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管局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高管局项目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施工过程中人员的安全与健康,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规和规范,结合省高管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程,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执行好“谁主管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三条项目办主任是项目建设的安全负责人,对项目建设安全负总责.第四条各施工单位项目法人是本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全部责任。第五条建设项目安全管
2、理必须坚持从严治理,做到严明职责、严密制度、严肃纪律、严格考核。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省高管局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第二章安全目标与措施第七条安全控制目标杜绝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预防一般事故。第八条安全基本措施1。 施工现场实现全员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施工人员三级安全教育率100%;2。 按期开展安全检查活动,隐患整改做到“四定,即: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验收人;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隐患整改率达到100;3。 认真把好安全生产的“七关,即:教育关、措施关、交底关、防护关、文明关、检查关、验收关;4。 认真开展重大安全活动和施工项目的日常安全活动。5。
3、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平安工地”考核评价工作.第三章安全保证体系第九条项目办、施工、监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组织机构,成立以项目办主任(项目经理、总监)为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并设置专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各职能部门在各自相应的业务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使安全生产工作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第十条施工单位应设安全专职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须经过任职资格培训,取得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证书.各级专职安全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形成专管成线,群管成网的安全体系.第十一条各级专职安全人员应相对稳定,人员数量应满足有关要求.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责
4、任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安全职责1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法律、法规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安全总监制度。2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施工单位对承包范围内的施工安全工作负全部责任。3施工单位对本单位员工进行安全培训,要做到所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在有效检验期内。4在施工过程中除应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外,还应遵守省高管局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文件要求,并接受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5不得擅自将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6施工过程中,有关爆破、动火作业、受限空间
5、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以及设备、电气操作等施工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执行。7施工现场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配置必须的安全防护器具和安全标志,及时整改事故隐患,确保施工安全.8对施工过程进行风险分析,编制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所需的人员、应急救援设施,对于危险性较大工程需提前编制安全保障方案及风险评估报告,并邀请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第十三条监理单位安全职责1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安全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及安全承担监理责任。2。 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
6、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理.3. 负责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组织机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三类人员证书、安全资质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等,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生产经费使用计划和实际投入情况。 4。 监理单位对发现的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及时督促整改或向有关部门汇报.第五章安全施工的基本规定第十四条要切实保证施工人员在安全的条件下进行施工作业。一、施工现场十不准:1.不戴好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现场;2。不系安全带,不准悬空高处作业;3。未经培训和未持证人员,不准上岗;4。高处作业不
7、准打闹,不准从高处向下抛掷抛掷物料和工具等杂物;5。不准乘坐吊盘,不准跨越运行中的钢丝绳,吊钩下不准站人;6.不准私合电闸和私自启动机械设备;不准私拉乱扯电线;7。不准穿高跟鞋、拖鞋或赤脚进入施工现场;8。不准任意拆除有效安全装置、安全设施和安全标志。9.不准酒后作业,施工现场不准吸烟;10.不准使用未成年工人,施工区域禁止闲人进入。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1。按规定使用安全“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2.施工现场要设消火栓、并备有足够有效的灭火器材,在消火栓周围五米范围内不准堆放物料;3.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塔吊等起重设备必须有限位保险装置,不准带病运转,不准超负荷使用,不准
8、在运行中维修和保养.4。架设临时用电线路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电气设备必须全部接零接地;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必须要有漏电保护装置;5.在邻近高压线施工时,要遵照供电公司和消防部门有关规定的范围内,不准堆放物料,不准搭设临建设施,不准停放机械设备.在高压线或其他架空线一侧从事起重吊装等作业时,要按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的规定要求执行。6。凡三米以上工程,均要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脚手架、安全网的架设必须符合规程标准。脚手材料和脚手架搭设必须满足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7.各种缆风绳及其设置必须符合相关规程要求;8.在建工程的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
9、必须有安全标志标语和有效的防护措施;9.遇深坑深槽施工,除按规定放坡支护外,坑槽周边应按要求搭设红白相间防护栏杆及下部挡脚板;施工现场的陡坎等危险地区应有警戒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10.施工现场的各种机具设备、安全设施、材料、构件等均要按照现场施工各阶段的平面布置图堆放、布置,保证场内道路畅通、平整。第六章安全培训教育第十五条安全培训教育1.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实施作业前,必须接受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等,并做好培训记录。2.作业人员在特殊区域施工或从事特殊作业前,施工单位对作业人员进行特殊区域内或特殊作业所需要的
10、安全知识的培训。3。施工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各类作业人员进行国家规定的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4。 施工单位负责组织临时用工的安全教育,内容为:现场安全生产特点、进入现场须知、所从事工作的性质、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和事故教训及有关的安全制度等.5.外来检查、参观、技术服务等人员的安全教育,由接待部门负责.内容为: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检查、参观、技术服务人员要有专人全程陪同。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一般不接待参观。第七章安全技术交底第十六条要严格实行三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进行层层交底。1。工程开工前,要将工程概况、施工安全措施等情况向全体施工管理人员进行详细交底。2。每一分项工程施工
11、前,施工单位管理人员要根据工程情况,向施工队长或班组长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3。对特殊工种的作业、机械设备的安拆与使用,安全防护设施的搭拆等,施工员均要对操作班组作书面安全技术底.4。对专业性较强的分项工程,要先编制施工方案,然后根据施工方案作针对性的安全技术交底,不能以交底代替方案,或以方案代替交底。5.班组长要根据交底要求,对操作工人进行针对性的班前作业安全交底,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交底的要求。6。安全交底要全面、有针对性,符合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内容包括施工要求、作业环境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等,严禁施工员和劳务队长、班组长违章指挥。7.安全技术交底要经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字,安全员签
