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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理解.doc

1、PATENT EXAMINATION REVIEW 审查实务 审查业务通讯 一件复审案件引出的对权利 要求技术方案的理解 机械发明审查部包装处 刘建平 摘 要:本文阐述了在结合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进行理解时应准确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从而对权利要求技术方案的创造性作出正确的评价. 关键词:创造性 权利要求 技术方案 说明书 引 言 专利法第56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其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含义是:每一项权利要求

2、的保护范围由记载在该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予以界定,这些技术特征的总和构成了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而“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含义是:不仅应当从技术特征的字面含义来理解技术特征,还应当从技术领域、说明书以及现有技术方面来理解技术特征的含义,分析技术特征在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来判断其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影响。在实际审查过程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在说明书中包括多个实施例,申请人为了寻求一个较宽的保护范围,采用较上位的方式对权利要求进行限定,那么在确定这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时候,应该结合说明书认真分析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准确地判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3、从而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给予正确的评价。下面以一个复审案例进行说明。 案例简介 2004年6月25日,审查员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在该通知书中审查员引用了对比文件1和2,并指出任意一项权利要求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或第3款规定的新颖性或创造性。 针对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于2005年1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替换页。 审查员于2005年5月20日发出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经修改的任意一项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于2005年10月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是

4、没有修改申请文件. 审查员于2005年12月30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上述专利申请.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于2006年4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申请人提出的复审请求理由归纳如下: “对比文件1没有披露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涂抹件从壳体取出时在涂抹件和端壁之间具有沿涂抹装置的轴向延伸的空腔。由于存在上述轴向延伸的空腔,使得在物质和涂抹件之间产生了吸力,提高了抽吸作用。对比文件2虽然披露了轴向延伸的中央空腔,但其所起的作用与本发明是不同的。另外,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

5、涂抹装置提取物质是基于毛细作用,因此其涂抹件的端头需压靠在具有毛细孔的底座上,而对比文件2中的涂抹装置提取物质是靠涂抹件的下压及弹簧的作用使物质朝向涂抹件涌出,因而对比文件1和2的作用原理不同,导致二者的结合是不相容的.因此对比文件1和2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6年5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审查员坚持原驳回决定,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2005年12月3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复审决定内容如下: “对比文件1公开的这种装置在吸附过程中没有形成轴向延伸的空腔,并且是基于毛细作用而不是依靠

6、涂抹件的弹性变形来吸附物质的。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这种装置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装置的作用原理完全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对比文件1中得到任何有关依靠涂抹件本身的弹性变形在涂抹件和端壁之间形成具有负压的空腔从而提取更多物质的启示。对比文件2公开的装置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装置的作用原理也不同,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任何依靠涂抹件本身的弹性变形在涂抹件和端壁之间形成具有负压的空腔从而提取更多物质的启示。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涂抹装置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装置在作用原理上完全不同,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能从对比文件1和2中得到任何依靠涂抹件本身的弹性变形在

7、涂抹件和端壁之间形成具有负压的空腔从而提取更多物质的启示,因此无论是由对比文件1或2还是它们的结合都无法得到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技术方案,因而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案情分析 1.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分析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1如下(参见图1,2): 1.一种装置,它包括: 一个用于包含物质的容器,该容器具有轴线(X); 至少一个具有一端壁并能与该容器流体相通的壳体,所述至少一个壳体被构造成容纳一个涂抹件,该壳体相对于所述容器位于固定的轴向位置上; 当该涂抹件容

8、纳在壳体中,至少一个涂抹件压靠于端壁,当所述涂抹件被至少部分地容纳在所述壳体中时,由该壳体界定的一个空腔至少部分地在该端壁和该涂抹件之间延伸; 所述涂抹件在从所述壳体取出时,具有至少一个凹槽或至少一个扁平部或至少一个平截头部,所述空腔在该端壁和凹槽或扁平体或平截头部之间,沿该轴线(X)至少部分地延伸. 在该独立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当涂抹件被至少部分地容纳在壳体中时或者从壳体中取出时,在端壁和涂抹件之间具有一个空腔,该空腔沿轴线X至少部分地延伸。由此可以看出,在该权利要求中并没有限定该空腔是一个负压空腔,而且也没有限定该空腔是依靠涂抹件本身的弹性变形在涂抹件和端壁之间形成负压来吸附物质,此外,

9、在该权利要求中也没有具体限定涂抹件是采用可弹性变形的材料制成,因此根据该权利要求的描述我们并不能断定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装置一定是依靠涂抹件的弹性变形产生的抽吸作用来吸附物质. 在该案例的说明书中还具有这样的描述“涂抹件可以是可压缩的,或不是",“为了给涂抹件填充物质,用户可靠压容器主体的壁,假定壁是柔性的,从而导致物质朝着壳体上升,或者用户可翻转容器,从而使物质在重力的作用下往下流向端壁,并接着流过它”,“特别是在壳体的壁是柔性的时,涂抹器优选是可压缩的,但也可不是可压缩的”。那么也就是说,当涂抹件不可压缩,从壳体中取出涂抹件时,在涂抹件和端壁之间同样会产生一个沿轴线X的空腔,但是由于涂抹件

