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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厂燃煤计量管理办法.doc

1、QG/HX.08.01--2010 附 录 J (标准性附录) 燃煤计量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公司燃煤计量管理的职责、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燃煤计量管理工作。 2 职责 2.1 生产技术部职责 2。1。1 生产技术部负责贯彻执行有关燃煤计量法规、上级颁布的有关标准和公司制度,负责公司燃煤计量监督工作. 2。1.2 编制公司燃煤计量器具的周期检定计划,做好燃煤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校对)、维修、保养等工作。定期组织对燃煤计量器具进行抽检,确保燃煤计量器具受检(校)率、合格率达到要求。 2。1。3 参加与燃煤计量器具有关

2、的事故分析,制定防范措施。 2。1.4 协助燃料管理部处理与供方燃煤计量纠纷,负责提供有关计量数据和原始凭证. 2。1.5 监督燃煤计量器具的流转过程,即轨道衡、汽车衡的计划、采购、入库、领出、建账、检定、使用、周检、抽查、报废等情况. 2.2 燃料储运部职责 2.2.1 建立和管理燃煤计量器具的资料台账,包括使用说明书、合格证、检定规程、维修、损坏、更新记录、量传图、计量测试原始记录等。定期填写有关燃煤计量器具报表,报送有关单位。 2.2.2 负责制订轨道衡、汽车衡管理制度,定期修编轨道衡、汽车衡检修、运行规程。严格执行轨道衡、汽车衡岗位责任制和出入管理规定等. 2。2

3、3 燃煤计量器具的更新、改造、维护、检修必须符合公司有关规定及要求,有关更新改造的技术资料、图纸、原始数据、检定记录必须在验收完工后15天内,由负责改造单位的计量专工向公司资料室移交一份。 2.2。4 所有从事燃煤计量器具维护、检修和运行的人员必须经过与其工作相对应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或合格)证方可上岗。 2.2.5 燃料储运部应针对本单位燃煤计量器具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燃煤计量管理细则和措施,以加强燃煤计量管理和全过程计量监督,保证燃煤计量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燃煤计量器具是指轨道衡、汽车衡、皮带秤等。 3。2 周期检定(校对

4、工作 3.2。1 每年元月15日前燃料储运部负责编制燃煤计量器具的年度检定计划,报公司生产技术部审批。 3.2.2 依据JJG234-1990《动态轨道衡检定规程》,公司每年须向国家衡检中心申请两台轨道衡的年度检定工作。轨道衡接受国家轨道衡动态检衡站强制检定,每年1次。 3。2.3 汽车衡接受汉川质量技术监督局强制检定,每年检定2次。 3.2.4 轨道衡、汽车衡的年度检定工作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包括检定申请、对相关单位的协调接待、获得检定证书等工作。根据年度检定计划,负责向国家轨道衡动态检衡站、汉川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检定申请。燃料储运部负责检衡车入厂、检定时牵引和编组检衡车以及

5、其它配合检定工作.检定前20天,燃料储运部负责收集轨道衡、汽车衡的缺陷、隐患、异常情况、存在问题等报生产技术部,由生产技术部组织燃料储运部、生产厂家等讨论有关解决方案,所有缺陷应力争检定前消除.现场检定时,生产技术部、燃储分公司、生产厂家相关人员到场参与和监督检定工作.检定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标进行,检定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后,复印件交生产技术部保管,检定证书原件交公司档案室,保存期为10年。 3。3 轨道衡管理 3.3.1 轨道衡运行管理 3。3。1.1 轨道衡的运行管理归口燃料储运部,由轨道衡值班员具体负责. 3。3.1。2 列车过衡时,轨道衡值班员直接与燃储分部铁路调度室联系

