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ageVerifierCode 换一换
格式:DOC , 页数:6 ,大小:18.04KB ,
资源ID:4108298      下载积分:6 金币
验证码下载
登录下载
邮箱/手机:
验证码: 获取验证码
温馨提示:
支付成功后,系统会自动生成账号(用户名为邮箱或者手机号,密码是验证码),方便下次登录下载和查询订单;
特别说明:
请自助下载,系统不会自动发送文件的哦; 如果您已付费,想二次下载,请登录后访问:我的下载记录
支付方式: 支付宝    微信支付   
验证码:   换一换

开通VIP
 

温馨提示:由于个人手机设置不同,如果发现不能下载,请复制以下地址【https://www.zixin.com.cn/docdown/4108298.html】到电脑端继续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已注册用户请登录:
账号:
密码:
验证码:   换一换
  忘记密码?
三方登录: 微信登录   QQ登录  
声明  |  会员权益     获赠5币     写作写作

1、填表:    下载求助     留言反馈    退款申请
2、咨信平台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本站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所展示的作品文档包括内容和图片全部来源于网络用户和作者上传投稿,我们不确定上传用户享有完全著作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权益或隐私,请联系我们,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3、文档的总页数、文档格式和文档大小以系统显示为准(内容中显示的页数不一定正确),网站客服只以系统显示的页数、文件格式、文档大小作为仲裁依据,个别因单元格分列造成显示页码不一将协商解决,平台无法对文档的真实性、完整性、权威性、准确性、专业性及其观点立场做任何保证或承诺,下载前须认真查看,确认无误后再购买,务必慎重购买;若有违法违纪将进行移交司法处理,若涉侵权平台将进行基本处罚并下架。
4、本站所有内容均由用户上传,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已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虚拟产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未进行购买下载可退充值款),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5、如你看到网页展示的文档有www.zixin.com.cn水印,是因预览和防盗链等技术需要对页面进行转换压缩成图而已,我们并不对上传的文档进行任何编辑或修改,文档下载后都不会有水印标识(原文档上传前个别存留的除外),下载后原文更清晰;试题试卷类文档,如果标题没有明确说明有答案则都视为没有答案,请知晓;PPT和DOC文档可被视为“模板”,允许上传人保留章节、目录结构的情况下删减部份的内容;PDF文档不管是原文档转换或图片扫描而得,本站不作要求视为允许,下载前自行私信或留言给上传者【w****g】。
6、本文档所展示的图片、画像、字体、音乐的版权可能需版权方额外授权,请谨慎使用;网站提供的党政主题相关内容(国旗、国徽、党徽--等)目的在于配合国家政策宣传,仅限个人学习分享使用,禁止用于任何广告和商用目的。
7、本文档遇到问题,请及时私信或留言给本站上传会员【w****g】,需本站解决可联系【 微信客服】、【 QQ客服】,若有其他问题请点击或扫码反馈【 服务填表】;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 版权申诉】”(推荐),意见反馈和侵权处理邮箱:1219186828@qq.com;也可以拔打客服电话:4008-655-100;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注意事项

本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doc)为本站上传会员【w****g】主动上传,咨信网仅是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和展示预览,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咨信网(发送邮件至1219186828@qq.com、拔打电话4008-655-100或【 微信客服】、【 QQ客服】),核实后会尽快下架及时删除,并可随时和客服了解处理情况,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我们共同努力。
温馨提示:如果因为网速或其他原因下载失败请重新下载,重复下载【60天内】不扣币。 服务填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doc

1、恩施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试行)恩施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1月11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治理机关事业单位“吃空饷”问题的长效机制,严肃工作纪律,切实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册正式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第二章请假类别、期限第三条 请假类别:请假分为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葬假、工(公)伤假、探亲假、带薪年休假等.第四条 请假期限:(一)事假。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5年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5年的,一年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15天。超

