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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部   【发布文号】财建〔2007〕853号   【发布日期】2007—12-0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有利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也有利于缓解能源资源短缺的瓶颈制约、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还有利于

2、解决城乡就业和民生问题。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措施,管好和用好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   附件: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稿件来源:财政部提供) —————   附件 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

3、为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推进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增加经济发展活力,繁荣地方经济,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央财政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了规范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坚持“因素分配、突出重点、鼓励创新、公开透明”的原则。   (一)因素分配。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进行分配。   (二)突出重点.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对关系民生和环保的重点行业优先支持。对骨干、优势特色企业加大支持力度。   (三)鼓励创新.通过专项资金

4、的支持,提高服务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提高竞争力.   (四)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分配因素、分配方法以及项目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分配办法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重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支持范围包括以下方面:   (一)社区服务、副食品安全服务体系等面向居民生活的服务业;   (二)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农业产业化服务体系等面向农村的服务业;   (三)第三方物流、连锁配送等商贸流通业、商务服务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业务外包、电子商务等面向生产的服务业;   (四)其他需支持的重点服务业。   第四条

5、根据国家服务业发展总体要求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方向,财政部明确年度专项资金补助的重点行业和领域.   第五条 根据重点扶持行业和领域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相关发展指标,按一定的补贴标准,并考虑地区财力情况等因素对专项资金进行分配。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测算因素原则上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统计年鉴数据为准。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 奖励。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采取奖励的方式。在项目实施后,根据规定的标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项目,安排奖励资金。   (二) 贷

6、款贴息。对于符合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贴息资金根据实际到位银行贷款、规定的利息率、实际支付的利息数计算。贴息年限一般不超过3年,年贴息率最高不超过当年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具体年贴息率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上述规定确定。   (三) 财政补助.对于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难以量化评价不适于以奖代补方式支持的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项目承担单位自有资金比例较高的优先安排。 第四章 资金审核及拨付   第八条 财政部根据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采取因素法将专项资金分配到省并下达资金预算指标,同时按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省

7、级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和分配的专项资金预算指标,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本省的具体项目安排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审核确认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委托相关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本省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1.5 %掌握。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财政部下达的专项资金和项目安排确认通知后,按照规定程序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二条 中央所属单位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当年专项资金支持方向,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向财政部直接申报.财政部按规定进行审核后,下达

8、资金预算并直接支付资金。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一般应包括:   (一) 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 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 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银行贷款合同和贷款承诺书等凭证;   (五) 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六) 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地方财政部门、中央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与检查,财政部进行不定期抽查.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和挪用以及改变或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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