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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引样本.doc

1、信贷登记管理系统(延期付款部分)操作指导 第一部分 延期付款登记管理标准 第一条 为完善外债统计监测,规范境内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依据《中国外汇管理条例》《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要求》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实施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相关问题通知(汇发[2008]30号)相关要求,制订本指导,企业进口货物贸易项下延期付款应按本指导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二条 自2008年10月1日(含,下同)起,企业货到付款项下(仅指TT和托收,不包含信用证和海外代付)超出90天(不含,下同)延期付款,须登陆国家外汇管理局网上服务平台上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网址:www.safesvc.go

2、v.cn)(以下简称“系统)办理逐笔登记。2008年10月1日之前海关签发进口报关单对外付汇,企业无需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第三条 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不得超出该企业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一定百分比(以下简称“延期付款基础百分比)。企业本年度已登记延期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累计发生额不得超出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国家外汇管理局依据贸易信贷活动特点和国际收支形势,确定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核定标准和标准。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具体负责辖区内企业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核定工作,并视情况对辖内中心支局、支局进行对应授权。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

3、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在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内,对已登记延期付款进行确定。企业只能为确定后延期付款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第五条 因生产经营及本身结算特点,企业估计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超出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外汇局可依据企业申请和实际情况为其调整延期付款基础百分比或在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外对已登记延期付款进行确定。 第六条 银行在为企业办理超出90天延期付款对外支付时,须在系统中查对该笔延期付款是否经过外汇局确定。银行为经确定延期付款对外支付时,须在系统中对该笔延期付款办理对应注销手续。 第七条 外汇局应加强对企业超出90天延期付款登记、付汇和注销步骤非现场及现场

4、监管,完善统计和监测管理。 第二部分 企业延期付款登记和对外付汇操作指导 第八条 自2008年10月1日起,已办理过预收货款登记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原密码进入系统。首次登陆系统企业凭组织机构代码和初始密码(系统将初始密码统一设定为:12345678)进入系统,为安全起见,提议企业首次登陆系统,经过系统中“密码功效”修改初始密码(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端操作手册)。凡未在国家外汇管理局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建立档案企业,应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推广使用企业外汇信息档案数据库系统通知(汇发[2007]46号)要求,先到所在地外汇局注册填报基础信息,待基础信息导入系统后,即可

5、登陆系统。 第九条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签约进口协议,如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超出90天以上,企业须在协议签约后15个工作日内登陆系统,办理延期付款协议登记。 第十条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新发生货物进口,如报关单注明海关签发日期后超出90天未对外付汇,企业须登陆系统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提款登记时间最迟不得超出海关签发日期后90天起15个工作日内。无进口协议或进口协议约定对外付汇日期晚于进口日期不超出90天,但在报关单注明海关签发日期后超出90天仍未对外付汇,企业须同时办理延期付款协议和提款登记。 第十一条 企业延期付款基础百分比标准上不得超出10%,大型成套设备进口

6、企业等除外。系统初始将企业延期付款基础百分比统一设定为10%,即企业超出90天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不得超出其上年度进口付汇总额10%。 第十二条 企业每日进行提款登记延期付款,外汇局经过系统于当晚23时对其进行逐笔确定。如单笔延期付款金额和系统中以往提款登记累计发生额之和不超出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已经确定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如超出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未经确定延期付款”列表中显示。如单笔延期付款中部分金额和系统中以往提款登记累计发生额之和等于企业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该笔延期付款中部分金额将在系统中“已经确定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

7、该笔延期付款中其它金额在系统中“未经确定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每十二个月度结束时,企业上年度“未经确定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总金额转入下年度计算,占用下年度企业延期付款对外付汇额。外汇局根据上述逐笔确定标准,对转入上年度“未经确定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进行确定。 第十三条 企业在进口报关单海关签发日期后120天(含)后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该笔延期付款在系统中“未经确定延期付款”或“已经确定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为红色(其它延期付款显示为黑色)。 第十四条 企业可向外汇局提出核准延期付款超期限登记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 (二)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

8、 (三)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在核查系统中可购付汇余额; (四)该笔延期付款贸易信贷系统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 外汇局核准同意后,应在系统中将该笔延期付款显示为黑色,企业方可对该笔延期付款进行对外支付。 第十五条 对于90天以下延期付款,企业可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外支付手续。对于超出90天以上延期付款,企业只能为系统中“已经确定延期付款”列表内显示为黑色延期付款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第十六条 企业在办理超出90天以上延期付款对外支付前,须在系统中为该笔延期付款指定对外支付银行。企业可为同笔延期付款前后指定一家以上对外支付银行,但不能为同笔延期付款同时指定一家以上对外支付银行。 第十七条 

