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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doc

1、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配合单位(以下简称单位)长期发展的需要,落实人才培养工作,加强职工培训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单位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强化单位整体竞争实力,保证单位持续健康稳定成长,结合单位的人员结构状况及经营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职工教育培训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单位总体发展战略和规划目标,健全培训管理体制,以适应岗位需求、胜任本职工作为先导,以岗位技术培训为核心,以安全技术培训为重点,多层次、全方位的组织开展培训,优化队伍结构,提升职工队伍整体学习能力、专业技术能力和创新能力,为单位的快速发展提供可靠的人才保障。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适用范围第三条 单位成立职工教

2、育培训领导小组,负责职工教育培训决策工作。组 长:总经理副组长: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成 员:副总工程师、各部门、车间负责人第四条 单位所有职工培训的安排,实施督导、评核等,以及外部进修等培训,均依本办法办理。第三章 人力资源部职责第五条 制定培训计划,指导、协调、督促各部门、车间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并提供培训相关的服务。 第六条 检查、核实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和培训责任落实情况。第七条 考核与评价培训效果。第四章 培训对象及责权部门第八条 凡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均为培训对象。第九条 培训种类包括管理人员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安全培训等。1、管理人员(包括班组长)培训由党群部牵

3、头负责培训计划编制和方案制定,人力资源部、综合部、生产辅助车间配合,开展管理人员综合知识培训班,并负责培训考核及效果评价。2、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由生产技术部牵头,各专业部门负责编制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方案及组织实施工作,人力资源部参与培训考核和培训效果评价。3、在岗职工培训(包含单位远程教育网):由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各部门、车间配合进行培训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培训效果评估等工作.4、安全培训(含取证培训):由人力资源部牵头负责培训计划的编制和方案制定,安全监督质量检验部、生产技术部配合,负责培训计划落实和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评价。5、各部门、车间负责人为本部门职工培训第一责任人,负责本部门、车

4、间的培训需求填报、培训协调组织、职工培训档案管理等工作.第五章 培训的组织与管理第十条 培训的计划与落实.1、为了确保培训工作的时效性、针对性,每月25日之前报送本月培训总结及下月培训计划。2、各部门、车间应根据培训计划的安排与要求,负责本部门、车间职工培训工作的落实。第十一条 新入职人员,首先必须接受准军事化训练,训练合格后进行综合性培训,培训完成要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不合格者继续培训(培训期间只发生活费),确实无法满足要求者作辞退处理。第十二条 职工在职学历教育培训(一)单位学历、学位教育申请条件1、单位工作时间必须满2年以上的管理人员.对工作表现特别突出、累计工作年限满6年

5、以上的管理人员,可以适当放宽单位工作时间限制.2、报考本科学历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报考研究生及以上学位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副处及以上职务。3、在职学历教育必须根据单位和工作需要安排,报考专业与所从事岗位要求相一致。4、禁止领导干部参加高收费培训项目,非高收费培训未经单位总经理批准不得擅自参加.领导干部个人参加非高收费的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5、上级单位以文件形式安排的培训,需经分管领导同意,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参加。未按程序审批参加培训的不予报销培训费.(二)单位学历、学位教育审批程序报考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必须由本人申请,填写职工学历(学位)培训审批表,并签订职工学历、学位培训服

6、务协议,经单位人力资源部审查合格,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报考.(三)学费报销管理1、职工教育经费由人力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学费报销从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报销范围:组织选送的学历、学位进修和经过审批参加单位或集团公司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产生的学费。2、参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的职工,学费先由本人垫付,学习期满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并经集团公司认定后,报销学费.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学费按90%报销,研究生及以上学位按100%报销,未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不予报销。3、在职职工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必须“先申请、后报考、再就读”,严禁先报考后补办手续。凡未经单位审批,自费参加学历教育的人员,不予报销学费。(四)服务期限约定1

7、、个人申请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学历、学位教育并报销学费,需与集团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服从工作安排.取得本科学历,报销后5年内不得提出辞职。取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报销后8年内不得提出辞职.2、工作未满约定期限,未经集团公司同意离职的要求退回已报销学费,并赔付单位违约金3000元。(五)学历、学位认定的范围 1、组织选送的学历、学位进修。 2、职工在入学前向单位登记备案,并填写学历(学位)进修备案表后参加对口专业学历、学位培训。3、职工未经单位登记备案自主参加学历、学位培训,取得的学历教育专业必须与现从事工作岗位相一致、专业相对口。非对口专业的学历,单位不负责审批,不承认其学历.(六)学历、

