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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评规范.doc

1、3.3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 3.3.1 燃气系统安全评价的程序应包括:前期准备、现场检查、整改复查、编制安全评价报告。 3.3.2 燃气系统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危险有害因素的辨识与分析、评价单元的划分、定性和定量评价、安全对策措施和建议、安全评价结论。 3.3.3 安全评价报告格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评价通则》(AQ 8001)的规定。 3.4 安全评价方法 3.4.1 燃气系统的安全评价宜采用定量安全评价方法。当采用定性安全评价方法时,应以安全检查表法为主,其他安全评价方法为辅。 3.4.2 安全检查表每项最低得分可为0 分。 3.4.3 评价对象设施与操作检

2、查表得分和安全管理检查表得分均应换算成 100 分为满分时的实际得分。 3.4.4 采用安全检查表评价时,应分别采用评价对象设施与操作检查表和安全管理检查表进行评价打分,评价对象的总得分应按下式计算: Q= 0.6Q1+ 0.4Q2 (3.4.4) 式中:Q——评价对象总得分; Q1——评价对象设施与操作检查表得分; Q2——安全管理检查表得分。 3.4.6 评价对象在检查表中有缺项或特有项目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表进行删减或增项,并按本标准第3.4.3 条的要求进行换算。 3.4.7 应根据评价对象总得分按表3.4.7 对评价对象做出评价结论。

3、 4 燃气输配场站 4.1 一般规定 4.1.1 燃气输配场站的安全评价应包括门站与储配站、调压站和调压装置的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当上述场站与其他燃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 4.1.2 燃气输配场站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站内道路交通、燃气质量、储气设施、调压器、安全阀与阀门、过滤器、工艺管道、仪表与控制系统、消防与安全设施、公用辅助设施等。在评价工作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 4.1.3 燃气输配场站设施与操作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4.2、4.3 节和附录A 的规定。 管理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11 章的规定。 4.

4、2 门站和储配站 4.2.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所处的位置与规划的符合性; 2 周边道路条件; 3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4 消防和救护条件; 5 噪声。 4.2.2 总平面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总平面功能分区; 2 安全隔离条件; 3 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4 储配站储气罐区的布置。 4.2.3 站内道路交通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场站出入口设置; 2 消防车道; 3 进入场站生产区的车辆管理。 4.2.4 燃气质量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气质; 2 加臭。 4.2.5 储气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罐体;

5、 2 地基基础; 3 低压湿式气柜; 4 低压干式气柜; 5 高压储气罐。 4.2.6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4.3.3 条安全评价。 4.2.7 安全阀与阀门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安全阀的外观和定期校检; 2 安全阀的工作状态; 3 阀门的外观; 4 阀门的开关装置; 5 阀门的气密性; 6 阀门的开关装置; 7 阀门的维护。 4.2.8 过滤器应评价下列内容: 1 过滤器的外观; 2 过滤器的维护; 3 排污和清洗物的处理。 4.2.9 工艺管道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管道外观和标志; 2 管道的气密性; 3 与站外管道的绝缘性。 4.2.10 仪表与自

6、控系统应评加下列内容: 1 压力表; 2 燃气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3 现场计量测试仪表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4 远传显示功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5 超限报警及连锁功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6 运行管理的自动化程度。 4.2.11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工艺装置区的通风条件; 2 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3 消防供水系统的可靠性; 4 灭火器材的配备; 5 电气设备的防爆; 6 防雷装置的有效性; 7 应急救援器材的配备。 4.2.12 公用辅助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 1 供电负荷; 2 配电房的防涝; 3 配电房的防侵入; 4 配电房的应急照明;

7、5 给排水系统的防冻保温措施。 4.3调压站与调压装置 4.3.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安装位置; 2 燃气调压装置的安装位置; 3 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4 安装高度; 5 地下调压装置的安装位置; 6 悬挂式调压箱的安装位置; 7 设有调压装置的公共建筑顶层房间的位置; 8 间距与通道; 9 环境温度; 10消防车道 4.3.2 设有调压装置的建筑应评价下列内容: 1 与相邻建筑物的隔离; 2 耐火等级; 3 门、窗的开启方向; 4 设有调压装置的平屋顶的楼梯; 5 室内地坪。 4.3.3 调压器应评加下列内容: 1 调压装置的稳