6、及时向调度室反馈当班现场状况和设备状态,服从当班调度长调度,保证行车安全。 3.3.1.3 列车过衡时确保相应轨道衡处于称重状态,列车应控制在规定车速内匀速行使,避免在过衡时刹车,造成称重传感器过载。不计量时,相应轨道衡退出称重状态,做到不漏检,不多检。 3.3。1.4 保持机械台面及周围环境的整洁,严禁用水冲洗称重传感器及其电气接线。 3。3。1。5 入厂煤必须建立轨道衡计量检测明细卡,其原始记录应清楚、整洁、完好,保证手工录入数据的准确性,认真核对无误,及时打印存档。定期进行数据备份,保证至少三年随时可查. 3.3.1.6 定期巡视检查轨道衡各称量关键部位,发现异常和缺陷

7、应及时填写缺陷通知单或直接通知检修班组。检修维护人员动用轨道衡设备和微机,必须经轨道衡值班员同意并在轨道衡值班记录中登记工作内容和时间。 3。3。1。7 严格执行轨道衡值班室出入管理规定,不准与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相关人员进入值班室后,必须主动进行登记。对未经燃料储运部领导同意,私自动用轨道衡设备和微机的情况,值班员必须阻止并向燃料储运部领导汇报。对所有动用轨道衡设备和微机的人员(包括生产厂家),值班员必须记录其单位、姓名(含随从人员)、动用时间、事由等。 3.3.1.8 轨道衡计量专用微机,轨道衡值班员或其它人不得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在其上进行上网浏览等活动。 3。3。2

8、轨道衡检修管理 3.3。2。1 轨道衡的检修维护归口燃储分部。 3。3.2。2 检修人员进入轨道衡生产现场须在值班记录上签名登记,记录工作内容。 3。3.2.3 检修人员定期对轨道衡进行检查,严密监视称重台面及轨缝状态,经常检查各部位螺杆是否松动,保证各绝缘垫和各连接部位无松动、无损坏,纵、横向限位拉杆及抗扭装置是否处于正常状态,紧固程度是否合适,保证合适的轨距,保证横向限位装置中的销轴润滑良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经常检查称重传感器的位置,满足三维尺寸的要求.防止称重传感器引出线接头松动,造成信号中断。经常检查接地线是否正确,定期测量接地电阻值。 3。3.2.4 检修人员接到缺

9、陷通知或缺陷通知单,必须在24小时内消缺,不能及时消除的,应上报燃储分部和生产技术部。 3。3.2.5 系统改造、升级更新前必须进行数据备份。生产厂家应保证更新前后数据格式的一致性。 3。3.2。6 须外请生产厂家参与有关轨道衡更新、改造、维护、检修工作,则外请生产厂家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发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轨道衡)许可证》,参与工作的厂家人员也必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证书。 3.3.3 轨道衡日常管理 3.3.3.1 由燃料储运部每月末定期组织进行#1衡和#2衡的比对试验和分析,燃料管理部、生产技术部参与.对试验数据与历史数据进行分析,研判设备性能、

10、精度、稳定性。试验和分析数据及结果存档备查。发现异常通知检修班组处理。有关比对试验数据和分析报告应在试验后一周内交生产技术部一份. 3。3。3。2 每半年联系国家轨道衡动态检衡(分)站的检衡车对#1衡和#2衡进行比对试验,检衡车比对试验应尽量参照JJG234-1990《动态轨道衡检定规程》执行。有关检衡车的比对试验和分析由燃储分部负责组织,相关工作程序和各单位的分工参照本规定4.1.6条执行. 3.3。3.3 当月遇轨道衡的年度检定,半年检衡车比对试验,或月比对试验,则执行当月最高级检定(或比对试验),次级比对试验可不执行。但有关轨道衡分析工作仍应进行。 3。3.3。4 燃料储运

