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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改制公司“三资”-管理办法.doc

1、村改制公司“三资 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村改制公司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集体“三资”)管理,促进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平稳发展,根据国家、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集体“三资”归村改制公司全体股民共同所有,所有股民对集体“三资的占有、出售、收益、抵押、担保、退出、继承和分配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侵占、平调、挪用。第三条村改制公司是集体“三资”管理的主体,独立承担主体责任;公司负责人是集体“三资”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有集体“三资”保值增值的职责;公司司务监督委员会对公司行使集体“三资管理权进行全面监督、全程监督.

2、第四条村集体“三资”管理坚持自主管理,民主决策;坚持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规范公开透明;坚持“村帐街管,专业代理;坚持集体所有,全体股民受益;坚持重大决策“四议两公开(即党组织提议、党组织和董事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股民大会或者股民代表大会决议,决议公开和结果公开)。第五条街集体“三资”管理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三资”监委会)是全街集体“三资监管的领导机构,街“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和集体产权交易中心在“三资”监委会领导下具体负责集体“三资的日常监管、财务代管和资产资源产权交易的组织。第二章资金管理第六条村改制公司所有收入必须纳入“村级财务代理账户”统一管理,实行票款同行。严禁坐收坐支、公款私

3、存,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第七条村改制公司收入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的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严禁使用其它收据,确保收入全额、及时缴入中心账户。禁止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或代开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所有票据的申领、启用、保管、核销均应履行领、用、核手续,并建立票据台账。票据由村改制公司报账员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得经手代办。第八条村改制公司应当建立以下财务管理制度:(一)委托代理制度.村改制公司将“三资”财务管理委托街“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代理,记账工作由专业人员负责.各村改制公司对报销单据的合规性负责,街“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负责程序性审核,并对票据合法性、账

4、务处理正确性负责。(二)预决算制度。按照“收入合规、支出有度、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以上年度收支情况为基础,编制年度财务收支预算。预算经公司司务监督委员会审核,股民大会或股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街“三资”监委会备案,由街“三资”监管代理中心监督落实。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年终提交股民大会或股民代表大会审定。预算一经通过,一般不予变更,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的,由村改制公司提出书面报告,经股民大会或股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公司司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报街“三资”监委会审批.(三)账户管理制度。开设银行账户贯彻从严从紧原则,必须开设的,由村改制公司司务监督委员会审核,股民大会或股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5、并报街“三资”监委会审批。(四)集体审批制度.村改制公司所有支出必须注明事由,附有开支依据,分别由经手人、证明人、司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公司负责人签字审批。街“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在核对开支依据、审批程序、报销数额无误后入账。大额支出必须经股民大会或股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街“三资监委会审批,同时履行审批手续.(五)资金直达制度.原则上不使用现金结算,对民政优抚款、工资报酬、拆迁及土地征用补偿费等涉及个人款项,代理银行负责将资金直达个人账户;对“一事一议及其它工程建设项目等专项建设资金由街“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根据施工合同、项目预决算报告及验收情况直达施工单位和个人。现金超过1000元的必须通过

6、银行转账结算.依法交纳的税费、零星劳务支出、误工费、困难救助、临时慰问支出,以及其它突发小额经济事项等特殊情况,可以使用现金支票。单次报账领取备用金超过1万元的,需经过街“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负责人审批。(六)债权债务管理制度。村改制公司应建立债权债务明细账,定期核对,做到账账、账实相符,不得产生建设项目账外债务现象.严禁举债用于兴办集体公益事业、发放报酬补贴。对兴办集体经济事业确需举债并有偿还来源的,按照“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经股民大会或股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街“三资监委会备案。(七)会计人员管理制度.街“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委托专业会计代理机构具体办理各村改制公司账务,会计代理机构派

