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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doc

1、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制度代码 版本 撰写日期 撰稿单位 批准人 V1 2003。11 水电运营部 史国松 版本说明: 华睿集团管理制度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 V1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安全目标 1 第三章 安全责任制 2 第四章 规程制度 3 第五章 教育培训 3 第六章 安全活动 4 第七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4 第八章 安全监督 5 第九章 机构及人员 6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7 第十一章 附 则 7 -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

2、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保证安全发供电人员的人身和设备的安全,保证安全监察实施有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以下简称集团)所属各电力生产项目公司必须有健全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监察体系,落实以各级一把手为安全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各级安全责任保证体系。 第三条 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和制度,规范企业行为,使安全生产工作实现规范化、标准化。 第四条 本规定依据国家及行业有关规定,及集团有关管理办法制定,适用与集团所属电力生产项目公司。 第五条 本规定由水电运营部负责解释。 第二章 安全目标 第六条 集团的安全目标是: 1. 不发生特大事

3、故; 2. 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事故; 3. 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4. 不发生垮坝事故; 5. 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第七条 集团所属电力生产项目公司的安全目标是: 1. 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和人身死亡事故; 2. 控制重伤和事故; 3. 机组非计划停运次数、设备等效可用系数符合要求; 4. 班组控制异常和未遂,不发生障碍和轻伤; 5. 每年实现3个及以上百日无事故纪录。 第八条 电力生产项目公司分级提出实现安全目标的具体措施,层层分解,落实到责任人,并与个人利益挂钩实行严格的考核。 第三章 安全责任制 第九条 各级领导、各相关部门和岗位为保证安全生产,必须制定明确

4、的安全职责。 第十条 各级一把手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实现安全目标和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到位标准主要是: 1. 负责建立健全并贯彻落实本单位各级安全责任制; 2.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并负责组织贯彻落实; 3. “一个到位”,即安全意识要到位。充分意识到电力生产的特点,安全工作是在深入细致的过程中。负责正确处理好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4. “二个谁”,即在电力生产工作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别制定岗位的安全要求; 5. “三同时”,即在新建、改建或扩建工程建设中,负责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5、同时投产的规定,组织贯彻落实; 6. “四落实”,即在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时,做到任务、时间、费用、负责人“四落实”; 7. “五同步",即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生产)工作的同时,同步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8. 亲自主持定期安全会议,听取安全检察人员(部门)的汇报,及时掌握安全情况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9. 按规定主持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10. 支持安全检察人员履行检查职责。在事故性质认定上,支持安全检察人员(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规程制度 第十一条 电力生产项目公司

6、应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制度:国家或行业颁发的法规、典型技术规程、现场运行规程、检修规程、调度规程等。 第十二条 电力生产项目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得与国家和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降低国家和上级规定的安全要求. 第十三条 安全工作规程、现场运行规程、检修工艺规程、质量标准和调度规程,在电力生产中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电力生产项目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两票(工作票、操作票)三制(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保证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电力生产项目公司应充分发挥技术监督(绝缘、金属、化学、热工仪表、电器仪表等)的作用,使技术监督工作制度化。 第五章

7、教育培训 第十六条 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规程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十七条 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 在岗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有关触电现场急救、心肺复苏、紧急救护、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十九条 安全规程制度的定期考试:直接从事电力生产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考试;间接从事电力生产的人员每两年进行一次考试(如项目公司总经理、安全检察员等)。 第二十条 安全规程制度的考试成绩应记入培训档案,并与岗位晋级挂钩。直接生产人员补考不及格的不能上岗。 第二十一条 电力生产项目公司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

8、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经正式文件公布有资格担任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的人员名单。 第六章 安全活动 第二十二条 安全日活动:运行班组每个轮值进行一次安全日活动,活动内容应围绕安全工作,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并做好记录。车间(工区)领导应参加并检查活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安全分析会:电力生产项目公司应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总结事故教训及安全管理上存在的薄弱环节综合分析安全趋势,研究采取预防事故的对策。 第二十四条 安全检查:电力生产项目公司应根据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春季和秋季安全大检查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结合季节特点和事故规律每年进行一次,

9、查思想、查规程制度、查隐患、查薄弱环节。安全检查前应明确检查重点,编制检查提纲或“安全检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 安全检查应贯彻“边检查,边整改”的原则,一时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制定整改计划,责成专人限期解决,对发现的重大及以上隐患,主管要组织评估并尽快决定治理方案和应急措施等。 第二十六条 安全简报:电力生产项目公司都应编写安全简报,定期和不定期报安全经验和事故教训。每月综合安全情况,分析事故规律,及时反事故信息和落实防范措施。 第七章 反事故措施计划与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第二十七条 电力生产项目公司每年应编制下一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

10、施计划(简称反措计划、安措计划,以下同)。 第二十八条 年度反措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主管组织,专业技术部门为主,安全监察人员(部门)参加,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单位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并报集团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电力生产项目公司及集团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措、安措计划所需资金.安措计划所需资金必须每年从更新改造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款专用。 第三十条 安全监察人员(部门)应监督反措、安措计划的实施情况,对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分管生产的领导汇报;安全监察或有关部门还应按季向集团主管部门报告

11、反措、安措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八章 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 集团各电力生产项目公司依据资产和管理关系,实行母公司对子公司、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内部实行上级对下级的安全生产监督;代管企业对被代管企业的依据协议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各企业的安全生产接受集团系统内部的监督外,还应接受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 母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可以直接对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监督。 若相对控股的公司中其他股东代表不认为有接受本条款之必要,并形成董事会决议,母公司不承担安全责任,也不对其实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集团各电力生产项目公司及所属企业在承发包工作中,必须签订安

12、全生产协议,协议中要明确监督的范围、内容及责任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的主要内容: 1. 对被监督对象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规定、规程、制度等情况以及被监督对象的协议、合同中涉及安全生产方面的内容实行监督。 2. 对被监督对象发生的事故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3. 按照规定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告情况。 4. 负责监督本单位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技术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的贯彻执行。 5. 负责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设施状况 ,负责重点监督安全的工器具、起重机在

13、登高用具及厂内运输设备的管理和定期试验工作。 6. 协助领导组织安全检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第九章 机构及人员 第三十五条 各电力生产项目公司必须设置安全监察人员(机构)。 第三十六条 各级安全监察人员(机构)业务上接受上一级公司安全监察机构的领导; 第三十七条 安全监察人员(机构)的负责人的变更,应事前征得上一级公司安全监察机构的同意。 第三十八条 安全监察人员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 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2. 安全监察人员应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工程师及以上职称; 3. 熟悉本专业技术,具有必要的电力生产、建设专业知识; 4. 熟悉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方针

14、政策、法令、法规、规程、制度等; 5. 有3年以上现场工作经验; 6. 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安全监察工作强度。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具有以下职权: 1. 有权进入生产区、施工现场、控制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2. 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 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提取、查阅有关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进行照相、录音、录像等; 4. 对事故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程、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第四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人员

15、在行使职权时具有以下义务: 1. 在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检查工作时有维护正常生产秩序的义务; 2. 在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和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时有解释理由的义务; 3. 因事故调查需要向有关人员了解事故情况时,有为当事人保密的义务; 4. 对隐瞒事故或事故处理不当的行为,有深入调查的义务。 第十章 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一条 电力生产项目公司均应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 在安全生产中应贯彻重奖重罚的原则,对在安全生产中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重奖;对在工作中严重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等造成事故者,应给予重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者,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集团所属电力生产项目公司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参考文献:《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国电办[2000]3号)和《安全生产监督规定》(国电总[2001]793号)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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