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自贸试验区子平台查询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自贸试验区子平台(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信用子平台)的查询业务流程,进一步做好查询服务工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通过自贸试验区信用子平台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活动。第三条 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取得信息主体的授权,查询本人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主动公开信息的除外。第四条 公共信用信息查询按照网上预约、现场验证、领取报告的步骤操作。第二章 预约申请第五条 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可以在“上海诚信网(网址h
2、ttp:/www.shcredit。)预约,也可以到自贸试验区“一口受理”服务大厅预约.自贸试验区信用子平台工作人员将与查询申请人取得联系,并确认现场身份验证时间。第六条 查询申请人应按照预约时间携带相关证件至自贸试验区“一口受理”服务大厅现场办理.第三章 现场验证和查询第一节 本人(自然人、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第七条 自然人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应当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读卡器读取身份证,调取系统内预约信息,打印表格后,请查询申请人核对并签字。第八条 法人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应当由其代理人出具以下材料:(一)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IC 卡;(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加盖公章);(三)授权委托书原件;(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通过读卡器读取法人组织机构代码IC 卡以及代理人身份证;调取系统内预约信息,打印表格后,请代理人核对并签字。第九条 经审查,申请表格准确完整、身份信息无误的,准予查询。 查询申请人选择当场领取报告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现场打印查询报告,并进行签收记录;查询申请人选择通过电子邮箱接收查询报告的,应当预留 6 位密码,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预留邮箱和密码接收查询报告.第二节 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第十条 查询其他自然人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取得该自然人的有效授权,并承诺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报告.第十一条 授
4、权自然人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由被授权人提供: (一)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授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三)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二条 授权法人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由被授权法人代理人提供:(一)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授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三)被授权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四)被授权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IC 卡;(五)被授权法人对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六)被授权法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三条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相关要求,通过读卡器读取身份证件;调取系统内预约信息,打印表格后,请查询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核对并签
5、字。第十四条 身份验证结束后,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重点审核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一)授权人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二)被授权人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三)授权事项、授权查询范围、授权有效期限及约定使用用途等;(四)授权委托书是否具有授权人签名或盖章。第十五条 经审查,申请表格准确完整、身份信息无误的,准予查询.查询申请人选择当场领取报告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现场打印查询报告,并留取受理回执单;查询申请人选择通过电子邮箱接收查询报告的,应当预留 6 位密码,领取受理回执单后,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预留邮箱和密码接收查询报告。第三节
6、法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第十六条 查询其他法人非公开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取得该法人的有效授权,并承诺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报告.第十七条 授权自然人查询本法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由被授权人提供:(一)授权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IC 卡;(二)授权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三)授权法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四)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十八条 授权法人查询本法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应当由被授权法人的代理人提供:(一)授权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二)被授权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IC 卡;(三)授权法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四)被授权法人对其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五)代理人身份
7、证原件及复印件。第十九条 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要求,通过读卡器读取自然人身份证、法人组织机构代码 IC 卡;调取系统内预约信息,打印表格后,请查询申请人或其代理人核对并签字.第二十条 身份验证结束后,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重点审核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备以下要素:(一)授权人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电话等;(二)被授权人的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三)授权事项、授权查询范围、授权有效期限及约定使用用途等;(四)授权委托书是否具有授权法人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第二十一条 经审查,申请表格准确完整、身份信息无误的,准予查询。查询申请人选
8、择当场领取报告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现场打印查询报告,并留取受理回执单;查询申请人选择通过电子邮箱接收查询报告的,应当预留 6 位密码,领取受理回执单后,于 2 个工作日内通过预留邮箱和密码接收查询报告。第四节 信用服务机构查询其他法人、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第二十八条 自贸试验区信用子平台面向信用服务机构提供查询服务。第二十九条 信用服务机构在自贸试验区信用子平台查询公共信用信息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属于经市征信办备案的从事信用调查、信用咨询、信用评估、资信评级、信用保险、信用保理、信用担保、商账管理等专业服务的信用服务机构;(二)取得信息主体授权或者政府部门授权,依照法律法规主动公开的信
9、息除外;(三)在市信用平台查询中近五年未发现负面记录;(四)信用服务行业协会会员单位,没有违反行业规范;第三十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对查询结果采取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严格按照约定用途使用查询结果. 第三十一条 信用服务机构应当确保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并承诺按照约定用途依法合规的使用公共信用信息,不得私自对外提供、出售、泄露或篡改信息.如发现信用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计入诚信档案,采取禁止查询等措施。 第三十二条 信用服务机构因未取得有效授权、超越权限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信用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信息泄露等一切后果。 第三十三条 信用服务机构通过自贸试验区信用子平台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
10、应向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反馈评估报告,报告须包括查询用途、使用范围、公开属性、评估结果等要素。信用服务机构定期报送公共信用信息总体查询和使用情况,一年至少一次。第三十四条 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审查信用服务机构申请材料、评估报告以及公共信用信息总体查询和使用情况;发现存在虚假申请,无授权、超权限查询,或者未按约定用途使用的情形,将该行为记入该信用服务机构的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禁止通过自贸试验区信用子平台查询他人信息。第五节 政府机关查询其他法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第三十五条 自贸试验区各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自贸试验区信用子平台查询公共信用信息的,须向自贸试验区信用子平台申请帐户.自贸试验区信用子平台根据自贸
11、试验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需求授予使用帐号和维护帐号,进行用户管理。第三十六条 自贸试验区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写填写使用帐号申请表、维护帐号申请表,并须签署保密承诺书,由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备案。第三十七条 自贸试验区各行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权限、职能及查询用途进行查询。查询动作记入自贸试验区信用子平台查询日志.第三十八条 申请自然人信用信息查询的,须提供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作为申请依据。第三十九条 自贸试验区信用子平台统计政府部门用户查询记录,监测帐户安全情况,发现帐户存在异常操作等情形时,与用户联系确认后,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保护措施.第四十条 用户被发现存在以下情形的,自贸试验
12、区信用子平台应及时锁定帐户,情节严重的,取消用户权限,注销帐户。(一)未按照帐户权限、查询用途进行查询;(二)违反保密承诺,出借、转让、串用、盗用、冒用帐户信息进行查询。第四十一条 自贸试验区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如发生用户岗位调整或离职等原因,该人员所属单位应立即通知自贸试验区子平台,自贸试验区子平台应对用户帐号进行调整、注销等操作。第四章 查询日志管理第四十二条 自贸试验区子平台如实记录公共信用信息的查询主体、查询日期、查询用途、查询范围等查询日志信息,并永久保存。第四十三条 自贸试验区子平台工作人员均不得私自删除、修改和泄露查询日志信息.如发现违规行为的,按照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自贸试
13、验区子平台管理使用试行进行处理。第五章 查询档案管理第四十四条 查询档案遵循一事一档、编号管理、当天归档的原则。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整理申请材料,确认材料齐全后,当天归档。第四十五条 档案资料包括查询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等.第四十六条 查询档案资料的归档以及保管应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应存放在独立的档案柜,并确保档案存放地的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八防”安全措施。第四十七条 档案资料的借阅应当严格限定范围,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查询、借阅和复制档案资料.第四十八条 纸质版查询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查询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4 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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