措 九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登记。 十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依法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必须按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

20、》,并按照《排污许可证》物。 十一条 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向水体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排放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辖区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的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现场,采集样品、监测分析。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 查机关和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必须设置畜禽废渣的储存设施和场所,采取对储存场所地面进行水泥硬化等措施,防止畜落、溢流、雨水淋失、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

21、染和危害。 禽养殖场应当保持环境整洁,采取清污分流和粪尿的干湿分离等措施,实现清洁养殖。 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将畜禽废渣还田、生产沼气、制造有机肥料、制造再生饲料等方法进行综合利用。于直接还田利用的畜禽粪便,应当经处理达到规定的无害化标准,防止病菌传播。 十五条 禁止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 十六条 运输畜禽废渣,必须采取防渗漏、防流失、防遗撒及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妥善处置贮运工具清十七条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

22、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责令限期治理的畜禽养殖场应向做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限期治理,并况。提交的限期治理中,应规定畜禽废渣综合利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畜禽养殖场限期治理,其验收内容中应包括上述综合利用的落实情况。 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未采取有效措施,致使储存的畜禽废渣渗漏、散落、溢流、雨水淋失、散发恶臭气味等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向水体倾倒畜禽废渣的。

23、 反本办法其他有关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上述标准作出规定。 方法规或规章对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规定严于第一款确定的规模标准的,从其规定。 二十条 本办法中的畜禽废渣,是指畜禽养殖场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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