8、学位认定的条件1、普通院校、函授和远程教育学历(1)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具有举办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普通高等学校(含培养研究生的科研单位)、成人高等学校(须通过全国成人高考录取)所颁发的学历证书。(2)经教育部批准试点的普通高等学校以函授和远程教育形式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学员本人需提供参加全国成人高考的入学成绩)所颁发的毕业证书。2、军队院校学历(1)经国家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并参加全国统一考试录取,在军队院校中就读的学生所取得的毕业证书。(2)职工在服役期间取得的军队院校学历.(3)对通过军队院校函授、远程教育所取得的毕业文凭,必须有主办单位提供的国家教育主管部门和总

9、参谋部、总政治部的批文,经确认后予以承认。3、党校学历中央党校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党校举办的学制二年以上的长期班次,学员学完必修课程,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授予党校学历,可享受国民教育相应学历的有关待遇。各级党校培训、进修一年半以下的,不是学历教育,不能认定学历。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学历(1)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并取得省、市自学考试委员会颁发的毕业证书的,其学历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承认。(2)对于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历、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人员,通过在职申请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若仅获得学位证书而未取得学历证书,认定其学位但仍为原学历。5、国外学历、学位通过国外学习取得的学历、学位,必需经过国家教

10、育部留学生服务单位确认后方可承认相应学历、学位。6、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在职人员提高业务水平、更新知识的一种非学历教育教学形式,不认定其学历。(七)、个人申请学历、学位认定要求提供学历、学位认定相关资料并经单位人力资源部初审后,统一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批。职工学历认定需提供如下材料(认定表及相关复印件均为一式两份):1、单位公司职工学历、职称认定表。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相应复印件。3、学籍档案原件。4、国家相关部门的学历、学位认定证明:(1)普通院校、函授、远程教育、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cn查询学历后打印)。(2)军队院校学历需在陕西省高等学校毕

11、业生就业服务单位申请办理学历认证后,提供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3)党校学历提供:报名登记表、成绩单、毕业生登记表、党校的学历证明.(4)国外学历、学位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生服务单位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相应复印件(教育部留学服务单位国外学历学位认证系统核实http:/)。第十三条 单位远程网教育培训管理1、为了强化和激励职工在线学习,从远教平台获取更多的知识和技能,单位实行学时奖罚的办法,处级领导年度学习不少于60学时,季度不少于15学时,科级干部管理年度学习不少于70学时,季度不少于17。5学时,一般管理与专业技术人员年度不少于80学时,季度不少于20学时,其他人员学习时间按照部门、

12、车间在册人数人均年度不少于24学时,季度不少于6学时。2、单位远教网的教育培训资源属于集团公司所有,未经许可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和传播。如有违反,一经查实,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3、凡单位远程教育培训网具有的专业和内容,今后各部门、车间不得另行组织外出培训,不得举办专题培训班,否则不予报销培训费。4、各部门、车间每季度要撰写在线学习情况综述和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安全培训组织实施及培训内容1、人力资源部按照当年培训计划,及时组织“三项岗位人员培(复)训工作,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具备一级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培训。其他人员在具有二级以上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培训结束并通过考试考核后,由培训机构统

13、一发证.培训内容按照国家相关培训规定大纲要求执行。2、非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及新上岗职工、全员、转岗、转部门(车间)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由各部门(车间)培实施培训。 3、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文件要求,对新上岗人员进行三级培训,由各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监督质量检验部共同监督考核.4、全员安全再培训 由人力资源部牵头安全监督质量检验部、生产技术部配合每年对单位在册人员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在培训,具体内容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新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 (2)有关单位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及其安全技术要求。(3)

