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门峡市槐扒黄河提水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槐扒黄河提水工程(以下简称槐扒工程)的管理与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保障生活、生产用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槐扒工程,是指槐扒工程范围内的泵站、沉沙池、渡槽、倒虹吸、隧洞、渠道、管道、闸(阀)室(井)、分水口、进(出)水池、西段村水库、弃渣场、管理所、变电站、监测设备以及输电线路、通信线路、专用公路、标志物等各类设施。第三条槐扒工程的调度运用,应从有关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实行计划供水、有偿供水.第四条槐扒工程范围的防汛和清障工作,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并统
2、一指挥。第五条槐扒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属工程保护负有主要责任,应当将保护工作纳入当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第六条槐扒工程沿线的单位和个人对损害所属工程设施和危及工程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保护槐扒工程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市水利部门是槐扒工程的主管机关.市水资源管理处是槐扒工程的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工程运营、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槐扒工程管理单位应依法加强槐扒工程的管理,维护工程安全,执行供水计划,保障国家财产不受侵害。槐扒工程泵站、水库等重要工程,可根据需要派驻水政监察员.第九条槐扒工程管理单位应做好日常防汛工作,并配合地方政府依法清
3、理在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第十条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要求,槐扒工程管理单位应制定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第三章 工程管理与保护第十一条为保证槐扒工程安全和维修养护需要,应结合工程地质环境条件和矿产开发规划,依法划定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设立标志.第十二条槐扒工程管理范围内已依法征用的土地,由槐扒工程管理单位会同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埋设地界,并标图存档,其土地及附属物属于国家所有,由工程管理单位管理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第十三条槐扒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划定为:(一)泵站和沉沙池:建筑物周边向外延伸5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向外
4、延伸100米为保护范围;(二)渡槽、倒虹吸:建筑物周边向外延伸1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向外延伸40米为保护范围;(三)隧洞:洞轴线两侧向外延伸100米为保护范围;(四)渠道:自两边渠堤外坡脚或者开挖线向外延伸3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向外延伸7米为保护范围;(五)架空管、地埋管道:管道轴线两侧向外延伸15米为保护范围;(六)管闸(阀)井(室)、曹槐公路、专用输电线路:外边缘向外延伸10米为保护范围.(七)西段村水库1。大坝:大坝下游坡脚向外水平延伸10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向外延伸300米、大坝两端至分水岭之间为保护范围;2.输水洞、泄洪洞:建筑物周边向外延伸3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向外延
5、伸20米为保护范围;3。库区:580米高程沿库岸迁赔高程线以内为管理范围,580米高程线向外水平延伸50米为保护范围。第十四条在槐扒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侵占、破坏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二)在水库、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供水、航运的物体;(三)进行爆破、打井、取土、建窑、葬坟等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四)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五)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作业方式开采砂石、砂金等;(六)围垦水库和擅自开垦土地;(七)擅自启闭闸门,扰乱工程管理.第十五条在槐扒工程保护范围内,未经管理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挖坑、打井、开矿、建房、建窑、钻探、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工程
6、安全的活动,输水管道上部不得植树,禁止顺管道行驶载重车辆。第十六条在槐扒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经依法批准后,建设单位应按槐扒工程安全管理的要求施工。因建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槐扒工程设施的,应当给予补偿。对槐扒工程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进行赔偿。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槐扒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监管,确保工程安全。因非法采矿等造成工程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七条在槐扒工程周边进行工程建设或矿山开采等可能造成地质灾害影响工程安全的,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
7、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第十八条槐扒工程管理单位应定期检查巡视工程设施,发现故障,及时抢修.在抢修过程中,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协助,不得阻拦和干扰。第十九条槐扒工程管理单位维修、维护工程设施,应当依法保护沿线群众的合法权益。需要临时使用未征用的土地的,应当支付临时占地青苗补偿费。对地面附着物造成损坏的,要给予赔偿。第四章水源保护第二十条槐扒工程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第二十一条槐扒工程管理单位应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环保、水利部门应当按照
8、各自的职责,依法实施管理,保证槐扒工程的水质安全。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范围为:(一)一级保护区:黄河取水口上游2000米、下游200米,5年一遇洪水淹没区的水域及距岸边50米的陆域;汇水支流入河口上游500米的水域;西段村水库高程567。6米以下的全部水域及取水口一侧200米的陆域;输水渠道两侧50米的陆域。(二)二级保护区:黄河一级保护区上游2000米、下游200米,10年一遇洪水淹没区的水域及两侧1000米的陆域;汇水支流一级保护区外300米的水域;西段村水库一级保护区外的整个汇水区域。第二十三条地表水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水体排放油类、酸类、碱液或者剧毒废液;禁止在水体
9、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汞、镉、砷、镉、铅、氢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放射性废弃物和其他废弃物;禁止向水体排放含有病原体和高、中放射性的废水;禁止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设置排污口;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
10、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责令拆除或关闭;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地表水饮用水源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第二十四条槐扒工程沿线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限期治理,使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的排放标准。第五章供水与水费第二十五条槐扒工程供水期内应优先保证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工程沿线农业用水、人畜饮水的需要。第二十六条槐扒工程实行计划供水,定额管理。(一)用水单位每年应编制年度用水计划,向槐扒工程管理单位申请用水。(二)槐扒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各用水单位的用水申请和水
11、源条件,编制本年度供水计划,提交市水利部门批准后实施。(三)经批准的供水计划是工程运行的基本依据。计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第二十七条槐扒工程管理单位与用水单位应根据经批准的供水计划,签订供水合同,双方严格履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供水计划,违反供水合同.第二十八条槐扒工程供水实行计量收费、按月计收.用水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水价标准按时缴纳水费。第二十九条在槐扒工程供水区内,应优先使用槐扒工程供水,合理开采地下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部门按照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四条槐扒工程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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