7、出的人员必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各村改制公司应当配备报账员,办理报账业务;报账员必须经岗前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正式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报账员应当按照日清月结的原则,将报账期内的所有会计凭证交由代理会计入账,不得瞒报和虚报,并及时登入“武汉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信息平台”录入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代理会计定期与公司报账员核对账款,做到账账、账款、账实相符.。(八)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村改制公司应确定专人,建立专柜,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会计年度终了后,街“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应及时将会计档案移交村改制公司保管,不具备条件的可暂由街“三资”监管代理中心保管,具备电子档案保存条件的,鼓励以电子形式保存会

8、计档案.(九)财务公开制度.村改制公司在季度终了后20日内应当公开公司财务,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情况每年在股民大会或股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30日内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30日。财务公开的方式、内容、格式等由街办事处统一规定。对公开事项有异议的,街“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村改制公司要及时组织复核并按有关规定处理,仍有异议的提交股民大会或股民代表大会审议.第九条严格支出管理。坚持“先预算、后支出;无预算、不支出的财务管理规定,严格执行预算。财务支出超出预算1000元以下的,必须报公司司务监督委员会审核,街“三资监管中心负责人审查;1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报街分管领导审查;5千元以上的,按照预

9、算编制程序,经股民大会或股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追加预算。预算执行情况,街“三资监管代理中心每季度向街办事处报告。第十条下列开支必须从严控制:(一)工资报酬。按区、街规定的标准执行.严禁违反规定巧立名目发放各类补贴、津贴、奖金,严禁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或举债发放村干部补贴。(二)办公费.应根据村改制公司规模、收入状况以及上年度支出情况核定,列入年度预算,本着必需节俭原则,实行总额控制、据实报销。不得用集体资金购买贺年卡、挂历、年历等物品和登播祝贺性、拜年性广告。(三)报刊费.按照人均不超过1元的标准实行限额控制,报刊种类以党报党刊为主,杜绝订阅娱乐性杂志。凡超过限额标准和规定的,由征订当事人承担.(

10、四)会务费.公司内部会议一律不得安排就餐,因会误工的适当发放误工补贴(党组织生活会、七一、主题党日学习会等会议除外),标准为半天每人50元.凡领取固定工资的村改制公司干部,除抗洪、抢险等突发性事件,一律不得发放误工补贴。会议不得列支烟、酒费用,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禁止举债发放参会人员误工补贴。不得组织庆祝庆典活动,确需组织的必须严格履行申报审批程序。街各部门、各单位在各村改制公司召开的各种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会务费用一律由举办单位承担.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捐赠名义向村改制公司摊派费用,村改制公司也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五)招待费。上级部门、公司之间公务活动不得开支

11、招待费用。因计划生育、维稳、征地拆迁、参加文体活动等公益事务外出需要开支的,实行限额管理,原则上一人一餐不超过40元标准.严禁用集体资金购买礼卡、土特产、香烟及各种有价证券,严禁用集体资金到休闲娱乐场所消费.因招商引资发生的招待费按上级规定执行。(六)差旅费。因工作需要外出(区外市内)开会、办事的,应以公交出行为主,费用包干使用,村民人数不足1000人的,每年控制在1。5万元以内,超过1000人的控制在2万元以内。根据上级要求,参加维稳、防汛、文体活动等突发性任务和集体公益活动发生的费用,另行结算,据实报销.公务出差补助标准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管理规定执行,出差费用要在事后一个月内结算,一事一结.

12、(七)外出学习考察费.严禁组织无实质性内容、无明确考察目的的学习考察,严禁借学习考察名义变相旅游,严禁与学习考察内容无关的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考察,凭上级通知,按上级规定标准报销入账,相关费用票据、会议文件等报街“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入账备查。个人参加学历进修的,费用自理。(八)困难救助及慰问费。村改制公司股民因灾、重病需要进行救助的,每年每人(户)不得突破2000元;需要进行慰问的,每年每人(户)不超过500元。救助、慰问资金纳入预算管理,救助、慰问对象、标准及时公开。工会福利按上级规定执行.(九)医疗等福利性补贴.坚持量力而行,集体和个人共担的原则,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公司按民主

