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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doc

1、大庆市城乡建设局 关于印发《大庆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建发〔2013〕15号 各县、区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中、省直单位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我局对《大庆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庆建发〔2012〕32号)、《大庆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标准》(庆建发〔2012〕109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大庆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大庆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汇总表 2.大庆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认定告知书 3.大庆市建筑

2、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大庆市城乡建设局 2013年3月1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实现建筑市场与施工现场的联动管理,促进建筑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质量检测、施工图审查、商品混凝土等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以下简称

3、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大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建设经营管理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管理是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采集记录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经营管理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法、履约等方面的信用信息,对其信用状况作出评价,并据此实施差别化管理。 第四条 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评价,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和管理。市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信用等级评价、信用结果公布并组织实施差别化管理;市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建筑企业服务中心、建设施工管理办公室、

4、建筑市场执法监察支队、建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建筑建经管理站、工程质量监督站、建筑安全管理站、建筑材料管理处、城市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勘察设计管理站、计划科等科室按管理职责分工负责相关信用信息的审核、认定和采集。 第六条 各信用信息审核、认定、采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巡查,并按照规定程序对监管检查中发现的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和采集,及时准确地录入大庆建设网“信用管理系统”。 各信用信息审核、认定、采集部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前将上月信用信息进行汇总,通过大庆建设网“信用管理系统”报送市城乡建设局

5、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同时报送纸质的《大庆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汇总表》(详见附表1)1份。 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局“数字建管”管理部门负责完善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和评价电子应用平台,实现即时采集信用信息,及时准确传送到信息系统,并自动生成信用评价结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记录 第八条 信用信息的记录内容为: (一)不良行为记录:凡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事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等从业不良信用信息,依据信用评价标准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中。 (二)良好行为记录:企业和个人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表扬,工程项目评优评奖等从业良好信用信息,依据信用评

6、价标准记入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中。 第九条 信用信息的记录程序为: (一)不良行为记录: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职能管理机构,通过日常行业管理、开展监督执法检查以及受理举报、投诉等途径对建筑市场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审核、认定,并按照书面告知、公示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记录工作。 (二)良好行为记录:企业和个人的良好信用信息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职能管理机构,依据信用评价标准及良好行为事实,经审核、公示等程序完成信用信息的记录工作。 第十条 信用信息的记录(记分)规则为: (一)本办法中《大庆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标准》(以下简称《信用评价标准》)所

7、列不良行为中属于一票否决事项的,记录(记分)有效期为18个月;属于严重不良行为的,记录(记分)有效期为12个月;属于一般不良行为的,记录(记分)有效期为6个月。《信用评价标准》所列良好行为中属于获得部级通报表彰、表扬或奖励的,记录(记分)有效期为18个月;属于获得省级通报表彰、表扬或奖励的,记录(记分)有效期为12个月;属于获得市级通报表彰、表扬或奖励的,记录(记分)有效期为6个月。 (二)按照《信用评价标准》,发现一票否决事项及严重不良行为的如实记录(记分);发现一般不良行为,如果已对工程建设实际造成危害的如实记录(记分),如果未对工程建设实际造成危害且能按要求整改的可不记录(记分),但不

8、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如实记录(记分)。信用主体对不良行为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且多次发生的不良行为应当按发生的次数重复记录(记分)。 (三)同一企业或个人在同一项目、同次检查中发现有多项 同类不良行为的,只认定情节最严重的不良行为,不重复记录(记分)。 (四)同一企业或个人同时承揽多个工程项目的,按项目评价记分累加后算术平均,即为企业或个人信用记分结果。算术平均时对于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未监管覆盖到的项目不进行计算。 (五)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受到同类表彰、表扬或奖励的,在同一年度内以受表彰、表扬或奖励的最高加分标准记录(记分),不得重复累加。 (六)外地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记录(记分)仅限于其

9、在庆承接项目时所受表彰、表扬或处罚的信用信息。 第三章 信用评价标准和方法 第十一条 《信用评价标准》具体分为信用主体良好行为评价标准和不良行为评价标准(详见附表3)。 第十二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信用评价标准》,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按评价方法进行综合评分,据此形成信用评价等级。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基准分为100分。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评价按照企业类别分别实施,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级(优秀)、B级(良好)、C级(一般)、D级(较差)、E级(差)五个等级。 建筑施工企业类别中总承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分别单独实施评价。 第十四条 同类别信用主体按照其信用综合评价分数进行排