11、部应每月末进行一次运行分析。 3.3.3。5 生产厂家指定专门技术人员负责系统参数配置密码的设定和保管。不得遗失和泄漏. 3。3。3。6 进行任何有关影响轨道衡计量数据准确性(包括精度)的检修、设备更换、参数变更等工作必须经燃料储运部领导和生产技术部燃料专工批准后方可进行,在处理前,燃料储运部专工和生产技术部专工必须到场共同研究处理方案,在工作中必须保证修后轨道衡计量数据的准确性,若不能保证准确性,则应外请生产厂家技术人员检修处理或在生产厂家技术指导下检修处理,检修完毕后,检修人员应填写详细的检修记录,报燃储分部、生产技术部燃料专工验收。若更换秤重传感器,则秤重传感器必须有厂家检定报告

12、和合格证,否则禁止使用,更换完后必须校验轨道衡的动态A/D值,校验动态A/D值由燃料储运部技术人员通过公司生产技术部联系生产厂家,由生产厂家实施。实施过程中,燃料储运部、生产技术部人员到场监督,校验动态A/D值通过两台衡比对试验完成(如遇轨道衡年检,以年检为准),查看和修改系统参数配置,修改前后的系统参数必须现场打印,一式三份,由监督人员和生产厂家共同签字,交生产技术部一份,燃料管理部,燃料储运部一份。 3。4 汽车衡管理 3。4。1 燃料储运部负责汽车衡的运行、检修及维护。 3.4.2 由生产技术部定期组织汽车衡定期试验和分析,燃储分公司配合,及时对历史数据进行分析,研判设备性能

13、精度。试验和分析数据及结果存档备查.发现异常及时联系检修处理。 3。4.3 燃料储运部应对汽运入厂煤建立汽车衡计量检测明细卡,其原始记录应清楚、整洁、完好,保证手工录入数据的准确性,认真核对无误,及时打印存档。定期进行数据备份,纸质数据和数据分别保存,保证至少三年随时可查。 3。4.4 汽车衡值班室由燃料储运部负责管理,值班室不准外人进入,不准向外单位提供设备特性情况,不准向外单位提供计量数据.对进入汽车衡生产现场的人员进行登记。 3.4.5 汽车上衡进行称量时,车速应控制在慢速行驶上衡,避免在上衡时急刹车,造成称重传感器过载。汽车上衡称量应在车内无人的情况下秤重。 3.4.6

14、 应保持机械台面及周围环境的整洁,严禁用水冲洗称重传感器及其电气接线。 3.4.7 交接班与上衡前应检查衡器各称量关键部位,发现缺陷应及时填写缺陷通知单或直接通知检修班组,检修人员接到缺陷通知或缺陷通知单,必须在24小时内消缺,不能及时消除的,应上报燃料储运部和生产技术部。 3.4.8 检修人员定期对汽车衡进行检查,严密监视称重台面及轨缝状态,经常检查各部位螺杆是否松动,保证各绝缘垫和各连接部位无松动、无损坏,经常检查称重传感器的位置,满足三维尺寸的要求.防止称重传感器引出线接头松动,造成信号中断。 3.4.9 汽车衡的更新、改造、维护、检修必须符合公司有关规定及要求。须外请生产

15、厂家参与有关汽车衡更新、改造、维护、检修工作,则外请生产厂家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单位发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参与工作的厂家人员也必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证书。 3。4。10 生产技术部负责系统参数配置密码的设定和保管。密码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并建立密码使用记录,不得遗失和泄露,由此造成经济损失,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4。11 进行任何有关影响汽车衡计量数据准确性(包括精度)的检修、设备更换、参数变更等工作必须经燃料储运部领导和生产技术部专责批准后,外请生产厂家技术人员检修处理,检修完毕后,生产厂家技术人员应填写详细的检修记录,报燃料储运部、生产技术部专工验收,若验收计量误差大于允许误差,则应对汽车衡进行重新检定和调整。若衡器需更换秤重传感器,则秤重传感器必须有厂家检定报告和合格证,否则禁止使用,更换完后必须校验汽车衡的A/D值,校验A/D值由燃料储运部联系生产厂家实施,实施过程中,燃料储运部、生产技术部相关人员到场监督。 4 检查与考核 4。1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由燃料管理部、生产技术部负责检查。 4.2 依据本办法和公司经济责任制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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