13、决策程序自行确定,报街“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村改制公司股民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的引产、人流等费用,以计划生育部门的报销为主,确需村改制公司给予补贴的,补贴标准通过民主决策程序决定并报街“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不得用集体资金垫付应由股民个人缴纳的费用,不得以公司自主为由随意决定股民福利,不得举债发放福利性补贴。(十)集体土地征占用补偿费。应当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十一)集体用工支出。集体用工应从紧从严掌握,由村改制公司党组织和董事会共同研究,当月公布用工情况,当月结算用工费用。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十一条村改制公司

14、应当按房屋、建筑物等类别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准确记载资产的名称、位置、数量、金额、经营情况等重要内容及其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还应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者租金、承包租赁期限。已经报废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核销。所有资产应当及时录入“武汉农村集体三资监管信息平台。第十二条村改制公司进行道路、水利等集体重大公益性项目的投资及建设维修应当公开招投标,其中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在街“三资监委会领导下,通过区招标办公开招标投标;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的,通过街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开展招标投标;低于10万元的,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邀标择优决定.工程完工后,

15、依照合同严格组织验收,形成固定资产的,应落实监管责任人。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一)对集体资产进行承包、租赁,或以参股、联营、合资、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二)对集体资产以拍卖、转让、产权交易等方式进行产权变更的;(三)村改制公司出现兼并、分立、破产清算情形的;(四)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第十四条村改制公司资产评估由街“三资”监委会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按权属关系经公司股民大会或股民代表大会确认.第十五条购置集体资产应严格程序,其中1万元以下的,由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决定;1万元以上的,经股民大会或股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

16、上表决通过;5万元以上的,由街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投标。根据股民大会或股民代表大会授权,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村改制公司执行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审批额度的,报街“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第十六条处置、租赁、承包或出让集体资产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经股民大会或股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三资”监管代理中心备案,由街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组织招标投标.资产处置所得要及时足额缴入“三资”监管代理中心资金专户,并进行财务核算,录入固定资产登记簿资产目录。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承包、租赁、购买优先权。第十七条街“三资”监管中心每年对集体资产

17、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做到账实相符,资产安全。第四章资源管理第十八条村改制公司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村改制公司所有的耕地、林地、绿化地、水面、建设用地等,属于公司股民共同所有.第十九条村改制公司应当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第二十条集体资源可以由村改制公司直接经营或者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也可以采取参股、联营和股份合作经营.经营方案应经

18、股民大会或股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三资监委会审备案。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第二十一条集体资源承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全力、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文本。第二十二条集体资源收益归集体所有,主要用于发展集体生产经营,兴办公益事业。其分配方案经股民大会或者股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街“三资监委会备案.第二十三条村改制公司租赁、承包或出让资源的,由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资源所在单位、土地服务中心参加,通过街集体经济产权交易中心,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第五章监督监察第二十四条集体“三资管理纳入村改制公司“一定双评”绩效考核,作为评判公司党组织、董事会和公司干部业绩的重要内容

19、.考核结果应及时向群众公开,存入干部个人档案。第二十五条街财政所(经管站)要建立常态长效财务监督机制,对村改制公司“三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并按季度通报检查情况.第二十六条纪检监察室根据需要,随时对村改制公司“三资”管理情况进行监察,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及时处置。第二十七条街党工委、办事处每年要通过党员群众评议、征求公司司务监督委员会意见、专项核查等形式,组织开展“三资监管代理工作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完善管理监督工作;每年第一季度组织专业机构对各村改制公司上年“三资”管理情况进行集中审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审计结果及处理意见应及时向群众公开。第

20、二十八条集体“三资”管理实行终身负责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一)违反规定无据收支款或者收入不入账、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属于集体所有的资金资产;(三)违反规定处置集体“三资”,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四)在集体资金使用、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以及资产资源承包、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为本人或他人谋取私利;(五)不按规定实行民主理财,阻挠、干扰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经济审计和监督检查;(六)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第二十九条集体“三资”监管和委托代理服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对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街“三资”监委会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实施,与本办法不相符的规定,一律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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