8、固性; 2 调压器的外观; 3 调压器的运行状态; 4 进口压力; 5 出口压力及安全保护装置; 6 进出口管径和阀门; 7 运行噪声; 8 放散管管口高度。 4.3.4 安全阀与阀门除应按本标准第4.2.7 条评价外,还应评价下列内容: 1 高压和次高压调压站的阀门设置; 2 中压调压站的阀门设置。 4.3.5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 条评价。 4.3.6 工艺管道应按本标准第4.2.9 条评价。 4.3.7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 条第1、3、4、5、6 款评价。 4.3.8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 1 通风条件; 2 安

9、全警示标志的设置; 3 灭火器材的配备; 4 设有调压装置的专用建筑物内电气设备的防爆; 5 防雷装置的有效性; 6 调压装置的防护 7 爆炸卸压措施; 8 地下调压箱的防腐; 9 调压装置设在公共建筑顶层房间内的监控与报警; 10 放散管; 11 地下调压站的防水; 12 防静电接地。 4.3.6 调压站的采暖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明火管理; 2 锅炉室门、窗设置; 3 烟囱排烟温度; 4 烟囱与放散管的间距; 5 熄火保护; 6 外壳温度与电绝缘。 5 燃气管道 5.1 一般规定 5.1.1 设计压力不大于4.0 MPa(表压)的钢质燃气管道和

10、最大工作压力不大于0.7 MPa(表压)聚乙烯燃气管道的安全评价应包括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 5.1.2 不同地区等级及环境、不同运行压力、不同介质、不同运行年限的管段应分别进行评价,并应根据实际情况分配各管段权重后得出综合评价结论。 5.1.3 燃气管道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管道敷设、管道附件、日常运行维护、管道泄漏检查、管道防腐蚀等。在评价工作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 5.1.4 燃气输配管网上附属的调压装置可参考本标准第4.3 节相关内容进行评价。 5.1.5 燃气管道设施与操作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5.2、5.3 节和附录B 的规定。管理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11

11、章的规定。 5.2 钢质燃气管道 5.2.1 管道敷设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管道与周边建(构)筑物和其他管线的间距; 2 埋地燃气管道的埋深; 3 管道穿、跨越; 4 管道的有效隔断; 5 埋地管道的地基土层条件和稳定性。 5.2.2 管道附件应评价下列内容: 1 阀门和阀门井; 2 凝水缸; 3 调长器。 5.2.3 日常运行维护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定期巡线; 2 安全教育和宣传; 3 地面标志; 4 危害管道的活动; 5 建(构)筑物占压; 5.2.4 管道泄漏检查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泄漏检查制度; 2 监测仪器和人员; 3 检查周期。 5.

12、2.5 管道防腐蚀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气质; 2 地上管道的外防腐措施; 3 土壤腐蚀性; 4 埋地钢质管道防腐层; 5 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措施; 6 埋地钢质管道杂散电流防护。 5.3 聚乙烯燃气管道 5.3.1 管道敷设除按本标准第5.2.1 条评价外,还应评价下列内容: 1 与热力管道的间距; 2 引入管的保护; 3 管位示踪。 5.3.2 管道附件应按本标准第5.2.2 条评价。 5.3.3 日常运行维护按本标准第5.2.3 条评价。 5.3.4 管道泄漏检查应按本标准第5.2.4 条评价。 8 液化天然气场站 8.1 一般规定 8.1.1 液化天

