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为了引导、规范、监督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倡导企业诚信经营,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 依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结合本市建筑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的, 工商注册地在本市或外省市的具有工程勘察、 工程设计、施工、 施工设计一体化、 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相关资质的建设工程企业。第三条 ( 管理部门)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是建设工程企业动态监管工作的主管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
2、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行政中心) 负责建设工程企业动态监管工作的具体实施。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 负责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企业的资质动态监管相关工作。各省驻沪办建管处协助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外省市进沪建设工程企业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四条 (监管方式) 针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动态监管将采取企业自查、信息系统监管以及实地核查相结合的监管模式。企业自查主要采用电子版诚信手册自检为主要手段;信息系统监管以企业电子版诚信手册中记录信息为比对基础,通过信息系统与企业资质相关标准进行实时比对, 系统对不达标企业按设定要求进行自动处理;实地核查指管理部门随机到部分企业的办公场所现场对企
3、业的资质达标情况进行核查。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第五条 (诚信手册) 电子版诚信手册是利用信息数据库、互联网等计算机及现代通讯技术,以电子数据方式记录和显示在沪建设工程企业的工商登记、企业资质、工程业绩、奖励、处罚、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的载体。本市企业在资质审批通过后或外省市进沪企业办理信息报送手续后, 电子版诚信手册自动开通,可以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开展建筑市场的相关活动.第六条 (进沪企业信息报送) 外省市进沪企业可持上海市法人一证通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上办事大厅申请办理进沪信息报送手续。企业的基本信息与资质信息将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
4、以下简称部监管平台) 直接获取,企业可以自行选择一项或多项资质进入上海市场.如果企业未发生第七条所述情形的,系统将自动完成信息报送手续,企业可通过法人一证通在上海开展相关的建筑活动。第七条 ( 不予办理企业进沪信息报送的情形) (一) 在部监管平台中无企业信息或信息不符的;(二)进沪企业在部监管平台中登记的注册人员人数未到达资质标准要求的;(三)近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的违规违纪行为,被部监管平台通报的;(四)近一年内曾被清出上海建筑市场的。第八条 ( 进沪企业首次核查) 外省市近沪企业办理进沪信息报送半年后, 将由管理部门实施首次核查。首次核查企业的重点主要是在进沪半年内未办理过合同信息报送手续,
5、或尚未有中标记录的企业。核查时,进沪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有驻沪办建管处的,核查由驻沪办建管处组织。进沪企业无驻沪办建管处的,核查由市行政中心组织。首次核查的内容包括:1)确认在沪机构负责人是否确实受企业法人代表的委托开展相关工作,申请的数字证书是否合法;2)了解企业在沪基本情况,包括办公场所,主要人员等;3)确认企业是否存在本文第七条所列情况.4)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第九条 (诚信手册自检) 在沪建设工程企业应对诚信手册中本企业的信息负责,一旦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更新维护。企业一年内应至少登录一次电子版诚信手册,按照系统指示的操作步骤进行自检。自检时,企业需对诚信手册中的企业地址、联系方式、注册
6、资金、注册人员、有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业绩等信息与实际情况进行核对和确认。如果注册本市的企业超过一年未进行诚信手册自检的, 企业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后,必须先进行自检,自检未完成前不得办理其他事项;如果外省市进沪企业超过一年未进行诚信手册自检的,企业进沪保送信息将被删除,企业如果需要在上海开展建筑活动,需要按照重新进沪的方式办理信息保送.第十条 ( 信息系统监管的主要内容) 对注册在本市的企业,信息系统实时比对的主要内容包括:技术负责人达标情况、注册人员达标情况等。对外省市进沪企业,信息系统通过企业在部监管平台中登记的注册人员数量比对资质达标情况.第十一条 (实地核查范围) 一年内未参加诚信手册自
7、检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有投诉举报的、连续两年未进行合同信息保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达标的以及有其他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将成为实地核查的重点企业,其他企业按照资质类别随机抽取,市区两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辖权属分工负责。第十二条 (实地核查内容) 对注册在本市的建设工程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 市区两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辖权属分工负责,具体核查以下内容:一是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有效,具体信息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二是企业技术负责人是否符合要求;三是企业注册人员是否符合要求;四是企业非注册人员是否符合要求.对外省市进沪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 由沪