12、字认可,班组长签字接收生效。交底字迹要清晰,必须本人签字,不许代签名.8。安全交底后,施工员、安全员、班组长等要对安全交底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督促操作工人严格按交底要求施工,制止违章作业现象发生.9。安全技术交底书均要及时履行签字手续,做到及时归档保存.若发生工伤事故,要逐级追究安全交底履行情况的责任。第八章施工现场管理第十七条 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1。施工总平面和分项工程施工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施工需要的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应符合安全、防火和职业卫生要求.2.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
13、天气条件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现场的显著或危险部位设置符明显的安全警示牌及危险源告知牌。3。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设施等做好专项防护措施.4.明确划分施工区和生产区,应通过设置围墙等方式将施工区和生产区进行有效隔离,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5。围挡防护上应张贴和悬挂适当的标志和警示牌以告知所存在的危险;晚间仍需保留的围挡防护以及靠近运营公路的围挡防护,应正确安装爆闪警示灯。6。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振动对人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7.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防止油品、化学品等泄漏对土壤、地下水、地表水造成污染
14、。8.施工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材料必须妥善放置,通道应保持畅通;存储材料应远离热源.9。施工现场的工作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备;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作业人员的膳食、饮水等供应,必须符合卫生标准,。10。当施工区域内设有地下管线时,应明确标识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管内介质等,严禁在施工过程中从事可能损坏地下管线的作业活动。11.施工现场安装的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临时使用的电力线路必须相对固定,符合安全要求,必须配有专职电工对施工现场的电器设备、工具、线路维护管理。所有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
15、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及其相连的金属构件,必须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12.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应设信号灯。每天施工结束时,不得留有明沟;如果管沟没有回填,应采取设置路障和标识、安装照明设施、安排值班人员等措施。13。施工现场设置的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移动或拆除后必须做好记录。14.施工现场便道必须保持通畅,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15。施工区域内车辆应限速行驶。16.各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前须进行危
16、险识别和风险评价,根据具体的作业活动特点,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活动,以明确从事作业活动时的控制重点;根据人员和设备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控制措施,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针对作业活动特点和现场作业环境条件,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编制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17。项目办、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危险辨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制定的安全控制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以确保其有效性、适用性.18。在项目建设现场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时,应由项目办和监理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并明确各个施工单位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19.夜间作业时必须提供具有足够强度的照明设备,夜间施工人员应配备手电或
17、者应急灯等急救设施,施工单位应尽可能的减少夜间作业。在雨、风、雪或者沙暴天气严禁夜间作业。第九章安全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安全检查采用日常、定期、专项三种检查方式.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都应认真填写安全检查台帐,按要求形成安全检查总结.第十九条对查出的隐患要逐项研究,编制整改方案,做到“四定”(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进行整改.第二十条检查查出的重大事故隐患,应责令立即停工整改,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除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外,应限期整改,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第二十一条安全检查内容包括安全管理和现场安全两部分。安全管理内容主要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安全基础工作的开
18、展情况等。现场安全内容主要查:工艺、设备、储运、仪表、变配电、消防、工业卫生、工程施工等方面1。检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心是否强,是否有忽视安全生产的思想和行为.2.检查是否有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犯劳动纪律的情况;安全生产制度执行情况;安全规程执行情况;有无冒险作的情况;检查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3。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穿戴情况、防护器材的保管和使用情况、岗位劳动纪律执行情况、安装用设备设施运行情况、电器设备是否符合相关安全要求。4。检查各转动设备是否都有防护装置,各设备设施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可靠,厂房建筑有无不安全因素,平台楼梯、栏杆是否安全可靠等。第十章应急及事故管理第二十二条应急管
19、理1。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制定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制定的应急预案内容应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2。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各种应急预案的培训,并参加现场的应急演练.3。根据演练结果和施工阶段的变化,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进行必要的修订,修改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第二十三条事故管理1。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事故必须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做到不拖延、不虚报、不隐瞒.2.发生伤亡事故,应按事故的大小程度组织相应的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3。事故调查应集中在事故根源或管理制度缺乏方面,并采取妥善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以防再次发生。 4。要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措施、吸取教训、限
20、期整改,并详细写出书面材料报省高管局安监处存查.高管局、项目办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效果实施跟踪、验证.第十一章考核评价及奖惩第二十四条各建设项目参建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考核工作,严格按照考核标准,开展和落实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各建设项目办以省高管局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细则为考核标准,其他各参建单位以“平安工地”考核评价表为标准进行考核。第二十五条根据安全生产目标实现情况和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并结合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及日常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对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年终综合评定,并评选出局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应急管理先进集体;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应急管理先进个人.第二十六条凡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有章不循、违章不究的,省高管局相关部门及项目办有权根据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第二十七条本办法如与国家规范、标准和上级部门规定、文件不相符时,按规范和上级部门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本办法与省高管局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高管局安全生产考核细则、青海省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局公路及养护工程安全生产费用计量支付细则(试行) 、省高管局评先选优办法、公路水运工程“平安工地考核评价标准等合并使用。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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