13、然气场站的安全评价应包括液化天然气气化站、调峰液化站和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的设施与操作评价和管理评价。当液化天然气场站与其他燃气场站混合设置时,尚应符合本标准相关规定。液化天然气汽车槽车、罐式集装箱和液化天然气槽船的安全评价不适用本标准。 8.1.2 液化天然气场站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站内道路交通、气体净化装置、压缩机和膨胀机、制冷装置、液化天然气装卸、气化装置、储罐、加臭装置、调压器、安全阀与阀门、过滤器、工艺管道、仪表与自控系统、消防与安全设施、公用辅助设施、供热(热水)装置、瓶组等。在实际评价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 8.1.3 液化天然气场站

14、设施与操作安全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8.2、8.3 节和附录E的规定。管理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11 章的规定 8.2 液化天然气储配站 8.2.1 周边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所处的位置与规划的符合性; 2 周边道路条件; 3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5 消防和救护条件; 8.2.2 总平面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安全隔离条件; 2 站内燃气设施与站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 3 储罐区的布置; 4 场站内的绿化。 8.2.3 站内道路交通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场站出入口设置; 2 场地大小和道路宽度; 3 路面平整度和路面材质; 4 路面

15、标线; 5 道路上空障碍物; 6 防撞措施; 7 进入场站生产区的车辆管理。 8.2.4 气体净化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净化后的气质; 2 净化装置的运行状态; 3 排污和废弃物处理; 4 净化装置的检测。 8.2.5 压缩机和膨胀机应评价下列内容: 1 运行状态; 2 可靠性; 3 压缩机的排气压力和排气温度; 4 润滑系统; 5 压缩机的冷却系统; 6 所处环境; 7 防震动措施; 8 压缩机缓冲罐、气液分离器的检测。 8.2.6 制冷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制冷剂的储存; 2 冷箱的隔热保温效果。 8.2.7 液化天然气装卸

16、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气质; 2 槽车的停靠; 3 槽车安全管理; 4 装卸前、后的安全检查和记录; 5 防静电措施; 6 灌装量; 7 装卸软管。 8.2.8 气化装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供气的可靠性; 2 运行状态; 3 工作压力和温度; 4 过滤装置; 5 气化器的检测。 8.2.9 储罐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罐体; 2 储罐的绝热; 3 运行压力和温度; 4 紧急切断系统; 5 防止翻滚现象的控制措施; 6 地基基础和储罐垂直度; 7 防液堤; 8 喷淋系统; 9 储罐的检测。 8.2.10 加臭装置应按本标准第4.2.4

17、条第2 款评价。 8.2.11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4.3.3 条评价。 8.2.12 安全阀与阀门应按本标准第4.2.7 条评价。 8.2.13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 条评价。 8.2.14 工艺管道除应按本标准第4.2.9 条评价外,还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管道法兰密封垫片; 2 管道的隔热层。 8.2.15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 条评价。 8.2.16 消防与安全设施除应按本标准第4.2.11 条评价外,还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泡沫灭火系统; 2 低温检测报警装置的可靠性。 8.2.17 公用辅助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2 条评价。 8.

18、2.18 供热(热水)装置应按本标准第6.3.7 条第2、3、4、5 款评价。 8.3 液化天然气瓶组气化站 8.3.1 总图布置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站内燃气设施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 2 安全隔离条件; 3 消防和救护条件。 8.3.2 气瓶组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气瓶存放量; 2 气瓶存放地点。 8.3.3 气化装置应按本标准第8.2.8 条评价。 8.3.4 加臭装置应按本标准第4.2.4 条第2 款评价。 8.3.5 调压器应按本标准第4.3.3 条评价。 8.3.6 安全阀与阀门应按本标准第4.2.7 条评价。 8.3.7 过滤器应按本标准第4.2.8

19、 条评价。 8.3.8 工艺管道应按本标准第8.2.14 条评价。 8.3.9 仪表与自控系统应按本标准第4.2.10 条第1、2、3 款评价。 8.2.10 消防与安全设施应按本标准第4.2.11 条第 1、2、4、5、6、7 款评价。 10 用户管理 10.1 一般规定 10.1.1 燃气用户管理的安全评价应包括管道燃气用户和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 10.1.2 管道燃气用户的评价单元宜划分为:室内燃气管道、管道附件、用气环境、计量仪表、用气设备、安全设施、维修管理、安全宣传、入户检查;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管理的安全评价单元宜划分为气瓶、管道和附件、用气环境、用气设备、安全设施、

