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金融租赁公司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
现行监
管文件
银监会令(2014)3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银监会令(2014)198号《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商务部令[2005]第5号《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暂行办法》;
商流通发[2013]337号《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商建发[2004]560号《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流通发[2013]337号《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
监管审
批部门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商务部及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市场
准入
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
2、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发起人中至少有一家商业银行、制造企业或境外融资租赁公司,且其出资占比不低于30%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001年8月31日(含)前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人民币4000万元;
2001年9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期间设立的内资租赁企业最低注册资本金应达到人民币17000万元
企业性质
非银行金融机构
外商投资企业
商业中介服务机构
市场占比概况
截止2014年6月底,25家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金达到876亿元,占全国的21.7%,金融租赁合同余额约1.03万亿元,近行业整体规模的40%。
3、截止2014年6月底,外资租赁企业总数约为1202家,注册资本2571亿元,占全国的63.6%,外商租赁合同余额约7500亿元,近行业整体规模28%。
截止2014年6月底,内资租赁企业为123家,注册资本593亿元,占全国的14.7%,内资租赁合同余额约8200亿元,近行业整体规模28%。
标的物
租赁物为固定资产,但银监会禁止的除外。
注:固定资产的会计定义为“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
注:《外资租赁企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含有不动产:(一)生产设备
4、通信设备、医疗设备、科研设备、检验检测设备、工程机械设备、办公设备等各类动产;
(二)飞机、汽车、船舶等各类交通工具;
(三)本条(一)、(二)项所述动产和交通工具附带的软件、技术等无形资产,但附带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得超过租赁财产价值的二分之一。
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
注:《内资融租租赁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里,规定租赁物为“可自由流通的非消耗物。法律禁止流通或者限制流通的物不应作为融资租赁交易的标的物。”也即动产、不动产皆可。
经营范围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
5、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融资租赁等租赁业务;
租赁财产购买;
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
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
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
接受租赁保证金;
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升级业务或
禁业要求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发行债券;
(二)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三)资产证券化;
(四)为控股子
6、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五)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禁业要求:
1.不得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
2.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融资租赁企业不得从事同业拆借等业务。
监管指标及
其他要求
1.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20%;
2.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银监会的最低监管要求。
3.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4.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5.单一客户关联度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30%。
6.全部关联度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7.单一股东关联度不得超过该股东在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额,且应同时满足本办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规定。
8.同业拆借比例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0%。
9.应建立准备金制度、资产分类制度
1.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
2.融资租赁企业在向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明显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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