2、过规定假期的,可用当年的年休假冲销。(二)病假。工作人员请病假期限根据实际病情确定。对因病半年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同意后参加州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组织的伤病残等级鉴定,符合因病提前退休(职)条件的人员,可办理退休(职)手续;不符合退休(职)条件的人员,单位要督促其回单位工作;对虽然达不到病退条件,但病情确实影响正常工作,需请假休养治疗的,严格履行报批手续。(三)婚假.工作人员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另增加婚假15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若双方不在一地工

3、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四)产假。女性工作人员分娩可请产假,期限为:生育一胎或按政策规定准许生育二胎的,可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晚育规定(已婚妇女年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增加产假30天,其配偶享受护理假10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五)丧葬假.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祖父母、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死亡,可请丧葬假,假期一般为3天,确需本人前往料理的另给路程假。(六)工(公)伤假。因

4、工(公)受伤的工作人员,请工(公)伤假期,事业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无新规定出台之前仍按现行办法执行。(七)探亲假.工作人员与配偶、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请探亲假.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职工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请探亲假。请探亲假期限为:1.工作年限满1年,探望配偶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30天。2。未婚探望父母的,每年可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或本人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可两年请1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45天.3。已婚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请1

5、次探亲假,假期不超过20天。依法享受寒暑假的(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八)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享受带薪年休假期限为:1.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可休假10天;满20年的,可休假15天。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1)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按规定扣发工资的;(3)累计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请病假当年累计2个月及以上的;(4)累计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请病假当年累计3个月及以上的;(5)累计工作年限满20

6、年及以上,请病假当年累计4个月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3.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九)病假、产假、探亲假、工(公)伤假均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事假、婚假、丧葬假、带薪年休假均不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工作人员请假期间的待遇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原则、权限及程序第五条 原则。请销假坚持事先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严格管理和按规定权限、程序审批的原则。第六条 审批权限.州委、州政府管理的领导干部请假,按照州委办公室州委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恩施州办发20

7、1517号)执行,其他人员请假按干部管理权限及单位管理制度履行报批手续.第七条 请假程序。请假应先书面请假,特殊紧急情况来不及书面请假的,应先电话、短信或委托他人代请假,后由本人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请假具体程序为:请假人先填写恩施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表样见附件1),然后将此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按规定权限报批、备案。病假(工或公伤除外)3天及以上的,还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缴费清单及收据等有关资料。第八条 建立公示和销假报告制度.以上请假均实行销假制度,期满后3日内,应到批准、备案领导、单位予以销假,否则,按旷工处理。各单位在政务公开栏开设请假公示专栏,或在信息网

8、建立请假公示专栏。审批单位在作出准假决定之日起3日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为“请(销)假信息公示一览表” (表样见附件2)。第四章明确职责第九条 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县市、本部门、本系统、本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分管领导和政工(人事)管理负责人具体负责。第十条 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直属各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受理、查处举报案件,对违规相关责任单位、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五章 责任追究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一)对未按本办法执行请销假制度的。(二)越权审批工作人员请

9、销假和不按规定备案的.(三)擅自批准工作人员离岗违规从事第二职业或产业发展的.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应责任:(一)工作人员一年内累计请假(工伤或公伤假除外)超过规定期限的,不参加当年评优表模,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一年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工作日一半的,不参加考核,机关工作人员延迟晋升工资级别和档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晋升岗位和薪级工资;连续两年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向低一等级岗位调整并相应核减工资待遇。(二)当年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岗连续5天以上(含5天)或累计超过10天(含10天),未达到辞退(解聘)规定的,其当年的年度考核评定为

10、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补贴,不得晋升工资档次。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予以辞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单方面按规定程序解除聘用合同。(三)工作人员在请假期间,未经批准从事营利性工作,请假期间发放的工资全部扣回.(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予以辞退(解聘)。(五)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开具假证明的,一经查实,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责任。州内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同级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该医疗机构相关医务人员责任。州外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出具假医疗疾病证明的,由有关部门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 农村公益性服务组织工作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工作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在国家、省未出台新规定前按本办法执行,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第十五条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