20、维修管理、安全宣传。 10.1.3 对于某一拥有居民用户、商业用户和工业用户中的一种或多种用户类型燃气企业的评价,总评价得分宜按所包含的每一类用户单独评价换算成100 分为满分的得分,乘以该类用户用气量占整个系统用气量的百分数之和来确定。 10.1.4 商业和工业用户采用调压装置时,应符合本标准第4.3 节相关要求;采用瓶组供气时,应符合本标准第7.3 节和第8.3 节相关要求。 10.2 管道燃气用户 10.2.1 室内燃气管道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管道的外观; 2 连接部位密封性; 3 软管; 4 管道的敷设; 5 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净距; 6 管道穿越墙壁、楼

21、板等障碍物的保护措施; 7 危及管道安全的不当行为; 8 运行压力。 10.2.2 管道附件应评价下列内容: 1 阀门; 2 管道的固定; 3 放散管。 10.2.3 用气环境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用气现场; 2 环境温度; 3 通风条件。 10.2.4 计量仪表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安装位置; 2 仪表的外观。 10.2.5 用气设备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型式和质量; 2 安装位置; 3 熄火保护功能; 4 运行状态; 5 火焰监测和自动点火装置; 6 泄爆装置。 10.2.6 安全设施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燃气和有毒气体浓度检测报警装置;

22、 2 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系统; 3 防雷和防静电措施; 4 防烟设施; 5 电气设备的防爆; 6 防火隔热措施; 7 超压切断和放散装置。 10.2.7 维修管理应评价下列内容: 1 维修制度; 2 故障报修; 3 维修记录; 4 维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5 维修工具; 6 配件供应。 10.2.8 安全宣传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安全宣传制度或计划; 2 宣传的形式; 3 宣传的内容。 10.2.9 入户检查应评价下列内容: 1 检查制度; 2 检查频次; 3 检查记录; 4 检查人员培训与考核; 5 检查设备; 6 隐患告知; 7 隐患整改及监

23、控档案。 11 安全管理 11.1 一般规定 11.1.1 安全管理评价单元宜划分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投入、工伤保险、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劳动保护、重大危险源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事故管理、生产运行管理等。在评价工作中,可根据评价对象的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 11.1.2 燃气企业安全管理的安全评价应符合本标准第11.2 节和附录H 的规定。 11.2 安全管理 11.2.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人员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安全生产委员会; 2 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体系; 4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4、 11.2.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安全生产责任制; 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与考核; 4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与考核。 11.2.3 安全操作规程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 生产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3 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与考核。 11.2.4 安全教育培训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资格; 2 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 3 新员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4 从业人员的安全再教育; 5 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 11.2.5 安全生产投入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范围;

25、2 安全生产费用的核算; 3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监管体系。 11.2.6 工伤保险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工伤保险的覆盖; 2 保险费的缴纳; 3 从事高危作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 11.2.7 安全检查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安全检查工作的实施; 2 安全检查的内容。 11.2.8 隐患整改应评价下列内容: 1 隐患整改和复查; 2 事故隐患整改监督和奖惩机制; 3 向主管部门报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 11.2.9 劳动保护应评价下列内容: 1 职业危害告知; 2 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3 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 4 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记录; 5 现

26、场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 11.2.10 重大危险源应评价下列内容: 1 重大危险源辨识; 2 重大危险源备案; 3 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预警措施; 4 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5 重大危险源的检测与评估。 11.2.11 事故应急救援应评价下列内容: 1 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 2 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与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 3 应急救援预案的评审; 4 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 5 应急救援器材和物资的配备; 6 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 11.2.12 事故管理应评价下列内容: 1 事故管理制度; 2 事故台帐; 3 事故统计分析。 11.2.13 设备管理应评价下列内容: 1 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2 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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