10、不会弹性变形,该空腔不是一个负压的空腔,不会产生抽吸作用,这时为了给涂抹件填充较多的物质,需要借助于其它的一些手段,例如靠压容器主体的壁或者翻转容器或者其它的一些手段。由此可见,这时该装置的工作原理并非仅仅依靠当涂抹件取出时的弹性变形所产生的吸力来吸附物质. 通过上述分析可知,当涂抹件是可压缩的,从壳体中取出涂抹件时,在涂抹件和端壁之间会产生一个沿轴线X的空腔,由于涂抹件弹性变形,该空腔是一个负压的空腔,能够产生抽吸作用;而当涂抹件是不可压缩时,虽然在从壳体中取出涂抹件时会在端壁和涂抹件之间产生一个空腔,但是由于没有涂抹件的弹性变形所产生的负压,该空腔不会产生抽吸作用. 2.权利要求1中另

11、一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分析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涂抹装置(参见对比文件1的附图14),该涂抹装置包括:一个用于包含物质的容器(2),该容器(2)具有轴线(X);一个具有一端壁(11)并能与该容器(2)流体相通的壳体,所述壳体被构造成容纳一个涂抹件(35),该壳体相对于该容器(2)位于固定的轴向位置上;当该涂抹件容纳在壳体中,涂抹件的端头压靠于端壁(11),当该涂抹件从壳体取出时,通过毛细孔(230)将物质吸附在涂抹件上,其中容器主体的壁是柔性管,因此还可以通过挤压壁使物质朝着壳体上升。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涂抹装置(参见对比文件2的附图2,5C),该装置包括一容器(11),该容器具有轴线(X)

12、在容器内设置有涂抹件(5)和活塞(13),活塞(13)可以沿轴线(X)方向移动并具有开孔(14),当涂抹件(5)容纳在容器(11)中时,弹簧(17)确保涂抹件(5)压靠在活塞(13)上,并使得开孔(14)打开,定量的物质通过开孔(14)供给涂抹件(5),当涂抹件(5)从容器(11)取出时,活塞(13)恢复原位,使得开孔(14)关闭或至少部分关闭。这种涂抹装置的工作原理是依靠涂抹件的下压和弹簧(17)的作用使物质从开孔(14)涌出而吸附于涂抹件上.对比文件2的附图5C给出了涂抹件的另一个实施例,该涂抹件在其底部设置有沿轴向延伸的凹部(22),因此图5C中的这种涂抹件比一般的涂抹件可以填充更多的

13、涂抹物质。 按照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2.1。1节规定的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与本案例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都是一种用于涂抹物质尤其是涂抹化妆品或护肤品的装置,利用对比文件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涂抹件从壳体中取出时,具有至少一个凹槽或至少一个扁平部或至少一个平截头部,所述空腔在该端壁和凹槽或扁平体或平截头部之间,沿轴线(X)至少部分地延伸。”该区别技术特征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使涂抹件可以填充较多的物质”,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已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在对

14、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为解决其技术问题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填充较大量的物质,从而使涂抹器在填充期间可以足够长时间地被使用.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因此对比文件1可以结合对比文件2破坏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由此可见,得出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结论与复审决定是不一致的,进一步究其原因可以发现,复审决定中所认定的“无法从对比文件1和2中得到任何有关依靠涂抹件本身的弹性变形在涂抹件和端壁之间形成具有负压的空腔从而提取更多物质的启示”实质上是仅针对权利要求中的涂抹件是可压缩的并产生了抽吸作用的这一技术方案而言,即也就是说,把说明书具体

15、实施例中的一些技术特征加入到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理解中,从而实际上评述的是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之一。因此在此基础上得出的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结论是值得商榷的. 结 论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得知,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准确的理解是获得正确的创造性评价的基础,在理解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时候,我们可以结合说明书的内容对权利要求进行理解,但同时应注意不要主观地把说明书中记载的某些技术特征加入到对权利要求的理解中,否则会影响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准确判断. 以上是本人一些粗浅的认识,其中的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和探讨。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实

16、施细则》,知识产权出版社,2002年2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指南》,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6月。 [3] 尹新天译,“EPO 审查指南中关于创造性判断的新规定”,《审查业务通讯》,1995年第1期。 [4] 温广辉,“专利法第五十六条解读”,《审查业务通讯》,2006年第11期。 (文章点评:申请人往往会根据需要,在一项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若干个技术方案,当一项权利要求被认定满足专利法的某规定时,表明该权利要求中所包含的所有方案均被认定满足该规定. 实质审查部门在认定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方案不满足专利法的规定时,会发出驳回决定。当申请人提出复审请求时

17、复审委员会通常是针对实质审查部门的驳回内容进行分析,即通常是针对驳回决定所涉及到的某权利要求中的特定技术方案进行分析的。当复审委员会同意申请人的看法时,通常会作出决定:该权利要求满足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按照审查指南的规定,即使在一项权利要求中请求保护若干个技术方案、且原审查部门认为该项权利要求中的另一技术方案仍不满足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时,原审查部门将不得以同样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与复审决定相反的决定,这样将会使申请人获得不应该获得的专利权。对于这种情况,在复审决定中是否能够采用更为准确的表达方式,比如说一项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方案满足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审核人:王 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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