8、办建管处协助市建设行 政管理部门进行,具体核查以下内容:一是企业填报的办公地址、人员信息、资质情况等与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二是企业本部注册执业人员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核查技术负责人、非注册人员等其他指标。三是企业参与市场招投标的情况;四是工地现场管理及项目管理班子的配备情况;五是务工人员管理情况;第十三条 ( 实地核查方式) 实地核查时,根据核查企业的数量,管理部门将组成若干核查小组到企业本部或要求企业携带相关材料到规定地点进行核查。每个核查小组不少于两人。核查组将根据实地核查内容, 对企业持有的各项资质进行逐项审核,对于核查不通过的资质,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第三章 整改及处理
9、第十四条 ( 在沪建设工程企业的整改) 如果系统在日常监管时发现注册在本市或外省市进沪的建设工程企业某项资质不达标时, 系统将自动推送该项资质的整改通知书给企业。企业使用数字证书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后,必须对系统推送的 整改通知书使用数字签名进行签收,并进行数字签名,否则不得办理任何事项。企业签收整改通知书后,系统将该资质的状态自动调整为“整改”,并在企业版诚信手册的监管提示中告知企业.如果建设管理部门在实地核查时发现企业某项资质不达标时,可当场发出整改通知书,同时将该项资质的状态改为“整改。整改期为三个月,整改期从企业网上签收或现场签收 整改通知书 开始起算。 在整改期内,如果企业资质达标,资质
10、状态将改为“正常”。第十五条 (整改期内的行为限制) 处于整改期内的资质在通过公众版诚信手册查询时,可以正常查询到该项资质,也能出现在本市审批的电子证书批准件中,还可以正常办理人员注册等事项.但本市企业或外省市进沪企业使用处于整改期内的资质开展以下活动时将受到限制:1、不得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投标报名、合同信息报送等手续,以及承揽其他未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登记的工程;2、 打印本市审批资质的电子证书使用件时将不再出现该资质;通过微信公众号验证时, 显示该资质状态为“整改”(限注册在本市的企业).3、不得申请与整改资质同类别的除注销、信息变更、分立合并之外的其他资质申请事项(限注册在本市的企业)。第
11、十六条 (撤回本市审批资质事先告知) 三个月整改期结束后,如果注册在本市的企业资质仍未达标,对于本市住建管委审批的资质,系统将自动推送撤回企业资质事先告知书,企业使用数字证书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后,必须对撤回企业资质事先告知书使用数字签名进行签收,否则不得办理任何事项.企业签收后,系统自动进入三个工作日的申诉期.申诉期内,企业如果确已达到资质标准要求的,可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申诉.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申诉情况,作出“取消撤回或“继续撤回的决定.选择取消撤回后,资质状态将自动改为正常。第十七条 (撤回本市审批的企业资质) 对于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资质,如果申诉期结束企业未申诉,或申诉后系统判
12、定“继续撤回”的,系统将自动推送撤回企业资质决定书.企业使用数字证书登陆网上办事大厅后,必须对撤回企业资质决定书使用数字签名进行签收,否则不得办理任何事项.企业签收后,资质状态将改为“撤回, 并在企业版诚信手册的监管提示中告知企业.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三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资质的申请。超过三个月企业未申请重新核定或重新核定未通过的,资质状态将调整为“注销,并自动在外网进行公告.资质被注销后,企业只能按照规定从最低等级开始申请。第十八条 ( 撤回建设部审批资质) 对于注册在本市的企业持有的建设部审批资质,整改期结束后如仍不达标的,企业资质状态仍维持“
13、整改” ,同时由市住建管委提请建设部撤回企业该项资质。第十九条 (撤回期内的行为限制) 注册在本市的建设工程企业使用处于“撤回状态的资质开展以下活动时将受到限制:1、不得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办理投标报名、合同信息保送等手续,以及承揽其他未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登记的工程;2、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如果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包任何一方的资质处于整改,施工许可将无法办理;3、对于已开工的工程,如果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总包任何一方的资质处于整改,将由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根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4、打印本市审批资质的电子证书批准件和使用件时将不再出现该资质。通过微信公众号验证时,能显示资质状态为“撤回”。通过
14、公众版诚信手册查询时,将无法查到该项资质。5、不得申请撤回除注销、信息变更、降级核定之外的其他资质申请事项。6、如果企业所有资质都被撤回,则不得办理除注销、变更转出以外的各类注册人员申请事项。第二十条 ( 外省市进沪企业清出规定) 发生以下情形的,外省市进沪企业将被清出上海市场:(一)领取整改通知书三个月后, 一项或多项资质仍未达标的企业。(二)一年内未参加诚信手册自检的企业。(三)在本市发生质量安全事故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企业。(四)一年内行政处罚次数等于或超过三次的企业。(五) 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被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企业。(六)工地现场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到位且整改不力的企业.(七)由于不正当投标行为被暂停两次投标的企业。(八)一年内两次实名投诉被查明不实的企业.(九)由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被本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通报的企业.被清出上海市场的外省市进沪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进入。一年后,该企业需通过进沪企业首次核查后,方可重新办理进沪手续。被清出上海市场企业的在建项目可以继续完成。对于各类建设工程企业因违法发生的须撤回资质、降级的,由相关部门移交委行政服务中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实施时间) 本文件从 2016 年 3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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