14、典型事故案例分析。5、单位安全监督质量检验部负责每年将国家、集团公司及单位发生的典型事故案例汇编成册,对各部门、车间进行发放,并组织不少于两次的事故案例巡回演讲活动,从思想上切实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在精神上触动职工对安全的认知度,最终让每一名职工做到“要我安全”转变成“我要安全”的新观念。6、职工经批准赴外地参加短期安全培训,培训时间在3个月以内的,工资待遇不变,往返途中按出差办理,培训时间超过3个月的,学习期间停发奖金,工资及有关津贴照发,培训费、差费实报实销.培训期间社保福利待遇按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7、安全培训课时规定 (1)单位总经理安全资格培(复)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64学时

15、,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复)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3)班组长安全培(复)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每年复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复)训,初次培训时间不少于90学时,复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5)新上岗职工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6)职工每年接受全员安全再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 (7)转换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24学时.第六章 兼职教师管理 第十五条 为满足单位培训需要,单位从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和取得中级工及以上职业

16、资格证的人员中选拔兼职教师,按照集团公司、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取得教师资格证,主要负责非特种作业人员取证培训、全员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日常教育培训.第十六条 兼职教师授课费用标准(一)正高级职称每课时100元。(二)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每课时80元。(三)中级职称(含中级工)每课时60元。第十七条专兼职教师的责任 (一)根据培训工作安排,提前做好备课,保质保量完成培训教学任务。 (二)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积极予以协调解决,对职工培训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介绍宣传其他方面先进的经验和好的做法。 (三)为单位制定职工培训制度、计划、考核办法出谋划策. 第十八条 单位对专兼职教师的考核评聘每

17、年进行一次,凡是出现无故缺席单位安排的授课,自缺席之日起一律终止其在单位职工培训受聘兼职师资人员的权利.凡是授课过程中出现学员反应强烈授课不认真的兼职师资人员,从此年度起不在聘任。第七章 教育培训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按照单位当年工资总额的1.5计提,用于安全培训的费用不得低于职教费用的40,培训费用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核、总经理审批后,财务部门报销。第八章 培训考核办法第二十条 部门内部组织的培训采取不脱产的方式,每周二、四晚7点9点进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培训时间.培训必须有记录,职工有学习笔记,部门有培训效果检验及培训总结,人力资源管理部每月考核一次,考核结果将与部门月底经

18、营考核挂钩。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及车间外出培训必须有培训计划及方案且在人力资源管理部备案,如果部门私自组织外出人力资源部无备案,培训费用人力资源管理部将不予报销.外出培训部门及车间必须每日向人力资源管理部汇报每日培训小结,每个阶段要有培训总结,培训完成后有培训方的培训鉴定及考核结果。第二十二条 实施培训时,必须对学员进行考试考核,以考促学,并充分利用考核结果。对不合格的,予以经济处罚、转岗、待岗,对优秀学员予以适当奖励。各类培训考试不及格或由于被取消考试资格,未取得相应证件者,培训费由本人承担。第二十三条 鼓励部门(车间)负责人进行授课,必须结合部门实际情况进行授课,每年授课不得低于12课时且授

19、课人员不得低于本部门(车间)人员的80,年底进行综合考评,每低于一个课时罚款300元,完成或超额完成培训课时,按照60元/课时计发课时费。第二十四条 见习期职工经考核未能达到岗位要求的延迟转正3个月,再次考核不合格的延迟转正半年,第三次考核不合格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 日常培训经考核评定为优秀每人每次奖励100元,不合格每人每次罚款100元,二次不合格调整离岗培训,三次培训仍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在培训考核中违反纪律,考试作弊、冒名替考的,取消考试资格,并视其情节给予100500元的罚款,无故缺席培训及考核的每人次罚款500元。以上培训奖罚情况均在车间工资二次分配中兑现。第二十六条 单位远

20、教网培训情况每季度人力资源部牵头、党群部配合对学习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未完成最低学时要求少1学时罚款100元,年度未完成总学时每少1学时罚款100元。并对各部门、车间总体检查考核,总学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对部门、车间负责人和培训联络职工进行处罚,低于标准10的处罚部门、车间负责人2000元,培训联络员1000元,年度进行总评,与安全先进部门评选挂钩考核,并对组织得力,培训学习效果较好,人均在线学习时间较长的部门、车间适当奖励,对在线学习组织不力、效果差的部门、车间进行处罚.第二十七条 鼓励有经验、有技术的老职工进行授课,单位按60元/课时标准发放课时费。第九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则以国家规定为准.如有与集团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则以集团规定为准。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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