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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指南.doc

1、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登记指南 自2016年10月1日起,广东省全面实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行“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发放。 敬告: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应正确履行法定义务,故在申办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注册业务之前,敬请详细阅读本《指南》。 注意: 1、各种登记申请表格可以通过东莞红盾信息网(http://dgaic。gov。cn)下载或者到东莞市工商局和各镇街工商分局领取。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2、 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应使用黑色或蓝色钢笔或签字笔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事项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企业登记程序规定》 《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3、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申请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登记事项 个人独资登记事项: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分支机构的

4、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姓名和居所、经营范围及方式。 申请方式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提交申请: (一) 直接到企业登记场所; (二) 邮寄、传真、 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 办理流程 (一)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前往登记注册大厅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审查、核准登记并核发登记(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到登记注册大厅领取营业执照(通知书) (二)网上登记注册大厅办理流程 登陆广东省网上登记注册业务系统(http://wsnj.gdgs。 办理时限 申请人直接到登记场所提交行政许可申请,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定形式的,

5、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设立登记,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1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个工作日;除此之外的其他业务,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部分镇街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东莞市工商局和各镇街工商分局 办理材料 设立登记 申请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可以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先申请企业名称预

6、先核准,也可以直接办理设立登记。但申请人拟申请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申请人应在设立登记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有关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程序及提交文件,请参见《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指南》。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个人独资企业经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应当在登记机关核准的登记事项内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7、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5.名称相关材料。 ◆ 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 名称使用了其他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 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8、 ◆ 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 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 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

9、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第6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1)通过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系统成功申报企业名称的,提交《企业名称自主申报使用信用承诺书》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告知书》. (2)名称使用了其他

10、非营利法人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非营利法人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非营利法人授权的证明。 (3)名称使用了另一个企业名称的简称或者特定称谓的,还需提交与该企业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该企业授权的证明。 (4)名称使用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曾经给予驰名商标保护的规范汉字作为同行业企业名称的字号的,还需提交该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授权书。 (5)名称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存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情形且有投资关系的,申请人还需提交与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有关投资关系的证明或者他人登记在先的企业的授权文件。 (6)已

11、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 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的,提交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变更证明,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还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

12、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第4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4.增设经营场所的,应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6.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7.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时缴回旧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备案提交材料规范 1

13、.《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备案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设立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 撤销分支机构备案的,提交分支机构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 分支机构变更名称的,提交分支机构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变更后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变动出资额、出资方式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4项材料(联络员为指定机构

14、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7.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

15、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4.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

16、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7.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个人独资企业印章).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第6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3.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

17、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提交隶属个人独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个人独资企业印章)。已办理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变更预先核准通知书》。 ◆ 变更经营场所的,应提交变更后的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具体按《东莞市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执行,详见附件)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投资人委派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变更后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姓名,提交负责人姓名变更证明,即法定登记机关出具的其姓名变更的证明文件及变更后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

18、变更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本项材料。 4.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5.营业执照副本。 注: 1.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同时申请多项变更的,相同材料只需提交一份。 3.第4项材料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执行. 4.联络员备案提交第1、2项材料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络员为指定机构的,还需提交该指定机构的主体资格证明)。 5.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6.2017年1

19、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7.登记机关准予变更登记后换发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时缴回旧营业执照。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4.国家税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未涉及纳税义务的,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未涉及纳税义务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 注: 1.依照《个人

20、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2017年12月31日前未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还应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 企业年报 登记成立的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址:http://gsxt.saic.gov。cn/)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咨询方式 东莞红盾信息网:http://dgaic。gov。cn 联系电话 全市业务咨询电话:0769—12345;0769—26986138 莞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2241080; 石龙分局咨询电话:0769—8

21、6182930; 虎门分局咨询电话:0769—85248262; 东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3166111; 万江分局咨询电话:0769—22288816; 南城分局咨询电话:0769—22414149; 中堂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11681; 望牛墩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13312; 麻涌分局咨询电话:0769—88230078; 石碣分局咨询电话:0769—86360116; 高埗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01681; 道滘分局咨询电话:0769-88310612; 洪梅分局咨询电话:0769—81336618; 沙田分局咨询电话:0769-

22、81262123; 厚街分局咨询电话:0769—85584186; 长安分局咨询电话:0769-82280701; 寮步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29529; 大岭山分局咨询电话:0769-85623382; 大朗分局咨询电话:0769—82228608; 黄江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64197; 樟木头分局咨询电话:0769-87712780; 清溪分局咨询电话:0769-87322102; 塘厦分局咨询电话:0769-87812312; 凤岗分局咨询电话:0769-87503337; 谢岗分局咨询电话:0769-87763410; 常平分局咨询电话:076

23、9-83334095; 桥头分局咨询电话:0769-81026090; 横沥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77310; 东坑分局咨询电话:0769-83381551; 企石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66110; 石排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53127; 茶山分局咨询电话:0769—86641327; 松山湖分局咨询电话:0769—22894228 相关表格链接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 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适用非住所申报制) 注:本指南按

24、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如有变化,由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调整. 附件 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 使用证明材料清单 东莞市市场主体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共分3类,分别是集群注册、住所申报制、住所申报制以外的住所证明. 一、集群注册中的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应提交的材料 1.托管企业:需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情形提交材料,面积不少于200 平方米,且场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年。 2.集群企业: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 注:下列市场主体不得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一)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二)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业、娱乐服务、网吧、

25、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旅行社、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等行业的. 二、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表》,无需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注: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 (一)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 (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外商投资企业房产、外国(地

26、区)企业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三、不适用住所申报制的,应提交的材料 1.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 镇、街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书样式参考《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适用非住所申报制)》。 2。使用外国(地区)企业的房屋,须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产权人同意

27、申请人使用该房屋的证明及产权人与住所使用人有投资关系的证明材料。 3。使用外商投资企业房屋的,除提交第1项所指住所使用证明外,还须提交该外商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来一补企业的房屋,视同外资企业房屋. 4.使用宾馆、饭店出租的房间或铺位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将住宅改作经营性用房的,须同时提交已征求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村(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证明和申请人承诺书。承诺书与证明参考《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适用非住所申报制)》中的《住宅改经营性用房证明》。 产权人与出租人不一致的,须同时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分租证明材料。 四、上述3种情形之间相互变更的(包括因经营范围变更导致市场主体变更后不适用集群注册、不适用住所申报) 按变更后的情形,决定能否登记及提交何种住所证明材料。 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三资企业,相关文件对住所证明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涉及上述第(四)项情形的除外。 市场主体的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住建、国土、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安监、城管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审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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