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细则 拖拉机驾驶培训是提高驾驶员素质,确保拖拉机道路行驶和农机作业安全的基础性工作。为了规范拖拉机驾驶培训行业管理,确保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的管理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必须取得省农机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二)拖拉机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监理机构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 (三)省农机局负责全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负责本
2、行政区域内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 二、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的申请及评审 申请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业务,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填写《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关材料,经评审合格,取得省农机局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一)基本条件 1、教学场所 (1)有理论课教室,教室内配备有黑板、课桌椅.教室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且采光、通风、照明和消防等条件符合有关标准; (2)有固定的教练场地,面积不得少于1500平方米,场地内应设有学员休息设施; (3)
3、租用场地必须签订3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用合同; (4)有能满足教学需要的办公用房及学员食宿条件。 2、教学设备 (1)有5台以上与培训业务范围相符合且检验合格的教练车辆; (2)有与教练车辆相配套的农机具,配套比例不低于1:2; (3)有常用机型的教学挂图、示教板和主要零部件实物; (4)有必要的电教设备及音像资料。 3、教学人员 (1)教学负责人应当具有农机或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工作三年以上; (2)理论教员应当具有农机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3)教练员应当持有农机行业技能鉴定拖拉机驾驶工种中级以上职业资格
4、证书,具有相应机型5 年以上安全驾龄; (4)理论教员、教练员均应通过省农机局考核合格,取得省农机局核发的《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持证上岗。教学人员资格考核管理办法由省农机局另行制定; (5)教学人员不得少于5人. 4、组织管理制度 (1)有明确的岗位职责,包括校长岗位职责、理论教员岗位职责、教练员岗位职责、财务会计岗位职责等; (2)有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制度、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教员管理制度、教学设备及车辆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 (3)财务独立,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专职财务人员. (二)申请及评审程序
5、 1、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教学场所使用权证明及其平面图; (3)教学设备清单; (4)教学人员身份及资格证明; (5)组织管理制度; (6)生源预测情况.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凭证,并及时报送省辖市农机局。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向省农机局申请复核. 3、省辖市农机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签署具体意见后报省农机局审批。
6、4、省农机局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合格的,指派3名以上专家组成评审小组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合格的,省农机局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书面审查或现场评审不合格,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辖市农机局。 省辖市农机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将申请材料报送省农机局。 省农机局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农机局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变更、
7、注销 (一)变更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教学场所或者培训范围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见附件7),按照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程序,由县(市、区)、省辖市两级农机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农机局办理变更手续,换发新的培训许可证. (二)注销 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农机局予以注销,并收回《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 1、办学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本细则规定,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 2、歇业一年以上的; 3、连续
8、两年未按时报送《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限期整改仍拒不报送的; 4、申请终止的; 5、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三)省农机局对批准、变更和注销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四、培训业务管理 (一)拖拉机驾驶培训包括: 1、初学驾驶培训; 2、增驾车型培训; 3、与驾驶相关的其他培训。 (二)拖拉机驾驶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由学员选择。 (三)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农业部颁发的《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省农机局指定的培训教材,按照行政许可范围从事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四)
9、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聘用经省农机局考核合格并取得《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准教证》的教学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五)申请参加拖拉机驾驶培训的人员应当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申请条件中有关年龄和身体条件的规定,填写《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见附件2),交验身份证。 (六)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包括培训科目、培训学时、考试成绩、教员签名等内容的培训记录。 (七)培训记录和结业证书由省农机局统一制作,式样分别见附件3和附件4。学员档案编号规则全省统一,各省辖市代码见附件5。 (八)教练车辆应当按照拖拉机登记的有关规定取得教练车牌证。 (九)拖
10、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见附件6),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县(市、区)、省辖市农机管理部门逐级汇总上报省农机局. 五、监督检查与处罚 (一)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行为的,应当依照职权调查处理. (二)对违反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培训机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按照农业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中,以权谋私,违法乱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
11、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一)未设农机管理机构的县(市、区),其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工作由省辖市农机管理部门负责。 (二)现有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在2005年8月31日前按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申请程序完成报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逾期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的,取消其拖拉机驾驶培训资格。 (三)自本文发布之日起,河南省农机局开始受理全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评审业务。申请人可从河南农机信息网下载申报表格,也可向所在地农机管理部门索取。 河南省农机局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政七街31号 联系地点:405、420室 联系电话:0371-5955223、5944790 邮政编码:450008 河南农机信息网: 附件1: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申请表 附件2: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员培训申请表 附件3: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记录 附件4: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结业证(式样) 附件5: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班)学员档案编号规则及各省辖市代码 附件6: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 附件7:河南省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