9、对于已办理协议登记延期付款,企业可自行修改该笔延期付款协议登记信息。对于已办理提款登记延期付款,如企业没有对该笔关单办理超出90天延期付款对外支付,企业可自行在系统中修改或删除原有提款登记信息。如企业对该笔关单办理了超出90天延期付款对外支付,企业如对延期付款提款登记信息进行修改,可向外汇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 (二)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协议; (三)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 (四)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购付汇明细; (五)系统中该笔延期付款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 第十八条 进口付汇历史统计有连续性但延期付款年度对外付汇额不能满足需求,企业可向外汇局提

10、出核准调整延期付款基础百分比或核正确定系统中“未经确定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书面申请。 除特殊原因外,同一企业申请调增延期付款基础百分比距上次调增时间应不低于3个月。 第十九条 新成立无进口付汇历史统计或进口付汇历史统计无连续性企业,可向外汇局提出确定系统中“未经确定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书面申请。经外汇局核准,该延期付款在系统中“已经确定延期付款”列表中即可显示,企业可为其办理对外支付手续。 第二十条 企业申请调整延期付款基础百分比时,应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 (二)企业前三年进口及付汇(含延期付款)情况; (三)企业延期付款登记情况; (四)

11、企业已签署未推行进口协议关键条款(封面、目录、关键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五)外汇局要求其它材料。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申请确定系统中“未经确定延期付款”列表内延期付款时,应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格式附后); (二)企业上年度进口购付汇(含延期付款购付汇)情况; (三)企业已签署进口协议关键条款(封面目录、关键条款页、签字页复印件); (四)外汇局要求其它材料,如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该笔延期付款项下进口关单在核查系统中可购付汇余额;该笔延期付款贸易信贷系统提款登记查询打印联等。 第三部分 银行延期付款对外付汇和注销操作指导 第二十二条 自2008年

12、10月1日起,外汇指定银行及分支机构凭上级银行授权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延期付款对外付汇和注销系统登陆手续(详见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第二十三条 自2008年10月1日起,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收到企业进口货到付款项下对外付汇申请时,如进口报关单注明海关签发日期在2008年10月1日以后,且该笔进口报关单项下申请付汇日期晚于海关签发日期超出90天以上,应先登陆系统查询该笔进口报关单。如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第二十四条 银行在系统中查询到企业超出90天以上延期付款进口报关单后,再进入海关电子口岸“进口购付汇联网核查系统(以下

13、简称“核查系统)查询该笔进口报关单。如核查系统中显示无该笔报关单或该笔报关单项下可购付汇金额为0,银行不能为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第二十五条 银行分别在系统和核查系统中查询到上述报关单后,可为企业该笔报关单办理对外购付汇手续。对外购付汇金额为企业此次申请该笔报关单项下对外付汇金额、系统显示该笔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金额和核查系统该笔报关单项下可购付汇金额三者中最小值。 第二十六条 银行办理上述报关单项下延期付款对外购付汇手续同时,应在系统中按此次对外购付汇金额为该企业办理延期付款注销手续。 第二十七条 银行办理企业进口服务贸易、非货到付款和90天以下货到付款购付汇手续,应按现行要求办

14、理。 第二十八条 银行在核查系统中对企业进口报关单进行核注手续,应按现行要求办理。 对在实施过程中产生问题,企业、银行应该立即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晋城市中心支局反应。 附表: 相关进口延期付款核准事项申请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 我企业关键经营      等业务,现就延期付汇申请以下事项: □我企业已办理延期付款提款登记 笔,累计   元(币种:  ),因超出企业延期付款目前可付汇额未得到国家外汇管理局确定,现申请核正确定。 □我企业办理延期付汇提款登记 笔,累计 元(币种: ),在海关签发日期120天后办理延期付汇登记,因超期限登记不能对外付汇,现申请给予核准。 我企业郑重承诺,严格根据汇发[2008]30号文要求办理延期付款登记手续,申请事项及附件所列说明材料属实。若有虚假行为,我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愿负担相关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组织机构代码: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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