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9 ,大小:35.54KB ,
资源ID:4118909      下载积分:6 金币
快捷注册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温馨提示:
快捷下载时,用户名和密码都是您填写的邮箱或者手机号,方便查询和重复下载(系统自动生成)。 如填写123,账号就是123,密码也是123。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4118909.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开通VIP折扣优惠下载文档

            查看会员权益                  [ 下载后找不到文档?]

填表反馈(24小时):  下载求助     关注领币    退款申请

开具发票请登录PC端进行申请

   平台协调中心        【在线客服】        免费申请共赢上传

权利声明

1、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2、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4、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可先查看【教您几个在下载文档中可以更好的避免被坑】。
5、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6、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平台进行协调解决,联系【微信客服】、【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0574-28810668;投诉电话:18658249818。

注意事项

本文(东莞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doc)为本站上传会员【精****】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9-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东莞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doc

1、 东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市场主体住所登记管理,推进工商注册便利化,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外商投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上述主体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市场主体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是指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本办法有关住所的规

2、定适用于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集群注册托管企业及集群企业的住所登记,按照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住所登记法定原则) 市场主体住所应经登记机关登记;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的,应当在迁入新住所之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条(审查原则)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使用证明材料、住所信息申报材料实行形式审查,申请人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住所登记格式) 市场主体住所的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设置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进行申请.如房间未有标准地址的,应到地址、门牌审核编制相关部门申请标准地址. 商场和市场中不是独立房间、没有标准地址的铺位或摊档,由市场管理机构参照门

3、楼牌设置的相关要求,申请标准地址后,再申请登记. 市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当地登记机关提供其管理的市场门楼牌号标准地址和铺位、摊档编号。 第六条(住所审批) 市场主体的住所依法应当经规划、住建、国土、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安监、城管等有关部门审批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住所要求 第七条(住所要求) 市场主体应当使用固定场所作为住所,并对住所的合法性、安全性负责。 市场主体的住所应当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并且以独立空间的形式存在,商场和市场中的铺位或摊档、住所托管的集群注册企业除外. 住所或经营场所的面积、布局等设置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

4、市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支持商务楼宇经济) 市场主体将面积较大的房间分隔为多个独立房间,应到地址、门牌审核编制相关部门给每个房间申请标准地址,使用标准地址申请登记. 将办公场所分隔为卡座、座席等非独立房间的,应当按东莞市企业集群注册登记管理相关规定登记. 第九条(一址多照) 下列情形之一,同一地址可以申请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住所: (一)同一地址登记的多个市场主体之间有投资关系; (二)同一地址登记的原市场主体已不在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 申请人申请住所登记时,应对上述情况予以说明. 第三章 住所信息申报 第十条(住所申报定义) 市场主体申请登记注册、许可审批及备案时,实行住所信息

5、申报。申请人向登记机关、许可审批及备案部门申报住所信息作为其住所使用证明,无需提交房地产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村(居)委会证明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规章对市场主体申请许可需提交的住所证明材料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登记机关、许可审批及备案部门应互通互认市场主体申报的住所信息。 第十一条(住所申报信息内容) 申报的住所信息应包括: (一)市场主体联络人及联系方式; (二)市场主体住所地址及邮政编码; (三)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取得方式; (四)住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承诺与声明; (五)其他有关情况说明. 市场主体住所信息申报的文书由登记机关制定。 第十二条(不适用住

6、所申报情形) 下列情形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 (一)拟申请从事桑拿按摩、沐足、歌舞、游艺、美容美体、旅业、餐饮服务、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回收和处理、燃气经营、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经营的; (二)以法定用途为住宅的商品房和政府保障性住房、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 第十三条(住所信息申报的例外) 申请人申请工商登记注册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如下住所使用证明: (一)使用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房屋产权证明;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

7、权证明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房屋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或者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为自有房屋出具的证明; (二)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 (三)使用军队房产的,使用证明为《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住所使用证明。 依法将住宅改作商业用途的,须同时提交已征求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由村(居)委会或小区业主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申请人的承诺书. 市场主体将其住所对外转租、分租的,须同时提交房屋产权人同意转租、分租证明材料. 采取住所信息申报的方式办

8、理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变更住所、经营范围,存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按本条的规定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属地管理原则) 市场主体住所实行属地管理,各镇街(园区)应当强化市场主体住所日常监管,结合社会服务管理“智网工程”,组织实施市场主体住所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各部门、各村(社区)、网格管理员队伍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查考核。 村(社区)、网格管理员队伍应当依照规定的职责,对市场主体住所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市场主体登记住所信息与实际不符,或住所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督促、引导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通报具有监管职责的部门. 第十五条(部门管

9、理职责) 各部门应当根据“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住所的监督管理. 工商部门负责对隐瞒真实情况、申报虚假住所信息、提交虚假住所使用证明,以及未经登记擅自变更住所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市场主体,按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城市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住建部门负责依职权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对违反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国土部门负责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进行查处。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职权内工矿商贸企业住所存在的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

10、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生产、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住所中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消防部门负责对住所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查处. 公安部门负责建立标准地址信息库,及时根据有关申请对没有门楼牌号的房间按规定编制门楼牌号;对利用住所从事“黄、赌、毒”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对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环保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其他部门依职能对市场主体住所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信用管理) 市场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外,纳入信用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月 日。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6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0574-28810668  投诉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