10、名,并根据信用排名情况确定信用评价等级。 (一)A级(优秀):企业或从业人员所在企业类别信用排名位次在前10%(含本数)的; (二)B级(良好):企业或从业人员所在企业类别信用排名位次在10%-35%(含本数)之间的; (三)C级(一般):企业或从业人员所在企业类别信用排名位次在35%-60%(含本数)之间的; (四)D级(较差):企业或从业人员所在企业类别信用排名位次在60%-90%(含本数)之间的; (五)E级(差):企业或从业人员所在企业类别信用排名位次在90%以下的。 第十五条 实行建筑市场信用评价黑名单管理制度,企业或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大庆市建筑市场黑名单,其

11、信用评价等级直接降为E级。 1.违规出借资质、挂靠借用资质以及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严重违反建设行业施工规范、监理规范从事施工建设的; 3.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伪造资质、资格证书或提供虚假资料、证明的; 4.发生重大及以上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5.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拒不整改支付或引发群体上访事件的; 6.与其它建设主体相互串通投标,以行贿、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7.《信用评价标准》中所列一票否决事项行为的。 第十六条 信用等级评价周期为一个季度,即每年每季度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进行汇总,计算综合信用分数和排名,确定信用等级。下一季度在上一季度信

12、用记分的基础上形成信用等级。 第十七条 一个信用评价周期内,未在我市建筑市场承揽任何工程的信用主体,其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 第四章 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第十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市场准入、招投标管理、资质资格管理、动态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别化监管。 第十九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优秀)的信用主体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在参加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时,给予信用评价因素加分; (二)在企业资质升级或增项申请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三)在各类创优评先中享有优先权; (四)建筑施工、工程监理企业中标后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额度减

13、半。 第二十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良好)的信用主体正常实施行业监管。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C级(一般)的信用主体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分标段投标的,只能参加其中一个标段的投标; (二)三个月内不受理其企业资质升级或增项申请。 第二十二条 信用评价等级为D级(较差)的信用主体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取消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的工程投标资格; (二)六个月内不受理其企业资质升级或增项申请; (三)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率的日常检查; (四)年度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承接保障性住房性质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第二十三条 信用评价

14、等级为E级(差)的信用主体差别化管理措施如下: (一)取消市内所有建设项目的工程投标资格,不得承接新的工程建设任务; (二)一年内不受理其企业资质升级或增项申请; (三)对其已承接的建设项目列入重点监管防范对象; (四)年度内不得参加各类评优;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承接所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 (六)企业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和总监、专业监理工程师、安全监理工程师三个月内不得参加建设工程投标工作;注册造价工程师、招标代理人员、工程质量检测员、施工图审查人员三个月内不得承接新业务;注册结构师、建筑师、设备工程师和岩土工程师等执业人员,三个月内取消其签字权,由其签

15、字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或勘察报告,施工图审查机构不予审查。 第二十四条 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的信用主体,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给予取消大庆市建筑市场准入资格或清出大庆市建筑市场1-2年的处罚。 第二十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专项监督检查、举报投诉核查、上级督办件核查或案后回查等非日常检查不受上列监管类别的限制。 第五章 信用评价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工作例会,根据建筑市场管理实际及时调整信用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各信用信息审核、认定、采集部门在实施不良行为认定时,应填写《大庆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认定告知书》(详见附件

16、2),书面告知相关信用主体,并在大庆建设网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记录到信用管理系统。如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向该不良行为审核、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不良行为审核、认定部门会同市城乡建设局法规科进行核实,形成最终认定结果。 第二十八条 信用评价结果通过大庆建设网或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相关信用主体对评价内容、程序或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城乡建设局法规科提出书面申请;单位提出异议的,应经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应与评价工作有利害关系,并附身份证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不符合前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经调查后发现确有错误的

17、要求相关部门立即纠正。 第二十九条 在信用等级评价有效期内,发现信用主体参加信用评价时有故意隐瞒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等行为,影响信用评价结果客观真实的,或信用主体在从业中发生《信用评价标准》中一票否决行为的,其信用等级直接降为E级。 第三十条 参与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大庆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18、>的通知》(庆建发〔2012〕32号)、《关于印发<大庆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标准>的通知》(庆建发〔2012〕55号)、《关于补充完善大庆市建筑市场不良行为信用评价标准的通知》(庆建发〔2012〕109号)同时废止。 本文系华律网收集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 沁园春·雪 北国风光, 千里冰封, 万里雪飘。 望长城内外, 惟余莽莽; 大河上下, 顿失滔滔。 山舞银蛇, 原驰蜡象, 欲与天公试比高。 须晴日, 看红装素裹, 分外妖娆。 江山如此多娇, 引无数英雄竞折腰。 惜秦皇汉武, 略输文采; 唐宗宋祖, 稍逊风骚。 一代天骄, 成吉思汗, 只识弯弓射大雕。 俱往矣, 数风流人物, 还看今朝。 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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